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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十一篇

合同管理制度十一篇

合同管理制度 篇1

一、目的和依據

合同管理制度十一篇

為加強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預防、減少和及時解決合同糾紛,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

二、適用範圍

合同管理制度適用於公司及其所屬各單位與各法人單位、其他經濟組織、自然人或相互之間簽訂的各類合同的管理。

三、合同管理原則

合同管理必須遵循依法辦事,預防為主,層層把關,跟蹤監督,及時處理,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原則。

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合同,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參照有關政策。

四、檢查監督

合同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檢查。

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財務、審計、監察、合同管理部門有權對同級或下級單位簽訂的合同進行監督。

五、保守商業祕密

管理、參與合同工作的一切有關人員,應當為公司保守商業祕密。

合同管理職責

一、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職責

1、加強合同管理工作,支持合同管理機構開展工作,解決合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2、授權委託合同承辦人員對外簽訂合同。

3、對本公司合同承辦人員進行考核、獎懲。

4、定期瞭解合同的簽訂、履行情況。

二、企業合同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1、認真學習、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依法保護本公司的合法權益。

2、制定、修訂本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辦法,組織實施合同管理工作的考核。

3、審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現。

4、監督、檢查本公司合同簽訂、履行情況。

5、宣傳合同法和有關法規,培訓合同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6、統一辦理授權委託書,嚴格管理本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使用。

7、依法處理本公司的各類合同糾紛。

8、制止公司或個人利用合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9、按期統計、彙總本公司合同簽訂、履行以及合同糾紛處理情況並向公司領導彙報。

三、企業合同管理員的主要職責

1、協助合同承辦人員依法簽訂合同,參與重大合同的談判與簽訂。

2、審查合同,保管好合同專用章。

3、檢查合同履行情況,協助合同承辦人員處理合同執行中的問題和糾紛。

4、登記合同台帳,做好合同統計、歸檔工作。

5、發現不符和法律規定的合同行為,及時向合同管理部門負責人或公司負責人報告。

6、參加對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7、定期向分管領導彙報合同管理情況。

四、銷售、採購部門的主要職責

1、依法簽訂、變更、解除本部門的合同。

2、嚴格審查本部門所簽訂的合同,重大合同提交有關方面會審。

3、對所籤合同,認真執行,並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況。

4、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加強與其它各有關部門聯繫,發生問題及時向合同分管部門管理員通報。

5、本部門合同的登記、統計、歸檔工作。

6、參加本部門合同糾紛的處理。

7、配合企業合同管理分管部門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五、財務、技術、其他部門的主要職責

1、加強與銷售、採購等有關部門的聯繫,及時通報合同履行中的應收應付情況。

2、做好與合同有關的應收應付款項的統計、分析,

提出處理建議。

3、解決合同履行中有關技術方面的問題。

4、依法簽訂、變更、解決技術、其他合同。

5、管理好本部門的技術、其他合同。

6、配合企業合同管理分管部門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專用章保管使用制度

一、主體內容與適用範圍

1、本制度規定了本公司合同專用章的適用範圍、申請條件和使用保管等應遵循的管理原則和辦法。

2、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各有關部門和分公司。

二、合同專用章的申請條件

必須是有權對外簽訂合同的部門和分公司。

三、合同專用章的管理

1、各有關部門和分公司的合同專用章由合同管理部門統一歸口管理。合同管理部門負責申請報告的審批、合同專用章的登記、留樣、發放和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

2、合同專用章的刻制由合同管理部門負責。

3、凡需刻制合同專用章的部門和分公司,必須由申請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報告,並由主管領導審批簽字,同時按工作的實際需要和用途提供合同專用章刻制的數量、要求和樣章草圖,交合同管理部門審查後統一辦理。

4、凡持有合同專用章的部門和分公司,應做到合法使用、專人保管。技術合同專用章由合同管理部門負責保管,如遇工作需要,需攜帶外出,應事先辦理借用手續,用後立即歸還。

5、合同專用章的保管使用的檢查工作列入每年的合同檢查範圍之內。

6、合同專用章不得代用,混用。發現利用合同專用章進行違法活動,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者,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責任。

7、任何部門不得擅自刻制合同專用章,如發現有此類行為的發生,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8、凡遇合同專用章遺失,應立即向本部門領導報告,並將本部門批示意見送合同管理部門備案,在當地市級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辦理相關證明材料。

9、凡遇合同專用章變更,需重新刻制,其申請程序與手續與新申請相同,原合同專用章交還合同管理部門統一處理。

10、各子公司自行刻制的合同專用章,必須到合同管理部門留樣備案。

“法人委託書”管理制度

一、主體內容與適用範圍

1、本制度規定了本公司授予“法人委託書”者的條件、程序、管理規定及責任等內容。

2、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各有關部門和分公司。

二、被授予“法人委託書”者的條件

1、必須是本公司生產經營活動中確需簽訂合同,並具有經濟工作經驗的有關人員。

2、必須經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培訓,考試合格,並經工作業績審查合格者。

3、能夠遵紀守法,執行好國家各項法令、法規和本企業的規章制度。

三、“法人委託書”的申請程序

1、凡申請持證者,先由申請部門向合同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參加《合同法》培訓人員登記表”。

2、由合同管理部門統一組織申請持證者參加本公司舉辦的《合同法》培訓班,並參加考試。

3、考試合格後,申請部門按合同管理部門要求填寫“法人委託書申請審批表”,並對其工作業績進行考核審查,再經公司人事部門和合同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簽章頒發授權證書。

四、“法人委託書”的管理

1、合同管理部門負責“法人委託書”的申請審核、證件辦理,變更、註銷登記、遺失聲明和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併為公司歸口管理部門。

2、本公司頒發的簽訂合同的“法人委託書”,採用本公司統一制定的“法人委託書”文本,在有效期限內可連續使用,但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3、凡不持有“法人委託書”因特殊情況需對外簽約者,由所在部門向合同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法定代表人批准,由合同管理部門具體辦理一事一委託的臨時“法人委託證明”事宜;未取得“法人委託書”及“法人委託證明”的其他人員一律不得對外簽訂合同。

4、凡持有“法人委託書”對外簽訂合同者,必須嚴格遵守本公司制定的合同管理規定和相關的配套制度,做好合同台帳記錄,以備考查。

5、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辦理變更或核准註銷手續:

◆ “法人委託書”授權內容變更;

◆ 證件有效期屆滿,不再續展;

◆ 持證人因工作變動,不再對外簽約;

◆ 持證人因調離本公司、退休或死亡;

◆ 持證人因違反本公司管理制度,情節嚴重需撤消“持證人”資格;

◆ 持證人擅自塗改授權內容、轉借和弄虛作假撤消“持證人”資格。

6、經頒發的“法人委託書”如有遺失,持證人應書面向本部門領導報告,並將本部門批示意見送合同管理部門,由合同管理部門向法定代表人或合同管理領導小組報告後,根據情況酌情處理。

7、凡核准註銷人員的“法人委託書”證件,由所在部門負責收回交合同管理部門統一處理。

五、責任

1、各部門應加強對持證人的教育和管理,凡發現嚴重違反本公司有關制度規定簽約或利用證件進行違法活動,

以及失職、瀆職等給公司帶來重大損失者,應依法追究責任,同時註銷證件。

2、持證人必須嚴格按授權範圍和授權權限在有效期內簽訂合同,如因超越授權範圍和授權權限發生的糾紛,其經濟及法律責任由持證人承擔。

合同(重大合同)訂立審籤管理制度

一、主體內容與適用範圍

1、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法人或者是取得營業執照的非法人經濟組織。集團公司內各單位的業務部門不得以本部門的名義或擅自以其他單位、部門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2、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有關部門和分公司所簽訂的合同。

二、合同審籤管理

1、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應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進行。未經授權,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2、嚴禁將合同業務介紹信轉借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介紹信的存根應當保存五年,以備核查。

3、除及時清結者外,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合同文本應當採用合同示範文本,如果沒有合同示範文本,應當參照類似的示範文本。採用合同示範文本時,可以根據所訂合同的具體情況依法作出補充約定。

4、集團公司及所屬各單位的合同都應按順序編號。

5、合同及其有關的書面材料,應當語言規範,字跡(符號)清晰,條款完整,內容具體,用語準確、無歧義。

6、訂立合同,必須完備合同條款。合同條款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和報酬,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7、訂立依法可以設定擔保或者對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沒有把握的合同,應當要求對方當事人依法提供保證、抵押、留置、定金等相應形式的有效擔保。

對方當事人提供的保證人,必須是法律許可的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對對方當事人的保證人的主體資格和清償債務能力要參照本制度的規定進行審查。

8、對外簽訂合同,要明確選擇糾紛管轄地,併力求選擇本公司所在地法院。

9、嚴禁其他公司或個人所辦各類企業以公司及下屬單位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10、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辦人應當親自在合同文本上簽名蓋章。

