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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務人員構建和諧社會演講稿範文

最新税務人員構建和諧社會演講稿範文

税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憑藉政治權力,按照税法規定的標準,強制地對社會產品進行分配,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手段。税收是國家賴以生存的保障,國家沒有税收作保障,和諧社會就無從談起。税收因為要將一部分社會剩餘產品或一部分既得利益從納税人所有轉變為國家所有,涉及到單位特別是個人的切身利益,所以,這就要求賦予徵税權力的税務機關必須切實履行税收政策,公平、公正執法。

最新税務人員構建和諧社會演講稿範文

如果税務機關執法不公,不僅不能營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社會環境,更重要的是容易引發社會矛盾,產生不和諧的因素;税收具有調節經濟的重要職能作用,如果執行政策走調,就不能使税收調節達到預期的目的,也達不到經濟和諧發展的要求;作為税務機關是代表國家行使徵税的權力,執法形象、執法素質如何直接影響的是執法效果,如果執法不文明、執法違法,只能加劇社會的不和諧。

和諧社會一定是法治社會。和諧社會需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諧社會需要人人遵紀守法,和諧社會更需要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文明執法、依法執法、公正執法。在現實的税收環境中,因税收政策自身因素、“用税人”、“徵税人”、“納税人”因素等不和諧的音符侵蝕着税收的法制環境。其主要表現在:

一、政策制定的不嚴肅性。税收政策的本身是用來約束廣大的納税人,但税收政策制定的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不穩定性的現象時有發生。如:營業税起徵點對越是貧窮地區越是實行低標準,似乎是在交通不便、經濟滯後的邊遠山區的個體工商户的經營狀況、經營利潤的空間要好於發達地區;個人所得税的個人“生計費用”的扣除標準上,法律規定了一定的彈性,有的地方在此基礎上又進行了上調,標準執行普遍是經濟發達的地區比貧窮的地區標準要高;對資源税中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徵收權下放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税源基礎薄弱的省份當然不願放棄合法取得財政收入的機會,連“毛石、沾土”等都要實行“燕過拔毛”政策等等。

税務處罰更為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營造了彈性空間。按照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什麼情況下免於處罰,什麼情況下從輕處罰,什麼情況下減輕處罰都作了明確的界定,除此以外的税收違法行為税務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比例或額度內進行自由裁量。在執“罰”過程中,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處罰與否、罰多罰少本應視其違法情節,卻為當地經濟環境所左右:對經濟寬餘的地區一般是實行不罰或少罰政策;對經濟拮据的地方,執法機關也為了其自身的既得利益,處罰是“就高不就低”。如此一鬆一緊的不公正待遇,必然會形成惡性循環:使得身處劣勢的貧窮地區更加舉步維艱,而身處得天獨厚條件的富蔗地區還要“放水養魚”,必然“築巢引鳳”, 外來投資一邊倒。“自然經濟”的發展,必然會加大“城鄉差距”。

二、政策執行的不公正性。依法徵税是税務人員的天職,但“徵税”在有的時候難以做到“依法”,其中有税務機關和税務人員自身的因素,也有社會不良風氣的干擾。

1、税務人員“面情”觀點嚴重,法紀觀念淡薄。税收政策最終是要依靠税務人員來落實,而人是有感情的動物,是生活在現實社會,而非真空中。所以在執法的過程中很難真正的實現自我“超脱”。在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領域,是行政執法機關的天下。雖然中國的法制不健全只是一個方面,但更重要的在某些人的眼裏,法律成了其個人行使權力的工具,“以言代法”、“以權代法”、“知法犯法”。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有的時候演變為因人而異、因事而異,“固定性”税收的背後體現的是一種法律“靈活性”。

