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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寫管轄異議申請書(精選3篇)

如何寫管轄異議申請書(精選3篇)

如何寫管轄異議申請書 篇1

申請人:張三

如何寫管轄異議申請書(精選3篇)

被申請人:李四

請求事項:請求貴院將本案移送至xx市豐台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訴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已由貴院受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鑑於上述法律規定,申請人對自己的居住事實做如下説明:

申請人户籍地是xx市朝陽區,但婚後申請人長期居住於xx市豐台區。因此,申請人訴申請人離婚的管轄法院不應當是貴院管轄,而應移送至xx市豐台區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申請人請求貴院依法查明申請人的居住現狀,並將該案移送至xx市豐台區人民法院審理。

此致

xx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如何寫管轄異議申請書 篇2

申請人:x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職務:總經理

申請人因訴申請人一案,依法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請求事項:依法裁定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的xx市xx區人民法院或者惠州市xx縣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以加工合同糾紛為由向貴院提起訴訟,貴院向申請人送達了起訴狀副本,現就管轄權問題提出異議,申請人認為本案應由xx市xx區人民法院或者惠州市xx縣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一、該涉案合同關係是買賣合同關係而並非加工合同關係。我國合同法關於這兩類合同的性質有專門的規定,它們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目的不同。買賣合同的目的在於轉移所有權,加工合同的目的在於獲得一定的工作成果。在加工合同中,如涉及轉移所有權的,這只是合同的從屬義務,而在買賣合同中則是基本的義務。二是買賣合同中買方對賣方僅得請求交付符合質量要求的標的物,對賣方無檢查、監督的權利,通常不發生協助義務;在加工合同中,定作人有權對加工承攬人的工作進行檢驗、監督,定作人同時負協助義務。三是合同標的物的特定性。加工承攬人交付給定作人的工作成果,必須是合同指定的、滿足定作人特殊需要的物或者工作成果,而買賣合同卻不一定關心標的物的特定性。本案中,從雙方往來法律文書名稱上看,申請人向開具的支票明確為“貨款”或“模具款”,而不是加工合同的稱謂“勞務費”或“加工費”,因此雙方應為買賣合同關係;在雙方長期的合作關係中,雙方在送貨單、對賬單中只需明確約定品名規格、模號等即可,尤其是規格為通用規格,購買的實際上是通用產品,而非特定的產品;申請人在整個買賣關係中,交易的目的在於轉移標的物(衝頭、衝針等)的所有權,而非勞務或者加工成果;申請人請求交付的是符合質量要求的標的物(衝頭、衝針等),對生產過程無檢查、監督的權利,其生產過程也與申請人無關,申請人只要求其交付合格的產品(衝頭、衝針等)。所以雙方的交易行為性質買賣合同關係,而非主張的加工合同關係。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送貨單》備註客户地址明確約定:“惠州市xx縣工業區”,本案被告所在地為xx市xx區、合同的履行地為惠州市xx縣。因此,本案應當由xx市xx區人民法院或者惠州市xx縣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該涉案合同關係買賣合同關係而並非加工合同關係,按照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東莞市x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申請人按照《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特請求貴院將本案依法移送管轄,交由廣東省xx市xx區人民法院或者惠州市xx縣人民法院,請予准許。

此致

東莞市x人民法院

申請人: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如何寫管轄異議申請書 篇3

申請人: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長

被申請人:xx省建築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總經理

申請人就xx省建築工程公司訴申請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管轄權異議:

申請人訴被申請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於x年6月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現該院正在審理,案號為(20xx)合民一初字第03號,此案與被申請人在貴院訴申請人的案件均因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所引起,系同一法律關係,應合併審理,被申請人訴申請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也應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應為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請求依法裁決,並予移送。

此 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有限責任公司

x年八月十二日

相關知識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4條和164條的規定,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上訴。前文已經述及,法院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有兩種,其一為駁回異議的裁定,其二為異議成立時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的裁定。前者的當然主體是申請人,後者為申請人的相對方。問題在於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申請人一方的共同訴訟人,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是否有上訴權。 實踐中出現的情形是,在必要共同訴訟中,被告一方為數人,其中一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其他共同被告沒有提,該異議被裁定駁回後,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共同被告對裁定不服提出上訴,上訴法院是否應當對其上訴進行審查呢?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處分原則,當事人對其享有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可行使也可放棄,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該處分行為法律就予以認可。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沒有行使管轄異議權,這是其對訴訟權利的處分,應當推定其放棄該權利。法院對其他共同訴訟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作出裁定後,如果賦予沒有提管轄異議的共同訴訟人享有上訴權,實質後果是令其再次取得在期間屆滿後喪失的管轄異議權,也即延長了其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期間,這與設置訴訟時效期間的立法精神是不相符的。因此,管轄權異議的上訴主體應當是異議申請人及其相對方,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申請人一方的共同訴訟人不得對管轄權異議裁定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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