11、簽訂合同,應當加蓋單位的合同專用章。嚴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蓋合同專用章。

三、合同審籤程序

1、簽訂合同前必須嚴格審查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 對法人必須審查原件或者蓋有工商行政管理局複印專用章的公司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的副本複印件。

◆對非法人經濟組織,應當審查其是否按法律規定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對分支機構或是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設立的經營單位,除審查其經營範圍外,還應同時審查其所從屬的法人主體資格。

◆ 對外方當事人的資格審查,應調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質、公司或組織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國籍及公司或組織註冊地。

2、簽訂合同前需要審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資格。

◆ 代理人職務資格證明及個人身份證;

◆ 被代理人簽發的授權委託書;

◆ 代理行為是否超越了代理權限或代理權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3、簽訂合同,必須認真審查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對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負有提供專業性較強的勞務、工程項目或限制經營項目等義務時,應當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由政府法定機構頒發的經營許可證或資質等級證書等證明。

4、簽訂合同,應當仔細審查對方當事人提供的有關證明資料,必要時應到簽發部門進行驗證或進行實地考察,以防對方當事人偽造或變造證明材料。對方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明資料中所使用的當事人名稱、印章等內容必須完全一致。

5、下列資料不能作為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的證明資料,但可歸入合同檔案保存,以備考查。

◆ 名片;

◆ 廠家介紹、產品介紹等資料;

◆ 各類廣告、宣傳資料;

◆ 各類電話、郵箱等通訊工具號碼;

◆ 對方當事人提供的未經我方合同承辦人見證而複製的或未與原件核對無異的複印資料。

6、訂立依法應當辦理批准、登記、見證、鑑證、公證等特別程序的合同時,應當依法辦理特別手續。

7、合同承辦人應將合同的副本一份及時送交本單位財務部門備案,作為財務部門收付款物的依據。

四、重大合同適用範圍

1、簽訂的下列合同,視為重大合同:

◆ 訂立價金在一百萬元以上(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價金在一千萬元以上)的合同;

◆ 投資、聯營的合同;

◆ 涉外合同;

◆ 合同承辦人認為需可行性審查的其他合同。

五、重大合同審籤附加程序

1、重大合同,應當及時進行可行性審查。

合同的可行性審查由承辦公司或部門組織有關部門以會籤的形式進行。也可以通過召開有關部門負責人會議的形式進行。

2、簽訂重大合同,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

各公司訂立的重大合同,由合同承辦人按其隸屬關係,送交合同管理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

合同履行、變更和解除

一、主體內容與適用範圍

1、本制度規定了本公司合同履行、變更和解除應遵循的管理原則和辦法。

2、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各有關部門和分公司。

二、合同履約管理

1、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合同的履行。合同承辦單位、部門和人員具體負責其訂立合同的履行。新任法定代表人應當繼續履行前任法定代表人依法訂立的合同。

2、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根據情況的變化,應當對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能力進行跟蹤調查。如發現問題,合同承辦人要及時處理,必要時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可實地調查合同標的情況和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

3、接收標的必須經過嚴格的驗收或商檢程序。對不符合制度的標的應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提出書面異議。

4、合同結算必須通過本單位財務部門進行。對合法有效的合同,財務部門必須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結算。對未經合法授權或超權限簽訂的合同,財務部門有權拒絕結算。

5、凡與合同有關的來往文書、電報、電傳、信函、電話記錄都應作為履約證據留存。

對我方當事人的履約情況,除妥善保存有關收付憑證外,還要做好履約記錄。

我方當事人收到對方當事人通過郵遞方式傳送的與合同有關的法律文書時,應當連同信封一併收存。通過郵遞方式傳送與合同有關的法律文書時,必須使用掛號信函,並保存郵局收據、回執備案。

三、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對方當事人作為款物接收人而要求變更接收人時,必須有書面變更協議。嚴禁未取得對方當事人的書面材料而憑口頭約定向已變更的接收人發貨或付款。

2、我方當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無法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收集有關證據,並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同時積極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

3、發現對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合同承辦人應當催促對方當事人採取有效補救措施,收集、保存對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關證據,及時向合同管理部門報告。

4、我方當事人因故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説明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請求對方書面答覆的期限,儘快與對方當事人達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

合同糾紛處理制度

一、主體內容與適用範圍

1、本制度規定了本公司合同糾紛處理應遵循的管理原則和辦法。

2、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各有關部門和分公司。

二、合同糾紛管理

1、為解決合同糾紛所採取的各項措施,必須在法定的訴訟時效和期間內進行。

2、發現對方當事人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等犯罪活動時,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並向公安機關報案。

3、合同承辦部門、人員應配合好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參加仲裁或訴訟。

4、合同糾紛發生後,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

5、合同發生糾紛後,需要委託代理人蔘加仲裁或訴訟活動的,應當及時委託有資質的代理人蔘與處理糾紛。

6、解決合同糾紛的申請書、起訴書、答辯書、協議書、調解書、仲裁書、裁定書、判決書的副本或正本複印件,自發出或收到之日起五日內,由承辦人送交合同管理部門備案。

三、合同糾紛處理程序

1、發生合同糾紛,合同承辦部門、人員應立即報告分管領導或法定代表人,並通報合同管理部門,提供材料。

2、在處理合同糾紛過程中,對於可能因對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應當及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3、合同糾紛發生後,應當依法採取一切措施,積極收集、整理有關證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應當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4、向法院提供原始證據時,必須先行復制,並請求法院的承辦人員出具證據收執。

5、在涉及合同糾紛的訴訟或非訴訟活動中,行使可能引起國有資產流失的處分權時,應當報請有關部門公司批准。

合同資料管理制度

一、主體內容與適用範圍

1、本制度規定了本公司合同資料登記、歸檔與統計應遵循的管理原則和辦法。

2、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各有關部門和分公司的合同資料管理。

二、檔案資料內容

下列資料可以作為合同檔案:

◆ 談判記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報審及批准文件;

◆ 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事業法人執照的副本複印件;

◆ 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證明資料複印件;

◆ 對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辦人的職務資格證明、個人身份證明、介紹信、授權委託書的原件或複印件;

◆ 我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書的原件和複印件;

◆ 對方當事人的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和主體資格證明資料的複印件;

◆ 雙方簽訂或履行合同的往來電報、電傳、信函、電話記錄等書面材料和視聽材料;

◆ 登記、見證、鑑證、公證等文書資料;

◆ 合同正本、副本及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

◆ 標的驗收記錄;

◆ 交接、收付標的、款項的原始憑證複印件。

三、合同資料登記、歸檔與統計

1、公司所有合同都必須按部門編號,妥善保管。各公司及部門都應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台帳登記,

及時將合同履行中的情況根據台帳內容詳細記錄。合同管理台帳由合同管理員負責建立和保存。

2、合同承辦人辦理完畢簽訂、變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項手續後一個月內,應將合同檔案資料移交合同管理員。

合同管理員對合同檔案資料核實後一個月內移交檔案室歸檔。

3、各公司及部門應於每年的一月十日和七月十日前將本公司管轄範圍內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的合同統計報表報送集團公司合同管理部門。

各公司及部門應於每年的一月十日前將管轄範圍內上一年度合同管理情況分析報告報送集團公司合同管理部門。

4、本制度與崗位責任掛鈎,列入考核範圍。

考核與獎勵制度

一、主體內容與適用範圍

1、本制度規定了本公司合同管理員的考核範圍、考評時間、考核內容、考核程序及獎懲方法等內容。

2、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所有合同管理員。

二、考核管理

1、考核範圍

本公司專職或兼職合同管理員。

2、考評時間

公司每年年終組織一次考核評審活動,在對各有關部門合同管理工作檢查基礎上進行考核。

3、考核內容

三、考評程序

1、合同管理部門為公司合同管理員的考核評審工作的管理機構。

2、獲獎名單由部門根據考核內容進行考核評審後報合同管理部門,合同管理部門複審後報法定代表人批准。

3、取消資格的審批程序由部門將名單及考核依據報合同管理部門,合同管理部門複審後報法定代表人批准。

四、獎懲方法

1、合同管理員的獲獎方法:

◆ 合同管理員的獎懲等級設三等:即先進、優勝和表揚;

◆ 參加市工商局優秀合同管理員評選活動的名單從公司先進名單中產生;

◆ 獲先進名單從考核總分在95分以上者中產生;

◆ 獲優勝名單從考核總分在90~95分者中產生;

◆ 獲表揚名單從考核總分在80~90分者中產生;

◆ 獲獎者以精神鼓勵為主,並分別給予適當的物質鼓勵。

2、合同管理員的懲處方法:

◆ 凡考核總分首次達不到60分者,由部門分別給予教育、幫助和扣發獎金;

◆ 凡考核總分兩次達不到60分者,取消合同管理員資格;

◆ 凡利用合同從事違法違紀活動者,取消合同管理員資格並按情節輕重,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責任。

