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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普高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河南普高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一、報名

河南普高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1.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報名: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3)身體狀況符合相關要求。

2.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並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校招生考試)的應屆畢業生;

(4)因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被給予暫停參加高校招生考試處理且在停考期內的人員;

(5)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報名時間、地點、辦法:

按照《河南省招生辦公室關於做好20xx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報名工作的通知》(豫招普〔20xx〕38號)文件要求辦理。

二、考生電子檔案

4.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鑑定或評語、體檢信息、志願信息、大學聯考(課程)成績信息、普通高中學生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綜合素質評價和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錄取不報到的事實)等內容。考生電子檔案須與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報考高校(專業)志願表及考生各科考試成績和考場記錄等紙介質材料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

5.市、縣(區)招辦根據教育部的有關要求和省招辦頒發的信息標準制定考生信息採集辦法,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制度和考生確認制度。

6.省招辦按教育部規定的格式建立考生電子檔案庫。考生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7.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考核工作由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的基層黨組織負責。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街道辦事處)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鑑定,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鑑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地反映在考生報名登記表中。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或其他違法違紀處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8.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9.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體檢標準按教育部、衞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衞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有關要求執行。

10.體檢工作由縣級教育行政、招生部門會同當地衞計行政部門組織實施。須指定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體檢,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成立體檢站。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有條件的省轄市可設立中心體檢站,組織所轄縣(市、區)考生統一體檢。主檢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中心體檢站)對考生體檢作出規範準確的結論,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體檢結論由主檢醫生填寫並加蓋體檢醫院(站)公章方為有效。體檢標準要向考生公佈,體檢結論於體檢結束後通知考生。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做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我省指定河南省人民醫院為終檢醫院,省招委會負責協調終檢醫院對有異議的體檢結論做出最終裁定。

11.高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要求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説明和解釋,並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佈。除患有傳染性疾病、無法完成學業的疾病及學習不能自理者以外,考生的身體狀況只要不影響專業學習和其他學習,高校不得以身體狀況為由拒絕錄取或加以專業限制。

五、考試

12.全國統考試題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命制,並由其制訂答案及評分參考。

13.全國統考試題(包括帶試題內容的答題卡、副題,下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

省級統考試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

高校自行命制的試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祕密級事項管理。

14.省、省轄市、縣(市、區)招辦和有關高校均須按國家規定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完善安全保密規章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督和檢查,建立健全應急反應機制、晝夜值班巡邏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確保安全保密工作萬無一失。一旦發生失(泄)密事件,事發單位須在第一時間直接報省招辦,並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範圍的進一步擴大。省招辦接到報告後須立即報省招委會和教育部。

15.考點設在縣(市、區)政府所在地,安排在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點。若因特殊情況需要在縣(市、區)政府所在地以外增設考點的,須報省招辦批准。考務工作按照教育部及我省的有關考務管理規定執行

16.我省大學聯考科目設置為“3+文科綜合/理科綜合”。“3”為語文、數學(分文科數學、理科數學)、外語(課程)(含聽力),是考生必考科目;文科綜合(包括政治、歷史、地理)和理科綜合(包括物理、化學、生物),由考生根據本人情況選考其一。“文科綜合/理科綜合”每科滿分為300分,其他各科滿分均為150分,總分滿分為750分。

報考體育教育、社會體育、藝術類專業的考生,除參加文化科目考試外,還須通過相應的專業考試,專業考試由省招辦組織安排。

17.全國統考科目中的外語分英語(課程)、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6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我省外語考試使用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命制的含有聽力試卷(其中筆試部分120分,聽力部分30分),考生聽力部分的測試成績不計入總分,作為單獨的一項成績在錄取時提供給高校參考。非聽力部分120分調整為150分,調整換算辦法:按考生非聽力部分的卷面成績乘以1.25,換算為外語科目成績。

我省今年暫不組織報考外語專業考生的口試工作。

18.全國統考於6月7、8日舉行,具體安排如下:

