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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醫院製劑的最新管理辦法

關於醫院製劑的最新管理辦法

醫院藥劑工作是醫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醫療質量,保證患者用藥安全有效的重要環節。下文小編就20xx年最新的醫院製劑管理整理出了資料,僅供參考!

關於醫院製劑的最新管理辦法

20xx年醫院製劑管理辦法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院藥劑工作是醫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醫療質量,保證患者用藥安全有效的重要環節, 衛生行政部門和醫院領導必須予以重視,切實加強領導。

第三條 醫院藥劑科(部或處)負責本院藥劑工作。在院長直接領導下,按照藥品管理法 及其實施細則監督、檢查本院各醫療科室合理使用藥品,防止濫用和浪費。

第四條 醫院藥劑科(部或處)必須根據醫療、科研的實際需要及時準確地調配處方和製備製劑,做好藥品供應和管理,其他科、室不得自制、自購、自銷藥品。

第五條 醫院藥劑科(部或處)必須配備熱愛本職工作,具有職業道德,認真學習業務與其工作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章 醫院藥事替理委員會

第六條 為協調、指導全院合理用藥和科學管理,縣以上醫院(含縣)要設立藥事管理委員會,藥事管 理委員會由主管院長、藥劑部門及有關科、室負責人組成。

第七條 藥事管理委員會的任務是:審定本院用藥計劃;制(修)訂本院基本用藥目錄和處方手冊;稽核 本院新制劑;組織評價新老藥物的臨床療效與不良反應;提出淘汰品種意見;及時研究解決本院醫療用 藥的重大問題;監督檢查本院貫徹執行藥政法規的執行情況。藥事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藥劑科負責。

第三章 藥劑科的組織與任務

第八條 醫院藥劑科(部或處)根據醫院規模設中、西藥調劑、製劑、中、西藥庫、藥品檢驗、藥學研究、 臨床藥學、情報資料等專業室(科),並設室(科)主任。

第九條 藥劑科(部或處)的技術人員編制應按有關規定而定。

第十條 藥劑科(部或處)所需財會、統計、劃價及清洗用具、消毒、蒸餾等非藥學技術人員應由醫院按實 際需要另增,不在藥學技術人員編制之內。

第十一條 醫院藥劑科(部或處)的任務:

1.根據本院醫療和科研需要,按照、基本用藥目錄、採購藥品,搞好供應。

2.及時準確地調配處方,按臨床需要製備製劑及加工炮炙中藥材。

3.加強藥品質量管理,建立健全藥品監督和檢驗制度,以保證臨床用藥 安全有效。

4.做好用藥諮詢,結合臨床搞好合理用藥、新藥試驗和藥品療效評價工作,收集藥品不良反應,及時向 衛生行政 部門彙報並提出需要改進和淘汰品種意見。

5.根據臨床需要積極研究中、西藥品的新制劑,運用新技術創制新劑型。

6.承擔醫藥院校學生實習,藥學人員進修。

第四章 調劑與製劑

第十二條 調劑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認真審查,堅持核對,藥品外包裝應註明品名、服法、用量、並交待注意事項。

第十三條 對違反規定,濫用藥品,有配伍禁忌,塗改及不合理用藥的處方,藥劑人員有權拒絕調配,情 節嚴重者應報告院領導及衛生行政部門檢查處理。

第十四條 調劑、製劑必須具備相應的裝置和條件,程和質量檢驗制度。凡不具備條件未取得衛生行政部 門核發的《製劑許可證》者,不得配製製劑。

第十五條 醫院自配製劑必須堅持為醫療和科研服務的方向,堅持自用原則,不得進入市場。自配製劑必須制訂操作規程和質量標準,按要求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十六條 各級醫療單位的製劑品種屬於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及衛生行政部門頒佈的製劑規範所收載的品種,可向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報備,其他製劑品種包括本院協定處方、經驗 處方及研究的新制劑經本院藥事管理委員會審議後,報地、市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稽核批准後方可製備、並按規定註冊。

第十六條 調劑和製劑所需原料、輔料應符合藥用標準,沒有藥用標準 的經過安全試驗並經藥事管理委員 會稽核批准後方可使用。

第五章 藥劑的檢驗

第十八條 醫療單位應設立藥品質量檢驗室(科)負責本單位藥品質量的監督、檢驗工作。

第十九條 藥檢室(科)要有與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相適應並符合工作要求的儀器裝置及專職人員等。

第二十條 藥檢室必須建立健全藥檢工作制度,所配製劑經 檢驗合格後方可在臨床應用。

第二十一條 檢驗記錄(原始記錄、檢驗依據)必須完整, 檢驗報告要書寫清楚,並經複核簽字後存查。

第六章 藥品的儲存與供應

第二十二條 藥品出、入庫要嚴格執行驗收制度,對質量可疑的藥品須 經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入庫。

第二十三條 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應按特殊藥品管理辦法進行管理並監督正確使用。

第二十四條 藥品倉庫應有必要的倉儲條件,能做到分類定位、整齊存放、並具備冷藏、避光、防潮、通風、防鼠等措施。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危險性藥品要注意安全,另設倉庫,單獨存放。

第二十五條 對庫存藥品要定期檢查,防止變質失效。中藥要根據其特點加強保管。對過期失效、淘汰、黴爛、蟲蛀、變質的藥品不得使用,報經領導批准後予以核銷處理。

第七章 醫院藥劑的科學研究

第二十六條 醫院藥劑科(部或處)應積極開展以下科學研究工作,以確保臨床用藥的安全有效。

1.結合臨床進行有關藥物的性質、劑型、藥檢、藥品質量、配伍禁忌等研究,以不斷提高醫院藥學工作水平。

2.積極開展臨床藥學研究,結合臨床制定個體化給藥方案,圍繞合理用藥開展藥效學、藥代學、生物利用度、監測藥物在體內的作用以及藥物不良反應等研究。

3.藥劑科(部或處)必須實行科學管理。配備必要的儀器裝置,完善各項措施,變經驗管理為科學管理,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條 醫院領導對藥劑科的科學研究工作要在人力、物力和財力上予以保證,逐步實現醫院藥學工作現代化、自動化、科學化。

第八章 藥學人員的培養與提高

第二十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和醫院應將藥學人員的培養列入培訓計劃,不斷提高藥學技術人員的業務水平。

第二十九條 醫院對藥學技術人員的職務任聘按衛生部《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具體實施方案。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藥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標籤: 製劑 醫院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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