合同管理的其他制度

一、學習合同法規制度

為了保證合同法規的學習、貫徹得到落實,特制定以下規定:

1、廠長、經理、各部門負責人必須帶頭參加合同法規的系統學習。

2、合同管理人員、銷售、供應、財務等部門業務人員必須經過合同法規的系統培訓,

取得合格證書,專、兼職合同管理員還必須取得合同管理員培訓合格證書。

3、公司分管合同工作的負責人,部門分管合同負責人及合同管理員定期組織活動,結合合同管理中碰到的實際問題,學習新法規,解決新問題。組織研討會,案例分析會等,並做好書面記錄。

二、合同文本制度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在全國逐步推行經濟合同示範文本制度請示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1、銷售部門必須使用國家統一的購銷合同文本對外簽訂合同。

2、外協部門必須使用國家統一的加工定做、承攬合同文本對外簽訂合同。

3、供應、設備、基建部門外出採購儘可能採用統一的購銷合同文本,或者使用複核《合同法》要求的有關合同文本。

4、各部門所需的合同文本由公司合同管理員統一購買或定製。

5、本制度與經濟責任掛鈎,列入考核範圍。

合同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經濟合同管理,減少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經濟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經濟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經濟合同管理,對於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幹部、法人委託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節 經濟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 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

第五條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託書的法人委託人。法人委託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對本職工作負責,在授權範圍內行使簽約權。超越代理權限和非法委託人均無對外簽約,但經總經理特別授權併發給委託證明收的例外。

第六條簽約人在簽訂經濟合同之前,必須認真瞭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有否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託人及其代理權限。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效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防止上當受騙,防止簽訂無效經濟合同,確保所籤合同有效、有利。

第七條 簽訂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八條 簽訂經濟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平衡,然後簽約。

第九條 經濟合同除即時清潔者,一律採用書面格式,並必須採用統一的經濟合同文本。

第十條 合同對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注意寫明供需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注意:產品名稱應具體寫明牌號、商標、生產廠家、型號、規格、等級、花色、是否成套產品等;技術質量要求要明確、具體;數量要明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正負尾差、合理稱差及自然損耗率等;饈、運輸方式及運費負責應具體明確;交(提)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應明確;價金必須執行現行的國家定價或國家指導價、市場調節價;違約責任有法定違約金的按規定寫明,法律沒規定或規定不具體的,應具體寫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比例及計算方法。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等不合格印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條 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區、縣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 簽訂購貨合同應以現貨為主,並堅持經銷定進原則;付款儘可能採用託收承付,如需預付貨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條規定辦理。

簽訂購貨合同應以現款為主,不準賒銷;確需賒銷或代銷的,賒銷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20萬元至50萬元的由總會計師和主管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審批,50萬元以上的由總經理審批。

第十三條 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第三節 經濟合同的審查批准

第十四條 經濟合同的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准後,方能正式簽訂。

第十五條 經濟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1.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2.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標的超過100萬元的;

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

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500萬元的;

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4.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5.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董事會、總經理委託審查的合同;內容複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法律顧問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

第十六條 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十七條 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准,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十八條 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1.申報。各企業的法人委託人在授權範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准。(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後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併上報。

2.審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閲,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後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後,“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准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2天。特殊情況,經批准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合同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條為規範國際醫院(以下簡稱醫院)勞動用工,保障醫院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醫院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制定的勞動合同文本,是醫院與職工確定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醫院依據勞動合同對職工進行管理,職工依據勞動合同履行職責並使自己的權益得到法律保護。

第三條職工享有國家規定的勞動、學習、培訓、休息的權利和義務,有參加醫院民主管理,獲得政治榮譽、物質獎勵的權利。

第四條醫院和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他保險和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文本中的規定辦理。

第五條職工在簽訂勞動合同前,有權瞭解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勞動報酬,以及職工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醫院應當如實告知職工。

醫院在招聘用職工時,有權瞭解勞動者的年齡、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並查驗有關證件,被聘用者應如實説明和提供。由於勞動者自己提供給醫院的所在具體地址等資料不詳或者有誤而造成的後果由勞動者自己來承擔。

本人不願與醫院簽訂勞動合同的不予錄用;尚未與其他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不予錄用。

第六條新招聘職工,經考核合格,被醫院正式錄用之日起,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與醫院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並經醫院與職工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醫院與職工各執一份。

第七條除勞動合同文本規定的條款內容外,醫院與職工可以協商約定培訓、保守祕密、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具體約定的其他事項主要是:

1、乙方在合同期內,因工作需要,與甲方簽訂的相關補充協議書都作為本勞動合同的補充。

2、甲方將根據崗位和乙方的需要,為乙方出資提供專項培訓。並與乙方訂立協議,同時約定服務期及乙方違反約定服務期應承擔的違約金。

3、對負有保密義務的職工,同時要與醫院簽訂保密協議。

4、根據工作需要,甲方對乙方予以崗位變動時,經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其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內容。

5、外派、外借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由醫院與其所在工作單位一方簽訂外派、外借工作協議,協議由本醫院人力資源部保存。

6、乙方離職時,應歸還聘用期間因工作需要領用的物品、交接有關工作和業務資料並結清所有債務。

第八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按下列情況與職工協商確定:

1、所有職工第一次與醫院簽訂勞動合同的,其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

2、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時,經雙方協商,期限為三至五年。

3、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內的,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4、因特殊工作需要,以完成一項工作任務為目的招聘(用)人員,可以簽訂以完成一項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醫院與職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職工在醫院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連續與醫院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職工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第十條對初次就業、再次就業或改變勞動崗位(工種)的職工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執行。試用期的工資按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放。

試用期內不符合醫院錄用條件的:如偽造學歷、證書、簡歷;隱藏病史或受傷經歷;未達到工作目標或不符合崗位職責要求;非因工傷原因不能提供勞動義務的;試用期有任何違法違紀行為的等,醫院則提前3天通知本人解除試用期。

第十一條考慮到每月要對職工考核、計税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等,工資發放日為每月10日。

第十二條醫院人事部門自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30日內,向市勞動保障部門辦理職工的勞動合同備案及社會保險等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醫院人事部門應當建立職工名冊、檔案備查。職工應如實的向醫院人事部門提供所需的各種證件和資料。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續簽和終止的辦理:

醫院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或終止條件出現時的前一個月內,由醫院人事部門就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書面通知職工:

1、如醫院與員工雙方都有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在收到《勞動合同到期通知書》後的十五天內,由本人填寫《勞動合同續簽申請表》,經所在部門的主管領導和醫院領導簽署意見,同時經過考核,本人能較好地勝任本職工作,符合續簽勞動合同條件和工作需要,報醫院法人代表簽字同意後,醫院與其續簽勞動合同;

2、如本人不願意與醫院續簽勞動合同的,則職工在收到《勞動合同到期通知書》後的十五天內書面告知醫院,待勞動合同期滿之日,到人事部門辦理離職手續。

3、如醫院不願意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的,則由人事部門出具的《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告知職工,待勞動合同到期之日,到人事部門辦理離職手續。

4、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手續辦妥以後,醫院以發文的形式,正式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

5、醫院人事部門開具失業證明,同時將各項社會保險和其他相關證明交給本人,並在十五天內將其檔案轉到__市(或__區)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五條醫院在不降低各項待遇的前提下,職工提出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試用期內提前三日)以書面形式通知醫院(先提交給所在工作部門,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後送醫院人事部門),人事部門在收到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的五日(試用期二天日)內發出《對員工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回覆》,就職工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事宜,與職工進行協商。經協商雙方取得一致意見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門通知職工所在部門和本人辦理工作移交等離職手續。

第十六條由醫院提出與職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職工,職工在收到醫院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的`五日內應對醫院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予以回覆,同時就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事宜,與職工進行協商。經協商雙方取得一致意見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門通知職工所在部門和本人辦理工作移交等離職手續。並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規定外),支付職工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經濟補償金,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十七條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醫院應支付職工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1、醫院和職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由職工提出的,則不作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期滿的;

3、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四十條規定。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醫院和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醫院和職工各執一份。

第二十條對執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產後哺乳一年期)內勞動合同期雖滿,不能終止其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自動延續到哺乳期滿。

第二十一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按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執行醫療期。凡進入醫療期的職工,必須與醫院簽訂醫療期協議。如在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雖滿,但醫療期未滿,不能終止其勞動合同,應自動延續到醫療期滿。

第二十二條醫院為職工出資提供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項技術培訓的,應與該職工訂立協議,並約定服務期。

職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醫院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超過醫院提供的培訓費用。醫院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按不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醫院與職工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職工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醫院與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醫院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同時就違反保守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設定違約金。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職工,醫院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其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職工因退休(職)、開除、除名、自動離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被追究刑事責任、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職工不履行《勞動合同》而解除合同的等,則不享受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五條勞動合同履行中發生勞動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願協商的,可以向醫院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或不願調解的,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嘉興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仲裁申請;也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定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未盡事項按國家法律、法規和醫院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今後法律、法規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xx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合同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開展,規範公司的經營行為,減少和避免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分公司、子公司與公司外各類法人、自然人、其它組織進行各類經濟活動和非經濟活動所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章程等均遵守本辦法。

