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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昆明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辦法是有關機關或部門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規、規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問題提出具體做法和要求的文件。下面小編為大家分享昆明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昆明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昆明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台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台,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四條 市客運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的行業管理。其所屬的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負責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呈貢區範圍內網約車的具體管理工作。

其他各縣(市)區網約車行業管理由同級人民政府的客運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管理工作由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實施,業務上接受市客運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做好網約車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網約車平台公司

第五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在本市註冊登記;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台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税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網絡服務平台數據庫接入公安機關和客運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平台;

(四)在服務所在地設立服務機構,擁有保障服務的辦公場所、培訓教育場所、企業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包括駕駛員培訓教育、考核獎懲、車輛檢測維護、網約車服務評價和乘客投訴處理等制度;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應當向服務所在地客運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省級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報告;

(三)具備互聯網平台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税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説明,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説明,依法建立並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四)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和委託書;

(五)本市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台、僑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台、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備案情況説明;

(六)在服務所在地的辦公場所、培訓教育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信息;

(七)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八)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九)建立網約車服務評價體系的説明材料,駕駛員培訓教育、考核獎懲、車輛檢測維護、乘客投訴處理等有關制度文本;

(十)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客運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範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八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經營許可有效期為8年。期限屆滿擬繼續經營的,應當在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客運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以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等為依據作出許可。

取得、變更、註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備案。

第九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服務所在地客運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説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及駕駛員

第十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衞星定位裝置和能向公安機關發送應急信息的應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的安全性能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及相關規定;

(四)持有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行駛證,車輛初次註冊登記時間不超過4年;

(五)燃油(氣)車輛軸距2650毫米以上,車輛購置税的計税價格10萬元以上;

(六)新能源汽車軸距2600毫米以上,續駛里程200千米以上;

(七)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八)在車身兩側前車門或車輛前擋風玻璃右上側,噴塗或粘貼明顯的運營標識;

(九)投保交強險、賠付額度不低於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應當由網約車平台公司向服務所在地客運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

(三)安裝車輛衞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證明;

(四)機動車購置税發票;

(五)車輛投保證明;

(六)車輛所有人為網約車平台公司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經辦人身份證明;車輛所有人為其他企業的,還應當提供與網約車平台公司簽訂的有效委託協議;

(七)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應當提供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及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與網約車平台公司簽訂的有效委託協議;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客運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車輛出具審核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審核意見將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由客運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對不符合條件的車輛,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依據車輛使用年限確定,最長不超過8年。

第十三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本市户籍或者本市居住證;

(二)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C1以上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男性年齡60歲、女性年齡55歲以下,身體健康;

(四)5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的記錄;

(五)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六)無暴力犯罪記錄;

(七)經服務所在地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從業資格考試合格;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應當由網約車平台公司向客運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申請表;

(二)本市户籍或者本市居住證及身份證明;

(三)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

(四)國中以上畢業證或學歷證明;

(五)服務所在地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健康證明;

(六)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的材料;

(七)無暴力犯罪記錄的材料;

(八)駕駛員與網約車平台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協議;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客運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條件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申請人,到指定地點參加考試。考試合格的,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取得、變更、註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備案。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十六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建立服務標準和規程、車輛檢修、駕駛員守則、安全行車、學習和業務培訓、營運管理、服務質量管理、投訴舉報等制度;

(二)通過網約車平台及服務終端,對車輛運行和服務過程進行實時動態監控,保證線上提供的駕駛員、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車輛一致;

(三)平台數據庫向服務所在地公安機關和客運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平台實時傳輸運營動態數據,確保數據信息真實、完整;

(四)提供不間斷運營服務,並明確服務項目,公佈服務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如實記錄車輛、駕駛員服務信息;

(五)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公佈計程計價方式,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六)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接入平台的車輛按規定噴塗或粘貼明顯的運營標識,對車輛定期檢查、保養、按規定進行安全性能檢測;

(七)承擔駕駛員甩客、故意繞道等服務問題的管理責任,對乘客提出的服務質量問題及時調查處理並在7日內作出答覆;

(八)對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

(九)按照規定組織實施駕駛員繼續教育,開展崗前培訓、業務培訓和日常教育指導;

(十)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十一)不得組織或幫助他人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十二)保障用户對所採集信息的知情權,採集信息不得超越網約車業務所需範圍;

(十三)除配合國家機關行使監督檢查權或刑事偵查權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個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四)依法配合相關部門開展調取查閲數據信息等工作;

(十五)與駕駛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為駕駛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簽訂的合同或者協議不得以任何方式減輕或者免除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向乘客承擔的承運人責任;

(十六)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十七)對乘客提出的服務質量問題及時調查處理並在7日內作出答覆;

(十八)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八條 網約車駕駛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服務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經營許可的車輛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二)通過網絡預約方式承運,不得巡遊攬客,不得在巡遊車候客區域候客;

(三)執行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主動告知乘客本次運營費用,並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四)按照服務平台生成的訂單提供運營服務,不得拒載或中途甩客;

(五)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六)不得將車輛交給無從業資格證、未經從業資格註冊的人員營運;

(七)保持通訊設備暢通;

(八)無法提供運營服務時,及時上報平台;

(九)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乘客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

(二)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等違禁物品乘車;

(三)文明乘車,不得吸煙和拋置廢棄物,愛護車輛衞生、設施和標誌;

(四)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車的,應當有人陪護;

(五)按照規定支付車費及乘車途中所經路段發生的合法徵收的道路、橋樑費;

(六)遵守預約服務規定,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乘車;

(七)要求駕駛員送還遺失物品的,支付運輸費用。

違反前款規定的,駕駛員有權拒絕服務。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市客運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約車的管理工作,制定網約車規範運營服務相關政策和規定。服務所在地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負責網約車運營狀況的日常監管,定期調取平台的運營數據並對調取的數據進行核對。

第二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台發佈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佈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並配合相關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台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範、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税務、工商、質監、網信、環保、科技、旅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客運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公佈受理投訴的電話、信箱、電子郵箱等,接受投訴和監督。

乘客對網約車平台公司答覆不滿意或在辦結時限後未收到答覆的,可以向客運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投訴,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配合調查。

第二十三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並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時將網約車平台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條 出租汽車協會應當建立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二十五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聯合監管機制,制定聯席會議、信息互通、線上監管、聯合執法、案件移送、失信懲戒、媒體披露、信譽考核等工作制度。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由客運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依法查處。

第二十七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及駕駛員有違反本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為的,由客運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八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有價格違法、價格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的,由發展改革、工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 對監管中發現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環保、商務、國税、地税、質監、人民銀行、網信、通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xx年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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