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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停放通告

車輛停放通告

為進一步規範城區道路車輛停放行為,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資源,規範停車秩序,有關部門出示了具體通告。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車輛停放通告,供大家參考!

車輛停放通告

車輛停放通告範文一

為進一步整潔城市容貌,提升廣大人民羣眾出行的環境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衞生管理辦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並按照市中區人民政府的相關要求,決定對城區主要道路的車輛停放行為進行規範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城區主次幹道上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均應停放在規定範圍。重點規範光明路(東外環至西昌路段)、青檀路(光明路至君山路段)、解放路(光明路至君山路段)、文化路(東外環至西昌路以及東湖公園周邊路段)。

二、機動車在城區主要道路上需要停放時,須在指定或批准設置的停車場、停車位或沿街單位專設的場地停放,其他地點一律禁止停放。

三、電動自行車、人力三輪車、自行車等非機動車輛及摩托車不得在人行道上任意停放。需停放時,應放在指定的場地或停車架上,做到擺放整齊有序。

四、電動自行車、人力三輪車、自行車等非機動車輛均應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行人應在人行道內行走,禁止闖紅燈。五、凡在禁止停車的路段、路口、場所亂停亂放的機動車輛,駕駛人在現場的,初次違法停車者,予以口頭警告;兩次以上者,依法予以處罰。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的,按照規定予以處罰,並將車輛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執法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六、非機動車輛佔用機動車道行駛、擅闖紅燈的,處以50元以下罰款,或在路口協助對非機動車、行人進行管理不少於20分鐘的,可抵扣罰款處罰。敬請沿街經營業户、駕駛員及市民羣眾給予支持、配合。

特此通告。

市中區交通局市中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中區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隊

年八月

車輛停放通告範文二

為進一步深化市容環境綜合整治,提升城市品位,規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不斷增強廣大市民的文明交通意識,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決定自6月1日至6月30日,在全市開展為期一個月的違法停車專項整治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機動車輛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依法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二、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設有禁停標誌、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

(二)交叉路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樑、陡坡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三)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後,立即駛離;

(四)城市公共汽車、出租車必須在站點停靠,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

三、凡違反本通告規定,在禁止停放車輛的道路、區域內停放車輛的,將依法進行查處;造成道路擁堵或影響他人通行的,依法拖移違法停放機動車。

四、請廣大駕車人員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做到文明駕駛,規範停車。

本通告自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xx市公安局

二〇xx年五月二十四日

車輛停放通告範文三

尊敬的業主及物業使用人:

隨着小區入住率的提高,近期物業服務中心接到業主反映部分業主存在車輛亂停亂放的現象,嚴重影響了全體業主的正常生活秩序,降低了小區的服務品質,而且極易造成交通堵塞或車輛丟失的安全隱患。物業服務中心雖多次與相關業主溝通但收效甚微,在此希望大家共同遵守《臨時管理規約》:

1、請購有私家車位的業主將車輛停放在自己權屬車位上;

2、請勿佔用公共通道和消防通道停放車輛;

3、為了您的出行方便,車輛停放時車頭統一朝向通道;

4、為了您愛車安全,請勿將停車卡及貴重物品存放在車內;

XX物業服務中心

X年X月X日

標籤: 停放 通告 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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