公司內部簽訂的各種協議及勞動合同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合同管理是指合同從準備、談判、簽署、生效、履行、變更、解除直到解決糾紛、救濟權利的整個過程中所進行的一系列民商事法律行為,包括:合同管理的部門及其職責、合同的簽署、合同的審查、合同的履行、違約情況的處理、合同檔案的管理。

第四條 合同管理實施“依法管理、全程管理、專人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合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辦公室為本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監督指導公司合同的制定,對合同進行審核,避免出現法律漏洞;

2、協助公司顧問律師對合同進行可行性分析,並提出書面報告;

3、對公司各類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對合同履行中出現的糾紛提出處理意見,並向公司領導彙報;

5、負責對公司簽訂的各類合同及其糾紛處理資料的彙總歸檔保管,調閲登記等日常合同檔案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合同承辦部門的職責

1、根據授權依法組織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等事宜;

2、負責初審合同承辦人草擬的合同可行性報告,並提出審查意見交辦公室備案,供公司領導參考;

3、依法履行合同,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公司通報合同履行中發生的重大問題及其解決方案;

4、在顧問律師的指導下及時收集整理出現問題合同所涉及的證據材料,並提交辦公室備案;

5、負責本部門合同文本管理及歸檔移交工作。

第七條、合同承辦人員的職責

1、根據授權辦理簽訂、變更、解除合同事宜;

2、草擬合同,並向合同承辦部門提供合同草稿、可行性論證及對方經營範圍、資信情況及履約能力的調查材料,並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3、認真履行生效合同,隨時檢查合同履行情況;

4、及時向合同承辦部門彙報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

第八條 財務部門在合同管理中的職責

1、對確屬我公司簽訂併合法生效的合同,財務部門應及時結算、報銷付款。

2、對不按規定使用合同專用章或以部門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財務部門可暫不予結算並及時通知顧問律師對合同的有效性進行審查。

3、我方先履行付款義務,有預付款或分批付款的合同,未見我方簽字、蓋章的書面合同原件及合同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財務部門不予付款。

4、對方需先履行義務,我方主要是付款義務的合同沒有充分證據表明對方已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財務部門不予付款。

第三章 合同的委託代理

第九條 下列人員有權代表公司簽訂合同:

1、公司法定代表人;

2、公司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委託的人。

第十條 各法人委託人的具體帶來權限由法定代表人在簽發《法人委託書》中註明。法人委託人必須嚴格按照授權範圍行使簽約權,禁止超越代理權限對外簽約。

第十一條 法人委託人的主要職責

1、在授權範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合同,既不能違章越權,也不能消極推諉;

2、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負責;

3、所籤合同應及時上報;

4、認真履行已生效的合同,發現問題的及時上報並提出處理意見;

5、保管好本人所簽訂合同的一切資料,並及時上交歸檔。

第十二條授權委託書不得轉借他人或塗改,凡調離本單位或改做其它工作失去代理條件的,應主動向合同主管部門繳銷授權委託書;不繳銷證書者,人事部門不得辦理調動手續。

第四章 合同的簽署

第十三條公司對外發生經濟往來,除標的額較小或能即時清結的外,均須簽訂書面合同;雖能即時清結但屬批量、交易額較大,或當時難以監測產品內在質量和技術性能及容易引起糾紛的交易,也應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四條凡有國家或行業示範文本的,應當優先使用,但在選用時,對涉及權利義務關係的條款經辦人和辦公室要重點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修改。無示範文本的合同採用辦公室提示的示範文本。

第十五條簽訂合同應當使用主管部門監製的合同統一文本或參照規範文本,具體份數按實際情況確定,但我方至少留存三份,合同主管部門一份、財務一份、承辦部門一份。

第十六條 合同承辦人應當參加合同談判,並做好文字記錄。文字記錄應當同合同文本一起上交辦公室歸檔備案。

第十七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修改、補充合同的文書、電報、傳真、圖表、會議紀要、備忘錄等都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應隨合同文本一起叫辦公室歸檔備案。

第五章 合同的審查與審批

第十八條 合同審查應當在合同正式簽訂前進行。合同審查包括專業部門審查、財務審查和法律審查,由不同部門分別進行。

第十九條 公司合同審批的常規流程:

1、合同承辦人應填寫“合同審批表”並連同合同草案上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

2、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負責對合同的業務內容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

3、財務部門負責對合同的財務條款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

4、公司顧問律師對合同的法律條款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

5、如該合同牽涉其他業務部門,由辦公室分送該業務部門負責人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

6、由辦公室將以上意見彙總後報分管副總進行審查,決定批准與否。

第二十條、專業部門對合同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

1、合同的技術性(技術可行性分析、技術措施是否合理、技術難題和風險)

2、合同的安全性(對公司的商業祕密和知識產權是否採取保密措施、不得損害公司的商業信譽和其它利益)

3、業務部門認為必須審核的其它內容。

第二十一條、財務審查內容包括

1、資金、資產的合法性(資金來源合法,資產的所有權明確、資金使用和資產動用的審批手續齊備、.資金、資產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2、價款、酬金和支付方式合法(價款、酬金的數額符合市場價格、價款、酬金的支付方式符合財務紀律、與資金、資產有關的其它事項)

3、財務風險控制(合同的簽訂與履行在融資方面的要求應符合公司資產負債率指標要求。該指標是經國家電力公司批准的考核指標或者公司制定的預算指標、合同的簽訂與履行在融資方面的要求應符合公司發展戰略中企業信用等級要求。合同貨款結算方式的合理選用)

4、保函內容的合理性及風險性;

5、索賠條款的合理性;

6、資金財務部認為需要審核的其它內容。

第二十二條 法律審查應當由辦公室將合同文本及其相關材料交由公司顧問律師進行審查。

第二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據各審核部門的審核意見決定是否簽約。決定簽約時,應當在合同文本上簽字,並加蓋公司法人印章。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條 合同依法生效後,既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和人員,應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合同執行部門應負責記錄和監督對方的履約情況,保存好相關單據、信函、會議紀要、鑑定報告、檢測結果等資料。對於出現問題的產品還要進行保存、拍照。

第二十六條合同執行部門還應按月填寫“對方合同執行情況監控説明”,其中必須列明和驗證對方各項履約行為和承諾(如質量、進度等),並將該説明報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七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對方履約能力及資信程度下降應及時通知辦公室並向分管副總和彙報,及時想對方出具不安抗辯書,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遇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變更解除事由,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變更、解除合同的審批權限和程序與原合同訂立的審批權限和程序相同。

第七章 違約及糾紛處理

第二十九條、 發生合同糾紛後,承辦部門應首先及時與對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上報主管領導和合同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對於需要應訴或起訴的案件,經公司領導批准後,由辦公室協助公司顧問律師進行證據收集、談判、參加調解和出庭。

第八章 合同的登記、備案與歸檔

第三十一條合同文本必須至少一式四份,其中二份交給對方,其餘原件必須在合同簽訂之後三個工作日內報送辦公室和財務部。合同簽訂部門、合同履行部門因工作需要使用原件時,向辦公室辦理暫借手續。

第三十二條 合同的檔案管理是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辦公室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合同台帳、報表,並按時填報。

第三十三條辦公室應對公司內所有合同文本以及與合同相關的往返法律文件進行彙總,並編號登記,製作月度合同簽訂情況一覽表,反映公司合同的簽訂以及由合同引起的訴訟情況。

第三十四條合同簽訂部門的負責人對已生效的合同應當編號登記,分類歸檔,並建立合同台帳。合同的統計報表實行季報制,各部門於每季度第一個月前三個工作日內填報上季度報表報送辦公室。辦公室應於每季度的前十個工作日內彙總,並報公司主管領導。

第三十五條合同簽訂後三個工作日內,合同承辦部門應將合同檔案原件整理裝訂送交辦公室存檔。合同檔案的範圍包括:信譽調查報告、意向接觸報告、合同文本草稿、合同簽訂審批表及審批修改意見、法人授權委託書、對方資質證明文件、各種審批管理表格、合同談判記錄、合同正本及附件、合同簽訂、變更、解除過程中的信函、電報、電話記錄、傳真資料、票據憑證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文件(合同簽訂後取得的資料,應在取得資料後三個工作日內歸檔)。

第三十六條合同履行完畢後,合同承辦部門的應於五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文本以及合同執行期間所有的往來信件、變更協議、收(付)款記錄、請示報告等有關資料交辦公室歸檔。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有關條款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合同管理機關有關規定相牴觸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制度由辦公室指定並負責解釋。

