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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調研報告

盤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調研報告

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目前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中的“最後一道防線”。盤縣自1998年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來,在縣委、縣政府的直接領導下,在上級民政部門的大力指導下,通過各級各部門的共同努力,建立了以城鄉困難群眾生活保障、醫療救助、廉租房補助等為核心的社會救助體系,對改善民生、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作出了積極的貢獻。

盤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調研報告

盤縣城市低保物件約22555戶44999人,年發放保障金6732.6萬元,月人均補助125元;農村低保物件59655戶11XX人,年發放保障金5918萬元,季人均補助132元;全年發放醫療救助金400.386萬元,其中:支出117.111萬元幫助11XX名農村低保物件參加農村新型合作醫療保障金,為5976名城鄉困難群眾解決大病醫療救助金283.275萬元。

一、存在的問題

由於城鄉社會救助工作涉及面廣、基層工作力量薄弱,現階段,還存如下問題:

(一)工作難度大。城鄉社會救助工作涉及面廣、人員複雜,其隱性經濟收入、家庭財產、就業情況難以準確掌握,群眾、基層組織和社會監督有其侷限性,較難界定申請物件實際收入和確定低保物件補助標準。由於人戶分離,低保受理、調查難度較大。

(二)保障物件的界定不規範。當前,對低保物件的界定普遍採用的是按人均純收入的辦法來計算,對家庭月人均收入水平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鎮居民納入城市低保,對家庭年人均收入水平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納入農村低保。但實際上,人均純收入的計算程式複雜、專案繁多、計算繁瑣,較難把好低保物件入口關。盤縣目前納入城市低保範圍的物件有80%以上屬於工業佔地農轉非的失地農戶和在校的貧困大中專學生,除戶口性質有變化外,在收入結構上與農村居民無異,而農村居民收入因其自身特點,使得在收入界定上存在一定困難:第一,收入難以貨幣化。由於農村居民收入中糧食等實物收入佔相當比重,在價值轉化過程中,存在較大的隨意性。第二,收入的不穩定性。除農作物收成的季節性及受自然災害的影響較大等因素外,外出務工人員的增加,也增大了收入的不穩定性。第三,相關農村社保制度未完全普及。特別是由於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還未完全普及,那些喪失勞動能力和經濟來源的老年人口的生活、就醫、子女求學等方面的困難加大。在審查、稽核低保物件時,個別地方還存在人戶分離,把年老父母與子女分開,由父母申請農村低保,而把法律規定由子女承擔的贍養義務推給政府。此外,個別基層工作人員因人情關係,沒有按照低保標準認真核定核實,草率估算,隨意填報,將不屬於低保物件的人確定為低保物件,使一些人鑽空子、佔便宜等;而對一些家庭生活困難,按要求應納入保障的物件,因與基層工作人員關係不好,被拒之門外。

(三)低保金社會化發放困難較大。通過銀行發放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可有效保障資金髮放安全,及時將資金髮放到保障物件手中,減輕管理人員工作壓力,但因各種因素的制約,低保金社會化發放工作還面臨著許多困難,一是金融部門營業網點少,除農村信用社營業網點較多以外,其它金融部門根本不具備開展社會化發放條件;二是鄉鎮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夠,提供資金髮放資料不及時、不準確,如XX年通過盤縣郵政儲蓄髮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過程中,出現過資金髮放不及時或發放錯誤等問題;三是低保金社會化發放工作沒有給享受低保待遇的物件帶來便利,由於享受低保待遇的物件大多生活在較為偏遠的地區,交通不便,到銀行取款和到鄉鎮取款相比較,需付出更多的精力和時間。

