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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減免稅管理辦法

陝西省減免稅管理辦法

減稅免稅規定是為了解決按稅制規定的稅率徵稅時所不能解決的具體問題而採取的一種措施,是在一定時期內給予納稅人的一種稅收優惠,同時也是稅收的統一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具體體現。下文是陝西省減免稅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陝西省減免稅管理辦法
陝西省減免稅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減免稅管理,保障稅收政策的正確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減免稅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xx]129號)和有關稅收法規政策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地方稅務系統減免稅的申請、辦理、備案、審批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減免稅,是指依據稅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範性檔案的規定(以下簡稱稅法規定)給予納稅人的減稅和免稅。

第四條 減免稅分為報批類和備案類。

報批類減免稅是指稅法規定須由納稅人申請並經稅務機關稽核審批後方可執行的減免稅專案。

備案類減免稅是指稅法規定須由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請登記備案後方可執行的減免稅專案。

第五條 減免稅許可權依據稅法規定確定。擴權縣(市)的減免稅許可權比照設區市地稅機關確定,並應將減免稅決定抄報省及所在設區市地稅機關。

縣(區)以上地稅機關應成立減免稅審批委員會,負責減免稅管理的重大決策和報批類減免稅的集體審批。減免稅審批委員會由局長擔任主任委員,其他局領導為副主任委員,法規、稅政、徵管、基金、監察等部門負責人為委員。減免稅審批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政策法規部門,負責減免稅日常工作

第六條 地稅機關應在入口網站或辦稅服務廳向納稅人公開減免稅的專案、需要提供的資料和辦理程式。

第七條 減免稅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公平、公開、高效、便捷的原則,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八條 納稅人依法享有減免稅的權利。納稅人對地稅機關作出的稅收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級地稅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章 報批類減免稅

第九條 納稅人可按稅法規定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減免稅,也可以直接向有權審批的地稅機關申請減免稅。稅法規定應由國家稅務總局、省人民政府審批的減免稅,納稅人應向省地稅局提出申請並由其負責轉報。

第十條 納稅人享受報批類減免稅的,應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書面申請,根據需要填寫《減免稅審批表》(附件1、附件2、附件3),並按規定報送下列資料。

(一)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企業的基本情況、減免理由、稅種、依據、期限、數量、金額等;

(二)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影印件;

(三)減免稅款所屬期的財務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

(四)根據不同的減免稅種、專案,提供相應的證明或鑑證材料;

(五)地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必需資料。

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應符合法定的形式和要求,內容真實準確,要素齊全。

第十一條 有權審批的地稅機關對納稅人提出的減免稅申請和資料,應根據以下情況分別作出處理,並當場製作和向納稅人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附件4)。

(一)資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應當即時受理。

(二)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資料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在審查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申請時,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發現不能準確判定非居民是否可以享受有關稅收協定待遇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暫不執行有關稅收協定待遇及理由,並將有關情況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需要啟動相互協商或者情報交換程式的,應同時按有關規定啟動相應程式。

第十二條 有權審批的地稅機關受理減免稅申請後,應當對申請內容的真實性進行實地核查,在核查結束後出具《減免稅核查報告》(附件5),並填寫《減免稅審查意見書》(附件6)。

核查應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有權審批的地稅機關可以自行核查,也可以填寫《減免稅核查委託書》(附件7)委託申請人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核查。

第十三條 有權審批的縣(區)級、市級、省級地稅機關應分別自受理減免稅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30個工作日內、6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並書面作出審批決定。

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審批決定的,經本級地稅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納稅人。

稅法有特別規定的,按照規定的相應時限辦理審批。

第十四條 各級地稅機關應當自作出減免稅決定或收到上級地稅機關作出的減免稅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送達 減免稅審批的書面決定。

各級地稅機關作出的減免稅決定,應同時報上一級地稅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報批類減免稅申請獲批前,納稅人應依法按期申報並足額繳納稅款;申請獲批後,再按有關規定予以抵扣或辦理退稅手續。

第十六條 各級地稅機關在受理納稅人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困難減免稅申請時,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上報減免稅審批機關酌情給予減稅或免稅。

