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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發票管理辦法

陝西省發票管理辦法

普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所開具和收取的收付款憑證。下文是陝西省發票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陝西省發票管理辦法
陝西省發票管理辦法最新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嚴格財務監督,維護正常經濟秩序,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結合陝西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陝西省境內印製、領用、開具、取得、保管、繳銷普通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普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由陝西省國家稅務局監製的發票。

第四條 普通發票按照式樣分為通用發票和冠名發票。

通用發票指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或陝西省國家稅務局統一確定的式樣,適用於不同行業和納稅人的普通發票。

冠名發票指依照納稅人申請,印製有納稅人名稱或自行設計式樣的普通發票。

普通發票按照開具方式分為機打發票、定額發票和手工發票,通用發票和冠名發票均可具有該三種開票方式。

第五條 全省各級國稅機關要按照“簡併票種、統一式樣、建立平臺、網路開具”的工作思路,實施普通發票管理改革,不斷擴大機打發票的使用範圍,合理使用定額發票,逐步取消手工發票,強化對發票資訊的採集和利用,提升資訊管稅的水平。要積極推廣使用電子發票。

第六條 省國家稅務局組織實施全省統一的普通發票管理資訊平臺,即網路普通發票管理系統的推廣工作。

第七條 網路普通發票是指符合國家稅務總局統一標準並通過網路普通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的普通發票。

網路普通發票管理系統包括稅務端和納稅人端業務功能兩大部分。該系統與核心徵管系統、納稅服務平臺、管理決策平臺系統緊密銜接,資料互動,實現網路發票的審批、領用、開具、驗舊、繳銷、稽核比對、監控等閉環式管理。

第二章 發票印製

第八條 普通發票由省國家稅務局批准印製,發票程式碼和發票號碼的編制規則由省國家稅務局確定,印製同一發票程式碼的每一批次發票號碼必須銜接。

第九條 普通發票應當在陝西省境內的發票印製企業印製。嚴禁擅自在省外印製普通發票。

第十條 普通發票印製企業由省國家稅務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程式確定,並核發全國統一式樣的《發票準印證》和發票監製章。發票監製章由省國家稅務局統一製作和管理。

未經省國家稅務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普通發票。

第十一條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省國家稅務局實行全省統一的普通發票防偽措施並向社會公告。發票防偽措施實行不定期更換。

第十二條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發票防偽專用品由省國家稅務局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實行全省統一的政府採購價格。

發票防偽專用品實行國家祕密管理,發票防偽專用品供貨企業應當與省國家稅務局簽訂安全保密協議,加強對發票防偽專用品的安全管理,對發票防偽技術承擔保密責任。

第十三條 省國家稅務局負責對普通發票印製企業的監督管理,受省國家稅務局委託的市國家稅務局對本轄區內發票印製企業實行日常管理。日常管理職責主要是:

(一)督促發票印製企業建立發票印製安全管理制度;

(二)檢查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使用、保管、銷燬情況;

(三)監督執行發票印製、裝訂、包裝和保管情況;

(四)檢查發票印製質量,對不合格產品監督印製企業就地銷燬。

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納稅人實際用票需求合理編制普通發票印製計劃,經市級國家稅務局確認後,按季度上報省國家稅務局核准。

第十五條 省國家稅務局向發票印製企業統一下達《普通發票印製通知書》(見附件1)。未下達《普通發票印製通知書》的,嚴禁擅自印製。

發票印製企業應當按照省國家稅務局《普通發票印製通知書》要求的防偽措施、發票式樣、印製內容、裝訂標準、包裝規範等進行印製和包裝,不得自行改變。

發票聯背面印製內容由省國家稅務局確定,不得加印或改印其他內容。

第十六條 發票印製企業按照《普通發票印製通知書》上載明的發票印製數量,合理計算髮票防偽專用品的需求並上報省國家稅務局。省國家稅務局統一向發票防偽專用品供貨企業下達《普通發票防偽專用品訂購通知書》。