合同管理制度 篇5

對外簽訂合同流程管理的規定

為了加強對外簽訂合同的管理,保證合同的合法有效,避免市場經濟中的風險,有效地防止和減少集團公司的下屬公司在房地產開發經營和建設工程承包項目中可能發生的經濟損失,特制定本規定,希各公司嚴格遵照執行。

一、簽訂合同前的準備

1、公司經辦人必須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營業執照、資質證明覆印件進行核實,並瞭解其誠信、履約能力;對方是公民的,要求提供身份證及複印件進行核實。

2、公司經辦人請合同管理員在公司網絡上下載打印有關合同文本底稿,並結合對方當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與對方當事人協商、修改、確認合同條款。

3、合同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名稱、姓名和住所;

〔2〕標的、數量;

〔3〕質量、質量標準、異議期、質保期;

〔4〕價款或者報酬;

〔5〕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6〕違約責任;

〔7〕解決爭議的方法;一般情況下約定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與對方當事人協商修訂合同中,必須注意以下事項:

〔1〕對方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必須準確、清楚;

〔2〕合同對標的的約定應明確無誤。標的物的名稱、型號、規格、品種、等級、花色、數量等要具體;對不易確定的無形財產(如商標、專利、技術祕密等)、勞務、工作成果等儘量描述準確明白。

〔3〕質量:國家有強制牲標準的,首先必須按國家標準執行;其次按行業標準、企業標準執行;無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當事人雙方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質量標準。

合同中必須約定質量保證期,一般不低於兩年;國家、行業有規定的適用國家行業規定。

合同中可以約定質量檢驗方法、質量異議期,質量異議期儘量延長時間,力爭與質量保證期一致。

〔4〕合同價款。在與對方當事人協商修訂合同時,合同的價款應得到公司核算員及有關公司領導的批准。

〔5〕合同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應當具體明確。涉及到公司對外給付價款義務的,應參照公司財務規定執行,留有較充分的時間餘地,儘量避免我公司違約。如因特殊情況,付款期限與公司財務規定不一的,應事先徵求財務部門意見,可適當予以調整。

〔6〕違約責任是保證合同履行的重要條款,在合同中一般採用定金、違約金、賠償損失的責任形式,不應採用罰款的形式。

合同中約定我公司違約責任的,可採用下列表述方式:

a、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償付違約金;

b、賠償對方實際經濟損失;

c、每天按合同總價款(或已付款額)萬分之1。84償付違約金;(依據銀行長期貸款利率上浮30%計算)

d、每天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逾期罰息計算違約金。

〔7〕我公司是建設方主體,因苗木裁種、養護,或者室內裝飾裝璜,或者鋪設路面、路牙、護欄等零星工程需僱傭勞務工人,我公司可與被僱傭人直接簽訂勞務用工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如我公司是承包方,除了簽訂上述勞務用工協議外,還可簽訂內部工程承包協議,以規避轉包、分包的風險。

〔8〕如我公司與外公司合作,決定用某方名義投標、承接建設工程,雙方應簽訂聯營協議。但聯營協議中應迴避掛靠、借用資質等違法表述,可採用互為母子公司等形式,防範可能的風險。

5、經與對方當事人對合同主要內容協商一致後,經辦人擬定正式合同文本底稿,交各公司合同管理員登記編號備查。

各公司合同管理員應建立登記制度(登記簿登記或電腦登記均可),登記內容中應明確經辦人或合同履行監督人。

二、合同的審查批准和簽訂。

6、各公司合同管理員將合同登記編號後,依次將合同文本底稿報送公司分管副總經理、總經理、集團公司法務室審核、審批。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合同底稿最終由董事長審批簽發。

7、各公司的分管副總經理、總經理,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一部分的要求審核審批合同,並對其負責。

8、公司法務室應當從法律的角度審核合同底稿,並提供法律建議,供各公司總經理參考。對一些明顯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但在當前公司經營中又暫時無法避免的、可能無效的合同,法務室應從維護公司經濟利益出發,審核合同時儘量做到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避免或減少公司可能發生的經濟損失;或以一較小的風險來回避更大的風險。

9、合同管理員對法務室審核合同中提出的法律建議,應報各公司總經理決定是否採納、修改

10、合同底稿按程序審核審批定稿後,合同管理員將合同底稿交還經辦人;經辦人制作正式合同文本,由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並將合同底稿交集團公司內勤存檔備案。各公司合同管理員應留存一份合同複印件備查。

三、合同的履行。

11、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生效後,應由經辦人或各公司總經理指定的專人負責監督合同的履行;在合同履行期間,經辦人或合同履行監督人負有下列責任:

〔1〕收集保管合同履行中形成的所有書面文字、來往信函等資料;並在此項工作換人負責時,在各公司合同管理員處辦理合同材料交接手續;由合同管理人對更換經辦人進行變更登記,未辦變更登記手續的,經辦人或接受人均可拒絕辦理交接手續。

〔2〕合同履行中發生違約行為或重大爭議時,及時向各公司總經理彙報,並研究決定應對措施。

〔3〕合同履行終結,應將合同和履行中形成的所有文字材料按時間順序裝訂成檔案,交各公司合同管理員審核。

12、公司財務部門對合同中的付款義務具有監督權和按合同付款的職責,儘可能地避免我公司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13、公司將設立檔案室,指定專人兼管,負責接受和保管各公司合同管理員歸檔的合同檔案。

14、合同履行中,經辦人或合同履行監督人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1)合同生效後,發現合同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補充協議。

(2)合同生效後,發現我公司對訂立的合同有重大誤解,或合同顯失公平,或對方當事人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簽訂合同的,應在知道後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3)合同約定對方當事人應先履行而未履行的,我公司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合同約定雙方應同時履行,對方未履行而要求我公司履行的,我公司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合同約定我公司應先履行的,但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a、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的,b、轉移財產、抽逃資金、逃避債務的,c、喪失商業信譽或者有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我公司可中止履行合同,並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對方提供擔保時,我公司應恢復履行。

(4)在合同履行期間,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經我公司書面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我公司應按合同約定書面通知對方解除合同,並可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5)買賣合同約定檢驗期的,我公司是買受人的,應當在檢驗期內檢驗,並立即將標的物的數量和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我公司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限內或者收到標的物後的兩年內通知出賣人。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兩年的規定。

(6)以樣品作為買賣合同質量驗收標準的,我公司當時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對方交付的標的物雖與樣品相同,我公司仍可主張對方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

(7)勘察、設計合同,因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拖延工期給我公司造成損失的,我公司可以要求勘察、設計人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免收勘察、設計費並賠償損失。

(8)集團公司下屬公司之間簽訂的各類合同,也應嚴格按本規定執行。發生糾紛的,可由公司領導協商解決;最終可上報集團公司請求協調解決。

(9)合同履行中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準備完整的合同及履行資料和書面報告,向集團公司法務室諮詢;法務室在研究資料的基礎上,及時地提供書面法律意見,為各公司領導決策服務。

(10)合同履行中遇有緊急情形,需立即採取措施的,應向公司領導彙報後,邀請法務室人員參加會議,共同研究決定處理方案。

合同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規範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防範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資產轉讓合同、倉儲合同、服務合同等。

公司各部門及下屬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銷售、採購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審批。

第四條 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 負責除銷售、採購合同以外,其他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並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簽訂合同;

(二) 負責制定銷售、採購合同統一文本;

(三) 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本、法人授權委託書的發放和管理;

(四) 負責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審查;

(五) 負責經濟合同糾紛

的處理;

(六) 負責經濟合同的檔案管理;

(七) 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第二章 合同的簽訂

第五條 合同的主體

(一) 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公司,其他部門不得以部門名義擅自簽訂合同。

(二)訂立合同前,應當針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三) 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有必要簽訂經濟合同,應經公司總經理同意。

第六條 合同的形式

訂立合同,除即時交割(銀貨兩訖)的簡單小額經濟業務外,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採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

第三章 合同的內容規定

第七條 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第八條 合同標的: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

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第九條 數量條款:

合同應採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子郵件、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第十條 質量條款:

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採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第十一條 價款或報酬條款:

(一) 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採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

(二) 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

(三) 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後多少日內支付。

第十二條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一) 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二) 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三) 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誌,如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第十三條 合同的擔保條款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經總經理批准、法律顧問室審核後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合同的解釋條款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第十五條 保密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合同聯繫制度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繫制度。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十八條 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對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選擇第三地仲裁機構。

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合同糾紛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章 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條簽訂合同前,業務人員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談判人員應按照本制度第五條對對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並複印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及其他行政許可證明留存。

第二十條 銷售、採購合同,由

主辦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後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編寫合同編號並加蓋合同專用章,必要時,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一條除銷售、採購合同以外的合同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會同相關部門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商談,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合同,合同成立後由法律顧問室依法及時辦理。

第二十三條 合同正式簽訂後,合同文本除經辦人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會審表交存公司法律顧問室一份備案。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十四條在合同履行期間由於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覆。

