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合同 >合同樣本 >

2023監理合同(精選28篇)

2023監理合同(精選28篇)

2023監理合同 篇1

甲方(聘用單位):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2023監理合同(精選28篇)

乙方(受聘人):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按照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

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為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滿聘用關係自然終止。本合同期滿後,任何一方認為不再續訂聘用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第二條、?乙方工作崗位及職責:

1、自合同約定之日起,乙方負責甲方郭店供電所宿辦樓建設工程質量監理。

2、熟悉工程條件、技術規範和設計圖紙,控制施工進度、保證質量要求。

3、嚴格執行現場監督旁站規定,按規範檢查和籤認承包人的每道工序,對不符合規定的部分要及時提出,要求承包人糾正,發現重大質量問題應及時報告甲方。

4、監督承包人的各項試驗工作,包括取樣、試件製備、各種標準試驗和檢驗試驗。對任何有懷疑的試驗結果,應進行證實試驗,督促承包人整理各項試驗記錄、報告並分類歸檔。

5、按期現場核實和檢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計算表。

6、做好監理記錄和監理日記,定期和不定期向甲方報告工作。

7、必須嚴格履行監理職責,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損害。

8、合同期間,對自己人身、財產安全負全部責任。

第三條、工作報酬:

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工資人民幣__________元。

第四條、乙方應自覺服從甲方的管理和調遣。

第五條、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後,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並按原簽訂程式變更合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聘用合同即自行終止。

3、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4、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六條、其它事項:

1、本合同一式叄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2、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3、雙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甲方(蓋章):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勞動合同簽訂須知:

未籤合同先知法

勞動合同是約束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行為以及處理今後糾紛的重要法律依據,勞動合同的每個環節,都需要勞動者有一定的法律常識,所以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最好先了解一下都有哪些法律可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據蔡介紹,我國有關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很多,其中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最為全面,是規定勞動關係的主要法律。此外,有關勞動合同的法規主要有《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等。

2023監理合同 篇2

專案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方_______________與監理方_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方委託監理方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1.資訊系統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資訊系統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資訊系統工程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本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於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檔案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本合同標準條件(第二部分);

2.本合同專用條件(第三部分);

3.本合同附加合同條款(第四部分);

4.實施監理方案和內容(第五部分);

5.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檔案。

四、監理方向委託方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的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方向監理方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方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託方______份,監理方_____份。

委託方單位名稱(公章)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簽章)委託代理人(簽章)

聯絡人(簽章)

住所(通訊地址)

電話傳真

開戶銀行

帳號郵政編碼

監理方單位名稱(公章)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簽章)委託代理人(簽章)

聯絡人(簽章)

住所(通訊地址)

電話傳真

開戶銀行

帳號郵政編碼

付款方單位名稱(公章)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簽章)委託代理人(簽章)

聯絡人(簽章)

住所(通訊地址)

電話電掛

開戶銀行

帳號郵政編碼

2023監理合同 篇3

_________________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範本協議書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範本協議書協議書由__________(以下簡稱“業主”)為一方,與_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為另一方共同訂立。鑑於業主已委託監理單位為__________工程提供監理服務並已接受了監理單位就此提出的專案建議書,為明確雙方在合同期間的義務、責任、權力和利益.茲就以下事項達成協議:

一、本協議書中的詞句和用語與“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中通用條件所規定的定義相同。

二、下列檔案是本協議書的組成部分,應作為協議書的有效內容予以遵守和執行。

1.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中標函或委託函。

2.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通用條件

3.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4.《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jtj077-95)

5.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投標檔案

6.雙方籤認的補充或修正檔案

7.其它檔案

8.附件:附件

a——監理服務的形式、範圍與內容附件

b——業主提供的監理工作條件附件

c——監理服務的費用與支付其它附件

三、業主在此同意按照本監理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監理單位支付根據監理合同規定應支付的費用和提供監理工作條件。

四、監理單位基於業主的上述保證,在此向業主承諾按照本監理合同的規定履行監理服務。

五、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蓋章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生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終止,在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結清監理服務費用後自然失效。

六、本協議書正本一式兩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協議書副本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份。

業主: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監理單位: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簽字)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簽字)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

2023監理合同 篇4

本合同書由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為一方,與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為另一方共同訂立。

鑑於甲方已委託監理單位為____________工程提供監理服務並已接受了監理單位就此提出的專案建議書,為明確雙方在合同期間的義務、責任、權力和利益。茲就以下事項達成合同:

一、本合同書中的詞句和用語與“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中通XX條件所規定的定義相同。

二、下列檔案是本合同書的組成部分,應作為合同書的有效內容予以遵守和執行。

1、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中標函或委託函

2、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通用條件

3、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4、《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JTJ?077-95)

5、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投標檔案

6、雙方籤認的補充或修正檔案

7、其它檔案

8、附件:

附件A――監理服務的形式、範圍與內容

附件B――甲方提供的監理工作條件

附件C――監理服務的費用與支付

其它附件

三、甲方在此同意按照本監理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監理單位支付根據監理合同規定應支付的費用和提供監理工作條件。

五、本合同書經雙方簽字蓋章後,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生效,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終止,在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結清監理服務費用後自然失效。

六、本合同書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書副本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監理單位:(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3監理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應甲方要求,在原甲方與乙方__年__月__日簽訂合同的基礎上,做相應增項。

根據原施工合同,經雙方協商,做如下補充協議:

一、工程範圍

__年__月__日乙方根據甲方要求做出相應的增項工程製做與安裝。

二、工期要求

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三、新增工程量

詳見附表。

四、質量要求

按原合同承諾履行與參考甲方設計師提供施工標準。

五、付款方式

按原合同執行。

六、其它

1、本協議其它內容仍按原合同執行。

2、本協議1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

3、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並與原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約日期: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約日期:

2023監理合同 篇6

專案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方_______________與監理方_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方委託監理方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1.    資訊系統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資訊系統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資訊系統工程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本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於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檔案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    本合同標準條件(第二部分);

2.    本合同專用條件(第三部分);

3.    本合同附加合同條款(第四部分);

4.    實施監理方案和內容(第五部分);

5.    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檔案。

四、監理方向委託方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的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方向監理方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方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託方______份,監理方_____份。

委託方    單位名稱                                                    (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簽章)    委託代理人    (簽章)

聯絡人    (簽章)

住所(通訊地址)   

電   話        傳   真   

開戶銀行   

帳   號        郵政編碼   

監理方    單位名稱                                                    (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簽章)    委託代理人    (簽章)

聯絡人    (簽章)

住所(通訊地址)   

電   話        傳   真   

開戶銀行   

帳   號        郵政編碼   

付款方    單位名稱                                                       (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簽章)    委託代理人    (簽章)

聯絡人    (簽章)

住所(通訊地址)   

電   話        電   掛   

開戶銀行   

帳   號        郵政編碼   

第二部分 資訊系統工程標準條件

(標準條件詞語定義、適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    “工程”是指委託方委託實施監理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委託方”是指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本專案委託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監理方”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在本頂目中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監理機構”是指監理方為本工程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一般由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監理工程師及監理單位其他人員組成。

(5)    “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方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6)    “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方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範圍和內容;②由於委託方、第三方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7)    “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服務內容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監理方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8)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9)    “工作日”是指除國家法定假日以外的日曆日。

(10)    “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資訊系統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檔案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

2023監理合同 篇7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目錄

一、 合同協議書

二、 合同通用條款

第1條 詞語定義

第2條 法規、語言和聯絡方式

第3條 雙方關係與監理依據

第4條 監理範圍

第5條 甲方的職責與義務

第6條 乙方的職責與義務

第7條 甲方的權利

第8條 乙方的權利

第9條 監理合同期

第10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11條 監理酬金與支付

第12條 人員的更換

第13條 獎勵與賠償

第14條 轉讓與分包

第15條 違約、爭議與仲裁

三、合同專用條款

第1條 詞語定義

第2條 法規、語言和聯絡方式

第4條 監理範圍

第5條 甲方的職責與義務

第6條 乙方的職責與義務

第8條 乙方的權利

第9條 監理合同期

第11條 監理酬金與支付

第13條 獎勵與賠償

第15條 違約、爭議與仲裁

附加條款

附錄:使用說明

一、合同協議書

甲方委託乙方對工程的施工進行約定範圍內的監理。為明確雙方的職責、權利與義務,經雙方協商簽訂如下協議:

1.本協議書中的名詞和用語與下文提到的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含義相同。

2.下列檔案構成全部監理合同文件(以下稱"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整體,各檔案相互補充,若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下列檔案次序在先者為準:

(1)在本合同履行中雙方簽署的補充協議與修正檔案;

(2)本合同協議書;

(3)合同專用條款;

(4)合同通用條款;

(5)施工監理委託書或監理中標通知書;

(6)與本合同有關的其它檔案。

3.甲乙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職責和義務。

4.雙方同意本合同約定監理範圍內和監理期內的監理酬金總額為人民幣   萬元。

5.本合同施工監理期為個月(天),即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6.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的代理人在協議書上簽字和加蓋公章後生效,至監理合同期滿並結清監理酬金終止。

7.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  份,雙方各執  份。當正本與副本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單位全稱)                 (單位全稱)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            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簽約地點: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2023監理合同 篇8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簽定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簽定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發包人)與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人),就本項工程建設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發包人委託監理人按本建設監理合同要求進行專案的建設監理。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規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總投資:靜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動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總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監理範圍:按照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範圍承擔監理業務。

(三)監理內容:按照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內容承擔監理業務。

(四)工程建設監理的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五)建設監理報酬為(大寫)______________元,由發包人按本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式、時間向監理人結算支付。建設監理合同的組成檔案及解釋順序。

(一)監理委託函或中標函。

(二)監理合同書。

(三)監理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檔案。

(四)專用合同條款。

(五)通用合同條款。

(六)監理招標書(或委託書)。

(七)監理投標書(或監理大綱)。

上列合同檔案為一整體,代替了本合同書籤署前雙方簽署的所有的協議、會談記錄以及有關相互承諾的一切檔案。

三、本合同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後生效。

四、本合同書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__份,各執___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監理合同 篇9

正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關聯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乙方未被確認為甲方辦公樓裝修施工方,而依協議轉為該工程施工監理方,甲乙雙方及關聯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乙方負責甲方辦公樓裝修施工監理,有義務指導、協助、監督關聯方依施工設計藍圖進行施工,以達到使裝修從外觀上與效果圖最大程度一致的裝修目的。

2.關聯方在施工過程中若有與施工設計藍圖有關的技術問題反映到甲方後,由甲方通知乙方進行解釋、指導和解決,乙方須在甲方通知其以後半日內著手解決。

3.在施工過程中若有一方提出合理的變更要求,須由本協議三方共同協商確認;決定變更後,乙方須就變更部分重新出具設計圖。

4.甲方向乙方支付施工圖設計費及監理費合計__________元,分別於施工開始之日支付__________元,施工進度完成_______時支付__________元,裝修完成並驗收合格後,再支付__________元。

5.施工過程中或裝修完工後,若裝修從外觀上無法與效果圖最大程度一致,應由對此存有過錯的乙方或關聯方承擔責任。

6.若因乙方或關聯方的原因,影響施工進度,甲方有權要求其賠償損失。

7.本協議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關聯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2023監理合同 篇10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專案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北京市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委託人_____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 投 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檔案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檔案。

