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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文書(精選5篇)

交通事故文書(精選5篇)

交通事故文書 篇1

交通事故證明

交通事故文書(精選5篇)

某某系我單位職工,每月收入 元。因於20xx年月日發生交通事故,從20xx年月日到20xx月日沒有上班,被我單位扣發工資,並影響年度資金約元。特此證明

單位(印章)

年2月12日

惠州交通事故 工資證明怎麼開 工資證明樣本 格式

工資證明

茲證明 系我單位職工(身份證號碼: ),在我單位擔任 職務,自 年 月 日起入職我公司,己連續在我單位工作 年。該同志在我單位平均月工資收入為 元,大寫 元整。

上述情況屬實,特此證明。

證明人:(單位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文書 篇2

交通事故協議書

賠償人:,男,26歲,漢族,車主,現住xx鄉xx村,身份證號碼:

被賠償人:,男,56歲,漢族,農民,現住xx市**縣xx村,身份證號碼:

20xx年xx月xx日,汪輝在公路上騎摩托車正常行駛的過程中,由於騎着自行車看牛導致岔道,和汪輝駕駛的摩托車相撞,致使受傷。被撞傷後立即被汪輝送到x醫院住院治療,經檢查,是大腿骨處骨折受傷,住院天后於20xx年x月xx日好轉出院

經雙方進行友好協商,達成一致,自願達成以下賠償交通事故協議條款:

一、由汪輝賠償各項醫療費(不包含前期住院已經支付給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精神撫慰金、二次手術費、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鑑定費、自行車修理費、交通費等共計(總數額22138.30-已經支付的醫療費16000元)=現在還需給付的金額10769.15元;

二、以上款項一次性支付,支付後雙方均不得反悔,不得再追究汪輝的任何責任,放棄對賠償人的訴權;

三、雙方再無其他爭議。

四、本交通事故協議書範文 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賠償人:(簽名)       被賠償人:(簽名)

交通事故文書 篇3

交通事故答辯狀

答辯人:李X、男、43歲、漢、住北京市豐台區

被答辯人:王X、男、24歲、漢、住北京市海淀區

答辯人因王X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答辯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原告訴求一的賠償額部分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答辯人不需要承擔任何賠償責任;並請法庭對訴訟費的承擔依法判決。

事實和理由: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對答辯人的責任認定錯誤

1、交通事故基本事實

20xx年10月25日06時40分,在海淀區北四環路主路中關村1橋,答辯人李X駕駛寶來牌轎車(京G6)由西向東正常行駛,適有李駕駛騏達牌轎車(京JT)同向行駛至此,騏達轎車(京JT)前部與寶來轎車(京G)尾部發生碰撞,致使寶來轎車(京G)的右前部將進入四環主路站在隔離設施一側行車道上候車的張X、王X撞到,發生交通事故。[事實見: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技術鑑定意見書、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勘查筆錄。]

2、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及調查情況

事故認定書查證核實:“答辯人李X體內酒精含量為0mg(毫克)/100ml(毫升),寶來轎車(京G)已按規定定期檢驗,經人工檢驗,該車整車制動有效,答辯人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可見答辯人不存在任何不當駕車行為,所駕車輛也不存在任何事故隱患。

3、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錯誤

交通事故認定書在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責任認定中認定:“李駕駛機動車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同車道行使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的規定,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因此負主要責任。答辯人李X架車未確保安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規定,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因此負次要責任。”

事故認定書在事實認定中並不存在答辯人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不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行為,相反,所查證事實都明確答辯人不存在任何不當駕車行為,所駕車輛也不存在任何事故隱患。對答辯人來説不存在任何過錯,純屬一場意外事故,應確定無責任。(《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事人有過錯的,應當確定當事人有責任;當事人沒有過錯的,應當確定當事人無責任。)

事故認定書對被答辯人的過錯視而不見,認定其無責任是錯誤的。

[資料:]四環路是北京市城區的一條環城快速路,平均距裏北京市中心點約8公里。北京四環路全長65.3公里,全線共建設大小橋樑147座,並設有完善的交通安全設施。主路雙向八車道,全封閉、全立交,設計時速為100km/h。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三條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第五十七條 行人和乘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

(二)行人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

(三)行人不得在車行道上行走或者兜售、發送物品;

(四)不得在車行道上等候車輛或者招呼營運車輛;

……

跟據事故認定事實,依據上述規定,被答辯人的行為明顯是違反了相關規定,存在過錯,應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不是無責任。