第二十五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 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 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變更或解除經濟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書信、電報);

第二十七條 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應按照合同簽訂程序報原審批人員批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辦理;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並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

第二十九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本公司的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並經對方確認。履行銷售合同交付貨物時應由對方當事人簽署一式二份的收貨單,一份留存對方,一份交銷售部門備查。向對方當事人交付增值税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履行採購合同付款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款收據或收條,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抬頭的轉賬支票,不允許以現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條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並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

1樓 作者:然後叫她穿上裙子 回覆日期:_-8-22 17:49:00

第七章 經濟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

第三十二條 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

第三十三條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思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部門經理和總經理,並擬定處理意見,報總經理決定。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告公司法律顧問室和總經理。

第三十四條公司決定採用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對方當事人起訴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報公司法律顧問室。

第八章 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本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顧問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管理;銷售、採購部門的業務人員負責所在部門的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條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專人管理,公司財務部負責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也由專人管理,業務人員不得隨帶合同專用章或已蓋章的空白授權委託書、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批准。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已簽訂的合同等遺失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並登報聲明。

第三十七條已簽訂的合同及送貨回單,增值税發票收據以及業務往來傳真、信函、對帳單等資料,銷售、採購部門的業務人員應自行保管好;重要資料應將原件交

公司法律顧問室隨合同保管。

第三十八條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係前應把有關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託書移交完畢,經公司法律顧問室和有關部門確認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係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公司法律顧問室應在情況發生後一週內書面告知各有關單位。

第九章 合同審批管理

第三十九條 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第四十條 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一) 標的超過100萬元的;

(二) 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

(三) 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四) 重大涉外合同。

第四十一條 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一) 標的超過500萬元的;

(二) 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第四十二條 合同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第四十三條 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

(一) 董事會、總經理委託審查的合同;

(二) 內容複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

第四十四條 法律顧問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二) 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四) 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准,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四十五

條 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一)申報。各企業的法人委託人在授權範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准。(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後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併上報。

(二)審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閲,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後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三) 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後,“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准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2天。特殊情況,經批准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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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四十六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份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四十七條 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企業為主負責修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

第四十八條 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一) 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二)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三)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並儘量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四) 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繫,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四十九條 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範圍是:

(一) 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二) 經各企業協商處理解決不了的;

(三) 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五十條 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一) 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規定報批。

(二) 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三) 法律顧問室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一般為2年)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訴訟的足夠時間。

第五十二條 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企業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 經濟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二) 關貨、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三) 貨款的承付、託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四) 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鑑定報告;

(五) 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六) 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五十三條 對於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五十四條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後,應複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瞭解或履行。

對於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彙報。

第五十五條 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

第五十六條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並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 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彙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十一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五十八條 公司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

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

第五十九條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第六十條 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損失:

(一) 未經授權批准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二) 為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

(三) 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第六十一條 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一) 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二) 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

(三) 遺失重要證據;

(四) 發生糾紛後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從而貽誤時機的;

(五) 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遺失未及時報案和報告;

(六) 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第六十二條 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均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公司補充細則規定辦理;本制度的解釋、修訂和發放由本

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

第六十四條 本制度從 年 月 日開始執行

合同管理制度 篇7

為了規範對合同的內部管理,根據財會【20xx】21號文——《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試行)》,特制定此合同內部管理制度。

1、合同的授權審批和簽署必須是法定責任人,一切合同必須由法定責任人簽署的方可視為有效合同。

2、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專用章,嚴禁任何人未經授權擅自以單位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3、對合同實施歸口管理,建立財會部門與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實現合同管理與預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結合。

4、加強對合同訂立的管理,明確合同訂立的範圍和條件。對於影響較大、涉及較高專業技術和法律關係複雜的合同,組織法律、技術、財會等工作人員參與談判,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家參與相關工作。

5、學校對合同的履行情況應該實施有效的監控,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對方或單位自身原因導致可能無法按時履行的,應當及時採取應對措施。

6、財會部門應當根據合同的履行情況辦理價款結算和賬務處理。未按照合同條款履約的,財會部門應當在付款之前向法人報告。

7、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合同登記的管理,定期對合同進行統計、分類和歸檔,詳細登記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變更情況,實行對合同的全過程管理。與學校經濟活動相關的合同應當同時提交財會部門作為賬務處理的依據。

8、加強對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經允許,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訂立與履行過程中涉及的工作祕密。

9、加強對合同糾紛的管理。一旦發生合同糾紛,學校應在規定時效內與對方協商談判。合同糾紛協商一致的,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協商無法解決的,經辦人應向法人報告,並根據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

合同管理制度 篇8

一、基本原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合同管理,切實保證合同的全面履行,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築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嚴格執行公司合同簽訂程序和工作要求,隱瞞合同內容或不經過規定程序評審就擅自簽署合同,對責任人處以20__元罰款,造成公司損失的,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直至開除。本條由公司領導、檢查組組長行使處罰權。

第三條嚴格履行合同條款,維護企業形象。如發生爭議,要積極尋求解決辦法,做到不卑不亢、堅持原則、有理有節。確實得不到解決,要及時向上級彙報。對隱瞞不報或處理事情過程中有損害企業形象的行為,對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下處罰。

二、工程施工合同

㈠施工合同簽訂

第四條工程承包合同洽談由公司經營部、公司經理、公司常務副總經理、簽署每一份合同必須經過董事長授權。

第五條合同的主要條款商定後,由公司經營部負責起草文本,按照合同評審程序進行評審。合同文本必須經法律服務部確認,且要將有關人員的簽字備忘錄交檢查組審核,確保合同內容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每缺一次,罰經營部50元。

第六條 加評審人員根據合同評審程序表中所列要求進行評審。

合同評審程序表

第七條合同簽署前,各種手續必須齊備。

第八條合同雙方達成一致後,由董事長履行合同簽約權,或由董事長書面授權常務副總經理簽署合同。

㈢施工合同交底

第九條經營科長組織分公司技術質檢科長、安全設備科長、材料科長、項目經理、技術負責、預算員進行合同交底,交底內容包括雙方承擔的責任與義務,以及有關工期、質量、工程價款的確定及支付、決算、違約責任等。缺一次合同交底記錄罰經營科長500元,造成失誤的罰款20__元以上。

㈢合同履行

第十條合同履行中要核對原標書、圖紙與施工實際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其增加範圍必須迅速找甲方工程代表簽證,增補預算。對因不及時辦理簽證而造成損失的,全額由項目技術員和預算員賠償。

第十一條有關合同履行中的書面簽證、來往信函、工作聯繫單、變更通知等都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有關部門或個人收到對方的此類文件時,應當及時會同有關人員制定對策、採取相應措施。若收件人怠慢而造成延誤的,每次由項目經理(檢查組)罰款200元;由於解決不力而造成損失的,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且損失部分的50%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二條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違約情況或違反合同的干擾事件,分公司、項目部應當及時查明原因,通過取證並按照合同規定及時、合理、準確地向對方提出索賠。不積極催促解決的,每次分別罰分公司經理、經營科長和項目經理不低於500元。

第十三條各級部門須嚴格履行合同條款,確保企業信譽。如不認真履行合同條款對有關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上罰款。

第十四條當我方收到對方的索賠(含違約、罰款)通知後應當認真研究並及時處理、答疑、舉證或提出反訴,力求與對方協商解決。有關人員收到對方的索賠報告後不得扣押或故意隱瞞,不得自作主張不經集體討論進行私下處理,否則每次罰款500元以上;若非我方過錯,卻因處理不力而造成損失的,損失部分的50%由責任人員賠償。

第十五條對合同條款在履行過程中出現理解上的爭議,子、分公司及項目部應當及時分析並查明原因,提出解決辦法上報法律服務部,並及時與對方進行洽談,力爭達成補充協議。出現這種情況必須在一個月內解決,否則每拖延十天,罰責任人員500元,由檢查組行使處罰權。

第十六條若工程屬於分包,應向總承包商索要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審查該建設工程是否已辦妥有關法定手續。亦可在合同條款中載明“非我方原因,因手續不全造成的一切責任和損失,均由甲方承擔。”

三、分包合同的簽訂

第十七條在分包合同簽訂過程中,項目經理、技術負責和預算員中必須有一人全過程參與。

第十八條合同洽談前,分包隊伍必須提供有效的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資格證書、法人授權委託書、企業法定代表人證明和合同簽署人員的身份證複印件等。經核對無誤,合法有效的,作為合同相關檔案保存。如因分包隊伍不符合條件使我方遭受損失的,由經辦人全額承擔,並處以20__元以上罰款。

第十九條合同的主要條款商定後,由分公司經營科負責起草文本,合同應對工程質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企業形象等作詳細規定,合同中還須載明“分包方必須服從項目經理、技術負責、質量員和安全員的管理。不服從項目管理的,項目部有權按照實際情況進行處罰,並有權解除合同”。

