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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記錄紀要的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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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會議名稱:xx公司工會文員會工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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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xx年12月23日上午

地點:公司三樓會議室

主持人:xx

參加人員:xx、xx、xx

主要內容:

會議首先聽取了塘口管理處、北慣管理處、公司三個工會作的20xx年工會工作總結彙報,對公司工會全年整體工作進行了總結。

會議討論了20xx年的企業文化建設要做好三件事和抓好兩個工作重點。三件事指的是:陽關服務伴你行活動的推廣工作;辦好職工運動會;搞好勞動競賽。兩個工作重點指的是:爭創省級模範職工之家和創建省級“青年文明號”。再次強調要加強女工工作,為此會議提出如下要求:

1. 按工會基礎工作、黨團建、職工崗位培訓、專項申請四部分,補充完善公司企業文化活動計劃,由綜合事務部擬稿,並提交到領導班子進行討論。

2. 制訂工會工作會議制度,要求兩個基層和公司工會每季度定期召開一次工會委員會議,總結本季度的工作情況和下季度的工作計劃。

3. 做好工會工作資料的歸檔保存工作,對每次的工作情況(包括通知、實施辦法、結果、圖片等)要及時保存,並交到林建萍處統一歸檔。

4. 準備成立開陽公司女工委員會,由林建萍擬稿。

會議對近期工作做了安排,由綜合事務部提交春節慶祝方案要求。此外,會議指出工會委員會要積極參加工會活動,瞭解員工的心聲,提好的意見,做好工會的紐帶作用。

篇二:

會議時間:20xx年11月3日09:00-10:30

會議地點:集團公司五層總經理辦公室 主 持 人:XXX

參會人員:XXX、XXX、XXX、XXX、XXX 記 錄 人:XXX

會議議題:關於優化組合後需要明確的幾個問題

會議內容:

20xx年11月3日,XXX副董事長和總經理XXX,召集總工程師XXX、經營副總XXX、基建副總XXX、總經理助理XXX在五層總經理辦公室開會,研究明確了優化組合後工資發放和員工工休等問題,會議形成如下意見:

一、關於優化組合後工薪發放問題

1.機關及各礦從9月1日起執行新的工薪標準,具體明確如下:

(1)各礦副礦級以上人員和公司安全生產系統部長,月薪標準按年薪的十二分之一發放。

(2)公司安全生產系統科長,工薪按優化組合方案所確定的月工資水平標準執行。

(3)機關非礦類部(科)長,工薪均按照優化組合方案所確定的一級標準執行。

(4)集團公司科員的工薪級別,由各部領導組織考核,根據能力和成績提出工薪級別標準,經分管副總審核後,報公司領導批准執行。

2.機關和各礦九月和十月份工薪不再追溯考核,十一月和十二月份公司要對工薪實行考核發放制。

3.公司副總級領導已有工薪待遇的,暫按原有標準發放。暫還沒有確定工薪的,等董事長回來確定。

4.關於各礦停產期間工薪管理辦法

會議明確,各礦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而造成停產的,公司暫按如下原則辦理:

(1)在停產期間,未開展任何有效的工作來啟動、恢復生產工作的,整個礦井領導的工薪按70%發放。

(2)在停產期間,為了啟動、恢復生產積極工作(如設備安裝、調試)的,整個礦井領導的工薪根據工作的實際效果按80%、85%或90%發放。

5.關於公司機關值班及下井補助標準

(1)參加公司安全生產值班的人員,建議每人每班補助80元。

(2)集團公司人員下井補助,建議部長50元、科長30元、科員20元。

二、關於下一步績效考核辦法

1.公司對各礦後二個月考核辦法,由總工程師吳志祥、基建副總xx芫理助理xx根據《煤礦安全生產質量標準化考核辦法》進行修訂補充,作為公司11、12月份對各礦副礦級以上人員考核依據。

2.公司對機關安全生產部門人員的考核辦法,由總工程師吳志祥、基建副總鄭成擰⒆芫理助理任恩昌,抓緊制定安全生產系統人員的考核細則辦法,從11、12月試行,年底修訂後正式推出考核制度文件。

3.非礦類機關人員考核辦法,依據已定考核標準執行。

三、關於員工工休問題

會議明確,從現在到年底,員工出勤、請銷假及工休暫定為:

1.省內員工工作26天為全勤,省外員工工作24天為全勤。

2.各礦、各部門在保證不影響工作的情況下,可合理安排員工輪流工休。

3.因工作原因工休日無法安排休息的,經考勤部門核實後,

對超出天數按當月日工資水平予以補助,因個人原因達不到全勤天數的,按員工的當月日工資水平予以減薪。

4.會議明確必須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公司副總、各礦礦長(副礦長)、部門經理請假必須報總經理批准,一次違反規定的,罰款500元;兩次以上違反規定的,停職檢查。其他人員的請假按照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四、重申機關、礦級、安全生產系統領導下井次數 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對集團公司、礦級、安全生產系統領導帶跟班、與工人同上同下制度的要求,各級領導要認真落實此項制度,具體要求為:

1.集團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每月下井次數不得少於6次,總工程師、副總不得少於12次;

2.礦級領導礦長每月下井次數不得少於12次,副礦長不得少於18次。

3.安全生產系統部門領導每月下井次數不得少於20次。

20xx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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