四、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份。

委託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訂於: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各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託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而增加工作或持續時間。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七條規定監理人應當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北京市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北京市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檔案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合同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當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當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當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託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當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洩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義務

第八條 委託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當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人承擔,則應當在合同專用條件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當在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決定的一切事宜做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做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絡。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託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許可權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並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託人應當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裝置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託人應當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佔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2023監理合同 篇11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制定

一九九六年六月          

水運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工程名稱: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目錄

一、 合同協議書

二、 合同通用條款

第1條 詞語定義

第2條 法規、語言和聯絡方式

第3條 雙方關係與監理依據

第4條 監理範圍

第5條 甲方的職責與義務

第6條 乙方的職責與義務

第7條 甲方的權利

第8條 乙方的權利

第9條 監理合同期

第10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11條 監理酬金與支付

第12條 人員的更換

第13條 獎勵與賠償

第14條 轉讓與分包

第15條 違約、爭議與仲裁

三、合同專用條款

第1條 詞語定義

第2條 法規、語言和聯絡方式

第4條 監理範圍

第5條 甲方的職責與義務

第6條 乙方的職責與義務

第8條 乙方的權利

第9條 監理合同期

第11條 監理酬金與支付

第13條 獎勵與賠償

第15條 違約、爭議與仲裁

附加條款

附錄  使用說明

一、合同協議書

甲方委託乙方對工程的施工進行約定範圍內的監理。為明確雙方的職責、權利與義務,經雙方協商簽訂如下協議:

1.本協議書中的名詞和用語與下文提到的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含義相同。

2.下列檔案構成全部監理合同文件(以下稱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整體,各檔案相互補充,若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下列檔案次序在先者為準:

(1)在本合同履行中雙方簽署的補充協議與修正檔案;

(2)本合同協議書;

(3)合同專用條款;

(4)合同通用條款;

(5)施工監理委託書或監理中標通知書;

(6)與本合同有關的其它檔案。

3.甲乙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職責和義務。

4.雙方同意本合同約定監理範圍內和監理期內的監理酬金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萬元。

5.本合同施工監理期為個_______月(天),即從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6.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的代理人在協議書上簽字和加蓋公章後生效,至監理合同期滿並結清監理酬金終止。

7.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份。當正本與副本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單位全稱) 

(單位全稱)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權的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授權的代理人:(簽字)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 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合同通用條款

第1條 詞語定義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如下含義。

1.監理:指乙方受甲方的委託,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施工監理合同以及有關工程檔案、合同,在甲方授權範圍內對工程施工的質量、進度、投資實施監督與管理。

2.工程:指甲方委託進行監理的本合同範圍內的工程。

3.甲方: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託監理任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甲方代表:指經甲方授權,代表甲方負責履行本合同和作出決定的代表人。

5.乙方:指承擔本合同監理任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乙方應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所批准的相應的監理資質。

6.監理機構:指乙方派駐本工程現場,負責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組織。

7.總監理工程師:指經乙方授權,代表乙方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並被甲方認可的監理機構負責人。本合同中簡稱總監。

8.監理酬金:指甲方按本合同約定的監理期限、監理範圍支付給乙方的勞務費用。

9.第三方:指除甲乙雙方外與本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10.天:是指日曆天,即從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年、月、日均以公曆計算。

11.書面形式:指對各種通知、信函、紀要和委託等採用手寫、打字或印刷的表達方式。包括電報、電傳和傳真。

第2條 法規、語言和聯絡方式

1.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條例和行政法規,以及交通部頒佈的有關規章和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法規。

2.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因合同所依據的法規發生變化而引起甲乙雙方權利、義務發生變更時,應按新的法規進行調整並在合同專用條款中明確約定。

3.監理合同的書寫或解釋,以漢語為主導語言。若需使用其它語言作為輔助語言,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當不同語言文字發生異議時,以漢語文字為準。

4.本合同實施過程中,工程有關各方的一切聯絡以書面形式為準,在緊急的情況下,可先以口頭陳述,但應在事後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

2023監理合同 篇12

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手機號: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築工程勘察監理合同條例》,以及裝飾行業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並共同履行。

第一條 工程專案

甲方委託乙方(蘇州千色花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經理詹谷軍)承擔以下工程監理任務: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監理收費及支付方法

(一)本工程監理收費按照國家和現行市場收費標準執行。經甲乙雙方商定監理總收費________ 元/月,共____月,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生效時甲方向乙方預付合同監理費總額的 %作為合同定金,監理工作完成後,定金抵做工程監理費。監理工作結束甲方工程驗收通過,應支付該工程的全部監理費。

第三條 雙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如期向乙方提交本合同規定的有關建設檔案和監理資料,並保證所提交資料質量達到工程監理要求。

2、按約定的日期和數量付給乙方定金和工程監理費。

(二)乙方責任

1、每週兩次檢查工地情況,並向業主彙報。對工程涉及的問題為業主提供中立的專業意見。

2、對開工前期的監理工作

①對施工圖設計方案進行會審。

②對施工單位的施工人員進行資格稽核和施工組織方案作出評價。

3、原材料、構配件及裝置的質量認可,以及工程投資成本控制。

4、分項、分部工程的檢查和竣工驗收。

5、工程進度進行控制,稽核設計、施工總計劃,稽核施工進度計劃和材料採購計劃,並對工程進度進行檢查。

第四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不履行合同時,乙方不返回定金,且按乙方實際完成工作量另付監理費。乙方

不履行合同時,應雙倍返還甲方定金,同時返還已收取定金外的全部監理費。

第五條 合同生效、中止與結束

(一)甲乙雙方因故需變更或終止本監理合同時,應提前兩週書面通知對方,對本合同中的遺留問題取得一致意見,形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未達成協議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二)因甲方原因要求中途停止監理工作的,當監理工作進行不到半個月時,甲方應支付半月監理費。當監理工作進行超過半個月時,甲方應支付一個月的監理費。

(三)由於施工方、材料供應或者業主的原因不能按規定施工期限完工,導致的施工時間延長,其監理費用另算。如果甲方要求乙方繼續完成本工程的監理直到工程完工,雙方需再簽訂監理延長合同。

第六條 不可抗力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若發生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時,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不受本合同有關條款的約束。

第七條 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糾紛,雙方協商不成時,採取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向消費者委員會申請調解;

2、向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4、其它解決方式: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未盡事宜與附加條款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並形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

(二)本合同附加條款如下:

第九條 合同文字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3、合同履行完後自動終止。

甲方:

年 月

乙方: 年 月 日 日

2023監理合同 篇13

委託人:

監理人:

專案名稱:

合同編號:

第一部分 合同協議書

委託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雙方就下述工程委託監理與相關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工程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築安裝工程費:____________。

二、詞語定義

合同協議書中相關詞語的含義與合同通用條款中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三、組成合同的檔案

1. 合同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適用於招標工程)或委託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3. 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4. 投標檔案中的擬投入監理與相關服務人員、裝置計劃、監理大綱及相關服務方案(適用於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5. 合同專用條款;

6. 合同通用條款;

7. 本工程適用的與監理相關的服務規範、規程,及其他合同檔案。

合同簽訂後,雙方依法簽訂的補充協議也是合同檔案的組成部分。

四、總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姓名: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註冊號:____________。

五、簽約酬金與補償費用

(一) 簽約酬金(大寫):____________元(¥______)。

包括:

1. 監理酬金:__________________。

2. 相關服務酬金: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

(1)保修期服務酬金:____________。

(2)其他相關服務酬金:____________。

(二) 委託人不提供或部分提供相應的人員、房屋、資料、裝置、設施時的補償費用(大寫):____________元(¥______)。

六、期限

1. 監理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始,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計______天。

2. 相關服務期限:

(1)保修期服務期限自實際竣工日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其他相關服務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始,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七、雙方承諾

1. 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

2. 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相應的人員、房屋、資料、裝置、設施,並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訂立

1. 訂立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 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合同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_份。

委託人:   (蓋章)      監理人:   (蓋章)

營業執照號:           營業執照號:

資質證書編號:

住所:              住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

代理人:(簽字)         代理人: (簽字)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條款

1. 一般約定

1.1 詞語定義

除根據上下文另有意義或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中的下列名詞和用語應當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 “工程”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實施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建設工程。

1.1.2 “合同”是指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適用於招標工程)、投標檔案中的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擬投入監理與相關服務人員、裝置及監理大綱及相關服務方案(適用於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合同專用條款、合同通用條款以及其他合同檔案。

1.1.3 “委託人”是指合同協議書中指明,委託監理與相關服務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的繼承人或受讓人。

1.1.4 “監理人”是指合同協議書中指明,具備相應資質的,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的繼承人。

1.1.5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範圍內與委託人簽訂施工合同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的繼承人。當相關服務包括勘察、設計等相關服務時,承包人包括與委託人簽訂勘察、設計等有關合同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的繼承人。

1.1.6 “監理”是指監理人根據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勘察設計檔案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進度、造價進行控制,對合同、資訊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係進行協調,並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及合同約定的職責。

1.1.7 “相關服務”是指監理人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的施工階段監理以外的其他服務,包括保修期提供的服務等。

1.1.8 “正常工作”是指合同訂立時約定的監理人在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和範圍內的工作。

1.1.9 “附加工作”是指合同約定正常工作以外的監理人工作。

1.1.10 “專案監理與相關服務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負責履行合同的組織機構。

1.1.11“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由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全面負責履行合同、主持專案監理與相關服務機構工作的註冊監理工程師。

1.1.12 “委託人代表” 是指由委託人任命的,在委託授權範圍內代表委託人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並履行約定義務的委託代理人。

1.1.13 “酬金”是指監理人履行合同義務,委託人按照合同約定給付監理人的金額。

1.1.14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監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託人應當給付監理人並在合同協議書中載明的簽約酬金額。

1.1.15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監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託人應當給付監理人的金額。

1.1.16 “補償費用”是指委託人不提供或部分提供相應的人員、房屋、資料、裝置、設施時應當補償的費用。

1.1.17 “一方”是指委託人或監理人;“雙方”是指委託人和監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託人和監理人以外的有關方。

1.1.18 “書面形式”是指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1.19 “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是指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監理人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的期限。

1.1.20 “天”是指第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

1.1.21 “不可抗力”是指委託人和監理人在訂立本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發生並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水災、騷亂、暴動、戰爭和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釋

合同使用中文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合同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文字時,應當以中文為準。

1.3 合同檔案組成與解釋順序

組成合同的下列檔案彼此應當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檔案的解釋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適用於招標工程)或委託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3)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4)投標檔案中的擬投入監理與相關服務人員、裝置計劃、監理大綱及相關服務方案(適用於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5)合同專用條款;

(6)合同通用條款;

(7)本工程適用的與監理相關的服務規範、規程,及其他合同檔案。

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與其他檔案發生矛盾或歧義時,屬於同一類內容的檔案,以簽署的為準,但招標工程的補充協議不得背離合同的實質性內容。

1.4 通知

與合同有關的通知均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在送達對方時生效,收件人應當簽收或回覆。

1.5 保密

雙方不得洩露對方申明的保密資料,亦不得洩露與實施工程有關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資料,保密事項及保密期限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1.6 著作權

監理人對其編制的檔案擁有著作權。

監理人可單獨或與他人聯合出版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如果監理人在合同履行期間及合同終止後兩年內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關監理與相關服務的資料,應當徵得委託人的同意。

