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行政公文 >公文寫作 >

民事申訴書範文

民事申訴書範文

不少朋友不知道怎樣正確書寫民事申訴書,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20xx民事申訴書範文及格式,供大家閲讀參考。

民事申訴書範文

20xx民事申訴書範文1

申訴人(原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女,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户籍地:xx市xx區x19號。身份證號碼:510。電話 。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男,生於x年x月x日,漢族,户籍地:xx市xx區x67號,身份證號:510。

申訴事項:

對xx市x區人民法院()x法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和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渝一中法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提請抗訴。

一、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一)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數額為55800元

1、申訴人與被申訴人於x年12月12日簽訂《欠條含協議》,約定被申訴人在x年12月30日前支付給申訴人人民幣共計59300元,除了被申訴人支付給申訴人3500元之外,餘款一直未付。故此,被申訴人實際尚欠申訴人債務數額為55800元。

2、被申訴人保留的那份《欠條含協議》中欠款數額塗改及捺指紋均系被申訴人所為,其單方塗改欠款金額對申訴人不產生法律約束力,被申訴人仍應按照申訴人那份協議載明的數額59300元為準。

(二)二審法院認定案外人支付已經支付申訴人車款29500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1、與被申訴人系朋友關係,其證言的可信度較低,不能僅憑其證言就認定已經支付申訴人車款29500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系被申訴人的朋友,之前根本不認識申訴人,二審開庭時,在被申訴人的代理人的明示下,才辨認出申訴人,咬定認識申訴人。在沒有其他證據支持,二審法院對明顯與被申訴人存在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直接予以採信,屬於認定事實錯誤。

2、與本案具有直接利害關係,其證言不可信

按照證人和被申訴人的説法,申訴人的車(以申訴人之子xx名義上户掛靠)是賣給了。那就意味着,如果承認自己沒付錢給申訴人(或),那麼,就應該向申訴人(或)支付購車款;否則,其應該將車返還給申訴人(或);如果咬定自己已經支付車款給申訴人(或),那麼其就免除了支付車款或返還車輛之義務。可見,是否支付購車款,不但對被申訴人具有直接利害關係,而且也對具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二審法院僅以憑對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之證人證言就認定支付已經支付申訴人車款29500元,實在令人難以信服。

3、賣車協議不等於支付車款,與簽訂《賣車協議》不是認定已支付購車款的充分依據

《賣車協議》確係申訴人之子應之要求,在協議上簽字的。該協議是被申訴人拿着一份寫好的協議,找簽字的。但《賣車協議》只是證明與之間存在買賣協議關係,同意將被申訴人佔有的渝Β號貨車賣給,但該協議不能證明將購車款已經支付給申訴人或,買賣協議不是付款憑證。

4、被申訴人與均陳述已經購車款支付給了申訴人,除了沒有書面證據支持外,不符合常理,不足採信

(1)按照和説法,分兩次將購車款29500元支付給了申訴人,明顯不合常理。與申訴人和素不相識,沒有起碼的信任,既然購車要與簽訂書面協議,其如果真的給申訴人“支付”購車款,那為什麼不要求申訴人給其出個收條?或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留下付款的書面憑據呢?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可能預見不到付款不保留付款憑證的風險。日常生活中,人們付款收款一般都是要出具收條的,不要説付款幾萬元需要收款人開具收條,就是幾百幾千塊的款項,開具收條也是司空見慣;不要説陌生人之間的付款需要有書面憑據,就是關係密切的親朋好友對較大額的付款也是需要出具收條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本案中,説法明顯不合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在無書面憑證的情況下,不能認定已經支付給申訴人車款29500元。

二、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判決結果失當

1、關於證明標準的問題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二條規定,民事訴訟證據的證明標準是要達到高度蓋然性。本案中,認定認定已支付申訴人購車款29500元違反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相關規定