4、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法律依據錯誤

事故認定書依據《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標準(試行)》所列13.1“凡‘確定責任一’至‘確定責任五’未列舉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責任”確定事故責任是錯誤的。而是應依據《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標準(試行)》所列:

12確定責任六 -- 確定三方以上當事人責任

12.1三方以上當事人責任,參照本標準確定。

及:

8 確定責任二 -- 根據附錄AB分類確定責任

8.1遇有無法適用"確定責任一"列舉情形的,按照"附錄"中依過錯行為的交通事故類別確定當事人有無A類行為,並確定當事人有無附錄中B類行為,然後根據以下方法確定當事人責任:

……

8.1.4雙方當事人均只有A類行為或者均有A、B二類行為的,雙方為同等責任。

當事人過錯行為及事故分類表

嚴重過錯行為(A類行為)

6機動車未按規定會車、後車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事故

38、104310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未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的。

12行人未按規定通行事故

79、305712行人進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的。

確定被答辯人和本案另一被告方李負同等責任,答辯人無責任。

二、被答辯人訴求一的賠償額部分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醫療費應當符合上述規定,並由原始證據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誤工費應當符合上述規定,並由原始證據確定。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護理費應當符合上述規定,並由原始證據確定。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交通費應當符合上述規定,並由原始證據確定。

交通事故文書 篇4

關於事故及違章情況的通報

各部門、車間:現將近期出現的安全生產事故及違章情況通報如下:一、20xx年7月17日下午15:20分,蘇C·T5575丙烯車進入卸車區5#車位進行作業,在卸車過程中,由於流速過快造成車輛出口切斷閥關閉,當班卸車孫叢叢、李根未及時巡查發現氣相進口還在持續進壓,造成車上安全閥起跳,丙烯排放,根據安全檢查考核評分標準第二章第一條,予以各扣除2分罰款二十元的處罰。部門主任焦安當班期間擅自離崗,監管不力發生責任事故,根據安全檢查考核及評分標準第四章第二條和第五章第七條,兩事並罰,予以扣除8分罰款八十元的處罰。 二、8月16日,市安監局領導來我公司進行安全檢查,公用工程制氮車間停放一輛摩托車,後經查證為二班蔣海亮騎入,對區域管理者湯繼軍進行通報批評,對違章責任人蔣海亮,根據安全檢查考核及評分標準第三章第二條,予以扣除3分罰款三十元的處罰。電工閆繼光作業時未佩戴安全帽,根據安全檢查考核及評分標準第一章第五條,予以扣除2分罰款二十元的處罰。 三、7月27日,郭鳳吉上班期間玩手機,根據安全檢查考核及評分標準第四章第四條,予以扣除2分罰款二十元的處罰。 五、8月29日上午,當班操作員程增田、趙抗在接卸丙烯時氣液相卸車軟管均接到位後在只開啟氣相進氣閥未開啟液相出料閥的情況下就開啟卸車泵由氣相進壓,進行接卸作業,導致丙烯罐車內壓力一度達到2.4mpa,造成安全閥起跳引起排放,此次事故定性為違法操作規程,根據安全檢查考核及評分標準第二章第一條,予以各扣除2分罰款二十元的處罰,部門負責人焦安監管力度不足,在多次發生類似事件後未能引起足夠重視,予以通報批評。 希望全體員工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遵守規章制度切實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聚丙烯分公司

20xx年八月三十日

交通事故文書 篇5

省 市 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 ) 民初字第 號

原告

原告

委託代理人

被告

委託代理人

被告

委託代理人

被告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原告 訴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 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 ,被告

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 訴稱,原告的 因交通事故死亡,故要求被告賠償損失,其中死亡賠償金按每年人民幣 元算 年計人民幣 元,喪葬費人民幣 元,交通費人民幣 元、 、誤工費按每年人民幣 元算人算 天計人民幣 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 元,合計人民幣 元。同時主張交警部門所作責任,應由 負事故主要責任,即擔 責任。事發後,已收到 支付人民幣 元。提供如下證據:(一)關於身份方面的證據:户口本、户藉證明、身份證、結婚證、暫住證;(二)交警部門的資料:事故認定書、法醫檢驗意見書、事故現場圖複印件、保險單複印件、估損鑑定書及清單,(三)各種賠償費用的憑證及有關證據:交通費票據、藥費票據、誤工人員 的收入證明。

被告 辯稱,對事故認定無異議,

事發後 已付人民幣 元。事故責任應以 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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