2. 監理人的義務

2.1 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工程範圍和服務內容

2.1.1 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工程範圍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2.1.2 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內容指監理人根據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勘察設計檔案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進度、造價進行控制,對合同、資訊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係進行協調,並履行法定及合同約定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2.1.3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委託人委託的下列內容,應當作為監理相關服務內容:

保修期內定期回訪,調查和確認缺陷原因及責任,檢查缺陷修復質量;

委託人要求監理人外出考察;

委託人要求監理人進行的材料和裝置檢測;

委託人要求監理人組織相關諮詢論證會以及聘請相關專家;

其他相關服務的內容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2.2 監理與相關服務依據

2.2.1 監理依據包括:

(1)適用的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

(2)與工程有關的標準;

(3)工程設計及有關檔案;

(4)合同及委託人與第三方簽訂的與實施工程有關的其他合同;

(5)國家及本市監理與相關服務規範、規程。

雙方可根據工程的行業特點,在合同專用條款中補充約定具體監理依據。

2.2.2 相關服務依據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2.3 專案監理與相關服務機構和人員

2.3.1 監理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組建滿足工作需要的專案監理與相關服務機構,配備必要的檢測裝置。專案監理與相關服務機構的主要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資格條件。

2.3.2 合同履行過程中,總監理工程師及重要崗位監理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以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進行。

2.3.3 監理人可根據工程進展和工作需要調整專案監理與相關服務機構人員。監理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時,應當提前7天向委託人書面報告,經委託人同意後方可更換;監理人更換專案監理與相關服務其他監理人員,應當以相當資格與能力的人員替換,並通知委託人。

2.3.4 監理人應當及時更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理人員:

(1)不能勝任崗位職責的;

(2)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

(3)嚴重過失行為的;

(4)有違法行為不能履行職責的;

(5)涉嫌犯罪的;

(6)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專案監理與相關服務機構人員。

2.4 履行職責

監理人應當遵循職業道德準則和行為規範,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有關標準及合同履行職責。

2.4.1 在合同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範圍內,委託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見和要求,監理人應當及時處置並回復。當委託人與承包人之間發生合同爭議時,監理人應當協調委託人、承包人協商解決。

2.4.2 當委託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人民法院審理時,監理人應當提供必要的證明資料。

2.4.3 監理人應當在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授權範圍內,處理委託人與承包人所簽訂合同的變更事宜。如果變更超過授權範圍,應當以書面形式報委託人批准。

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財產和人身安全,監理人所發出的指令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應當在發出指令後的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報委託人。

2.4.4 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發現承包人的人員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有權要求承包人予以更換。

2.4.5 監理人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承包人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承包人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委託人。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人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2.5 守法誠信

監理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與實施工程有關的第三方處獲得任何經濟利益。

2.6保險

監理人應當按法律、法規規定,為派駐現場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機構人員辦理相關保險,保證現場監理人員的安全。

2.7 提交報告

監理人應當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種類、時間和份數向委託人提交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報告。

2.8 檔案資料

在合同履行期內,監理人應當在現場保留工作所用的圖紙、報告及記錄監理工作的相關檔案。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將監理有關檔案歸檔。

2.9 使用委託人的財產

監理人使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由委託人提供的人員、房屋、裝置、設施。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委託人提供的裝置、設施屬於委託人的財產,監理人應當妥善使用和保管,在合同終止時將這些裝置、設施的清單提交委託人,並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

3.委託人的義務

3.1 告知

委託人應當在委託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監理人、總監理工程師和授予專案監理與相關服務機構的許可權。如有變更,應當及時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資料

委託人應當按照合同專用條款約定,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資料。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委託人應當及時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資料。

3.3 提供工作條件

委託人應當為監理人完成監理與相關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

3.3.1 委託人應當按照合同專用條款約定,提供相應的人員、房屋、裝置、設施,供監理人使用。如委託人不提供或部分提供相應的人員、房屋、資料、裝置、設施時應當進行補償。

3.3.2 委託人應當負責協調工程建設中所有外部關係,為監理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條件。

3.4 委託人代表

委託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的代表,負責與監理人聯絡。委託人應將委託人代表的姓名和職責書面告知監理人,當委託人更換委託人代表時,應當提前7天通知監理人。

委託人代表的姓名在合同專用條款中明確。

3.5 委託人意見或要求

在合同約定的監理和相關服務工作範圍內,委託人對承包人的任何意見或要求應當通知監理人,由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相應指令。

3.6 答覆

委託人應當在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對監理人以書面形式提交併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覆。逾期未答覆的,視為委託人認可。

3.7 支付

委託人應當按合同約定,向監理人支付酬金。

3.8 合理化建議的獎勵

監理人在服務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託人獲得經濟效益的,委託人應當予以獎勵。獎勵金額的確定方法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3.9 保障監理人的權利

委託人應當保證監理人為履行合同而正常行使合同授予的對工程的監督、管理相應權利。

4. 違約

4.1 監理人的違約

4.1.1 監理人的違約情形

 監理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

 監理人違反合同的約定,將監理與相關服務的任何部分轉讓或分包;

 違反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情形。

4.1.2 監理人的違約責任

 監理人違反合同約定,在第6.3款約定的時間內,拒絕改正的,委託人有權解除合同;

因監理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監理人應當賠償委託人損失。賠償金額的確定方法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監理人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的,其承擔賠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4.2 委託人的違約

4.2.1 委託人的違約情形

 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

 未按合同約定支付酬金;

 違反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情形。

4.2.2 委託人的違約責任

 委託人違反合同的約定並造成監理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監理人賠償,賠償金額的確定方法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委託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過28天,應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監理人可依據第6.3.2項解除合同,逾期付款利息按下述方法確定:

逾期付款利息=當期應付酬金總額×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數

4.3 除外責任

因非監理人的原因,且監理人無過錯,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誤等造成的損失,監理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時,雙方各自承擔其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損害。

5. 支付

5.1 支付貨幣

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幣支付。

5.2 首付款

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簽訂合同後14天內向監理人支付首付款,額度為簽約監理酬金的20%。

5.3 中期支付

5.3.1監理酬金

委託人採用總價平均、分期支付的方式按月向監理人支付監理酬金。具體支付方式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5.3.2相關服務酬金

相關服務酬金按合同約定的人工日費用,根據實際工作時間支付。具體支付方式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5.3.3附加工作酬金

附加工作酬金經雙方確定後按月支付。具體支付方式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5.3.4補償費用

補償費用的支付方法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5.3.5合理化建議獎勵

監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議獎勵金額的支付方法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5.3.6竣工支付

工程竣工驗收時,委託人累計支付的酬金比例應當不少於合同約定酬金總和的90%。

如委託人未按約定支付,監理人可不簽署工程竣工驗收及移交竣工檔案。

5.3.7支付申請

監理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每個支付週期結束後的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委託人提交支付申請書。支付申請書應當說明當期應付酬金和費用總額及細目、金額。

支付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截至本次付款週期應當支付的酬金;

(2)根據第4.1、4.2款確定的違約金和賠償金;

(3)根據第5.3.4款約定的補償費用;

(4)根據第5.3.5款約定應當支付的合理化建議獎勵;

(5)根據第6.2款應當增加或扣減的變更金額;

(6)根據合同應當增加和扣減的其他金額。

5.3.8支付時限

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委託人應當在收到監理支付申請後7天內予以審批,在批覆後14天內向監理人支付酬金。

5.4 有爭議部分的付款

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請書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請書後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監理人發出異議通知。無異議部分的款項應當按期支付,有異議部分的款項按第7條約定辦理。

5.5 結算

工程竣工後,監理與相關服務結算價款依據本合同檔案約定的結算方法進行調整,並於工程竣工結算後28天內一次性支付剩餘監理與相關服務酬金。

6.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6.1 生效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委託人和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合同協議書上簽字並蓋單位章後合同生效。

6.2變更

6.2.1 附加工作

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以下情形之一,視為附加工作,委託人應向監理人支付附加工作酬金。除下列第目的情形外,附加工作酬金的確定方法為:

a. 因非監理人原因工程工期延長,按下列方法確定:

附加工作酬金=增加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時間(天)×正常工作酬金÷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天)

b. 實際情況發生變化導致履行中的合同全部或部分中止,監理人完成善後工作以及恢復服務前準備工作的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確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後或準備工作的時間(天)×正常工作酬金÷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期限(天)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監理人原因,工程工期延長;

因非監理人原因監理與相關服務受到延誤或阻礙或暫停;

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監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監理人進行善後工作以及恢復服務準備工作,監理人用於恢復服務的時間不得超過28天;

監理與相關服務內容增加,附加工作酬金應該按照增加的內容佔正常工作範圍內監理與相關服務內容的比例計算,具體比例由雙方根據增加的內容通過協商確定。

6.2.2 合同簽訂後,遇有與工程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頒佈或修訂的,雙方應當遵照執行。由此引起監理與相關服務的範圍、時間、酬金變化的,雙方應當通過協商進行相應調整。

6.2.3因非監理人原因,工程投資額(建築安裝工程費)增加,正常工作酬金應當按以下方法調整: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額=工程投資(建築安裝工程費)增加額×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資額(建築安裝工程費)

6.2.4因非監理人原因工程投資額(建築安裝工程費)減少,正常工作酬金應當按以下方法調整:正常工作酬金減少額=工程投資(建築安裝工程費)減少額×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資額(建築安裝工程費)。因非監理人原因監理與相關服務內容減少,正常工作酬金應作相應調整,調整減少金額按照減少的內容佔正常工作範圍內監理與相關服務內容的比例計算,具體比例由雙方根據減少的內容通過協商確定。

工程投資額(建築安裝工程費)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內容未發生變化,工程提前竣工,不減少監理人酬金。

6.2.5 任何一方提出變更請求時,雙方經協商一致後可進行變更。

6.3 暫停履行與解除

6.3.1 委託人發出通知

當監理人發生第4.1.1項情況時,委託人應當通知監理人限期改正。若委託人在發出通知後7天內沒有收到監理人書面形式的合理解釋,則可在7天內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達監理人時合同解除。

6.3.2 監理人發出通知

當委託人發生下列情況時,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達委託人時合同解除,委託人應當將監理與相關服務的酬金支付至合同解除日。

 監理人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託人按合同約定應付的酬金,可向委託人發出催付通知。委託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監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暫停工作的通知並可自行暫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暫停工作後14天內監理人仍未獲得委託人應付酬金或委託人的合理答覆,監理人可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在合同有效期內,因非監理人的原因導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暫停,委託人可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人要求暫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監理人應當立即安排停止工作,並將開支減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導致監理人遭受的損失應當由委託人予以補償。

暫停部分監理與相關服務且暫停時間超過182天,監理人可發出解除合同約定的該部分義務的通知;暫停全部工作且暫停時間超過182天,監理人可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6.3.3 雙方協商一致

在合同有效期內,由於雙方無法預見和控制的原因導致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法繼續履行或繼續履行已無意義,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或監理人的部分義務。在解除之前,監理人應當作出合理安排,使開支減至最小。

因解除合同或解除監理人的部分義務導致監理人遭受的損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當由委託人予以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6.3.4 不可抗力導致合同暫停或解除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時,一方應當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暫停或解除合同。

6.4 終止

6.4.1 下列條件之一成就時,合同權利義務即告終止:

(1)按第6.3款約定雙方解除合同;

(2)監理人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工作。

6.4.2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合同約定的有關結算、清理、爭議解決方式的條款仍然有效。