如:税務機關內部人員的“私人税收”、“親戚税收”實行“近水樓台先得月”的政策,因為“要合羣”、“要兄弟感情”;對有頭臉的政界要員的“沾親帶故”税收,則看其“臉色”和“管事”的大小行事,因為單位要“生存”、領導要“位子”,不得不“瞻前顧後”、“察言觀色”。剩下的就是“無牽無掛”的納税人,要麼“死纏硬磨”、耍狠施潑,要麼實行“感情投入”,要麼老老實實的聽話。對這一類的弱勢羣體,税務執法人員總是鐵面無私:嚴格依法行政、應收盡收、應罰盡罰。還有一類明智的納税人:按規定履行義務、按規定享有權利,不惜代價請“高手”進行税收籌劃。最終是“老實的、不懂政策的納税人吃虧”。

2、地方行政干預。税務機關作為行政執法機關,獨立依法行使税收執法權,但現有的行政體制,特別是地税機關,税務經費收入有求於地方、領導的任免地方有“建議權”,所以執法受地方政府的牽制,極大影響了税務機關正常的依法行政活動。如:地方政府對納税人上訪,尤其是對集體上訪,總是從穩定大局出發,出面干涉税收工作。從某種程度上講,慫恿了納税人的違法行為,納税人從中“受益”後,形成了遇事找政府的惡性循環,而不去尋求複議或訴訟的正當救濟途徑。又如:為了招商引資,地方政府將税收作為營造寬鬆環境的突破口,實行税收“打包”或違背税收政策搞減免等等。

3、地區間的税務執法大相徑廷。特別是在個體、私營企業以及個人的税收上,由於這一類的納税人普遍未建賬,收入很難核實,所以在税款的核定上地區間的懸殊較大,並且其基本的走勢是農村高於縣城,縣城高於城市。甚至於在財政收入形勢好的個別地方,對車輛税收、私房出租等個體(或個人)税收幾乎無人問津或收個“毛皮”,形成大量的漏徵漏管。如:某縣當地的個體運輸業户的車輛20%都已不在本地上户,並且車輛的營運證也不是業户本人。納税人為什麼要如此作?其中的一個主要原因是當地税務機關是嚴格依法徵收,相對於外地税負過重;又如納税人利用税務機關為了收入任務的心理和管理上的漏洞,對建安等勞務的圓票上,利用地區的政策差別與税務機關蔸圈子。

4、有關部門對涉税減免、扣除項目等的認定的隨意性加大了税收的不公平性。如對下崗、失業優惠證的辦理上,個別勞動部門對在崗的、內退的、已在規定的時間以前經營的、處於領取失業金期間實現就業的等不符合條件的人員也予以辦理《優惠證》,形成了《優惠證》滿天飛。又如僱傭下崗失業人員比例的認證、殘疾證的辦理、工效掛鈎的工資基數的認定等。對這些單位來講,辦證也好,認定也好,反正也不傷害其自身利益,所以藉此機會“行善積德”、大開方便之門。由此在税收政策的執行上使税務機關處於尷尬境地。

由於税務執法不公,納税人在心裏上失去平衡。特別是在個體税收上可以説是絕大部分未作到應收盡收,所以,一種攀比的心理,使納税人不是首先考 法律是如何規定或該繳不該繳的問題,而更多是關注其他人繳或未繳、繳多繳少的問題,產生對税務機關執法的牴觸情緒,甚至於納税人發生抗税等過激行為。

三、偷税等違法行為的普遍性。在現如今的税收法制應當是比較完善的一部法律,對納税人的税收徵管,税法上都一一作了詳盡而具體的規定,但由於納税人的法律意識普遍淡薄,尤其是税收法律意識,税收違法行為比較普遍。如:納税人的建帳管理問題,税收徵管法明文規定:所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都應當建立健全賬務,對確無建賬能力的,由納税人申請,並且必須經税務機關“行政許可”,方可建立簡易收支粘貼簿,否則,税務機關就可依法予以罰款。但目前個體、私營業户既不建賬又不申請的違法現象比比皆是;又比如個體運輸以及私房出租的納税人不按規定登記、不按規定申報、不按規定繳納的現象在各地幾乎是一個共性問題。以及納税人銀行開户報告制度存在的問題等等。税務機關對企業單位的納税檢查幾乎是屢查屢有,個體工商户更是不言而喻。不能想象在一個偷逃税盛行、徵納雙方矛盾尖鋭的社會,會是一個和諧的社會;更不能想象在一個不以偷税為恥反以為榮的社會文化中,會綻放出和諧的花朵。

