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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工作的通知

關於做工作的通知

導讀:開展某項工作之前,要做好做工作的通知,告知大家怎麼做,什麼時候做,做什麼。

關於做工作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做好棄嬰相關工作的通知

民發〔XXXX〕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發展改革委、公安廳(局)、司法廳(局)、財政廳(局)、衞生廳局(衞生計生委)、人口計生委、宗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發展改革委、公安局、司法局、財務局、衞生局、人口計生委、民宗局:

棄嬰是全社會最弱勢的特殊羣體。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以及社會各界在棄嬰救助和保護方面做了許多卓有成效的工作,絕大多數棄嬰得到了妥善安置和生活保障。但是必須看到,棄嬰現象仍屢禁不止,棄嬰安置和救治保障體系仍不健全,保障棄嬰的基本生活和生命安全仍需要做大量艱苦細緻的工作。為深入貫徹落實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和兒童優先的原則,維護棄嬰合法權益,促進棄嬰健康成長,現就進一步做好棄嬰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實做好棄嬰的接收、體檢、户籍登記和撫育工作

(一)做好棄嬰接收工作。公民發現棄嬰後,要第一時間向所轄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通報,及時依法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處理。公安機關要做好查找棄嬰的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工作,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出具棄嬰撿拾證明,送民政部門指定的兒童福利機構臨時代養並簽訂協議。兒童福利機構要及時發佈尋親公告,公告期滿後,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經主管民政部門審批後,辦理正式進入兒童福利機構的手續。

(二)做好棄嬰體檢和救治工作。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棄嬰,兒童福利機構要及時送衞生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體檢和傳染病檢查,並出具體檢表。對患病棄嬰,醫療機構要按照“先救治、後結算”的原則,積極予以救治,出院時醫療機構要出具治療證明。

(三)做好棄嬰户籍登記工作。兒童福利機構應持棄嬰入院登記表、公安機關出具的棄嬰撿拾證明等相關材料,及時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户籍登記。

(四)做好棄嬰的撫育工作。對辦理正式入院手續的棄嬰,兒童福利機構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XXXX〕54號),做好撫育工作。

二、着力解決當前民辦機構和個人收留棄嬰的問題

已收留棄嬰的民辦機構,應達到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準,配置兒童成長必需的撫養、醫療、康復、教育等功能設施,配備與所承擔工作和所提供服務相匹配的護理人員,建立健全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衞生防疫標準的制度等。對具備上述基本條件並與民政部門合辦的,要嚴格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加強日常管理,強化監督責任,依法依規開展工作;對具備上述基本條件未與民政部門合辦的,民政部門要與其簽訂代養協議,明確責任,加強業務指導和規範管理;對具備上述基本條件但既不同意合辦又不簽訂代養協議的,或不具備上述基本條件的,民政部門要會同公安等有關部門責令其停止收留活動,並將收留的棄嬰一律送交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

關於宗教界收留的棄嬰,由民政部、國家宗教事務局在調研基礎上,另行制定相關意見,加強引導,規範管理。條件成熟的,由地方民政部門商同級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穩妥處理意見,先行一步。

(二)已私自收留棄嬰的個人,收留人有收養意願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及相關法律政策規定的,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收留人有收養意願但不符合相關法律政策規定的,收留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動員其將棄嬰送交當地兒童福利機構撫養,同時為收留人看望棄嬰、奉獻愛心、開展志願服務提供優先和便利條件;若收留人堅持自行撫養又符合家庭寄養條件的,當地兒童福利機構可與其簽訂家庭寄養協議,並參照《家庭寄養管理暫行辦法》指導和監管。

(三)對利用棄嬰牟利或從事違法活動的機構和個人,要嚴厲打擊。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不斷加強棄嬰源頭治理工作

(一)加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關於遺棄嬰兒屬於違法行為的宣傳普及,提高兒童特別是殘疾兒童的生父母及監護人的守法意識,營造呵護嬰兒光榮、遺棄嬰兒可恥的社會氛圍。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打擊和制止棄嬰現象。加強技術防範、技術查詢工作,對遺棄嬰兒的當事人依法予以懲處。充分發揮民政助理員或基層社區工作人員、兒童福利督導員的作用,加強社區棄嬰問題的監督管理,發現棄嬰問題及時報案,積極協助棄嬰撿拾人辦理報案、移送等相關手續。