發票防偽專用品供貨企業應按照《普通發票防偽專用品訂購通知書》上載明的配送要求,將發票防偽專用品分別送達發票印製企業。

第十七條 每一批次印製任務完成後,發票印製企業應當向省國家稅務局報告相關情況,市、縣級國家稅務局應當在5日內完成驗收、入庫。

發票印製企業應當定期將發票印製過程中產生的發票防偽專用品邊角料和廢料、廢品登記造冊,報所在地市國家稅務局備案。

第十八條 發票印製企業應當建立發票印製崗位責任制,指定專人、專機印製發票。配置防熱、防冷、保溫裝置,保持印刷標準溫度、溼度,具備安全、防盜、防火、防水措施。

第十九條 發票印製企業應當建立保密制度。對印製發票各聯次紙張克重、發票監製章、發票防偽紙、印刷防偽技術等的設定方案嚴格保密,不得外傳。

第二十條 發票印製企業應當建立質量檢驗制度,檢驗內容主要是:

(一)發票成品與票樣是否相符;

(二)發票各聯次、發票監製章、發票程式碼、發票號碼的印色是否符合規定;

(三)發票監製章的印製位置是否正確;

(四)發票防偽措施是否正確、完整;

(五)發票各聯次是否按順序排列;

(六)發票號碼是否銜接,有無多號、缺號、重號情況;

(七)配頁裝訂是否合格;

(八)是否符合包裝規範等。

第二十一條 發票印製企業應當建立安全保管制度。原材料庫房和發票成品庫房應當分別設定,庫房應設有防盜、防火、防黴、防蛀、防鼠等安全措施。無安全措施的場所,不得作為庫房使用。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申請使用冠名發票,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冠名發票式樣、聯次和數量等資料,由主管稅務機關確認並逐級上報至省國家稅務局。

第二十三條 省國家稅務局對冠名發票的發票名稱、發票監製章、發票程式碼、發票號碼、發票專用章、開票單位等主要印製內容進行確認,確保符合發票的基本要件。用票單位可以自行確定冠名發票的規格、式樣、聯次、數量等內容。

第三章 發票領用

第二十四條 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需要使用普通發票的,應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領用手續。

領用普通發票應當採用驗舊購新或批量供應的方式。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首次領用普通發票時,應當提供稅務登記證副本、經辦人身份證明和發票專用章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票種核准申請,由主管稅務機關在5個工作日核心準其票種及發票數量等。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需要調整普通發票用量或版面時,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變化情況,可以重新核定其使用的普通發票種類、數量和最高限額,在5個工作日內調整《發票領用簿》相關內容,據以辦理領用發票手續。

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發票領用簿》的相應內容予以變更。辦理登出稅務登記前,應當繳銷剩餘的空白普通發票和《發票領用簿》。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申請票種核准時,根據實際生產經營情況,自主選擇開具方式,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強行指定。稅務機關鼓勵納稅人開具使用網路普通發票或電子發票。

納稅人選擇使用網路普通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網路普通發票,自主選擇網路運營商。納稅人選擇變更網路運營商時,網路運營商應主動配合,不得以任何藉口刁難納稅人。

第四章 發票開具

第二十八條 應當開具發票的納稅人,必須據實逐筆開具發票,不得拒絕和拖延。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

嚴禁使用白條、自制憑證或其它憑證代替發票開具給受票方。

第二十九條 開具普通發票,應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統一式樣的發票專用章。

發票專用章僅限於領用本發票的納稅人開具發票時使用,不得用於其他用途,不得轉讓、轉借。

第三十條 納稅人使用網路普通發票可以選擇以下開票方式:

(一)使用省局統一推廣的網路普通發票管理系統開具;

(二)納稅人可自行開發開票軟體,開票軟體必須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設定單份發票最高開具限額,開票軟體說明應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並將發票使用資訊通過省局公佈的資料介面進行傳輸。

第三十一條 納稅人使用網路普通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出現網路故障,無法線上開具發票時,可使用離線開具功能。發票開具後,開票資訊不得改動,並於48小時內上傳發票開具資訊。

第三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取得網路普通發票後,應及時在陝西省國家稅務局網上稅務局系統查驗網路普通發票資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對於發票紙質資訊與電子資訊不一致的,以及查詢不到資訊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舉報,不得作為財務收支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拒收。

第三十三條 開具普通發票後,如發生銷貨全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應當收回原普通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單位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的證明(見附件2),在紅字發票上註明原普通發票程式碼和號碼;發生銷貨部分退回或銷貨折讓的,在收回原普通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單位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的證明並開具紅字發票,在紅字發票上註明原普通發票程式碼和號碼,重新開具普通發票。

用票單位和個人跨區域遷移後發生銷售退回或已開具發票退、換票時,由用票單位和個人到遷移後的主管稅務機關開具證明,並開具紅字發票沖銷,在紅字發票上註明原普通發票程式碼和號碼。