6月7日

6月8日

9:00—11:30

語文

文科綜合/理科綜合

15:00—17:00

數學

外語

19.除外語科目的非英語語種外,其他統考科目實行網上評卷。評卷工作按教育部有關規定,由省招辦負責組織實施。

20.考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憑準考證到市、縣招辦指定地點領取本人的大學聯考成績證書。

21.考生對成績有疑問的,可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報考所在地的縣(市、區)招辦登記申請成績複核。複核工作由招生部門組織進行,核查是否漏評、分數合計是否有誤,不復核評分寬嚴。考生在規定時間內到當地縣(市、區)招辦領取複核結果。

22.考生答題卡由省招辦按國家祕密級材料管理保存至考試成績發佈後半年。未經省招辦批准,任何人不得接觸考生答題卡。保管期滿按祕密級材料處理辦法集中銷燬。

六、招生章程

23.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我省有關規定製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佈有關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表述規範,且經高校的主管部門審核備案。招生章程經審核備案後方能向社會公佈,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要確描述本校的辦學類型、層次,使用與辦學許可證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學校名稱,不得使用簡稱。學校法定代表人對本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高校須按教育部規定的時間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陽光大學聯考”招生信息發佈及管理平台(以下簡稱“陽光大學聯考”平台);高校主管部門須在育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對所屬高校招生章程的審核、備案工作。

24.高校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分校、校區、經學校主管部門批准的專業辦學地點及所含培養專業類別等均須註明),層次(本科、高職或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在有關省(區、市)分專業招生人數及有關説明,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培養對外語的要求,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如有無相關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學費標準,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聯繫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有關高校制定的特殊類型招生辦法須符合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

25.高校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經主管部門審定的招生章程在本校網站公佈,並通過“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計劃網上核對系統”填報本校公佈招生章程的網址,我省招辦向社會公佈高校招生計劃時一併公佈高校網址。河南省招生辦公室網、河南招生考試信息網鏈接教育部“陽光大學聯考“平台,以便考生查閲高校招生章程等有關內容。高校未按時在“陽光大學聯考”平台傳送招生章程或其內容不全、未經高校主管部門審核備案而產生的有關問題,由招生學校負責處理。

七、填報志願

26.考生志願在網上填報。網上填報志願分三次進行:第一次在6月25日—28日,填報提前批、國家專項計劃本科批和專升本志願;第二次在6月30日—7月4日,填報本科一批、地方專項計劃本科批、本科二批和對口生志願;第三次在7月6—10日,填報本科三批和高職高專批志願。考生必須在規定時間段內完成志願填報,考生網上志願以保存的為準,填報截止後將無法更改。

27.考生網上填報志願後,須履行書面簽字確認手續,即:由縣(市、區)招辦依據考生網上保存的志願信息打印出志願表,由考生本人在規定時間內簽字確認,並存入考生檔案。志願經考生簽字確認後,錄取時不得放棄;未經考生書面簽字確認的信息,不作為投檔依據;考生確認後的志願信息任何人不得改動,否則,將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28.考生依據省招辦公佈的招生專業計劃,認真閲讀有關院校的招生章程,按有關規定和要求選擇高校和專業。志願要由考生本人填報,家長、老師、同學及其他任何人不得代生填報。因考生本人填報失誤造成的後果,由考生本人承擔。各級招辦和中學要組織力量,加強對考生志願填報的政策解讀和技術指導。

29.考生志願分為提前批、國家專項計劃本科批、本科一批、地方專項計劃本科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和高職高專批等七個批次。

填報專項計劃志願的考生,必須符合我省規定的相應條件並通過資格審核認定。

民族預科班志願在相關批次單獨填報,經省招辦審核、公示合格的少數民族考生可填報相應批次的1個民族預科班學校志願。

定向就業招生專業在本科一批、本科二批的必須填報在相應批次所規定的位置;其他批次定向就業招生專業填在相應批次的第一院校志願欄中。學生錄取為定向生後,入學報到前應與培養學校和定向就業單位簽訂定向就業協議。填報定向西藏志願考生在志願簽字確認時同時遞交定向西藏就業保證書。