四、税務執法隊伍素質偏低。税務機關是執法機關,税務人員規範、準確執法的前提必須是自身要知法、懂法。近幾年來,雖然税務幹部的整體素質有了大大的提高,但由於過去在用人機制的缺陷,税務機關執法人員業務素質基礎脆弱,且年齡現亦日趨老齡化,在日常税收實踐中接觸的大多是一些簡單税收的徵收與管理,就是對簡單業務甚至於還有一部分人員不能夠“單打獨奏”;對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方面的政策,特別是涉及查帳徵收平時很少觸及,對財務會計知識知之甚少,無法勝任對複雜業務的需要;對一些電腦查賬、涉外税收等“高科技”涉税問題就更是無從談起。從現有基層税務人員結構上看,精通税收政策、財務會計知識、税收相關法律以及電腦知識的尚達不到四分之一。更有少數税務幹部執法不文明,在納税人面前盛氣凌人,在納税人中吃、拿、卡、要、報等等,嚴重影響了作為國家公務人員的形象。

如何在税收領域中營造和諧的納税氛圍?

一、加強税務幹部的素質教育,造就一支業務素質高、工作作風過硬的幹部隊伍。進一步加大税務幹部的執法培訓,以儘快適應當前税務工作的需要。對於税務執法人員一律實行崗前培訓,要堅持先培訓後上崗、不培訓不上崗、不合格不上崗,並定期組織執法人員業務培訓,執法人員嚴格實行末位淘汰制,對長期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的調離執法崗位,或實行強制脱產學習。真正使每一位税務執法的人員都能做到熟練掌握税收業務本領,造就一支召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能勝的税務執法隊伍。

進一步加強幹部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紀教育,增強廣大税務幹部反腐倡廉的自覺性,要堅持以領導幹部為重點,面向廣大税務幹部,深入開展理想信念教育,自覺抵禦各種腐朽思想的侵蝕;加強法紀教育,不斷提高法紀意識,增強聚財為國、執法為民的自覺性,加強思想政治教育,自覺抵制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極端個人主義等腐朽思想的影響;加強示範和警示教育,充分發揮先進典型的引導作用。 對個別以權謀私等腐敗幹部決不能心慈手軟、“養虎為患”,做到嚴格依法懲處,並且將處理的結果公佈於眾。對執法不文明等傷害納税人的行為,税務機關要給予執法人員予以警告、記過等行政處分。

二、增強執法的透明度,實行公開、公正執法。

1、實行政策公開,維護納税人的知情權,提高納税人的自我保護意識。

2、對納税人特別是“關係户”的税款徵收、違法處罰,欠税等情況要置於廣大人民的監督之下,實行公開辦税、陽光作業,主動、積極接受對納税人繳税、處理情況的查詢,進一步完善對納税人偷税舉報的獎勵制度。

3、以信息化技術為載體,實現管理的科學化和現代化。充分發揮計算機網絡的作用,對個體等未建賬户實行電子定税、應用計算機實行“以票控税”等。

4、加大個體、私營業户的建賬管理工作。對確無建賬能力的,必須作到商品(或產品)進、銷、存的清晰明瞭,確保國家税收“應收盡收”。

5、按照税收徵管的內在要求完善徵管體制、夯實管理基礎,實施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全面提高税收徵管的質量和效率。要按照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進一步強化税源監控,加大納税評估的力度,積極發揮納税評估的税源監控作用。

三、加大對税務人員執法違法的追究力度。

1、税務機關要明確税務人員各自的崗位和責任,嚴格執行“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形成事前、事中、事後相銜接的監督機制。