第三十四條 普通發票限於領用單位和個人在本市範圍內開具使用。領用單位和個人在本市範圍內跨縣區經營開票辦法由各市國家稅務局另行規定。

外省來陝經營納稅人原則上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領發票,並提供擔保人或繳納1萬元保證金。發票保證金交入代保管資金賬戶。

第五章 發票代開

第三十五條 代開普通發票,是指由稅務機關根據收款方(或提供服務方)的申請,依照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範性檔案的規定,代為向付款方(或接受服務方)開具發票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申請代開發票的,應當向經營業務發生地的稅務機關提出。

第三十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代開普通發票:

(一)納稅人雖已領用發票,但臨時取得超出領用發票使用範圍或者超過領用發票開具限額以外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二)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納稅人來陝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原則上應當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登記,領取發票自行開具;確因業務量小、開票頻度低的,可以申請經營地稅務機關代開。

(三)應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並在補辦稅務登記手續後,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初次領取發票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為其代開發票。

(四)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由交易發生地稅務機關為其代開發票。

第三十八條 單次代開發票金額未達增值稅起徵點(月銷售額)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和經辦人身份證件,稅務機關核對經辦人身份證件後予以代開。單次代開發票金額達到增值稅起徵點(月銷售額)以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經辦人身份證件、購銷合同或付款方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加蓋公章),經稅務機關核對後予以代開。

申請代開發票的有關資料,稅務機關的保管期限為5年。

第三十九條 農業生產者銷售免稅農產品的,應當提供由其戶籍所在地行政鄉級機構出具的農產品自產自銷證明(見附件3)。各市稅務機關可結合實際,對需要進行實地核查的免稅農產品銷售限額做出明確規定。

第四十條 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時,應通過網路普通發票管理系統開具。按照稅法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應當先徵收稅款再開具發票,在普通發票和稅收票證上相互註明字軌號碼。屬於免稅專案的,在所開具的普通發票上加蓋“免稅”戳記。

第四十一條 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連續12個月累計代開份數達到10份以上的,稅務機關原則上不得再次代開,並責令其辦理普通發票的領用手續。

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的單位連續12個月單次或累計代開金額超過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的,稅務機關不得為其代開,應當先認定其為一般納稅人。

第六章 發票保管及繳銷

第四十二條 納稅人要建立健全普通發票的使用、保管和登記制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做到賬表、賬實相符。

用票單位應設定普通發票登記簿,對普通發票的印製、領用、使用、結存、繳銷等進行序時登記。領用使用量大的單位,應按日進行登記,領用使用量小的單位,應定時彙總登記。用票單位賬簿的具體登記辦法及用票單位內部是否設分類賬進行登記,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確定。

第四十三條 已開具的普通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按規定期限存放、保管,儲存期為5年,期滿需要銷燬的,需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查驗後予以銷燬,不得擅自損毀。

第四十四條 納稅人已開具發票或已接收發票丟失時,應自納稅人發現丟失發票起24小時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對丟失已開具發票的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後,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罰,開具紅字發票對已丟失發票進行沖銷,在紅字發票票面註明已丟失發票的發票程式碼和號碼,再重新補開發票。

對丟失已接收發票的納稅人,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後,根據需要向納稅人出具丟失證明,納稅人持此證明向對方單位重新索取發票。

第四十五條 納稅人丟失空白髮票時,應自納稅人發現丟失發票起24小時內,到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後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罰;納稅人在市級以上報刊登載掛失宣告;納稅人持刊登掛失宣告的報紙原件和影印件、接受稅務行政處罰的繳款書,交發票視窗留存備案,發票視窗將相關資訊錄入相關應用系統後方可發售發票。

第四十六條 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變更和登出,影響到發票使用時,應當先辦理髮票繳銷手續,由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對納稅人已領用未使用的發票進行繳銷。

印製冠名發票的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變更影響到發票使用時,應當先辦理髮票變更手續。主管稅務機關向印製冠名發票的納稅人下達限期繳銷原冠名發票的通知,具體繳銷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實際用票情況確定,在繳銷期限未滿之前原冠名發票可繼續使用。

第四十七條 使用網路普通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登出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網路普通發票管理系統的使用者變更、登出手續並繳銷空白髮票。

第四十八條 申請停業的納稅人,應將未開具的發票進行繳銷,納稅人復業時重新申領發票。

第四十九條 納稅人發生走逃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對未繳銷的發票公告作廢,並在相關應用系統中進行流失處理。