30.自主招生考生志願設置在本科一批,已取得自主招生資格的考生(含參照自主招生錄取的高校專項計劃資格合格考生)、可以填報1個相應自主招生高校志願,1-5個專業和是否同意調劑(專業)。個別自主招生高校在提前批錄取(未安排本科一批計劃),考生選報該類高校自主招生志願應填報在提前批第一志願。

已取得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報考資格的考生,所選報的與其資格對應的高校均須填報在自主招生志願欄內。

31.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實行平行志願,考生可以填報1—6個高校志願,1-5個專業和是否同意調劑(專業)。

提前批、國家專項計劃本科批、地方農村專項計劃本科批、本科三批和高職高專批第一志願可以填報1個高校志願、1-5個專業和是否同意調劑(專業);第二志願為平行志願,可以填報1-4個高校志願,每個高校志願可以填報1-5個專業和是否同意調劑(專業)。

在提前批志願中,考生只能從體育、藝術、軍事(含國防生)、公安、司法以及其他有特殊招生要求的普通高校中選報其中一類,不得兼報。

32.藝術類考生志願分本科、專科兩個批次。其中:本科批次分A、B兩段,每段可按順序填報2個高校志願,每個高校填報1個專業和是否同意調劑(專業);專科批次可按順序填2個高校志願,每個高校填報1個專業和是否同意調劑(專業)。

33.對生源不足的高校進行網上徵集志願。未被錄取的考生可以重新在網上填報1-6個平行的高校志願(藝術類徵集志願除外),每個高校可以填報1-5個專業和是否同意調劑(專業)。

八、錄取

34.高校錄取新生工作在省招委會領導下,由省招辦組織實施,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各高校須採取遠程異地方式開展錄取工作,並保證錄取期間與省招辦通訊聯絡暢通。

35.錄取工作分批進行,依次為提前批、國家專項計劃本科批、本科一批、地方專項計劃本科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和高職高專批。體育和藝術類本科(其中藝術類本科分為A、B兩段,原則上,B段為獨立學院、民辦院校,其他高校為A段)、軍隊院校、國防生、公安類專業、司法類專業、航海類專業、免費師範類、免費醫學定向就業類、外國語言文學類(非英語)專業(小語種),以及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國際關係學院、北京電子科技學院、香港中文大學、香港城市大學等按教育部統一規定、有特殊招生要求的高校或專業參加提前批錄取;“211工程”院校和經我省批准的高校本科專業參加本科一批錄取;獨立學院、民辦院校的本科專業參加本科三批錄取;其他高校的本科專業參加本科二批錄取;體育、藝術類專科專業與本科二批同時間錄取,兼報普通類者,優先錄取體育、藝術類,後錄取兼報的普通類;本科院校專科班和高等專科學校、高等職業技術學院、短期職業大學(地方大學)、本科高校設置的二級職業技術學院、民辦高校高職高專專業、成人高校普通專科班等參加高職高專批錄取。高校中外合作辦學專業與本校其他專業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按教育部規定,同一高校、同一專業、同一學歷層次的全部招生計劃,在我省須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學校如有特殊需要希望調整錄取批次,應書面報省招辦,經研究後確定錄取批次。

36.國家專項計劃本科批和地方專項計劃本科批均執行本科一批分數線。國家專項計劃本科批安排在提前批結束後,本科一批開始前投檔錄取;地方專項計劃本科批安排在本科一批結束後,本科二批開始前投檔錄取。省招辦按照高校專項計劃120%的比例投檔,高校在提檔線上依據考生投檔總分和專業志願順序錄取。未完成計劃公開徵集志願,徵集志願仍完不成的可降分錄取。