7. 爭議解決

7.1協商

雙方應當本著誠信原則協商解決彼此間的爭議。

7.2調解

如果雙方不能在14天內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時間內解決合同爭議,可以將其提交給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或事後達成協議選定的調解人進行調解。

7.3仲裁或訴訟

雙方均有權不經調解直接向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部分 合同專用條款

1. 定義與解釋

1.3 合同檔案組成與解釋順序

1.3 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檔案:______。

1.5 保密

委託人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______。

監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______。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項和期限:______。

2. 監理人義務

2.1 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工程範圍和服務內容

2.1.1 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工程範圍包括:______。

 其他相關服務的內容:______。

2.2 監理與相關服務依據

2.2.1 監理依據:______。

2.2.2 相關服務依據:______。

2.3 專案監理與相關服務機構和人員

2.3.4 更換監理人員的其他情形:______。

2.4 履行職責

2.4.3 對監理人的授權範圍:______。

在涉及工程延期______天內和(或)金額______萬元內的變更,監理人不需請示委託人即可向承包人釋出變更通知。

2.7 提交報告

監理人應當提交報告的種類(包括監理規劃、監理月報及約定的專項報告)、時間和份數:______。

2.9 使用委託人的財產

委託人提供的人員、房屋、裝置、設施:______。

由委託人提供的房屋、裝置、設施的所有權屬於:______。

在合同終止後,監理人應當在______天內移交委託人提供的裝置、設施,移交的方式和時間為:______。

3. 委託人義務

3.2 提供資料

委託人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資料:______。

3.4 委託人代表

委託人代表為:______。

3.6 答覆

委託人同意在______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覆。

3.8 合理化建議的獎勵

監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議的獎勵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

獎勵金額=工程投資節省額×獎勵金額的比率;

獎勵金額的比率為______%。

4. 違約責任

4.1 監理人的違約

 監理人違約的其他情形:______。

監理人賠償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______。

4.2 委託人的違約

 委託人違約的其他情形:______。

 委託人賠償金額按下列方法確定:______。

5. 支付

5.3 中期支付

5.3.1 監理酬金

監理酬金具體支付方式:______。

5.3.2 相關服務酬金

相關服務酬金具體支付方式:______。

5.3.3附加工作酬金

附加工作酬金具體支付方式:______。

5.3.4 補償費用

補償費用的支付方法:______。

5.3.5合理化建議獎勵

合理化建議獎勵的支付方法:______。

7. 爭議解決

7.2 調解

合同爭議進行調解時,可提交______(調解人)進行調解。

7.3 仲裁或訴訟

合同爭議的最終解決方式為下列第______種方式。

(1)提請______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2)向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 補充條款

____________

2023監理合同 篇14

甲方:乙方:風險提示:發包人的相對義務

根據法律規定發包人應辦理法律規定由其辦理的許可、批准或備案,包括但不限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施工所需臨時用水、臨時用電、中斷道路交通、臨時佔用土地等許可和批准。且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辦理法律規定的有關施工證件和批件。

若發包人因未能及時辦理完畢前述許可、批准或備案,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並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為保證____高速公路_____立交改造工程的工程質量,______投資有限公司作為本專案工程的建設業主,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委託____市公路試驗檢測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本專案的試驗室對______高速公路______立交改造工程進行工程檢測,用真實科學的質量資料反映該專案的工程質量,為工程施工的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1、工作內容檢測內容及頻率:以現行規範為依據,進行抽檢工作(中心抽檢和監理抽檢),滿足工程質量要求。

2、檢測依據

(1)施工圖設計檔案;

(2)《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

(3)《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

(4)其它現行的相關技術標準、規範或規程。

3、甲方職責

(1)按合同規定支付試驗檢測費用。

(2)及時提供有關技術資料,並對其真實性、可靠性負責。

(3)提供現場試驗條件,如:協助維護現場秩序、配合檢測工作等。以上費用由甲方承擔。

4、乙方職責

(1)嚴格按照有關技術規範進行試驗。風險提示:關於實際竣工日期的規定

當因實際竣工日期的確認發生糾紛時,可以以相關規定參照具體情形:

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並在工程接收證書中載明;因發包人原因,未在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42天內完成竣工驗收,或完成竣工驗收不予簽發工程接收證書的,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工程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2)合同簽定後,5天內進場進行檢測工作,檢測工作時間為整個工程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3)乙方在檢測工作規定的時間內提交正式檢測報告,一式____份。

(4)自行負責試驗檢測人員及裝置安全。

(5)檢測報告應客觀反映施工水平。

(6)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可靠性、科學性負責。以上費用由乙方承擔。

5、試驗檢測費用

(1)檢測費用由甲方支付。

(2)檢測費用包乾價____萬元(大寫:____萬元整),此費用不包含橋樑荷載檢測費用。

(3)支付方式:此費用分三次進行支付。

第一次,協議簽定後一個工作日內由甲方支付給乙方____萬元(大寫:____萬元整);

第二次,本專案進入路面底基層施工時由甲方支付給乙方____萬元(大寫:____萬元整);

第三次,本專案進入瀝青路面頂層施工時由甲方支付給乙方___萬元(大寫:____萬元整)。

6、違約責任風險提示:明確違約責任

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就要想到可能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行為,並在合同中規定相應的懲罰辦法,通過明確違約時需要承擔的責任,來督促各方真正履行應承擔的義務,一旦違約情況發生,也有據可依。

(1)違反本合同第3條約定,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2)違反本合同第4條約定,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7、爭議的解決方法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的,雙方商定,採用以下方式解決:本合同所發生任何爭議,申請地方仲裁委員會仲裁。

8、其他

(1)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2)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報告交付驗收,結清試驗檢測費用後,本合同自行終止失效。甲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監理合同 篇15

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 _ __

委託代理人(姓名):_____ ___

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機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築工程勘察監理合同條例》,以及裝飾行業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並共同履行。

第一條 工程專案甲方委託乙方承擔以下工程監理任務: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監理收費及支付方法

(一)本工程監理收費按照國家和現行市場收費標準執行。經甲乙雙方商定監理總收費________元/月,共__________月,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生效時甲方向乙方預付合同監理費總額的_____%作為合同定金,監理工作完成後,定金抵做工程監理費。監理工作進行到超過該監理階段的一半時,甲方應支付監理費總額的_____%(不包括定金);監理工作結束甲方工程驗收通過當日,應支付該工程的全部監理費。

第三條 雙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如期向乙方提交本合同規定的有關建設檔案和監理資料,並保證所提交資料質量達到工程監理要求。

2.按約定的日期和數量付給乙方定金和工程監理費。

3.本工程建築材料、裝置的加工定貨如需乙方監理人員配合時,所需費用由甲方承擔。

(二)乙方責任

1.每週兩次檢查工地情況,並向業主彙報。對工程涉及的問題為業主提供中立的專業意見。

2.對開工前期的監理工作

①對施工圖設計方案進行會審。

②對施工單位的施工人員進行資格稽核和施工組織方案作出評價。

3.原材料、構配件及裝置的質量認可,以及工程投資成本控制。

4.分項、分部工程的檢查和竣工驗收。

5.工程進度進行控制,稽核設計、施工總計劃,稽核施工進度計劃和材料採購計劃,並對工程進度進行檢查。

第四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未在本合同第三條所約定的時間內交付工程監理費時,甲方從應付監理費的

次日起計算,每延誤一天,向乙方按應付工程監理費的_____償付違約金。

(二)由於乙方監理錯誤給甲方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時,乙方有責任在監理上繼續採取補救措施,並酌情賠償甲方因此而實際發生的部分經濟損失,全部賠償金額不超過該部分工程的全部監理費。

(三)甲方不履行合同時,乙方不返回定金,且按乙方實際完成工作量另付監理費。乙方不履行合同時,應雙倍返還甲方定金,同時返還已收取定金外的全部監理費。

第五條 合同生效、中止與結束

(一)甲乙雙方因故需變更或終止本監理合同時,應提前兩週書面通知對方,對本合同中的遺留問題取得一致意見,形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未達成協議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二)因甲方原因要求中途停止監理工作的,當監理工作進行不到半個月時,甲方應支付半月監理費。當監理工作進行超過半個月時,甲方應支付一個月的監理費。

(三)本合同以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中規定的全部工程監理檔案,甲方按本合同規定付清全部監理費之日起,結束本合同關係,本合同另有條款約定的除外。

(四)由於施工方、材料供應或者業主的原因不能按規定施工期限完工,導致的施工時間延長,其監理費用另算。如果甲方要求乙方繼續完成本工程的監理直到工程完工,雙方需再簽訂監理延長合同。

第六條 不可抗力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若發生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時,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不受本合同有關條款的約束。

第七條 合同糾紛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糾紛,雙方協商不成時,採取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向消費者委員會申請調解;

2.向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4.其它解決方式: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未盡事宜與附加條款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並形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

(二)本合同附加條款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合同文字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3.合同履行完後自動終止。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023監理合同 篇16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處理人(姓名):____________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手機號: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建築工程勘察監理合同條例》,以及裝飾行業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並共同履行。

第一條工程專案

甲方委託乙方承擔以下工程監理任務: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監理收費及支付方法

(一)本工程監理收費按照國家和現行市場收費標準執行。經甲乙雙方商定監理收費以工程預算額________計算,估算總收費________元,金額大寫________待工程結束後進行結算。

(二)本合同生效時甲方向乙方預付估算監理費總額的20%作為合同定金,監理工作完成後,定金抵做工程監理費。

(三)工程進度過半時,甲方向乙方撥款付應付監理費總額的50%(不含定金)。

(四)工程驗收合格後,甲方向乙方按監理概算結清全部工程監理費。

第三條雙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如期向乙方提交本合同規定的有關建設檔案和監理資料,並保證所提交資料質量達到工程監理要求。

2、按約定的日期和數量付給乙方定金和工程監理費。

3、本工程建築材料、裝置的加工定貨如需乙方監理人員配合時,所需費用由甲方承擔。

(二)乙方責任

1、對開工前期的監理工作

①對施工圖設計方案進行會審。

②對施工單位的施工人員進行資格稽核和施工組織方案作出評價。

2、原材料、構配件及裝置的質量認可,以及工程投資成本控制。

3、分項、分部工程的檢查和竣工驗收。

4、工程進度進行控制,稽核設計、施工總計劃,稽核施工進度計劃和材料採購計劃,並對工程進度進行檢查。

第四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未在本合同第三條所約定的時間內交付工程監理費時,甲方從應付監理費的次日起計算,每延誤一天,向乙方按應付工程監理費的_____償付違約金。

(二)由於乙方監理錯誤給甲方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時,乙方有責任在監理上繼續採取補救措施,並酌情賠償甲方因此而實際發生的部分經濟損失,全部賠償金額不超過該部分工程的全部監理費。

(三)甲方不履行合同時,乙方不返回定金,且按乙方實際完成工作量另付監理費。乙方不履行合同時,應雙倍返還甲方定金,同時返還已收取定金外的全部監理費。

第五條合同生效、中止與結束

(一)本合同需經甲乙雙方加蓋單位法人公章,並且要有雙方單位法人代表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委託代理人的簽字(或蓋章)方為有效。本合同生效日期以甲乙雙方中最後一方簽字(或蓋章)的日期為準。

