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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道的推定公信力演講範文

媒體報道的推定公信力演講範文

引起我對媒體報道的推定公信力問題的思考起源於,《新京報》的一場訴訟。據報道,近日,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對電視連續劇《紅樓夢》中“賈赦”的扮演者李頡名譽權糾紛案,進行公開宣判,未經核實誤報李頡已去世的《新京報》報社,被判在原侵權版面及位置向李頡刊發致歉聲明,並就其工作、生活現狀刊發文章,同時賠償精神損失費一萬元。

媒體報道的推定公信力演講範文

《新京報》在訴訟中稱,關於“李頡已去世的消息”,他們是從《新浪網》《留言版》欄目《影視藝術人生緊急尋找〈紅樓夢〉當年劇組人員》一文中得知的。他們刊發此文的本意是為了讚揚和追憶包括李頡在內的劇組演職人員,出發點是好的,對因此而給李頡造成的不利影響,他們表示歉意,事發後,他們又就原告的現狀再次撰寫了文章,並向李頡本人進行了書面致歉,對原告並沒有主觀的惡意,因此不同意李頡的訴訟請求。

儘管《新京報》以在《新浪網》作為一個抗辯理由,但從我國現有的法律來看,法院的判決是有根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的一個司法解釋規定:“新聞媒介和出版機構作品,當事人以者侵害其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XX年新聞出版署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報刊摘轉稿件管理的通知》規定:“報刊摘轉新聞報道或紀實作品等稿件應堅持真實性原則,對其摘轉內容的真實性負有審核責任。摘轉正式出版物的稿件也應核實真偽。稿件失實一經發現,應及時公開更正,並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影響。"這些規定都明確了者對於稿件也負有核實責任。所以,新聞媒體除了國家機關的正式文書等情形外,在中對於摘轉內容的失實在擴大範圍內要承擔責任的。同樣,在傳統的英美法的誹謗法裏,對於新聞媒體傳播內容的真實性實行的是嚴格責任,也就是無過錯責任。對媒體提起誹謗指控只須滿足3頂條件:作品已經發表,説的是自已,有損害自已名譽的內容。 因此,媒體對摘轉內容的失實侵犯他人名譽也不能免責。

然而,這樣的規定對於公民的名譽權的保護是周全,卻對民眾的知情權與言論自由的保護卻失之偏頗,過份求責於媒體與民眾,可能使這兩者之間失衡。理由有二:一是在我看來,新聞媒體其他媒體的新聞報道事實上是滿足公民知情權的一個重要體現。某一媒體的受眾畢竟有限,要讓更多的民眾知曉新聞事件,滿足公民的知情權,其他媒體的行為必不可少。但是,如果每一個的新聞報道都要該新聞媒體去核實,否則其就有過錯,要對摘轉內容的失實負責任,在事實上媒體是無力做到的,其結果只能是使媒體畏葸不前不敢,損害的只能是公民的知情權。二是公民享有言論自由,可以對國家事務和事關公共利益的新聞事件進行自由評論,同樣,公民對於新聞事件的評論要引用新聞媒體的報道,時下流行的時評的寫作方式最好地説明了這一點。然而,引用新聞媒體的報道同樣是行為,如果説每個公民對新聞事件在發表評論前都要核實清楚,否則就要對摘轉內容的失實負責,這也是作為個體的公民根本無法做到,其結果也只能是損害公民的言論自由。

因此,筆者提出媒體報道的推定公信力的命題。其內涵是指對於合法成立具有報道權的新聞媒體,其公開發表的報道法律賦予其推定公信力,其他媒體和公民該新聞報道除非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對於摘轉內容沒有核實的義務,對其內容的失實也不任何負責。這裏故意或重大過失主要是指,己有事實表明該報道失實或報道中的有關利害關係人己對報道表示異議或報道含有侮辱人格尊嚴的詞語及報道明顯不符邏輯和正常人的思維等情形下,的媒體執意要或不經核實,該的媒體就應在擴大影響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當然,這並不意味公民的名譽在擴大範圍內得不到保護,對於因為內容的失實的報道擴大了影響造成的損害,這種損害的根源仍是原刊登報道的媒體和作者造成的,理應由他們承擔。

筆者提出這個命題的理由除了上述所講要在公民的名譽權的保護和民眾的知情權與言論自由的保護達到一種平衡外,還在於合法成立的新聞媒體對其公開發表的報道,作者與原刊登的媒體都有核實的義務,其他媒體和公民當然有理由相信該報道是事實。

但是,僅僅提出媒體報道的推定公信力的命題而沒有其他的配套措施還是遠遠不夠的。因為,作者與原刊登的媒體要對的媒體因為擴大的影響承擔責任,又造成了新的利益不平衡。筆者認為,要在作者與原刊登的媒體和媒體之間達到利益的平衡,就必須引入報酬制度。媒體在其他媒體的新聞報道及有其他作品時,要向作者支付稿酬,向原刊登的媒體支付費用,這是對作者及媒體勞動的尊重及對其承擔風險的一種利益平衡。如果媒體未支付稿酬和費用的,一旦報道或其他作品涉訟,媒體自行在擴大影響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然而,從我國現行的《著作權法》來看,時事新聞不受該法保護,時事新聞並不需要對作者支付稿酬及原刊登的媒體支付費用。就是對紀實文學及其他受《著作權法》的作品,即使法律明文規定要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但在實踐中執行的很不到位,不支付報酬成為了普遍現象,支付報酬的倒成了例外。因而,推行媒體報道的推定公信力的制度,這些規定及現象必須改變。

通聯: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郵編:341000

媒體報道的推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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