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和審判實踐,有些事實的證據是有特殊要求的,僅憑證人證言是不能認定的。比如説借款,沒有借條、收條、打款憑據,僅有證人陳述是不能認定借款事實的存在的;沒有結婚證、結婚檔案、户口登記簿等材料,就是找1萬個人證實某某已婚,法院也不敢認定某某確實已婚。本案中,被申訴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已經支付申訴人購車款29500元,那法院就應該理直氣壯地按照證據規則,判決被申訴人承擔不利後果。(原一審判決對此判定是準確的),然而蹊蹺的是,二審法院不管不顧被申訴人的證據存在多少瑕疵,多麼不合情理,一概認可。法官忘了,法律源於生活,其生命力在於經驗而不是邏輯。

2、二審法院給司法實踐認定事實標準開啟了惡劣的先例,其造成的後果是可怕的

按照二審法院的邏輯,只要是找證人證實某人已經支付欠,就可以認定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已經消除,那現實中誰還該借給別人錢?因為只要找幾個證人作偽證(誰還沒個三朋四友?即便沒有,花錢找幾個總可以吧?)不論是多大數額的債務都可以一筆勾銷;同理,某人要想讓別人給自己還錢,隨便找幾個證人陳述説某人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借給對方几萬塊錢,法院就能認定當事人之間真實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嗎?如若真是這樣,我們這個社會將會陷入人人自危之境地,誰都無法預料自己哪一天突然“被欠款若干元”。法官不能維護社會正義,反而在製造混亂,這是法律人的悲哀。

3、同一法院對證言採信標準不一,法官自由裁量權有沒有界限?

在與遺贈撫養協議糾紛上訴案(渝一中法民終字)案中,被上訴人在一審和二審中,除了提交一份協議之外,還申請本村幾位村民作證(幾位村民均認識與,均與與無利害關係),證實自己曾當着幾個證人、等人的面,將購房款3600元交給自己的幺爸(父親),但沒有出具收條。該案的一審和二審均認為,所辯稱已經購房款交給事實,僅有證人證言,沒有其他證據,故對其已付購房款的説法不採信。

而本案中,被申訴人舉示的證人證言可信度遠沒有渝一中法民終字號案中證人證言高,但二審法院依然採信。不知道是渝一中法民終字號案法官太保守,還是本案二審法官太前衞。同一法院,對同樣證據的證明標準要求差距如此之大,申訴人要問的是:法官自由裁量權有沒有界限?

綜上所述,本案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從而做出的判決既違背了法律規定,又嚴重損害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實為不公。懇請人民檢察院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履行法律監督之責,對本案錯誤判決予以抗訴,以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申訴人:

x年6月 日

20xx民事申訴書範文2

申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如是刑事案件申訴人在押的,還應寫明現押處所;要是被告人的辯護人、親屬、其他公民申訴的,應寫明申訴人姓名、職業、同被告人關係,並加一段介紹被告人個人基本情況)。

對方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

申訴人×××因×××一案,

不服××××人民法院於19××年×月×日××字第××號刑(民)事判決,提出申訴。

申訴的理由和請求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簽名蓋章)

××年×月×日

代書單位:×××法律顧問

相關知識

(一)首部

主要寫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案由、案件編號、終審法院名稱。一般可以這樣表述:

“申請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的於××××年×月×日的(19×× )第××號一審(或二審)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調解書)不服,提出再審申請。”

(二)正文

是再審申請的關鍵,主要由申請事項及事實和理由部分構成,申請事項一般是要求重新 審理。事實和理由是再審申請是否能得以支持的關鍵,根據上述提起再審的法律規定,申 請人一定要把一審、二審的審理情況介紹清楚。新證據的發現,新證據的提供,終審法院適 用法律不當,違反法律程序,審判人員有徇私舞弊行為。

(三)尾部

依次寫明致送人民法院全稱、審請人名稱、審請日期並在附項中列清一審、二審 判決(裁定、調解書)和有關證據的份數。

四注意事項

針對性。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對於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提出再審申請的條件不同,因 切合法律對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不同的再審條件,有的放矢地寫清法律事實和理 由。

時效性。由於法律對再審申請有時效限制,所以再審申請書應儘早製作,以免殆誤機會。

標籤: 申訴書 範文 民事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xingzheng/xiezuo/koxj99.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