(二)甲乙雙方因故需變更或終止本監理合同時,應提前兩週書面通知對方,對本合同中的遺留問題取得一致意見,形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未達成協議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三)因甲方原因要求中途停止監理工作的,已付定金不退還;當監理工作進行相應監理階段不足一半時,甲方應支付該階段監理費的一半;監理工作進行到超過該監理階段的一半時,甲方應支付該階段監理費的一半;監理工作進行到超過該監理階段的一半時,甲方應支付該階段的全部監理費。同時,按本條第(二)款辦理,結束本工程甲乙雙方合同關係。

(四)本合同以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中規定的全部工程監理檔案,甲方按本合同規定付清全部監理費之日起,結束本合同關係,本合同另有條款約定的除外。

第六條不可抗力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若發生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時,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不受本合同有關條款的約束。

第七條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糾紛,雙方協商不成時,採取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向消費者委員會申請調解;

2、向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4、其它解決方式: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未盡事宜與附加條款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並形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

(二)本合同附加條款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2023監理合同 篇17

專案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方_______________與監理方_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方委託監理方監理的工程概況如下:

1.資訊系統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資訊系統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資訊系統工程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本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於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檔案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本合同標準條件;

2.本合同專用條件;

3.本合同附加合同條款;

4.實施監理方案和內容;

5.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檔案。

四、監理方向委託方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的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方向監理方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方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託方______份,監理方_____份。

委託方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

聯絡人: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監理方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

聯絡人: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付款方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

聯絡人: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電掛: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2023監理合同 篇18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

委託人:

監理人:

根據《民法典》、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有關技術標準;經批准的工程建設專案設計檔案及其相關檔案;監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檔案,經雙方在平等、自願、互利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

2、建設地點:

3、工程規模及特徵:

4、工程總投資(人民幣,下同)__________萬元。

5、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年___月___日。

二、監理依據

1、國家標準《建設工程監理規範》GB50319—20__。

2、建設部《工程建設監理規定》(1995年頒發)。

3、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管理辦法》(1996年頒發)。

4、《施工合同》、設計圖紙及檔案、招投標檔案。

三、監理範圍

1、監理專案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

2、監理方式:巡視監理

3、監理專案投資:__________萬元。

4、監理階段:自______年___月___日始,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1)勘察階段服務期限自______年___月___日始,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2)設計階段服務期限自______年___月___日始,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3)保修階段服務期限自______年___月___日始,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4)其他相關服務期限自______年___月___日始,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四、委託人的權利:

1、對監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提出撤換不能勝任監理工作人員的建議或要求;

2、對工程建設中質量、安全、投資、進度方面的重大問題的決策權;

3、核定監理人簽發的工程計量、付款憑證;

4、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月報、監理專題報告,監理工作報告和監理工作日記;

5、委託人向監理機構免費提供的資料為:

序號

資料名稱

份數

提供時間

收回時間

儲存保密要求

1

設計圖紙

2

招投標檔案

3

工程施工合同

……

五、監理人的權利

1、委託人賦予監理人如下權利:

(1)審查承包人擬選擇的分包專案和分包人,報委託人批准;

(2)審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等各類檔案;

(3)核查並簽發施工圖紙;

(4)簽發合同專案開工令、暫停施工指示,但應事先徵得委託人同意;簽發進場通知、復工通知;

2、稽核和簽發工程計量、付款憑證;

3、核查承包人現場工作人員數量及相應崗位資格,有權要求承包人撤換不職稱的現場工作人員;

4、發現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裝置影響工程質量或進度時,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裝置;

5、當委託人發生本合同約定的違約情形時,有權解除本合同。

六、委託人的義務

1、工程建設外部環境的協調工作。

2、按照約定的時間、數量、方式,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開展監理服務的有關本工程建設的資料。

3、在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機構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決定的問題做出書面決定,並及時送達監理機構,超過約定時間,監理機構可認為委託人對其提出的事宜已無不同意見,無須再作確認。

4、與承包簽訂的施工合同中明確其賦予監理人的許可權,並在工程開工前將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通知承包人。

6、按本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監理服務酬金。

7、為監理機構指定具有檢驗、試驗資質的機構並承包檢驗、試驗相關費用。

8、維護監理機構工作的獨立性,不干涉監理機構正常開展監理業務,不擅自做出有悖於監理機構在合同授權範圍內所做出的指示的決定;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不得支付工程款。

9、為監理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如要求監理人自己投保,則應同意監理人將投保的費用計入報價中。

10、將投保工程險的保險合同提供給監理人作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11、未經監理人同意,不得將監理人用於本工程監理服務的任何檔案直接或間接用於其他工程建設之中。

七、監理人的義務

1、在約定的時間內組建監理機構(即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年___月___日),並進駐現場。及時將監理規劃、監理機構及其主要人員名單提交委託人,將監理機構其及人員名單、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的授權範圍通知承包人;實施期間有變化的,應當及時通知承包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和其他主要監理人員應徵得委託人同意。

2、發現設計檔案不符合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時,應向委託人報告。

3、核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質量,檢查、檢驗並確認工程的施工質量;檢查施工安全生產情況。發現存在質量、安全事故隱患,或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應按有關規定及時採取相應的監理措施。

4、監督、檢查工程施工進度。

5、按照委託人簽訂的工程保險合同,做好施工現場工程保險合同的管理。協助委託人向保險公司及時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證據。

6、按照施工作業程式,採取旁佔、巡視,跟蹤檢測和平行檢測等到方法實施監理。

7、及時做好工程施工過程各種監理資訊的收集、整理和歸檔,並保證現場記錄、試驗、檢驗、檢查等資料的完整和真實。

8、編制《監理日誌》,並向委託人提交監理月報、監理專題報告、監理工作報告和監理工作總結報告。

9、按有關規定參加工程驗收,做好相關配合工作。

10、妥善做好委託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設檔案資料的儲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內合同終止後的一定期限內,未徵得委託人同意,不是公開涉及委託人的專利、專有技術或其他需保密的資料,不得洩漏與本合同業務有關的技術、商務等祕密。

八、監理服務酬金

1、監理正常服務酬金________萬元包乾,工程量增減不予調整。

1、第一次支付時間為進場簽發開工令後_____天內,支付合同監理費的_____%;

2、第二次支付時間為完成合同工程量的_____%,支付合同監理費的_____%;

3、在工程完工驗收前,支付至合同監理費的_____%,剩餘的_____%在完工驗收後_____天內全部支付。

4、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監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務期限延長,均應視為監理機構的附加服務,監理人應得到監理附加服務酬金:

(1)由發託人、第三方責任、設計變更及不良地質條件等非監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監理受到阻礙或延;

(2)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委託人要求監理機構完成監理合同約定範圍和內容以外的服務;

(3)由於非監理人原因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時,其善後工作或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

(4)監理人完成附加服務應得到的酬金,按監理補充協議計取和支付。

3、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酬金標準發生變化時,應按有關規定調整監理服務酬金。

九、保密要求

在本合同終止後_____年內,未徵得委託人同意,不得洩露與本合同業務有關的技術、商務等祕密。

十、合同變更與終止

1、因工程建設計劃調整、較大的工程設計變更、不良地質條件等非監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約定的服務範圍、內容、和服務形式發生較大變化時,雙方對監理服務酬金計取、監理服務期限等有關合同條款應當充分協商,簽訂監理補充協議。

2、當發生法律或本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有權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應書面通知對方;若通知送達後28天內未收到雙方的答覆,可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終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賠償損失。

3、在監理服務期內,由於國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設計劃重大調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雙方協商解決因合同終止所產生的遺留問題。

4、本合同在監理期限屆滿並結清監理服務酬金的即終止。

十一、違約責任

1、委託人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責任,除向監理人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外,還應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和責任。

2、委託人未按本合同約定向監理支付服務酬金,除向監理人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_________元外,還應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支付義務。

3、監理人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和責任,除向委託人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外,還應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和責任。

十三、爭議的解決

1、爭議調解機構為:_____________。

2、仲裁機構為:___________市勞動仲裁委員會。

十四、其他條款

1、本合同書經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名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後生效。

2、在監理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並已取得中標通知書(或免標批文)之後,由監理單位攜帶有關資料到建設工程所在地的質監站備案 。

3、本合同書正本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託人執____份,監理人執____份。

委託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

單位地址:

聯絡電話:

電子信箱:

傳真:

開戶銀行:

賬號: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______年___月___日

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

單位地址:

聯絡電話:

電子信箱:

傳真:

開戶銀行:

賬號: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______年___月___日

2023監理合同 篇19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以下簡稱委託人)與 (以下簡稱監理人),提供施工監理服務,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建設地點:

3.工程等別(級):

4.工程總投資(人民幣,下同): 萬元 5.工期:

(二)監理範圍:

1.監理專案名稱:

2.監理專案內容及主要特性引數:新打機井 眼,新建生產橋 座、清淤治理溝渠 條共計 km,疏浚土方 萬立方米。

3.監理專案投資:

4.監理階段:

(三)監理服務內容、期限

1.監理服務內容: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

2.監理服務期限: 自 年月至 年月

(四)監理服務酬金監理正常服務酬金為 (大寫),由委託人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式、時間向監理人支付。

(五)監理合同的組成檔案及解釋順序

1.監理合同書(含補充協議);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報價書;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監理大綱;

7.雙方確認需進入合同的其他檔案。

(六)本合同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名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後生效。

(七)合同書正本一式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雙方各執壹份;副本 份,委託人執 份,監理人執 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監理合同 篇20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__________(以下簡稱發包人)與_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人),就本項工程建設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發包人委託監理人按本建設監理合同要求進行專案的建設監理。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規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總投資:靜態: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動態: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總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監理範圍:按照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範圍承擔監理業務。

(三)監理內容:按照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內容承擔監理業務。

(四)工程建設監理的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五)建設監理報酬為(大寫)______元,由發包人按本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式、時間向監理人結算支付。

二、建設監理合同的組成檔案及解釋順序。

(一)監理委託函或中標函。

(二)監理合同書。

(三)監理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檔案。

(四)專用合同條款。

(五)通用合同條款。

(六)監理招標書(或委託書)。

(七)監理投標書(或監理大綱)。

上列合同檔案為一整體,代替了本合同書籤署前雙方簽署的所有的協議、會談記錄以及有關相互承諾的一切檔案。

三、本合同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後生效。

四、本合同書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份,各執___份。

發包人:_______(蓋章) 監理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委託代理人:_____(簽章) 委託代理人:_____(簽章)

郵編:________ 郵編:________

電話:________ 電話:________

傳真:________ 傳真: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

賬號:________ 賬號:________

2023監理合同 篇21

__________(以下簡稱“業主”)與_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業主委託監理單位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措詞和用詞與所屬的監理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檔案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委託函或中標函;

②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③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_____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檔案。

四、監理單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工程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業主同意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單位支付酬金。

本合同的監理業務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__份,各執______份。

業主:(簽章)____________?監理單位(簽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籤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籤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規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業主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業主”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6)“工程建設監理”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的時間段。

(8)“月”是指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監理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字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字為準。

監理單位的義務

第四條?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五條?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機構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認真、勤奮地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於業主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並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第七條?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洩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業主的義務

第八條?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十條?業主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單位聯絡。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第十二條?業主應當將授予監理單位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並在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業主應為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

(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裝置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監理單位的權利

第十六條?業主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授予監理單位以下監理權利:

(1)選擇工程設計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設計單位和施工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定權;

(3)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業主的建議權;

(4)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並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議,並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6)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