第二十條分包合同按照下列分類由不同職級的人員行使簽約權:

1、合同額在100萬元以下的,由分公司經理簽約;

2、合同額在100萬元以上的,由子公司總經理簽約。

第二十一條分包工程合同簽訂後十天內,由經營科副科長將分包工程合同上報一份給票據審計部。逾期不上報的,每天罰經營科副科長50元;分包工程已完工仍未上報的,罰經營科副科長20__元,由票據審計組負責人行使處罰權。

第二十二條分包工程款的支付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待審計完畢後支付剩餘款項,且必須扣留5%的質保金,質保金退還時間以工程施工總合同為準。

四、購銷合同的簽訂

第二十三條對大宗材料設備的採購,必須實行招投標制,不允許長期到一家採購,如發

現質次價高,按集團公司“票據審批管理制度”第四十一、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購銷合同文本應當使用集團公司法律服務部制定的統一文本。若使用自制文本每次罰款200元。

第二十五條購銷合同實行會籤制,由分公司正副經理、經營科長、材料科長、財務負責人分別簽字,缺一人簽字即視為無效合同,財務可以拒付。如簽字手續不全而付款,罰現金會計1000元。

第二十六條我方為買受人時,向對方支付訂金或預付款須經土建子公司總經理書面批示。且在一般情況下,不應約定先付款後交貨或貨到立即付清全部款項。預付款控制在70%以內,貨到後一個月內支付剩餘款項,且必須扣留10%的質保金,質保金退還時間以工程施工總合同為準。

五、租賃合同的簽訂

第二十七條大型設備租賃必須實行招投標,由機具管理服務中心經理或設備負責人對供應方或出租方進行實地考察。考察內容包括①規模實力;②誠信;③供應能力;④價格,從中挑選不少於3家進人招投標。

第二十八條機具管理服務中心設備科長編制併發出招標邀請函,招標邀請函格式必須統一,由機具管理服務中心經理接受出租方或供應方的投標書或報價單。

第二十九條由機具管理服務中心經理(設備科長)、分公司經理、分公司安全設備科長公開評標,確定中標單位。

第三十條簽訂大型設備租賃合同前,機具管理服務中心設備科長、分公司生產經理、分公司安全設備科長應對設備進行實地考察,審查有關手續是否是齊全,設備運行情況是否良好。嚴禁租用即將達到使用年限或存在嚴重質量隱患的設備。因未嚴格把關而造成損失的,對責任人罰款1000元以上,且須根據責任大小賠償不低於20%的損失。

第三十一條簽訂建築週轉材料的承租合同前,有關人員應當對出租商的企業規模、材料質量進行準確評估,合同簽訂時合理確定數量,防止出現因合同量過大而對方規模過小,致使租賃材料週轉困難或出現斷供的情況。

第三十二條租賃合同文本必須使用法律服務部統一文本。大型設備租賃合同必須附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檢驗合格證及地方規定的特殊證件(如進京許可證等)。

第三十三條租賃合同必須約定明確租賃期限。我方為承租方時,出租方必須為具有營業執照的法人單位。

第三十四條租賃合同中應當對租賃物進出場時的質量狀態的檢驗進行約定。若租賃物質量與合同不符造成我方損失,損失由收料人全額賠償,且處以500元以上罰款。第三十五條租賃合同必須對租賃物的維修和保養問題做出明確約定。

第三十六條對外租賃前必須首先查實內部設備或料具是否多餘,如發現內部設備或料具有閒置卻從外部租賃,罰責任人20__元以上。

第三十七條對外租賃時,一次性租賃100噸以上鋼管、3萬隻以上扣件或大型設備必須由生產副總經理簽字同意,其它由機具管理服務中心經理簽字同意。

第三十八條所有租賃合同均由機具管理服務中心經理負責簽訂,如果擅自簽訂,罰簽訂人1000元。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租賃合同必須經過子公司總經理審批。

六、運輸合同

第三十九條運輸合同必須與具有運輸經營資格的專業單位直接簽訂。嚴禁與中介機構或私人訂立大宗貨物運輸合同,否則由此造成損失的50%由經辦人個人賠償。

第四十條我方為託運人時,運輸合同應當約定承運人不得享有留置權。

七、合同管理

第四十一條合同的洽談、簽訂人員必須維護集體利益,遵紀守法,嚴禁借工作之便收受

賄賂、假公濟私,嚴禁與他人串通訂立對本企業不利的或可能造成損害的合同。否則公司將沒收責任人非法所得,並處以5000元以上罰款。情節嚴重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公司任何職員均有權檢舉、揭發利用訂立合同及有關經濟活動的機會做坑害企業利益的行為。對檢舉揭發有功的人員.按照合同標的值進行獎勵,合同標的值在10萬元以內,獎勵40%;標的值在10—100萬,獎勵40%一15%;標的值超過100萬,一次性獎勵10%且不低於15萬元,並對檢舉人員嚴格保密。

第四十三條在訂立、履行合同及處理合同糾紛中為維護本企業利益做出突出貢獻的,給予挽回損失額10%以上的獎勵。

第四十四條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檢查組將對責任人處以113000元以上罰款;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公司有權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1、在合同簽訂過程中,玩忽職守,給本企業造成損失的;

2、未經授權或超越代理權限、不依規定程序簽訂合同,給本企業造成損失的;

3、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於失職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給本企業造成損失的。 第四十五條下列情形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懲辦。

1、在簽訂、履行、處理有關爭議糾紛中,利用職權和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串通勾結、營私舞弊,致使企業利益受到損害的;

2、利用合同招投標操縱招投標,涉案數額巨大的;

3、其它嚴重破壞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和嚴重損害集體利益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合同依法訂立後受法律保護,任何當事人一方均不能擅自變更、解除。為維護本企業利益,確需我方主動提出變更、解除合同而無法定事由的,應當由合同原經辦人或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指定的人員查明原因、提出意見,經領導層批准後,再與對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簽署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

第四十七條變更、解除、撤銷合同系理由正當確鑿,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上報法律服務部,由有關部門按照法定程序對合同進行變更、解除或撤銷。

第四十八條對方提出變更、解除的,分公司經理、經營科長必須將這一情況上報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或土建子公司總經理,由領導層決定是否同意其要求。

第四十九條合同履行中出現中止(包括工程停緩建)的,必須及時與對方辦理中止手續,收集因中止合同給我方造成經濟損失的證據資料,向對方提出索賠。重大工程對方不願賠償的,應追究其法律責任。若中止後的合同繼續履行的,必須與對方辦理復工手續並辦理補充協議。因未及時辦理而造成損失的,對項目經理、經營科長分別罰款5000元以上。第五十條合同的中止與恢復都必須由合同原經辦人或公司領導層指定的人員辦理。第五十一條對於已經履行完畢的合同,合同的具體執行單位應當向法律服務部提交合同履行情況評述報告。法律服務部審查並備份後,將所有資料交集團公司辦公室資料員保管。第五十二條做好合同存檔工作。工程承包及分包合同由分公司經營科保管,材料(工礦產品)採購合同由分公司材料科保管,設備料具租賃和採購合同由機具管理服務中心辦公室保管,土地、房產交易合同、委託銷售合同等由子公司辦公室保管。所有合同均需分別複印一份交分公司(子公司)財務科、集團公司工程審計部、票據審計部。

第五十三條各子、分公司辦公室均須設資料室,由文印員負責管理,辦公室主任負領導責任,資料室保存各類資料複印件,原件由集團公司辦公室保管。所有合同均必須存檔,檔案統一由集團公司辦公室進行管理和保存。

第五十四條合同和有關的補充協議、會議紀要、信函、簽證、變更通知、工作聯繫單,收發文記錄等都是企業活動的最原始資料,各有關單位都必須妥善保管,防止被盜、遺失、損壞、污染。

合同管理制度 篇9

物業財務管理專項制度之合同管理制度

1、物業公司應當設專人負責有關合同的審批、登記、保管。

2、外判合同應當執行公司總部頒佈的各種合同的標準版本。合同中必備之基本條款及注意事項規定如下:

2、1合同(協議)中的我方均為'山東世貿中心物業公司',並需加蓋我司公章,而不得以管理處名義簽署。

2、2合同(協議)中應詳細寫明服務地點。

2、3應註明合同(協議)的有效期限。

2、4在'合同(協議)的變更、解除'條款中,應備以下兩個條款:

2、1、在本合同(協議)有效期內,如遇甲方(即山東世貿中心物業公司)的《物業管理合同》終止,本合同(協議)自動終止,甲方不負賠償責任。

2、2、在本合同(協議)有效期內,甲乙雙方均有權提前解除合同,唯需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可不負賠償責任。

2、5合同(協議)中應具備以下條款:

2、5、1如乙方(即外判商)的工作未達到雙方約定的標準(或國家有關標準),甲方應書面通知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如整改後仍未能達到標準,甲方有權扣除月服務費的%,直至提前終止合同(協議),甲方不負賠償責任。

