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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法律意見書

離婚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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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法律意見書

xx女士:

您 好!

xx女士與其配偶婚姻糾紛一案,廣東可園律師事務所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作法律分析如下:

一、當事人確認的事實

(一)、女方希望維持婚姻關係;

(二)、雙方有兩個小孩,均不滿10歲,雙方都希望獲得小孩的撫養權;

(三)、雙方有自建住房一棟,現用於出租;

(四)、雙方有小轎車兩倆,但登記在男方父母或姐姐名下;

(五)、男方有吸毒史。

二、法律分析

(一)、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新婚姻法修正為2年)。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2、根據女方的陳述及以上的規定,男方提出的離婚理由很難成立,法院存在駁回男方請求的可能性,為了增加勝訴的可能性,建議做以下準備:

(1)、證明雙方締結婚姻的感情基礎:如在戀愛過程中的贈送禮物、雙方的信件、等其他的人證、物證、書面錄音資料。

(2)、證明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感情基礎:如目前雙方婚姻生活狀況,是否分居,鄰居對女方有利的證言,特別是男方父母要求維繫婚姻關係的證言。

(二)、對子女的撫養以對子女的成長有利為原則。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①、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③、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2、一般情況下,如果有兩個小孩的,雙方對撫養權發生爭議的,法院會判決男女雙方各撫養一個小孩,但是,有證據證明一方對小孩的成長不利的除外。所以,建議女方作如下準備:

(1)、準備子女尚在二週歲之內的證據。

(2)、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的證據。

(3)、子女一直跟隨女方生活的證據。

(4)、女方工資收入相對穩定的證據(有利於撫養子女)。

(5)、女方的學歷證明(有利於教育子女)。

(6)、女方的人格、思想素質評價情況(有利於教育子女)。

(7)、男方存在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吸毒等惡習的證明。

(8)、男方對離婚存在過錯的證據。

(9)、其它子女隨母對其成長有利的證據(如女方親屬的支持,男方父母不具有照看小孩的證據等)。

(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情況下平分,但會照顧女方和子女的利益。如果一方有轉移、隱藏、毀滅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證據侵佔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可以不分或少分。

1、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一般由以下構成:

(1)、 房產(需明確購房或建房的時間、地點;房產性質;房產購置時的合同價格或造價;購置支付房款的來源;房產證記載的產權人信息;房產有無其它抵押;該房目前實際居住人情況況。)

(2)、 存款。

(3)、 公司、企業的股權、股票。

(4)、 傢俱電器。

(5)、 貴重金屬、物品。

(6)、 車輛(汽車款型;牌照號;購買時間、有無貸款以及還貸情況、購買價值;目前車輛車籍所有人及實際使用人;目前車輛市值。)

標籤: 意見書 離婚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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