37.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在本校調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計劃的,可在本校調檔分數線下20分以內、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補充投檔,定向西藏的可在本校調檔分數線下40分以內補充投檔。高校根據考生定向志願擇優錄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業招生計劃,本科一批和本科二批根據計劃餘額公開徵集志願或就地轉為非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後公開徵集志願,其餘各批則就地轉為非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執行。

38.民族預科班招生隨高校相應的批次錄取。本科預科班、專科預科班、民族班錄取分數線分別不得低於所在批次有關高校提檔分數線以下80分、60分、40分。我省高校如果生源不足,剩餘計劃全省統一調整使用。

39.省招委會根據各錄取批次招生計劃數和考生的統考成績,按文、理科分別劃定各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並分別劃定藝術及體育類本、專科專業分數線和文化分數線。在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根據投檔比例,省招辦向高校投放考生電子檔案。

40.自主招生志願投檔時,根據入選資格考生(含已取得“高校專項計劃”報考資格、高水平運動員和藝術特長生資格考生)大學聯考成績總分、高校給予的優惠分值和高校模擬投檔線向高校投檔錄取,模擬投檔線按照本科一批招生所有高校在我省最終確定的投檔比例測算生成。

自主招生志願投檔並確定錄取名單後,再進行本科一批平行志願投檔。

41.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平行志願投檔,省招辦按計劃數105%以內適當比例向高校提供上線生源情況,高校應根據本校計劃和生源分佈情況,合理提出調檔比例意見,省招辦根據高校調檔比例意見進行模擬投檔。高校根據模擬情況,最終確定調檔比例,省招辦根據高校最終確定的調檔比例進行正式投檔。

其他批次第一志願批量投檔比例,省外高校在本校招生計劃數的120%以內、本省高校在本校招生計劃數的110%以內確定。除第一志願批量投檔外,補充投檔和其他志願投檔均按高校計劃餘額1:1投檔。

42.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平行志願投檔後不再補充投檔,計劃餘額統一徵集志願。其他批次第二志願平行志願投檔後,可根據計劃缺額情況進行不超過兩次的批量補檔,未完成的計劃餘額統一徵集志願。省招辦在每批投檔結束後,向社會公佈計劃餘額,公開徵集志願。對計劃餘額不大的高校,在分數線上徵集志願;對計劃餘額大的高校徵集志願時降分備檔。徵集志願後線上生源仍不足的,降分投檔,降分幅度一般不超過20分。當次徵集志願的計劃只按考生當次所報的徵集志願投檔。

43.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新生錄取工作。高校按照向社會公佈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並將普通高中學生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作為學校招生錄取時的重要參考。高校招生章程中有關內容與國家和我省規定不相符的,以國家和我省規定為準。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並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確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省招辦負責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為。

44.高校錄取新生須按照遠程網上錄取的規定程序,按時完成調檔、閲檔、審核、預錄、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環節工作的高校,省招辦應主動與之溝通,對無故拒絕聯繫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省招辦可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照該高校計劃數及錄取規則從高分到低分順序將考生電子檔案設置為預錄取狀態,同時書面通知該高校,並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

45.除軍事、國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專業)外,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高校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

46.要切實加強對調整計劃使用的管理和監督。高校要集體研究決定本校調整計劃的使用,並負責處理有關遺留問題。高校不得降低錄取標準指名錄取學生,嚴禁利用調整計劃指名錄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與錄取掛鈎的任何費用。

高校對生源計劃的調整一律使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在網上進行。高校未完成的生源計劃,須在生源計劃所在地公開徵集錄取。

省招辦根據高校提出的調整計劃數及使用的有關要求,經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中核實確認後,於同批次投檔前投放,並在高校所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按照考生志願依高分到低分順序進行投檔。

47.下列考生可在統考成績總分基礎上加2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烈士子女;

(2)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

48.下列考生在統考成績總分基礎上加1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

(2)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台灣省籍考生、僑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屬。(入選國家“千人計劃”和省“百人計劃”的海外高層次留學(課程)人才的中國籍子女,參照此條執行。)