(三)依據《國務院關於批轉中國殘疾人事業“xx”發展綱要的通知》(國發〔20xx〕13號)要求,有條件的地方在開展一户多殘、老殘一體等困難殘疾人生活補助試點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試點工作中,統籌考慮殘疾兒童保障問題,切實減輕生育和養育殘疾嬰兒家庭的經濟負擔。

四、落實相關部門職責,形成工作合力

民政部門要發揮做好棄嬰相關工作的主導作用,協調有關部門健全棄嬰的接收、救治、安置機制,加強對各類兒童福利機構以及棄嬰收養工作的指導和管理,提高棄嬰的養育質量和撫育水平。發展改革部門要根據兒童福利事業發展需要,推動兒童福利機構設施建設。公安機關要積極主動為棄嬰辦理相關手續,妥善做好棄嬰接收、户籍辦理等工作,要積極查找棄嬰和兒童的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嚴厲查處打擊遺棄嬰兒等違法犯罪行為。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大棄嬰權益保護法律法規宣傳力度,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宣傳活動,指導公證機構依法辦理收養公證。財政部門要加大資金支持力度,保障兒童福利工作相關經費支出。衞生計生部門要加強對醫療保健機構的指導,指定條件較好的醫院作為棄嬰救治、體檢的醫療機構,明確費用結算辦法,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棄嬰的救治工作,並全面掌握轄區內居民的家庭成員情況和育齡人員的生育情況。宗教事務部門要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引導和規範宗教界收留棄嬰相關工作。

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社會力量興辦以孤兒、棄嬰為服務對象的社會福利機構,必須與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共同舉辦。嚴禁任何機構和個人私自收留棄嬰。

民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公安部 司法部 財政部

國家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國家宗教事務局

XXXX年5月14日

關於做好政府採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財庫[XXXX]135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xx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深化財税體制改革、實施公開透明預算制度的總體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依法做好政府採購信息公開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政府採購信息公開工作

公開透明是政府採購管理制度的重要原則。做好政府採購信息公開工作,既是全面深化改革、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強改進社會監督,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舉措,對於規範政府採購行為,維護政府採購活動的公開、公平和公正具有重要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從不同層面和角度提出了提高政府採購透明度、推進信息公開、加強社會監督的新要求,並確定了政府採購全過程信息公開的目標導向。各地區、各部門要依法公開政府採購項目信息,並按照財政預決算公開的要求,公佈本單位政府採購預算安排及執行的總體情況,實現從採購預算到採購過程及採購結果的全過程信息公開。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政府採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認真做好政府採購信息公開工作,將政府採購活動置於陽光之下,管好“亂伸的權力之手”。

二、認真做好政府採購信息公開工作

(一)總體要求。

建立健全責任明確的工作機制、簡便順暢的操作流程和集中統一的發佈渠道,確保政府採購信息發佈的及時、完整、準確,實現政府採購信息的全流程公開透明。

(二)公開範圍及主體。

1.採購項目信息,包括採購項目公告、採購文件、採購項目預算金額、採購結果等信息,由採購人或者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負責公開;

2.監管處罰信息,包括財政部門作出的投訴、監督檢查等處理決定,對集中採購機構的考核結果,以及違法失信行為記錄等信息,由財政部門負責公開;

3.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採購信息,由相關主體依法公開。

(三)公開渠道。

中央預算單位的政府採購信息應當在財政部指定的媒體上公開,地方預算單位的政府採購信息應當在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下同)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開。財政部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佈媒體包括中國政府採購網(XXXXXXXXXX)、《中國財經報》(《中國政府採購報》)、《中國政府採購雜誌》、《中國財政雜誌》等。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將中國政府採購網地方分網作為本地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佈媒體之一。

為了便於政府採購當事人獲取信息,在其他政府採購信息發佈媒體公開的政府採購信息應當同時在中國政府採購網發佈。對於預算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地方採購項目信息,中國政府採購網各地方分網應當通過數據接口同時推送至中央主網發佈(相關標準規範和説明詳見中國政府採購網)。政府採購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記錄應當在中國政府採購網中央主網發佈。