(7)報經業主同意後,釋出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和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裝置,有權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釋出停、復工令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業主作出書面報告。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稽核和籤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複核確認權與否定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業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條?監理機構在業主授權下,可對任何第三方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業主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業主批准時,監理機構所作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業主。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承建商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提出調換有關人員的建議。

第十八條?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業主或第三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業主和第三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_____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_____機關進行調解和_____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業主的權利

第十九條?業主有選定工程總設計單位和總承包單位,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簽定權;

第二十條?業主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一條?監理單位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業主同意;

第二十二條?業主有權要求監理機構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三條?業主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監理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監理單位的責_____即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條?監理單位在責_____內,應當履行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單位過失而造成了經濟損失,應當向業主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酬金總數(除去稅金)。

第二十六條?監理單位對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

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單位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監理單位向業主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單位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業主的各種費用支出。

業主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業主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九條?業主如果向監理單位提出的賠償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單位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條?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條?由於業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監理單位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業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附加工作,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並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三十二條?在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單位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單位應當立即通知業主。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天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酬金。

第三十三條?業主如果要求監理單位全部或部分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或終止監理合同,則應當在56天前通知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立即安排停止執行監理業務。

當業主認為監理單位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單位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業主發出通知後21天內沒收到滿意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天內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監理合同即行終止。

第三十四條?監理單位在應當獲得監理酬金之日起30天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業主又未對監理單位提出任何書面意見時,或根據第32條或第33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半年時,監理單位可向業主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發出後14天內未得到業主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發出後42天內仍未得到業主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監理單位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三十六條?合同的協議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酬金

第三十七條?正常的監理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三十八條?如果業主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監理單位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貸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三十九條?支付監理酬金所採用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條?如果業主對監理單位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專案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單位發出異議的通知,但業主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酬金專案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一條?委託的工程建設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經業主同意其所需費用隨時向業主實報實銷。

第四十二條?監理單位如須另聘專家諮詢或協助,在監理業務範圍內其費用由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範圍以外,其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四十三條?監理機構在監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業主得到了經濟效益,業主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第四十四條?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無論業主或監理單位均不得轉讓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五條?除業主書面同意外,監理單位及職工不應接受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專案有關的報酬。

監理單位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業主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六條?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損失和損害的賠償,業主與監理單位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_____機關_____,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第二條?合同適用的法規及監理依據:

第四條?監理業務:

第八條?外部條件包括:

第九條?雙方約定的業主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第十條?業主應在______天內對監理單位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覆。

監理單位自備的,業主給予經濟補償的設施如下:

第二十五條?監理單位在責_____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_________酬金比率(扣除稅金)

第三十七條?業主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單位的酬金。

業主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酬金:

業主同意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酬金:

第三十九條?雙方同意用________支付酬金,按______匯率計付。

第四十三條?獎勵辦法:

第四十六條?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業主與監理單位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_______________委員會_____(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_____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_____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使用說明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包括《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以下簡稱為《標準條件》、《專用條件》)。

《標準條件》適用於各個工程專案建設監理委託,各個業主和監理單位都應當遵守。《專用條件》是各個工程專案根據自己的個別和所處的自然和社會環境,由業主和監理單位協商一致後進行填寫。雙方如果認為需要,還可在其中增加約定的補充條款和修正條款。

現對《專用條件》的填寫說明如下:

《專用條件》應當對應《標準條件》的順利進行填寫。例如:

“第2條”,要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填寫所適用的部門、地方法規、規章。

“第4條”,在協商和寫明其“監理工程範圍”時,一般要與工程專案總概算、單位工程概算所涵蓋的工程範圍相一致,或與工程總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所涵蓋工程範圍相一致。

在寫明“監理業務”時,首先要寫明是承擔哪個階段的監理業務,或設計階段的監理業務,或施工和保修階段的監理業務,或全過程的監理業務;其次要詳細寫明委託階段內每項具體監理工作,應當避免遺漏。其辦法可按照《建設監理規定》中所列的監理內容和《監理大綱》所列的監理內容進一步細化。

如果業主還要求監理單位承擔一些諮詢業務和事務性工作,也應當在本條款中詳細列出。例如,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編制概預算、編制標底、提供改造交通、供水、供電設施的技術方案等。又例如,辦理購地拆遷,提供臨時設施的設計和監督其施工等。

“第14條”,在填寫業主提供的設施和監理單位自備的設施時,一般是指下列設施與裝置:(1)檢測試驗裝置;(2)測量裝置;(3)通訊裝置;(4)交通裝置;(5)氣象裝置;(6)照相錄象裝置;(7)電算裝置;(8)打字影印裝置;(9)辦公用房;(10)生活用房。

在寫明業主給予監理單位自備裝置經濟補償時,一般應寫明補償金額。其計算方法為: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上使用時間佔折舊年限的比率_________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15條”,如果雙方同意,可在專用條件中設立此條款。在填寫此條款時應寫明提供的人數和時間。

“第26條”,在寫明“賠償額”時,應寫明其計算方法。

“第37條”,在寫明“監理任務酬金”時,按照國家物價局和建設部(92)價費字479號文《工程建設監理費有關規定的通知》的規定計收,其支付時間應當寫明某年某月某日支付數額。

在寫明“附加工作酬金”時,應當寫明如果業主未按原約定提供職員或服務員,或設施,業主應當按照監理實際用於這方面的費用給以完全補償。還應寫明,如果由於業主或第三方的阻礙或延誤而使監理單位發生附加工作,也應當支付酬金。計算方法為:酬金=附加工作日數_________監理任務日平均酬金額。在寫明其支付時間時,應當寫明在其發生後的多少天內支付。

在寫明“額外工作酬金”時,應當寫明如果由於非監理單位的原因所發生的監理業務暫停,其暫停時間和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時間為額外工作時間。如果中途中止委託合同而必須進行的善後工作時間也屬於額外工作時間。額外工作時間均應收取酬金。其計算方法為:酬金=額外工作日數_________監理業務日平均酬金額。在寫明其支付時間時,應寫明其後的多少天內支付。

“第43條”,如果雙方同意,可以在專用條件中設立此條款。在填寫此條款時應當寫明在什麼情況下業主給予獎勵以及獎勵辦法。例如,由於監理單位的合理化建議而使業主獲得實際經濟利益,其獎勵辦法可參照國家頒佈的合理化建議獎勵辦法。

2023監理合同 篇22

委託人權利

第二十條 委託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託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當委託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並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託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託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託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託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 委託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 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並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 在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託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託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 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託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後14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後42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 當委託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託人發出通知後21日內沒有收到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日內發出終止委託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第四十條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 如果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專案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專案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條 委託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裝置複試,其費用支出經委託人同意的,在預算範圍內向委託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 在監理業務範圍內,如需聘用專家諮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託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 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託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託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 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專案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洩露委託人申明的祕密,監理人亦不得洩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第四十八條 監理人對於由其編制的所有檔案擁有版權,委託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複製此類檔案。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

第四條 監理範圍和監理工作內容:

第九條 外部條件包括:

第十條 委託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2023監理合同 篇23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委託人名稱)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託人),委託(監理人名稱)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人)提供(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工程(監理專案名稱)監理服務,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建設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等別(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總投資(人民幣,下同):____________萬元

5.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監理範圍

1.監理專案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監理專案內容及主要特性引數:________________

3.監理專案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監理階段:_________________(施工期、保修期)

三、監理服務內容、期限

1.監理服務內容: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

2.監理服務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四、監理服務酬金

監理正常服務酬金為(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由委託人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式、時間向監理人支付。

五、監理合同的組成檔案及解釋順序

1.監理合同書(含補充協議);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報價書;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監理大綱;

7.雙方確認需進入合同的其他檔案。

六、本合同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名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後生效。

七、本合同書正本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雙方各執_____份;副本____份,委託人執________份,監理人執________份。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蓋章)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簽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簽名)

或授權代表人:__________(簽名)或授權代表人:__________(簽名)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條款

詞語涵義及適用語言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約定外,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一、“委託人”指承擔工程建設專案直接建設管理責任,委託監理業務的法人或其合法繼承人。

二、“監理人”指受委託人委託,提供監理服務的法人或其合法繼承人。

三、“承包人”指與委託人(發包人)簽訂了施工合同,承擔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繼承人。

四、“監理機構”指監理人派駐工程現場直接開展監理業務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五、“監理專案”是指委託人委託監理人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建設專案。

六、“服務”是指監理人根據監理合同約定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包括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

七、“正常服務”指監理人按照合同約定的監理範圍、內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務。

八、“附加服務”指監理人為委託人提供正常服務以外的服務。

九、“服務酬金”指本合同中監理人完成“正常服務”、“附加服務”應得到的正常服務酬金和附加服務酬金。

十、“天”指日曆天。

十一、“現場”指監理專案實施的場所。

第二條本合同適用的語言文字為漢語文字。

監理依據

第三條監理的依據是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有關技術標準;經批准的工程建設專案設計檔案及其相關檔案;監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檔案。具體內容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通知和聯絡

第四條委託人應指定一名聯絡人,負責與監理機構聯絡。更換聯絡人時,應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五條在監理合同實施過程中,雙方的聯絡均應以書面函件為準。在不做出緊急處理即可能導致安全、質量事故的情況下,可先以口頭形式通知,並在48小時內補做書面通知。

第六條委託人對委託監理範圍內工程專案實施的意見和決策,應通過監理機構下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委託人的權利

第七條委託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對監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提出撤換不能勝任監理工作人員的建議或要求;

二、對工程建設中質量、安全、投資、進度方面的重大問題的決策權;

三、核定監理人簽發的工程計量、付款憑證;

四、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月報、監理專題報告、監理工作報告和監理工作總結報告;

五、當監理人發生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違約情形時,有權解除本合同。

監理人的權利

第八條委託人賦予監理人如下權利:

一、審查承包人擬選擇的分包專案和分包人,報委託人批准;

二、審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等各類檔案;

三、核查並簽發施工圖紙;

四、簽發合同專案開工令、暫停施工指示,但應事先徵得委託人同意;簽發進場通知、復工通知;

五、稽核和簽發工程計量、付款憑證;

六、核查承包人現場工作人員數量及相應崗位資格,有權要求承包人撤換不稱職的現場工作人員;

七、發現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裝置影響工程質量或進度時,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裝置;

八、當委託人發生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違約情形時,有權解除本合同;

九、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權利。

委託人的義務

第九條工程建設外部環境的協調工作。

第十條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數量、方式,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開展監理服務的有關本工程建設的資料。

第十一條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機構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問題作出書面決定,並及時送達監理機構。超過約定時間,監理機構未收到委託人的書面決定,且委託人未說明理由,監理機構可認為委託人對其提出的事宜已無不同意見,無須再作確認。

第十二條與承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中明確其賦予監理人的許可權,並在工程開工前將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條提供監理人員在現場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具體內容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條件的,應按實際發生費用給予監理人補償。

第十四條按本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監理服務酬金。

第十五條為監理機構指定具有檢驗、試驗資質的機構並承擔檢驗、試驗相關費用。

第十六條維護監理機構工作的獨立性,不干涉監理機構正常開展監理業務,不擅自作出有悖於監理機構在合同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指示的決定;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條為監理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如要求監理人自己投保,則應同意監理人將投保的費用計入報價中。

第十八條將投保工程險的合同範文提供給監理人作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第十九條未經監理人同意,不得將監理人用於本工程監理服務的任何檔案直接或間接用於其他工程建設之中。