第五十條 發票防偽措施變更後,發票防偽專用品供貨企業和發票印製企業應當將庫存剩餘的防偽專用品進行銷燬,並書面報告省國家稅務局。

第五十一條 市國家稅務局應當每年將發票印製過程中產生的發票防偽專用品邊角料和廢料進行統計,報省國家稅務局核准後銷燬。未經省國家稅務局批准,發票印製企業不得擅自銷燬。

第五十二條 省國家稅務局統一組織普通發票換版工作,由各市國家稅務局負責繳銷舊版發票,並向省國家稅務局提交發票繳銷驗收申請,在省國家稅務局實地監督下,對舊版發票及其所使用的發票監製章、防偽專用品等進行銷燬。

第七章 發票檢查、查詢及鑑定

第五十三條 發票檢查是指稅務機關依照國家賦予的職權,對印製、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執行發票管理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五十四條 各級稅務機關執行稅務檢查任務時,需要將已開具的普通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發票換票證與所調出查驗的普通發票具有同等效力,被調出查驗普通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普通發票檢查結束後,稅務機關應將調出的普通發票及時退還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並做出檢查記錄,記載違法事實和處理結果等。

第五十五條 受票方收到手工和定額普通發票,可通過陝西省國家稅務局網上稅務局系統查詢發票的領用單位和個人。

受票方收到網路普通發票,可通過陝西省國家稅務局網上稅務局系統查詢模組查驗發票開具資訊。

第五十六條 受票方收到普通發票,可按照發票背面印製的防偽措施對發票聯或抵扣聯進行真偽查驗。

第五十七條 普通發票持有人需要鑑別普通發票真偽的,應攜帶發票聯或抵扣聯向辦稅服務廳提出申請,縣(區)級稅務機關應出具鑑定報告。如鑑定有困難的,可向上一級國家稅務局申請鑑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的“以上”、“以下”,除特別註明外,均含本級、本數。

第五十九條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政處罰,依照《陝西省國家稅務局關於修改<陝西省國稅系統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及<陝西省國稅系統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基準(試行)>的公告》(陝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xx年第1號)執行。

第六十條 各市級國家稅務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向陝西省國家稅務局備案。

第六十一條 本規定由陝西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自20xx年3月1日起實施,原《陝西省國家稅務局關於下發<陝西省國家稅務局普通發票管理暫行規定>和<陝西省國家稅務局普通發票印製企業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陝國稅發〔20xx〕81號)和《陝西省國家稅務局普通發票日常管理髮生錯誤處理方案》(陝國稅發〔20xx〕271號印發)同時廢止。

普通發票的開票要求

①規範。

開具發票的文字使用要規範,應當使用中文;開具發票的大小寫金額要規範;開具發票的開票日期要規範,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購貨單位名稱要規範;開具貨物名稱或服務專案要規範;開具發票的規格、單位、數量、單價等欄目規範。

開具發票時,專案填寫齊全,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性複寫或列印,應當按號碼順序填開,未實行蓋章出門的要在發票聯加蓋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的,須經稅務機關批准,使用稅務機關監製的機外發票,開具後的存根聯應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

③真實。

只有經濟業務發生時方可開具發票,必須據實開具,不得變更商品或勞務的名稱和金額;未發生經濟業務,一律禁止開具發票。

(5) 開具銷售折讓、折扣時的發票。

發生銷售折讓的,應當收回原開具的發票並註明"作廢"字祥,重新開具銷售發票。

(6) 開具紅字發票。

①若原開具的發票已經入賬,無法收回原發票的,可要求對方提供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有關證明,按實際的經營業務另行據實開具發票,並在新開具的發票上註明原發票的號碼及開具金額和憑證號碼;

② 原開具的發票尚未入賬且可以收回的,整份發票裝訂在一起,加蓋"作廢"戳記或註明"作廢"字樣,據實另行開具發票;

③ 不得以紅字普通發票衝抵增值稅專用發票。

(7)普通發票的臨時開具。

臨時需要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經營業務發生的書面證明到主管稅務機關指定的場所,由稅務人員代為開具。依法應當納稅的,在申請開具發票時,繳納應繳的稅款。

(8) 丟失發票後的補救措施。

丟失已取得的發票聯,不得要求原開票方另行開具發票,應當由丟失發票聯的一方向對方出具證明,原開票方在查對存根聯、記賬聯無誤後,附原存根聯或記賬聯的影印件,按原來開具的實際情況出具書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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