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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通告範文(精選3篇)

城管通告範文(精選3篇)

城管通告範文 篇1

為提升城市品位,給廣大市民營造一個優美整潔、秩序井然的城市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湖南省户外廣告管理辦法》、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辦法等法律法規,按照市、區兩級黨委政府的部署和廣大市民的要求,決定進一步加強中心城市冷水灘城市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城管通告範文(精選3篇)

1、嚴禁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飯盒、煙頭等廢棄物,違者由城管部門每次處5元或10元罰款;

2、嚴禁在城區亂倒垃圾、糞便、污水,違者由城管部門每次處50-100元罰款;

3、嚴禁在城區主次街道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丟撒冥紙,違者由城管部門處50-100元罰款;經教育不改者,另行處罰;

4、嚴禁向車外拋棄、傾掃廢棄物,違者由城管部門每次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5、嚴禁在城區放養或在行人道圈養雞、鴨、鵝、豬、狗、羊等家禽家畜,違者由城管部門處50-200元罰款;

6、嚴禁在城區建(構)築物、設施和樹幹、電杆上塗寫、刻畫,以及未經批准張貼、張掛宣傳品、廣告或者亂拉亂接線路,違者由城管部門處50元-100元罰款;

7、嚴禁擅自在主次街道兩側(含非機動車道、人行道)擺攤設點及店外經營,違者由城管部門每次處200-500元罰款。

8、嚴禁擅自在城區主次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棚亭等各類建(構)築物,違者,依據湖南省實施《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9、嚴禁車輛亂停亂靠,所有車輛必須停放在公共停車場或主次街道兩側停車泊位內,違者,由交警、城管部門處以200元罰款或將機動車拖離現場。

10、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審批擅自佔用或挖掘城市道路,違者,處以20xx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1、嚴禁不按指定地點傾倒渣土或者渣土撒漏,違者,每次處20xx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12、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審批,擅自設置户外廣告;廣告設置必須按審批要求設置製作,確保整齊、美化、亮化;否則城管執法部門將依據《湖南省户外廣告管理辦法》第10條第一項之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13、嚴厲打擊暴力抗法行為,對以辱罵、圍攻、毆打等手段阻擾城管執法人員執行公務地 ,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冷水灘分局

二0xx年一月六日

城管通告範文 篇2

為進一步落實門前“四包”責任制,強化日常的監督管理,規範市民日常的環境衞生行為;鞏固文明城市創建成果;圍繞“暢通、靚麗、文明、和諧”的城市管理目標。城管大隊現就沿街門前的包保責任和日常的監督管理要求,通告如下:

一、中心城區西大街、東大街、蒲陽大道、古城大道、糧貿街、解放街南段、建設街、漢宜大道、體育場路、廣場大道、城南大道、王橋路等道路,明令禁止出店佔道和流動經營。放開工農路、書院街、市場路、城南街、閔家巷、保健巷、百子庵、光明街、碾屋二巷等幾條小街小巷,攤點攤羣劃線歸羣、定時定點,規範經營。

二、沿街單位門店居户,不準將商品、廣告牌、爐灶、桌椅擺放吊掛在門外;不準將雜物、閒置物和廢棄物堆放在户外。三、沿街單位門店居户,門前應自備垃圾桶和清掃工具,室外的垃圾做到隨有隨掃。室內室外的垃圾清掃後必須倒入垃圾桶內,待環衞保潔人員到來後將垃圾倒入環衞工人的保潔車內,無論何時,嚴禁向街面傾倒垃圾。四、臨街的門窗、牆壁要保持清潔衞生。門前至路牙石段的人行道要確保無果皮、紙屑、煙頭、塑料袋片、菜葉等廢棄物。

五、所有門店,不準向外傾倒洗衣水、淘米水、洗鍋水、洗菜水等廢污水。餐飲門店禁止在店外宰殺雞鴨,擇菜剖魚。六、臨街不準扯繩曬衣及在樹上掛拖把、衣物等;不準隨意搭設遮陽篷、廣告牌;禁止在門前隨意搭建構築物、亂扯遮陽篷、亂貼亂畫。七、沿街單位門店門前的自行車、摩托車應定點停靠,擺放有序。對違反上述規定和損壞門前各類設施的行為,城管大隊將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0xx年七月二十日

城管通告範文 篇3

為了加強城市沙灘的管理,有效保護城市沙灘自然資源,維護城市沙灘區域內的秩序,保障旅遊者、經營者及其他在區域內從事相關活動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和《上海市市容環境衞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本通告所稱的城市沙灘範圍為東起保灘工程東側大堤、西到保灘工程西側大堤、南臨保灘工程南側大堤、北至滬杭公路南側和金濤路。

二、本通告的適用對象為:凡進入城市沙灘的單位和個人(包括金山城市沙灘內的單位及其所屬的人員),均應當遵守本通告。

三、進入城市沙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城市沙灘內的景點美觀、環境和諧。

城市沙灘內禁止下列影響景點觀瞻的行為或者現象:

(一)擅自在城市沙灘內擺攤設點、流動經商和兜售商品;

(二)在城市沙灘內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蒂、飲料罐、口香糖等廢棄物,任意排放污水、污物,堆放物料,挖土取沙;

(三)擅自在城市沙灘內設立廣告牌、標語牌、布幔條幅、燈箱及氣球或懸掛廣告、標語,亂張貼、亂塗改、亂吊掛、亂刻畫;

(四)擅自在城市沙灘內搭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四、進入城市沙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城市沙灘內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

城市沙灘內禁止下列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

(一)損毀公告欄、警示牌、長廊地板、欄杆、場館設施或者其他公共設施;

(二)在非指定時間、水域游泳、戲水;

(三)打架鬥毆、尋釁滋事及其他有傷社會風化的行為;

(四)從事封建迷信活動;

(五)任意埋壓、移動、圈佔消防設施,挪用消防器材;

(六)攜帶危險品進入城市沙灘景觀區內;

(七)攜帶各種寵物進入城市沙灘景觀區內。

五、進入城市沙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愛護綠化,保護各類綠化設施。

城市沙灘內禁止下列破壞綠化的行為:

(一)在城市沙灘內採摘花葉、攀折樹枝、踐踏草坪,在樹上刻畫、敲釘、吊掛,隨意焚燒垃圾;

(二)借樹搭棚、圍圈樹木和吊牀;

(三)任意借用、佔用綠地,在綠地內堆放雜物、挖坑取土;

(四)其他破壞綠化或者綠化設施的行為。

六、城市沙灘內所有的收費、經營等行為,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七、進入城市沙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城市沙灘內的道路(包括人行通道、搶險通道等)及其附屬設施。

城市沙灘內禁止下列違反道路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擅自佔用道路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擅自挖掘道路;

(二)佔用道路堆物或者設攤經營;

(三)偷盜、損毀窨井蓋、路牌、交通隔離護欄等道路附屬設施;

(四)其他損壞、侵佔道路設施的行為;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的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擅自在城市沙灘內行駛和停放。

八、對在城市沙灘內經批准開展的各項活動,各方應予以積極配合。

九、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城管、工商、公安等部門依法查處。對拒絕、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十、每年城市沙灘夏季開放游泳期間,為控制超負荷的人流,確保遊客的生命財產安全,所有進入城市沙灘的遊客必須購票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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