監理人的義務

第二十條本著“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原則,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監理服務內容為委託人提供優質服務。

第二十一條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組建監理機構,並進駐現場。及時將監理規劃、監理機構及其主要人員名單提交委託人,將監理機構及其人員名單、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的授權範圍通知承包人;實施期間有變化的,應當及時通知承包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和其他主要監理人員應徵得委託人同意。

第二十二條發現設計檔案不符合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時,應向委託人報告。

第二十三條核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質量,檢查、檢驗並確認工程的施工質量;檢查施工安全生產情況。發現存在質量、安全事故隱患,或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應按有關規定及時採取相應的監理措施。

第二十四條監督、檢查工程施工進度。

第二十五條按照委託人簽訂的工程合同範文,做好施工現場工程合同範文的管理。協助委託人向保險公司及時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證據。

第二十六條協調施工合同各方之間的關係。

第二十七條按照施工作業程式,採取旁站、巡視、跟蹤檢測和平行檢測等方法實施監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關鍵工序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第二十八條及時做好工程施工過程各種監理資訊的收集、整理和歸檔,並保證現場記錄、試驗、檢驗、檢查等資料的完整和真實。

第二十九條編制《監理日誌》,並向委託人提交監理月報、監理專題報告、監理工作報告和監理工作總結報告。

第三十條按有關規定參加工程驗收,做好相關配合工作。委託人委託監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驗收由專用合同條款約定。

第三十一條妥善做好委託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設檔案資料的儲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內或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合同終止後的一定期限內,未徵得委託人同意,不得公開涉及委託人的專利、專有技術或其他需保密的資料,不得洩露與本合同業務有關的技術、商務等祕密。

監理服務酬金

第三十二條監理正常服務酬金的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三條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監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務期限延長,均應視為監理機構的附加服務,監理人應得到監理附加服務酬金:

一、由於委託人、第三方責任、設計變更及不良地質條件等非監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監理服務受到阻礙或延誤;

二、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委託人要求監理機構完成監理合同約定範圍和內容以外的服務;

三、由於非監理人原因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時,其善後工作或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

監理人完成附加服務應得到的酬金,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或監理補充協議計取和支付。

第三十四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酬金標準發生變化時,應按有關規定調整監理服務酬金。

第三十五條委託人對監理人申請支付的監理酬金專案及金額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人支付申請書後7天內向監理人發出異議通知,由雙方協商解決。7天內未發出異議通知,則按通用合同條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約定支付。

合同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六條因工程建設計劃調整、較大的工程設計變更、不良地質條件等非監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約定的服務範圍、內容和服務形式發生較大變化時,雙方對監理服務酬金計取、監理服務期限等有關合同條款應當充分協商,簽訂監理補充協議。

第三十七條當發生法律或本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有權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應書面通知對方;若通知送達後28天內未收到對方的答覆,可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終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賠償損失。

第三十八條在監理服務期內,由於國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設計劃重大調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雙方協商解決因合同終止所產生的遺留問題。

第三十九條本合同在監理期限屆滿並結清監理服務酬金後即終止。

違約責任

第四十條委託人未履行合同條款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約定的義務和責任,除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監理人支付違約金外,還應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和責任。

第四十一條委託人未按合同條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約定支付監理服務酬金,除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監理人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外,還應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支付義務。

第四十二條監理人未履行合同條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約定的義務和責任,除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委託人支付違約金外,還應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和責任。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由工程專案主管部門或合同爭議調解機構調解;協商或調解未果時,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可由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爭議調解機構、仲裁機構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第四十四條在爭議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過程中,雙方仍應繼續履行本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

其他

第四十五條委託人可以對監理人提出並落實的合理化建議給予獎勵。獎勵辦法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第二部分專用合同條款

監理依據

第三條本合同的監理依據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的權利

第七條

五、當監理人發生下列違約情形時,委託人有權解除合同: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的權利

第八條

八、當委託人發生下列違約情形時,監理人有權解除合同: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委託人賦予監理人的其他權利:

1.簽發工程移交證書(若不授予則刪除此款;若授予應約定監理人的具體許可權);

2.簽發保修責任終止證書(若不授予則刪除此款;若授予應約定監理人的具體許可權);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的義務

第十條委託人向監理機構免費提供的資料為

序號

名稱

單位

數量

提供時間

交還時間

管理要求

備註

第十一條委託人對監理機構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並送達的時限:

一般檔案__________天;緊急事項_______________天;變更檔案_______________天。

第十三條委託人無償向監理機構提供的工作、生活條件為:

監理人的義務

第二十條監理服務內容:(參照附件,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一條監理人應當在本合同生效後_______天內組建監理機構,並進駐現場。

第二十七條需旁站監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旁站監理的關鍵工序是: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條委託人委託監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驗收: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條在本合同終止後________天內,未徵得委託人同意,不得洩露與本合同業務有關的技術、商務等祕密。

監理服務酬金

第三十二條監理正常服務酬金支付方法:

一、支付時間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支付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三條監理附加服務酬金的計取與支付方法:

一、計取方法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支付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支付時間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違約責任

第四十條委託人違約,應支付給監理人違約金。

違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一條因委託人延期支付監理服務酬金而向監理人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辦法: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二條監理人違約,應支付給委託人違約金。

違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三條爭議調解、仲裁機構:

一、爭議調解機構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仲裁機構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

第四十五條委託人對監理人提出並落實的合理化建議的獎勵辦法為:_______________。

第三部分附件

本合同監理服務內容:(具體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

(一)設計方面

1.核查並簽發施工圖,發現問題向委託人反映,重大問題向委託人做專題報告。

2.主持或與委託人聯合主持設計技術交底會議,編寫會議紀要。

3.協助委託人會同設計人對重大技術問題和優化設計進行專題討論。

4.稽核承包人對施工圖的意見和建議,協助委託人會同設計人進行研究。

5.其他相關業務。

(二)採購方面

1.協助委託人進行採購招標。

2.協助委託人對進場的永久工程裝置進行質量檢驗與到貨驗收。

3.其他相關業務。

(三)施工方面

1.協助委託人進行工程施工招標和簽訂工程施工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審查承包人選擇的分包單位,並報委託人批准。

3.督促委託人按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落實必須提供的施工條件;檢查承包人的開工準備工作。

4.稽核按工程施工合同檔案約定應由承包人提交的設計檔案。

5.審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計劃、施工措施計劃;稽核工藝試驗成果等。

6.進度控制。協助委託人編制控制性總進度計劃,審批承包人編制的進度計劃;檢查實施情況,督促承包人採取措施,實現合同工期目標。當實施進度發生較大偏差時,要求承包人調整進度計劃;向委託人提出調整控制性進度計劃的建議意見。

7.施工質量控制。審查承包人的質量保證體系和措施;審查承包人的實驗室條件;依據工程施工合同檔案、設計檔案、技術標準,對施工全過程進行檢查,對重要部位、關鍵工序進行旁站監理;按照有關規定,對承包人進場的工程裝置、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中間產品進行跟蹤檢測和平行檢測,複核承包人自評的工程質量等級;稽核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處理方案,參與調查質量事故。

8.資金控制。協助委託人編制付款計劃;審查承包人提交的資金流計劃;核定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稽核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請,簽發付款憑證;受理索賠申請,提出處理建議意見;處理工程變更。

9.施工安全控制。審查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並檢查實施情況;檢查防洪度汛措施落實情況;參與安全事故調查。

10.協調施工合同各方之間的關係。

11.按有關規定參加工程驗收,負責完成監理資料的彙總、整理,協助委託人檢查承包人的合同執行情況;做好驗收的各項準備工作或者配合工作,提供工程監理資料,提交監理工作報告。

12.檔案管理。做好施工現場的監理記錄與資訊反饋,做好監理文件管理工作,合同期限屆滿時按照檔案管理要求整理、歸檔並移交委託人。

13.監督承包人執行保修期工作計劃,檢查和驗收尾工專案,對已移交工程中出現的質量缺陷等調查原因並提出處理意見。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3監理合同 篇24

本合同書由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業主”)為一方,與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為另一方共同訂立。

鑑於業主已委託監理單位為________________工程提供監理服務並已接受了監理單位就此提出的專案建議書,為明確雙方在合同期間的義務、責任、權力和利益。茲就以下事項達成合同:_________________

一、本合同書中的詞句和用語與“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中通用條件所規定的定義相同。

二、下列檔案是本合同書的組成部分,應作為合同書的有效內容予以遵守和執行。

1、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中標函或委託函

2、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通用條件

3、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4、《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jtj077-95)

5、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投標檔案

6、雙方籤認的補充或修正檔案

7、其它檔案

8、附件:_________________

附件a——監理服務的形式、範圍與內容

附件b——業主提供的監理工作條件

附件c——監理服務的費用與支付

其它附件

三、業主在此同意按照本監理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監理單位支付根據監理合同規定應支付的費用和提供監理工作條件。

四、監理單位基於業主的上述保證,在此向業主承諾按照本監理合同的規定履行監理服務。

五、本合同書經雙方簽字蓋章後,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生效,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終止,在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結清監理服務費用後自然失效。

六、本合同書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書副本____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____份。

業主:______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________監理單位:______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簽字)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簽字)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

2023監理合同 篇25

委託人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檔案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檔案。

四、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_月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年___月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份。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簽章)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簽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簽章)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訂於:____年___月___日

第二部分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託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翁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本合同檔案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適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託人提供與棋逢對手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第七條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洩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義務

第八條委託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委託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委託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委託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絡。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委託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許可權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並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委託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裝置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委託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佔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託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監理人在委託人委託的工程範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託人並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並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

(7)徵得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有權釋出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託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裝置,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籤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稽核和籤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複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託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懲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託人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委託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委託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道德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託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構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託人權利

第二十條委託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託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當委託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並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監理人責任期即委託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託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監理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託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委託人應當履行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託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鬲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委託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主,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並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在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招待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託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招待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___日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監理人向委託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託人已簽訂工程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___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貪汙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這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__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託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__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後__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後__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監理人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招待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當委託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託人發出通知後__日內沒有收到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__日內要出終止委託監理委託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合同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支付監理報酬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如果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專案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__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專案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條委託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裝置複試,其費用支出經委託人同意的,在預算範圍內向委託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在監理業務範圍內,如需聘用專家諮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託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託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託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專案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洩露委託人申明的祕密,監理人亦不得洩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第四十八條監理人對於由其編制的所有檔案擁有版權,委託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複製此類檔案。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專用條件

第二條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監理範圍和監理工作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外部條件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委託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委託人應在___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覆。

第十二條委託人的常駐代表為___________。

第十五條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自備的、委託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補償金額=

第十六條在監理期間,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____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交免費提供___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二十六條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稅)];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稅金)

第三十九條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

報酬=附加工作日數×合同報酬/監理服務日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

第四十一條雙方同意用___支付報酬,按___匯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獎勵辦法:

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第四十九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_____

2023監理合同 篇26

委託人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檔案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2、本合同標準條件;

3、本合同專用條件;

4、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檔案。

四、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____份。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       監理人(蓋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詞語定義、適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託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檔案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託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洩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義務

第八條 委託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絡。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託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許可權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並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託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裝置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託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佔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託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委託的工程範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託人並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並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

(7)徵得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有權釋出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託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裝置,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籤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稽核和籤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複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託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託人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委託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 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委託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託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託人權利