2、5、2乙方(即外判商)應購買第三者保險萬,勞動保險萬(保險金額要根據合同總價款來決定:合同總價款在10萬元以下的,保險金額應為20萬;合同總價款在10萬—50萬,保險金額應為50萬;合同金額在50萬—100萬,保險金額應為100萬。)如因乙方失誤而造成甲方、第三者或乙方工作人員的人身傷害及所有財產損失,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2、6簽約雙方除在落款處蓋章外,還須在合同正本的右側頁邊處加蓋騎縫章。

3、所有合同必須按照公司制定的《合同審批流程》進行審批。

4、所有合同必須經審批後加蓋公司公章後方可生效。

5、各管理處的外判合同正本統一由公司總部財務部保管,各管理處保管合同複印件。

6、各管理處的外判合同均應由財務人員計算印花税金額、辦理有關請款手續、貼花完税,並納税申報。

合同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經濟合同管理,減少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經濟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經濟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經濟合同管理,對於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幹部、法人委託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節 經濟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 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

第五條 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託書的法人委託人。法人委託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對本職工作負責,在授權範圍內行使簽約權。超越代理權限和非法委託人均無對外簽約,但經總經理特別授權併發給委託證明收的例外。

第六條 簽約人在簽訂經濟合同之前,必須認真瞭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有否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託人及其代理權限。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效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防止上當受騙,防止簽訂無效經濟合同,確保所籤合同有效、有利。

第七條 簽訂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八條 簽訂經濟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平衡,然後簽約。

第九條 經濟合同除即時清潔者,一律採用書面格式,並必須採用統一的經濟合同文本。

第十條 合同對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注意寫明供需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注意:產品名稱應具體寫明牌號、商標、生產廠家、型號、規格、等級、花色、是否成套產品等;技術質量要求要明確、具體;數量要明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正負尾差、合理稱差及自然損耗率等;饈、運輸方式及運費負責應具體明確;交(提)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應明確;價金必須執行現行的國家定價或國家指導價、市場調節價;違約責任有法定違約金的按規定寫明,法律沒規定或規定不具體的,應具體寫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比例及計算方法。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等不合格印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條 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區、縣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 簽訂購貨合同應以現貨為主,並堅持經銷定進原則;付款儘可能採用託收承付,如需預付貨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條規定辦理。

簽訂購貨合同應以現款為主,不準賒銷;確需賒銷或代銷的,賒銷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20萬元至50萬元的由總會計師和主管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審批,50萬元以上的由總經理審批。

第十三條 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 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第三節 經濟合同的審查批准

第十四條 經濟合同的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准後,方能正式簽訂。 第十五條 經濟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1.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2.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標的超過100萬元的;

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

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500萬元的;

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4.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5.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董事會、總經理委託審查的合同;內容複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法律顧問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

第十六條 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十七條 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准,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十八條 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1.申報。各企業的法人委託人在授權範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准。(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後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併上報。

2.審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閲,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後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後,“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准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2天。特殊情況,經批准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第四節 經濟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條 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着“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二十條 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經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並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第二十一條 各企業領導及簽約人應隨時瞭解、掌握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彙報。否則,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節 經濟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十二條 在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各企業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的,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二十三條 對主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第二十四條 變列、解除經濟合同,必須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規定,並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變理、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條及第二百二十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經上報主管機關批准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前,應報原機關批准。

經上級主管機在見證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鑑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後,應報原機關備案。

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後,必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條 變更、解除經濟合同,一律必需採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作廢。

第二十七條 變更、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十八條 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負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九條 以 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x謀x、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第六節 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三十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份的,應按《經濟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三十一條 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企業為主負責修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

第三十二條 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並儘量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我 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第三十三條 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繫,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三十四條 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範圍是:

1.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2.經各企業處理解決不了的;

3.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三十五條 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1.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報批。

2.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3.法律顧問室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記拆的足夠時間。

第三十七條 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企業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經濟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2.關貨、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託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鑑定報告;

5.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三十八條 對於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九條 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後,應複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瞭解或履行。

對於對方當事人在規定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彙報。

第四十條 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

第四十一條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並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彙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七節 經濟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三條 本公司對經濟合同實行二級管理、專業歸口制度,法人委託書制度,合同專用章制度及基礎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條 本公司經濟合同的二級管理具體是:

公司由總經理總負責凡管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具體負責,歸口管理管理部門為法律顧問室。

下屬公司一級由經理、副總理負責,歸口管理人為辦公室主任或祕書;各法人委託人具體負責各自授權範圍的合同簽訂、履行工作。

第四十五條 公司主管內貿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內貿合同。 公司主管外貿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外貿合同。

公司主管工業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工業方面的引進、合資、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房地產業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房地產、建設合同。

合同管理制度 篇11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依法治理企業,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開展,規範對外經濟行為,提高經濟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凡以公司名義對外發生經濟活動的,應當簽訂經濟合同。

第三條 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設計、銷售、採購、借款、維修、保險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

第五條 除即時清結者外,合同均應採用書面形式,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傳真件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 國家規定採用標準合同文本的則必須採用標準文本。

第七條 公司由法律顧問根據總經理的授權,全面負責合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有關部門的合同訂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 與外界達成經濟往來意向,經協商一致,應訂立經濟合同。

第九條 訂立合同前,必須瞭解、掌握對方的經營資格、資信等情況,無經營資格或資信的單位不得與之訂立經濟合同。

第十條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託方能對外訂立書面經濟合同。

第十一條對外訂立經濟合同的授權委託分固定期限委託和業務委託兩種授權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別指定的重要人員採用固定期限委託的授權方式,其他一般人員均採用業務委託的授權方式。

第十二條 授權委託事宜由公司法律顧問專門管理,需授權人員在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填寫授權委託書,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授權生效。

第十三條 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經濟合同:

1. 單筆業務金額達一萬元的;

2. 有保證、抵押或定金等擔保的;

3. 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 有封樣要求的;

5. 合同對方為外地單位的;

第十四條經濟合同必須具備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方可加蓋公章或合同章。經濟合同可訂立定金、抵押等擔保條款。

第十五條 對於合同標的沒有國家通行標準又難以用書面確切描述的,應當封存樣品,有合同雙方共同封存,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保管。

第十六條合同標的額不滿一萬元,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應當訂立而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必須事先填寫非書面合同代用單,註明本辦法所規定的合同主要條款,註明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理由,並經總經理批准同意,否則該業務不能成立。

第十七條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須註明合同對方的單位名稱、地址、聯繫人、電話、銀行賬號,如不能一一註明,須經公司總經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簽字同意。

第十八條合同文本擬定完畢,憑合同流轉單據按規定的流程經各業務部門、法律顧問、財務部門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後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公司經理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二十條流程中各審核意見簽署於合同流轉單據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轉單據作為合同審核過程中的記錄和憑證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蓋章後留存並及時歸檔。

第二十一條對外訂立的經濟合同,嚴禁在空白文本上蓋章並且原則上先由對方簽字蓋章後我方才予以簽字蓋章,嚴禁我方簽字後以傳真、信函的形式交對方簽字蓋章;如有例外需要,須總經理特批。

第二十二條 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第二十三條 合同蓋章生效後,應交由合同管理員按公司確定的規範對合同進行編號並登記。

第二十四條合同文本原則上我方應持單份,至少應持二份,合同文本及複印件由財務部、辦公室、法律顧問、具體業務部門等各部門分存,其中元件由財務部門和辦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條 非書面合同代用單也視作書面合同,統一予以編號。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 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條 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應根據合同編號各立合同台帳,每一合同設一台帳,分別按業務進展情況和收付款情況一事一記。

第二十八條 有關部門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彙報並通知法律顧問。

第二十九條 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業務,應當拒絕付款:

1. 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採用非書面合同代用單的;

2. 收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

第三十條 付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財務部門應當督促付款單位出具代付款證明。

第三十一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審核簽字認可,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後,再轉財務審核付款。

第三十二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工程合同的有關技術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的訂立流程經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法律顧問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方可。

第三十四條 我方變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雙方的協議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按規定經審核後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五條 有關部門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在三天內向公司總經理彙報並通知法律顧問。

第三十六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覆應符合公文收發的要求,掛號寄發或由對方簽收,掛號或簽收憑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交由辦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辦法規定的管理範圍。

第三十八條 合同變更後,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九條 合同作為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祕密。

第四十條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應當根據所立合同台帳,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彙總各自的工作範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由法律顧問據此統計合同訂立和履行的情況,並向總經理彙報。

第四十一條各有關人員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以及合同流轉單等)按合同編號整理,由法律顧問確認後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不得隨意處置、銷燬、遺失。

第四十二條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並逐步將合同簽約率、合同文本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台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成績考核範圍。

第六章 責任

第四十三條 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彙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四十四條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偉凡公司本部和各部門。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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