49.下列考生可在統考成績總分基礎上加5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少數民族考生;

(2)20xx年12月31日(含)之前遷至移民安置區的南水北調中線工程丹江口水庫移民考生。

50.第47條、第48條、第49條加分規定不累加計算,即同時享受兩種以上可以加分投檔的考生只按加分較多的一項計算,最多不超過20分。符合以上加分規定的考生,須經過本人申報,省、省轄市、縣(市、區)招辦審核,並經省、省轄市、縣(市、區)招辦及學校逐級公示後方予認可。未經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項目、分值不得計入投檔成績並使用。

51.對各批(不含藝術、體育等提前批)第一志願填報農、林院校的考生,以及招飛檢測和政審合格、報考軍隊院校飛行與指揮專業的考生,如該生源不足,可在錄取控制分數線下20分內投檔。

省外農林院校對此項規定是否認可,須在報送生源計劃時明確意見,我省將隨生源計劃一併向社會公佈。

52.下列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由高校優先錄取:

(1)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

(2)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一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

(3)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

(4)農村户口的獨生子女。

53.對大學聯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54.高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標註錄取類型後,報省招辦核准,並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增補或調整相應計劃。省招辦核准後形成錄取考生數據庫,並據此打印相應錄取考生名冊、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確認表僅在本科三批獨立學院和民辦高校使用),加蓋省招辦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有關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予以備案,並寄送給錄取高校。高校根據省招辦遠程錄取網上核准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錄取通知書,經校長簽發並加蓋本校校章後,連同省招辦提供的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有關入學報到須知和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併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高校、中學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押考生錄取通知書。

省招辦和高校須將有關錄取結果向社會公示,向考生提供錄取信息、公開諮詢及申訴渠道。

55.考生紙介質檔案(包括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檔案和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志願表),由縣(市、區)招辦統一管理,不得交由中學代管。檔案材料必須齊全、完整。已錄取考生的紙介質檔案經縣(市、區)招辦密封后,由考生本人憑錄取通知書、准考證、身份證到縣(市、區)招辦領取,報到時交給錄取高校。領取檔案時考生和縣(市、區)招辦工作人員雙方要履行簽字手續。

各級招辦要加強對紙介質檔案的管理,不得將未經省招辦核准錄取的考生檔案提供給高校或個人。檔案保存期為錄取結束後半年,保存期滿縣(市、區)招辦將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檔案退回其畢業中學,大學聯考報名登記表、志願表、體檢表(卡)等按祕密級材料銷燬。

56.對屬於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

57.我省普通高校錄取的本省新生,入學後一律不辦理户口遷移手續。錄取新生屬農業户口的,憑錄取通知書和户籍部門要求的有關證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就地農轉非手續。被外省高校錄取的新生,按國家規定執行。高校所在省不要求遷户口的,可不辦理户口遷移,可比照本省高校的辦法辦理就地農轉非手續。學生畢業後,憑《畢業證》、《就業報到證》、接收單位證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户口遷移手續。

58.考生收到錄取通知書後,應及時通過省招辦公佈的錄取結果查詢渠道進行核實和確認。考生憑錄取通知書並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入學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入學報到的,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後方可延期報到。

高校根據經省招辦核准的錄取考生名單(應與遠程網上錄取系統下載的電子錄取名冊核准無誤,以防偽造的紙質錄取名冊)和本校核發的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規定及要求為新生辦理入學等相關手續。

對未經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含考生號)按生源所在省(區、市)分別彙總,於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以後20日之內報送有關生源所在省級招辦。

省招辦根據高校報送的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考生名單,在本省錄取考生數據庫中對相應考生予以註銷,並對此部分考生另行建立《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考生備案數據庫》,報教育部備案。

59.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須將本校已測試合格擬錄取的保送生數據庫上傳至教育部“陽光大學聯考”平台()。省招辦在“陽光大學聯考”平台上審核確認後下載數據辦理錄取審批手續,並將保送生錄取名冊寄至相關高校。