(四)政府採購項目信息的公開要求。

1.公開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

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法,採購項目的名稱、數量、簡要規格描述或項目基本概況介紹,採購項目預算金額,採購項目需要落實的政府採購政策,投標人的資格要求,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及招標文件售價,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採購項目聯繫人姓名和電話。

資格預審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法;採購項目名稱、數量、簡要規格描述或項目基本概況介紹;採購項目預算金額;採購項目需要落實的政府採購政策;投標人的資格要求,以及審查標準、方法;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投標人應當提供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組成和格式;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及資格審查日期、地點;採購項目聯繫人姓名和電話。

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的公告期限為5個工作日。

2.競爭性談判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和詢價公告。

競爭性談判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和詢價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法,採購項目的名稱、數量、簡要規格描述或項目基本概況介紹,採購項目預算金額,採購項目需要落實的政府採購政策,對供應商的資格要求,獲取談判、磋商、詢價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及文件售價,響應文件提交的截止時間、開啟時間及地點,採購項目聯繫人姓名和電話。

競爭性談判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和詢價公告的公告期限為3個工作日。

3.採購項目預算金額。

採購項目預算金額應當在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競爭性談判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和詢價公告等採購公告,以及招標文件、談判文件、磋商文件、詢價通知書等採購文件中公開。採購項目的預算金額以財政部門批覆的部門預算中的政府採購預算為依據;對於部門預算批覆前進行採購的項目,以預算“二上數”中的政府採購預算為依據。對於部門預算已列明具體採購項目的,按照部門預算中具體採購項目的預算金額公開;部門預算未列明採購項目的,應當根據工作實際對部門預算進行分解,按照分解後的具體採購項目預算金額公開。對於部門預算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度拆分的採購項目,應當公開採購項目的採購年限、概算總金額和當年安排數。

4.中標、成交結果。

中標、成交結果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名稱、地址、聯繫方式;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中標或者成交金額;主要中標或者成交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服務要求或者標的的基本概況;評審專家名單。協議供貨、定點採購項目還應當公告入圍價格、價格調整規則和優惠條件。採用書面推薦供應商參加採購活動的,還應當公告採購人和評審專家的推薦意見。

中標、成交結果應當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公告,公告期限為1個工作日。

5.採購文件。

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競爭性磋商文件和詢價通知書應當隨中標、成交結果同時公告。中標、成交結果公告前採購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複公告。

6.更正事項。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以及採用公告方式邀請供應商參與的競爭性談判文件、競爭性磋商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原公告發布媒體上發佈更正公告,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採購文件的潛在供應商。採購信息更正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名稱、地址、聯繫方式,原公告的採購項目名稱及首次公告日期,更正事項、內容及日期,採購項目聯繫人和電話。

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響應文件編制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發佈澄清公告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潛在供應商的時間,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時間的,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

7.採購合同

政府採購合同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公告。批量集中採購項目應當公告框架協議。政府採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內容應當公告。政府採購合同涉及國家祕密的內容,由採購人依據《保守國家祕密法》等法律制度規定確定。採購合同中涉及商業祕密的內容,由採購人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1992〕22號)等法律制度的規定,與供應商在合同中約定。其中,合同標的名稱、規格型號、單價及合同金額等內容不得作為商業祕密。合同中涉及個人隱私的姓名、聯繫方式等內容,除徵得權利人同意外,不得對外公告。

XXXX年3月1日以後簽訂的政府採購合同,未按要求公告的,應當於XXXX年10月31日以前補充公告。

8.單一來源公示。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形,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內容應當包括採購人、採購項目名稱;擬採購的貨物或者服務的説明、擬採購的貨物或者服務的預算金額;採用單一來源方式的原因及相關説明;擬定的唯一供應商名稱、地址;專業人員對相關供應商因專利、專有技術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體論證意見,以及專業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稱;公示的期限;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財政部門的聯繫地址、聯繫人和聯繫電話。公示期限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9.終止公告。

依法需要終止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單一來源採購活動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發佈項目終止公告並説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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