2、地方“人大”要充分發揮對執法機關的監督作用,本着“權為民所用”的態度,對税務機關和税務人員的執法違法行為及時指正,並限期整改。

3、檢察機關要積極、主動介入税務機關的執法活動,對税務人員有税不收或少收的犯罪行為,不論涉及到誰,不論是什麼原因,要一查到底,嚴厲打擊税務人員的涉税違法犯罪行為,維護税法的嚴肅性。

四、加大對税收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納税人違法行為中,對比較普遍的管理性違法行為,在規範期初可實行提醒制,對拒不改正的堅決予以嚴厲打擊;對納税人偷、抗、騙税行為一經發生就應當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通過加大對納税人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讓違法者得不償失,並且要對納税人違法犯罪行為實行公開處理,真正作到處理一個,教育一大片的震懾作用。

長期的實踐證明:對納税人違法行為一味偏袒、遷就、放縱,甚至於對正當應繳的税款還要打折扣,那麼税務機關的執法就永遠處於被動,執法質量就永遠不能提高,納税人自覺守法的氛圍就永遠難以形成。增強税法的剛性還需要各級黨政領導、税務機關及執法人員形成共識,對不論是經濟發達地區還是欠發達地區、貧困山區都要一視同仁,嚴格依法行政,讓違法者無容身之地。

五、確保税務機關獨立執法地位。

1、無論是地税部門或國税部門,從人事、經費實行徹底的垂直,以排除地方對執法的干擾,打消領導顧慮,真正使執法人員放開手腳,大膽執法。

2、儘量克服減免税等涉税事項的“第三者插足”的現象。對特殊羣體需要照顧的,實行“先徵後返”政策:由税務機關依法徵收,再由有關的部門有針對性的補償,讓弱勢羣體切身感受到國家的關愛。

六、規範“彈性”政策,確保政策一把“尺子”、一個標準。國家在出台政策是要儘量避免“雙重”標準,特別是有的地區徵收、有的地區不徵收這一類的矛盾。既便是對“自由裁量”的行政處罰,也應當作出一個明細規定:在什麼情況下處1倍、什麼情況下處5倍等,以便於執法人員“對號入座”,儘量杜絕執法的隨意性和處罰的顯失公平性。為守法的納税人營造一個公平竟爭的納税環境。

七、更新服務理念,全面推進納税服務向深層次發展。新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已賦予納税服務新的內涵,成為法定行政行為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我們要樹立現代税收服務觀,拓展對納税人服務的範圍和空間,提高完善對納税人的服務工作,建立健全文明、規範的執法服務標準和體系,以“人性化”的服務理念來引導税收工作,由滿足徵管需求為主向以服務納税人為主的轉變、向“管理服務型”和“執法服務型”的轉變,引導税務機關向服務型部門的轉變。

八、加大税法宣傳力度。大量的徵管實踐顯示,一些納税人不懂法、不守法的問題,常常是導致徵納之間出現磨擦或碰撞的主要矛盾,是不和諧現象的集中表現。税法宣傳是税務機關應盡的義務和責任,税務機關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網絡等媒體廣泛宣傳有關的税法知識,特別是新政策、新規定,做好納税人的税收政策輔導工作。

九、轉變工作思路,不但提高税收徵管質量。對税務工作的思路要由“收入型”向“質量型”方向轉變,對各級税務機關和税務幹部的考評不要動輒以收入論英雄,不能把税收收入計劃完成情況好壞作為政績的唯一標準。同時,要徹底打破現有的工資分配製度,提高執法崗位的個人待遇,執法風險與執法待遇並存,將税務執法人員的待遇與執法數量、質量掛鈎,高質量高待遇,以此激活執法人員執法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真正體現尊重人才、尊重知識、以人為本的税收管理理念。地方政府不得對税務機關下達硬性的收入任務,而應當切實履行其服務、綜合協調作用,以抓規範税務執法促收入,真正實現依法治税,營造和諧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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