單獨組織招生考試的高校須在相關文件規定的時間內向省招辦報送有關擬錄取數據和書面報告。

省招辦在錄取結束後按教育部規定的時間上報我省錄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錄取的考生等)的招生錄取數據庫,作為新生學籍電子註冊的主要依據。

60.常規錄取工作結束後,所有本科層次招生一律不組織補錄。對新生報到後未完成國家下達的生源計劃的省內高校,經學校提出申請,經研究同意後,省招辦統一在我省未錄取的生源範圍內,重新徵集志願,按照原定錄取規則,組織有關高校進行專科層次的補錄。具體工作另行安排。各高校不得自行組織生源、提前收費,未經省招辦辦理錄取手續前不得讓學生提前入校。

61.由於網絡傳輸因素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招生遺留問題,由省招辦和高校本着對考生負責的態度,積極協商,妥善解決,並做好相關工作。

九、信息公開公示

62.建立分級負責、規範有效的地方、高校、中學等多級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要做到信息採集準確、公開程序規範、內容發佈及時。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校和中學應按照信息公開職責分工,分別公示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諮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錄取新生複查結果等相關信息。

省教育廳負責公佈省級優秀學生評選辦法和獲獎學生的信息及事蹟材料。

省招辦負責公佈有關招生政策、計劃、考生諮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統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各錄取批次控制分數線、填報志願和錄取時間安排、各錄取批次未完成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公示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取得保送生資格學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高校在其網站上公佈本校招生計劃、招生章程、錄取結果查詢辦法;公示取得本校保送生資格學生以及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的考生名單。

各省轄市、縣(市、區)教育、招生部門和中學分別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區、本校獲得省級優秀學生獎項學生的信息及事蹟材料、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取得保送生資格學生、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以及專項計劃的資格名單等。

公示的考生資格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中學(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

63.省教育廳、省招辦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市、縣(區)招辦和中學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並保留至當年8月底。

64.各級教育、招生部門、高校和中學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並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十、新生入學複查

65.新生入學後,高校應認真組織複查,對不符合條件或有舞弊行為的,取消入學資格,考生檔案退回考生所在縣(市、區)招辦。

十一、招生經費

66.按照國家文件要求,各省轄市、縣(市、區)招生經費由地方教育事業費列支。高校招生經費由本校事業費列支。

67.考生報名時應按《關於調整我省高校招生報名考試收費標準的通知》(豫價費字〔20xx〕145號、豫財預外字〔20xx〕21號、豫教財字〔20xx〕59號)文件核定的標準繳納報名考務費,按《河南省級政府關於公佈取消停止徵收和調整有關收費項目的通知》(豫政〔20xx〕52號)文件規定繳納電子信息採集費。

高校按《關於收取普通招生網上錄取費的通知》(豫財辦綜〔20xx〕50號)文件規定繳納網上錄取費。

體檢費按衞生部門經物價部門批准的標準繳納。

十二、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68.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執行。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69.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為所報考高校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可向所報考高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於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面或者口頭答覆申請人;屬於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或者專門的招生監督機構進行調查,並按照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作出書面答覆。

考生或者其監護人對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釋不服的,可以向省招辦申請複查;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招辦或者省教育廳申請複查。對複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省教育行政、招生部門的上級機關提出複核。

70.對在考試、錄取過程中違反本規定,嚴重違背招生誠信、破壞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級中等學校,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條例》及《教育部關於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視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限制招生、暫停招生、取消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理;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負責人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將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

十三、附則

71.經批准的部分高校單獨考試招生、保送生及各種特殊類型招生,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72.普通高校對口招收中等職業學校應屆畢業生和普通高等學校專科應屆畢業生升入本科階段學習的招生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73.現役軍人報考高校,按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74.為軍隊培養的國防生按有關要求執行。

75.本規定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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