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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代繳社保協議書(精選3篇)

委託代繳社保協議書(精選3篇)

委託代繳社保協議書 篇1

甲方:

委託代繳社保協議書(精選3篇)

乙方:身份證號碼:

因乙方個人原因希望將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下文簡稱“社保”)等關係掛靠在甲方,經雙方友好協商決定:

1、住房公積金每月代繳448元,養老保險每月代繳616元,醫療保險每月代繳382元,失業保險每月代繳84元,工傷保險每月代繳11.2元,生育保險每月代繳16.8元,以上共合計1558元;

2、甲方代乙方繳納社保費用,甲方所代繳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包括公司與個人繳納款(以第一條為準);

3、乙方支付方式:按照每兩個月為一個週期,在甲方代繳之前,每週期提前10天一次性支付完畢當個週期的費用,從20xx年3月開始。

4、憑證協助事宜:乙方支付甲方費用後,由甲方提供相應款項的收據給乙方;待甲方在一個會計年度向勞動與社會保障局獲取職工社保信息後,向乙方提供一個會計年度所代繳的社保信息。

5、雙方權利義務:甲方在收取乙方代繳社保費用後,應當及時辦理代繳社保事宜,如有特殊原因暫停辦理的,須提前10天告知乙方;乙方如未按期支付社保費用,甲方有權停止辦理乙方的代繳社保事宜,根據友好原則,請甲方在停止辦理乙方社保事宜3天前友好通知乙方。

6、若因此引起的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

7、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署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日期:

乙方:日期:

委託代繳社保協議書 篇2

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公平合法的原則,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勞動人事政策規定,就甲方委託乙方為甲方的員工代理勞動保障事務事宜,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協議期限

本協議期限壹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協議期滿後雙方如無異議,該協議自動按年順延。

二、乙方提供以下人事代理服務,甲方願將第[ 1 2 ]項作為人事代理項目:

□1、為甲方員工代繳上海地區社會保險(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及正常申報工作;

□2、為甲方員工代繳住房公積金;

□3、代發員工工資,並代扣代繳納個税;

□4、提供有關人事、勞動保障業務諮詢服務;

□5、提供其他人事服務 。

二、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甲方獨立行使員工聘用、管理、解聘等勞動用工方面的權利及義務,同時甲方獨立承擔勞動用工過程中的風險和責任;

2、 按乙方要求及時提供參保人員必須的個人資料及繳納類型參保基數,因甲方未及時提供參保人員資料而造成的社保公積金遲繳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2、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本協議約定提供相應的代理服務,同時按照本協議的規定按時向乙方支付總費用;

3、 甲方對乙方違反本協議條款的行為有權提出書面意見,要求乙方按照協議履行義務。乙方應於收到此意見後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回覆甲方;

4、 甲方應在每月15日前將當月人員增減表傳真或郵件至乙方並電話確認。增員15日前申報的收取當月費用,16日後申報的,次月收費,次月繳納;甲方每月24日以後申報減員的,需要繳納當月費用;

5、 根據甲方需要,甲方希望乙方為某些甲方員工補繳“代理協議”簽署之前的社會保險。甲方瞭解此需求已經超過“代理協議”中的約定,並可能給乙方帶來額外的法律風險。因此甲方同意承擔乙方為完成以上需求給乙方帶來的法律責任。此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工資、社會保險、工傷、工作年限等內容。

三、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 乙方按甲方要求辦理甲方委託業務,與甲方員工不構成勞動關係,乙方不承擔甲方員工的勞資糾紛、工傷處理、生育醫療退休等手續的辦理;

2、 乙方負責在每月收到甲方各項總費用後再為甲方員工辦理繳納手續,鑑於甲方員工的繳納基數是由甲方提供的,因此而發生的責任應由甲方承擔;

3、 乙方應確保每月業務準確辦理,若因乙方原因而造成遲辦、漏繳社保的,相關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4、 乙方對甲方委託人員進行立冊登記,做好社會保險代收代繳的管理,便於查詢及核對;

5、 乙方須在每月16日前將當月應當產生的各項總費用明細提供電子版給甲方確認,並在收到甲方付款後5個工作日內出具發票給甲方;

四、費用及其結算

1、 人事代理費用: 元/月/人(月代理費總和低於300元按300元計算);

2、 滬籍人員檔案管理費用100元/年/人(第一月收取);

3、 殘疾人保障金1.6%,按照企業城保申報基數總額的1.6%/月計算;

4、 甲方員工參保類型及繳納基數見附件1:參保增員明細表,或根據甲方以其它形式提供的繳納基準繳納;

5、 甲方須與每月20日前將以上總費用轉入乙方指定賬户:

賬户名稱:

開 户 行:

賬 號:

五、雙方的聯繫方式

1、 雙方之間的任何通知及通訊應以書面形式,以中文及(或)英文的形式通過傳真、專人派送(包括快遞)或掛號郵件方式送達至下述地址:

甲方:

乙方:

2、 通知或通訊被認定送達的時間應按如下規定:

? 如為傳真形式,則應以傳送記錄所顯示之時間為準,除非傳送之時間為該日下午五時之後,則送達日期應認定為在接收地的下一個營業日;

? 若為專人派送(包括特快專遞方式派送),以收件之日期為準;

? 以掛號郵件遞送時,按郵局出具收據之日起十(10)個工作日為準;

? 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時,應以接受人收到郵件後系統顯示的時間為準。

3、 甲乙雙方變更以上通知信息應提前15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六、違約責任

1、除雙方特別約定,乙方沒有為甲方墊款的義務,如甲方遲延支付總費用,乙方可相應暫停全部或部分服務且不承擔任何責任,如乙方已提供了全部服務或部分服務的,甲方除應當支付已產生的總費用外還應當按5%每天支付滯納金。

2、 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而導致對方蒙受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七、其它約定

1、本協議期限內每逢一個新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年度,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總費用中有關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的付費標準,應按照當地政府頒佈的社會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調整比例做相應的調整。乙方應在當地政府公佈新標準後,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甲方,甲方據此調整總費用的數額。

2、若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對本合同中的未盡事宜有相應規定,則按相應規定執行,若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對本合同中的未盡事宜無相應規定, 則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簽訂附件。該附件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後,與協議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事項或遇國家政策、地方法規發生變化及其它不可抗力等,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一致,可通過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委託代繳社保協議書 篇3

甲方:

乙方: 某某 身份證號碼:

因乙方個人原因希望將住房公積金、 社保等關係掛靠在甲方,經雙方友好協商決定:

1、x年住房公積金每月代繳528元,社會保險費每月818.03元,共合計1346.03元;

2、甲方代乙方繳納社保費用,甲方所代繳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包括公司與個人繳納款(以第一條為準);

3、乙方支付方式:按照每一個季度為一個週期,在甲方代繳之前,每週期提前10天一次性支付完畢當個週期的費用,從x年7月開始。

4、憑證協助事宜:乙方支付甲方費用後,由甲方提供相應款項的收據給乙方;待甲方在一個會計年度向勞動與社會保障局獲取職工社保信息後,向乙方提供一個會計年度所代繳的社保信息。

5、雙方權利義務:甲方在收取乙方代繳社保費用後,應當及時辦理代繳社保事宜,如有特殊原因暫停辦理的,須提前10天告知乙方;乙方如未按期支付社保費用,甲方有權停止辦理乙方的代繳社保事宜,根據友好原則,請甲方在停止辦理乙方社保事宜3天前友好通知乙方。

6、若因此引起的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

7、具體合作前提;

8、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署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

日期: .7.8 日期:.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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