(一)遭受自然災害的企業;

(二)破產或停產企業;

(三)虧損嚴重的企業;

(四)從事社會公益事業的虧損企業;

(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企業。

第三章 備案類減免稅

第十七條 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的,應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填寫《減免稅備案表》(附件8)、提供相關資料,到主管地稅機關的辦稅服務廳申請備案登記。

第十八條 辦稅服務廳人員收到備案申請後,應當對納稅人備案資料的完整性進行形式審查,並依據以下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資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即時受理,當場製作並向納稅人送達《涉稅事項受理通知書(二)》(附件9)。

(二)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製作並向納稅人送達《減免稅備案補充資料通知書》(附件10),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納稅人提交的申請不屬於備案類減免稅範圍的,應當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當場製作並向納稅人送達《減免稅備案不予受理通知書》(附件11),同時告知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九條 辦稅服務廳應按規定製作並向本級地稅機關稅政管理部門傳遞《單戶涉稅事項資料受理清單》(附件12),由稅政管理部門進行資料歸檔和後續管理。

第二十條 地稅機關發現納稅人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應當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條件的,應立即對納稅人進行調查,出具《取消減免稅備案調查報告》(附件13);對經調查發現確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制作並向納稅人送達《取消減免稅備案通知書》(附件14)。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享受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所申請的地稅機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 省級稅政管理部門負責減免稅專案確定、系統字典庫維護、日常管理、資料統計和總結分析等工作。

市、縣(區)級稅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減免稅日常管理、資料統計和總結分析報告等工作。

縣(區)級稅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級和上級部門減免稅決定的執行,並將減免稅結果錄入徵管業務系統,以供查詢和監督管理。

各級稅政管理、政策法規、納稅服務、徵管科技、資訊管理等相關部門應加強協調配合,確保減免稅管理工作順利開展。

第二十三條 各設區市、楊淩示範區、韓城市地方稅務局和省局直屬稅務分局的稅政管理部門,應在每年6月底前書面向省級各稅政部門報送上年度減免稅統計資料(附件15)和總結報告。

各級稅政管理部門應按照規定和要求,及時向本級減免稅委員會辦公室提供減免稅統計資料及相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 各級地稅機關要加強對減免稅工作的監督管理,對稅務幹部或納稅人違反稅法規定批准或執行減免稅的,要依據稅收徵管法的規定處理,同時按照稅收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各級地稅機關應定期對本級稅政管理部門和下級地稅機關的減免稅管理維護工作情況進行系統比對和監督檢查,並實行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現行稅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實施。《陝西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陝西省地方稅務局減免稅管理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陝地稅發[20xx]88號)和《陝西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加強減免稅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陝地稅發[20xx]136號)同時廢止。

減免稅的型別

法定減免

是減免稅的一種分類。凡是由各種稅的基本法規定的減稅、免稅都稱為法定減免。它體現了該種稅減免的基本原則規定,具有長期的適用性。法定減免必須在基本法規中明確列舉減免稅專案、減免稅的範圍和時間。如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明確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避孕用品等免稅。

臨時減免

又稱“困難減免”,是指除法定減免和特定減免以外的其他臨時性減稅、免稅,主要是為了照顧納稅人的某些特殊的暫時的困難。而臨時批准的一些減稅免稅。它通常是定期的減免稅或一次性的減免稅。如納稅人遇有風、火、水等自然災害或其他特殊原因,納稅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後。可給予定期的或一次性的減稅、免稅照顧。

特定減免

是根據社會經濟情況發展變化和發揮稅收調節作用的需要,而規定的減稅、免稅。特定減免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在稅收的基本法確定以後,隨著國家政治經濟情況的發展變化所作的新的減免稅補充規定;二是在稅收基本法,不能或不宜一一列舉,而採用補充規定的減免稅形式。以上兩種特定減免,通常是由國務院或作為國家主管業務部門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作出規定。特定減免可分為無限期的和有限期的兩種。大多特定減免都是有限期的,減免稅到了規定的期限,就應該按規定恢復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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