(四)工作經費不足,管理人員少,人員素質亟待提高。為保證所有困難群眾都能得到及時有效保障,低保管理辦法規定,對低保物件實行動態管理,按季調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物件,按年調整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物件,每次調整需走訪物件幾萬人次,年填寫各類表冊數十萬份,年發放各項救助資金1.26億元,由於大多數鄉鎮民政社會事務辦、低保辦只有一至二人,同時還要承擔鄉鎮中心工作,工作壓力不堪重負。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千頭萬緒,工作繁瑣,熟悉業務需花費較長時間。鄉鎮進行機構改革後,一些熟悉業務的人員被調整,新調整到崗位的工作人員缺乏必要培訓,在短期內難以勝任。經測算,全縣一年共需必要的工作經費約315萬元,但現在各鄉鎮基本沒有安排工作經費,難以保證工作正常運轉,嚴重製約了城鄉社會救助工作質量和健康發展。

二、對策及建議

(一)科學測算收入、準確界定低保物件。科學準確地測算低保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確定保障物件及補助標準的主要依據,家庭收入的類別應為種植、養殖、加工、勞務等純收入和接受或應該接受的扶(撫、贍)養費等。由於農村家庭經營收入類別繁雜,價格按地域高低不一,因此在家庭收入的具體計算上,應本著宜粗不宜細的原則,制定一個科學的量化標準(比如農作物的地域畝產量、扶養費支出比例等),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分類進行匡算,但必須計算純收入。如種植、養殖、加工等收入的計算,應以總收入減去種養加過程的投入費用,才能計算出實際收入。

(二)加大低保物件疏通渠道。促進就業仍是積極和根本的脫貧手段。一是應逐步健全促進就業的政策體系,落實促進就業的責任制,並作為各級政府考評的重要內容。二是健全市場導向的就業機制,充分發揮市場在促進就業方面的基礎性作用。對安置貧困人群的企業給予相應的優惠政策。三是重視職業介紹。在勞動市場管理職能和政策上給予支援,儘可能多地為這部分人群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

(三)建立健全民政工作機構,確保人員編制。目前,大多數鄉鎮民政社會事務辦、低保辦,只有一至二人。民政工作的物件在基層,根基在基層,實效也體現在基層。隨著以人為本,關注民生,構建和諧社會的歷史程序,有關改善民生的政策措施也會隨之增多,民政工作任務也會越來越重,因此,建議各級黨委、政府制定出臺相關檔案,統一建立基層民政工作機構、編制和人員,特別是健全和完善鄉鎮城鄉低保工作社會救助所(站),真正做到有人做事,有人做好事,好事有人做。

(四)切實解決城鄉低保工作專項經費。建議各級黨委、政府出臺相關政策,實行分級負責制管理,由縣、鄉兩級按照城鄉低保社會救助資金總支出的比例,預算和安排工作經費,由財政專款劃撥,妥善解決城鄉低保業務工作經費,不受領導者的變動或業務工作增加等因素的影響,徹底改變城鄉低保工作“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的現狀,為基層民政幹部積極創造工作條件,確保城鄉低保工作正常執行。

(五)進一步完善監管模式。進一步探索具體的低保監管新模式,進一步完善城鄉低保評定、稽核機制和動態管理機制,切實提高低保工作監管的規範性和可操作性。切實加強對入保物件入保前的評定審批,進一步細化審查標準,最大限度地做到公平公正,應保盡保,杜絕關係保、人情保、工作保。著力強化對入保物件入保後的動態管理,力求做到能進能出,徹底打消入保者固有的低保“鐵飯碗”、“終身制”思想。繼續加大督查力度,建立健全預防和糾正機制,不定期對入保物件進行督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使低保政策在我縣得到全面的落實,發揮更大的社會效益和民心效應。

(六)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做好城鄉低保與醫療救助、臨時困難救助工作的銜接配套工作,逐步建立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為民服務長效工作機制,確保城鄉社會救助工作真正成為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安全網”。加強有關部門的密切配合與協作,注重各項救助制度銜接與配套,完善工作體制和執行機制,全面搭建以城鄉低保為依託的社會救助體系工作平臺。加強社會救助工作人員上崗的政策和業務培訓,提高基層民政幹部隊伍素質,強化為民服務意識,規範操作程式,提高社會救助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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