第二十條 委託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託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當委託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並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託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託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託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託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 委託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 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並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 在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託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託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 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託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後14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後42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 當委託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託人發出通知後21日內沒有收到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日內發出終止委託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第四十條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 如果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專案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專案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條 委託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裝置複試,其費用支出經委託人同意的,在預算範圍內向委託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 在監理業務範圍內,如需聘用專家諮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託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 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託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託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 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專案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洩露委託人申明的祕密,監理人亦不得洩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第四十八條 監理人對於由其編制的所有檔案擁有版權,委託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複製此類檔案。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       監理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2023監理合同 篇27

委託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工程委託的監理服務和相關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委託人委託監理人服務的工程概況如下: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規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4.工程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萬元

二、詞語限定

本合同協議書的相關詞語含義與通用條件、專用條件中的定義相同。

三、合同檔案組成

下列檔案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協議書;

2.中標函或委託書;

3.監理投標函;

4.通用條件;

5.專用條件;

6.附錄,即:

附錄A——服務範圍和內容;

附錄B——委託人提供的人員、裝置和設施;

附錄C——收費金額和支付。

7.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檔案。

四、雙方承諾

1.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附錄A中約定範圍內的服務。

2.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附錄B中約定為監理人開展正常的監理工作提供相應的裝置、設施和人員,並按附錄C中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監理服務費用。

五、服務期限

本合同附錄A中約定的服務自 年 月 日開始,至 年 月 日完成。

六、合同的訂立及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雙方約定簽訂 後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份。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 2)“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託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 11)“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檔案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託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洩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義務

第八條 委託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絡。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託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許可權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並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託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裝置等生產廠家名錄。

(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託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 =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佔折舊年限的比例X設施原值 + 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託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委託的工程範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託人並要求設計人更正。

(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並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

( 7)徵得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有權釋出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託人作出書面報告。

(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裝置,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籤認權。

(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稽核和籤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複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託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託人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委託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 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委託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託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託人權利

第二十條 委託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託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當委託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並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託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託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託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託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 委託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 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並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 在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託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 42日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託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 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 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 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託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後14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後42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 當委託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託人發出通知後 21日內沒有收到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日內發出終止委託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第四十條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 如果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專案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 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專案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條 委託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裝置複試,其費用支出經委託人同意的,在預算範圍內向委託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 在監理業務範圍內,如需聘用專家諮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託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 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託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託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 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專案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洩露委託人申明的祕密,監理人亦不得洩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第四十八條 監理人對於由其編制的所有檔案擁有版權,委託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複製此類檔案。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民法典”、“建築法”及國家省市的相關管理法規和河南省建設監理管理辦法。

第四條 監理範圍和監理工作內容:樁基、主體、安裝、消防、裝飾。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合同管理、資訊管理、關係協調。

第九條 外部條件包括:辦理與專案建設有關的手續。

第十條 委託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已提交。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在 7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覆。

第十二條 委託人的常駐代表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值班用房、辦公桌椅。

監理人自備的、委託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

補償金額 =無

第十六條 在監理期間,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 _1_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並免費提供_1_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稅)]: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 *報酬比率(扣除稅金)

第三十九條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總監理費 萬元。每月30日支付 萬元,從 年 月 日開始支付,至 年 月 日止,餘款 萬元待工程竣工後15日內結清。如本工程施工工期延期,委託人同意支付延期期間的監理工資報酬 萬元,其他不再增加和調整。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額外)工作報酬:報酬 =附加(額外)工作日數×監理總報酬÷監理服務日

第四十一條 雙方同意用 人民幣支付報酬,按無匯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 獎勵辦法:

獎勵金額 =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 施工圖紙以外的工作及室外管網、道路和本專案工程的二次裝修,監理費用雙方另行協商。

2023監理合同 篇28

委託方:(簡稱甲方)

受託方:(簡稱乙方)

鑑於乙方是依法成立,具有監理級資質並在土建施工、建築安裝、配套管網以及園林景觀等方面,具有雄厚技術實力和豐富監理經驗的綜合性工程監理公司,雙方本著平等自願、誠實守信的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本工程的具體情況,在雙方於年月日達成的《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備案合同)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訂立本補充合同,與備案合同不一致之處,以本補充合同為準。

一、工程概況: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點:

(三)建築面積:

二、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

(一)適用法律、法規:

1、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

2、天津市有關法規、規章;;

3、其它有效的政策性檔案。

(二)適用的監理依據:

1、國家、天津市制定的有關監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建設工程監理規範(GB50319-20__);

2、國家頒佈的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有關的施工質量驗收規範及有關的技術規範、規程、設計條件;

3、與專案有關的各種報批手續及技術資料;

4、委託人與監理方簽訂的合同及有關與第三方簽訂的各種合同;

5、委託人與監理方以及有關第三方的書面檔案和資訊。

三、監理範圍和監理工作內容:

(一)監理範圍:樁基工程、土方工程、支護降水工程、室外管網、土建、給排水、電氣、弱電、通風排煙、採暖、智慧化、消防、景觀、精裝修等施工階段的全過程監理及施工圖所包括的其他內容並協助委託人進行工程預決算工作。

(二)監理工作內容:

1、質量控制;

2、進度控制;

3、投資控制;

4、安全及現場文明施工控制;

5、合同管理;

6、資訊管理;

7、現場的工作關係組織協調;

8、組織圖紙會審,對圖紙設計提出可行性建議;

9、協助委託人進行施工合同及其它合作單位談判及稽核。

(三)監理人有義務協助委託人完成以下工作:

1、該工程的有關報批手續;

2、當地有關關係的協調;

3、各項竣工驗收及備案手續的辦理。

四、監理報酬:

(一)本專案監理費為一次性包死價人民幣¥元(大寫:元);

(二)合同簽訂生效後兩日內,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支付履約保證金¥元(大寫:元)

(三)支付方式:

基礎筏板混凝土澆注完畢初驗合格並經甲方認可後___日內,向乙方支付___萬元監理費;出___驗收合格並經甲方認可後7日內,向乙方支付___萬元監理費;主體___層施工完畢初驗合格並經甲方認可後___日內,向乙方支付___萬元監理費;主體封頂初驗合格並經委託人認可後7日內,向乙方支付總合同價款的___萬元監理費;裝修及安裝工程完工驗收合格並經甲方認可後,向乙方支付___萬元監理費;竣工驗收通過並備案完成後7日內,向乙方支付___萬元監理費,如無任何違約責任發生7日內無息退還乙方___元(¥___)的履約保證金;室外及景觀工程完工並且總承包單位工程決算完成後___日內,向乙方支付___萬元;剩餘___萬元作為監理保修期費用,自竣工驗收通過一年後如無任何違約責任發生___日內全額支付。

4、以上付款甲方有權優先選擇網銀的方式進行支付,如網銀支付遇到障礙,可選取銀行劃款或電匯的方式進行支付。

乙方確認的收款賬號資訊如下:

乙方開戶銀行名稱:

乙方賬戶名稱:

乙方開戶銀行行號:

乙方賬號:

若乙方變更上述賬戶資訊的,應至少於甲方付款日的___個工作日之前書面通知甲方。

若乙方未履行通知義務,則由此引起的乙方未收到或未按時收到相應款項的,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補充約定:

(一)乙方必須按照投標檔案中承諾的人員組建監理部,在監理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不得隨意更換監理人員,如若發現每更換一人,乙方需向委託人支付___元作為違約金,總監理工程師及總監代表每更換一人,乙方需向甲方支付___元作為違約金,同時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二)對於甲方認為不服從管理、不稱職的監理人員有權要求乙方更換,乙方應在___日內將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人員更換完畢,替換人員應當同時到崗,且必須保證替換人員的專業技術能力水平不低於退場人員,如乙方違反本條約定,則每逾期一天應承擔____元的違約責任。

(三)乙方總監理工程師每週到現場工作時間不得低於___個工作日,且每次到場應當簽到,如遇特殊情況必須在接到甲方電話通知後的2個小時內趕到,總監代表每週到現場工作時間不低於6個工作日,總監及總監代表要保證24小時聯絡暢通。

其他監理人員應以甲方認可的每個階段人員配備方案(乙方進場前提交委託人並經稽核批准)為考核依據,保證該階段到崗人員每人每週工作時間不低於____個工作日,乙方在休息日或節假日合理安排休息時間,不得出現2人以上同時休息的情況(如遇特殊情況需經甲方常駐代表同意)。

每階段監理人員不得在其他工程專案從事監理工作,總監不得同時監理二個以上(含二個)的工程專案。

(四)甲方有權對派駐工地現場的監理人員進行考勤管理,按照甲方工程部現場管理細則進行管理,出勤少於規定天數的,每人次罰款____元,夜班脫崗缺勤的每次罰款____元。

(五)乙方委派的人員應當遵守甲方制定的工作制度,相應的處罰規定構成乙方的違約責任。

(六)乙方應當確保本工程監理部所有監理人員的公正、獨立、廉潔,嚴禁對施工單位及其它參建單位進行吃、拿、卡、要,如有違反,甲方除勒令乙方立即更換違規人員外,將視情節輕重核減監理人監理費用1000~10000元,直至解除監理合同,觸犯法律者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乙方對派出的所有監理人員的行為負責,如因任何監理人員的失職、失誤及其他行為給甲方造成的損失均由監理人承擔責任。

(八)所有施工單位上報的資料未經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代表稽核簽字不得上報甲方。

(九)對於乙方向施工單位下達的重大決定(如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及獎罰決定等)必須經甲方同意方可下達。

(十)乙方應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派駐本工地監理人員的人身安全,監理人員在本工地發生的任何人身傷亡事故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十一)甲方每次抽查監理人的資料必須完整,如發現缺項的,每次罰款______元。

六、甲方責任:

(一)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提供辦公用房及桌椅,資料櫃1個,電話1部,電話費用每月限額報銷____元。

(二)甲方做出的相關指示及指令應以書面形式下發,對於乙方提交的應當由甲方做出決定的事宜,甲方應在五日內給予答覆。

(三)甲方更換現場的常駐代表及專業工程師,應當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乙方。

七、違約責任

(一)任何一方違反協議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針對重大違約行為守約方並有權解除合同。

(二)違約金不足損失的應當補足守約方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直接損失、間接損失、對第三人的責任、尋找替代方的損失、處理爭議的交通通訊人工、仲裁費用、律師費用等。

(三)乙方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或竣工後提供的監理資料不及時、不齊全完備,甲方有權自行扣履約保證金作為乙方支付給甲方的違約金。

(四)乙方監理人員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稅)];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稅金)乙方因失職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按直接經濟損失向委託人支付賠償金。

八、其它約定:

(一)未經加蓋甲方公章,任何人員的行為或表示均對甲方不產生約束力。

(二)本合同任何內容均不適用預設條款,一切行為均需明示做出,本條款之前的任何預設條款均告作廢。

(三)關於本合同的通知均可按照合同載明地址送達,任一方變更地址應當通知對方,否則按照原地址寄出後3日即視為送達。

(四)如果甲方不按合同約定時間支付監理方監理費用及保證金,應承擔違約責任。

如因客觀原因甲方未按時支付監理費用及保證金,甲方應及時通知監理方且不承擔違約責任。

(五)非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的服務時間延長均不計取附加及額外工作報酬(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六)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儘可能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解決糾紛的方式

如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儘可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人簽字並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zh-tw/hetong/yangben/lzr6r9.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