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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閉民間舉報不利於“公民社會”的形成演講範文

關閉民間舉報不利於“公民社會”的形成演講範文

因為涉嫌違反《刑事訴訟法》,瀋陽首個民間舉報網站———“中國舉報網”被關閉了。從創建到關閉,這個網站的“壽命”總共1個月零7天。(《華商晨報》 XX年09月06日)

關閉民間舉報不利於“公民社會”的形成演講範文

遼寧省通信管理局下發的《通信網絡斷開接入決定書》寫道:經瀋陽市公安局檢查認定,你開設的“中國舉報網”涉及的以電子郵件形式,接受羣眾舉報信息並轉交有關職能部門,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個人無權受理公民舉報和對舉報內容進行核實,屬違法行為。根據遼寧省通信管理局《斷開違規使用和經營通信網絡接入管理辦法》第三條五款之規定,決定從XX年8月27日起,斷開對你單位的通信網絡接入服務。

筆者查閲了《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從該規定來看,單位和個人有權利和義務向司法機關報案或者舉報犯罪,但並沒有禁止單位和個人向其他個人舉報犯罪,按照“公民權利法無禁止即自由”的法理,怎麼也推導不出“個人無權受理公民舉報和對舉報內容進行核實”及開設舉報網站屬違法行為的結論。因此,只要不從事傳播黃、賭、毒及危害國家安全、侵犯他人名譽等違法犯罪活動,任何公民個人和單位都可以開設民間舉報網站。當然,民間舉報網站在從事監督過程中可能涉及到對公民名譽權的侵犯,但這不是取締其的理由,因為如果網站涉嫌侵權,完全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

相反,關閉舉報網站涉嫌對公民言論自由和監督權利的侵犯。《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的自由,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因而,公民在向國家機關舉報犯罪的同時,向其他公民和媒體舉報犯罪以尋求援助,其他公民有權接受這種舉報進行核實,都是公民行使正當權利的體現,關閉舉報網站在某種意義上講就是剝奪的公民言論自由和監督權利。而且,如果按照遼寧省通信管理局的邏輯,中央電視台“焦點訪談”和進行了輿論監督的各大媒體全部最好關門了事,見義勇為者也趁早回家,因為他們不是國家司法機關,而他們監督和與犯罪鬥爭的前提大多是要有公民的舉報和求助及進行核實,而這是“屬違法行為”,多可怕的一頂帽子!

開設民間舉報網站非但不違法,而且還更有利於對公民權利的保障和實現對權力的監督。我們看到,近些年來,民間舉報網站藉助網絡的力量,在反腐敗鬥爭中起到了國家機關和傳統媒體不可代替的作用,受到民眾的廣泛歡迎。民間舉報網站為湧現更多負責任的公民,培育監督政府和在更大程度上自立、自主、自我管理的“公民社會”開闢了廣闊的空間和渠道。中國輿論監督網對山東省濟寧市副市長李信的腐敗行為的揭露有力地説明了這一點,正是該網站的揭露,引起了有關部門的高度,李信才得以被及時查處。

因而,用對《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來解釋關閉民間舉報網站的理由是掌握權力的部門的一種權力話語霸權和“強盜邏輯”,其本質是懼怕公民權利意識的崛起和貪戀權力對社會控制的無所不能,其結果必然會打壓正在形成的“公民社會”。筆者建議,“中國舉報網”的創辦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爭取自身的合法權利。

通聯: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郵編:341000

關閉民間舉報不利於“公民社會”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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