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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環境整治通告(精選3篇)

市容環境整治通告(精選3篇)

市容環境整治通告 篇1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整治鐵路沿線違法建設和市容環境衞生的通告

市容環境整治通告(精選3篇)

為加強本市市區鐵路沿線兩側市容環境衞生管理,爭創全國衞生城市,根據《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廣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整治我市市區鐵路沿線違法建設和市容環境衞生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整治範圍:本市荔灣區、越秀區、東山區、天河區、黃埔區、芳村區、白雲區、花都區、增城市、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範圍內的京廣線、廣三線、廣深線、廣州西站至廣州南站線以及各條鐵路專用線兩側的規劃控制範圍。

二、整治工作內容:

(一)清查各類建築,清理違法佔地。拆除嚴重影響城市規劃景觀,且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衞生標準的違法建(構)築物,包括搭建的各類房屋、窩棚、户外廣告、招牌、圍牆以及不規範設置的防盜網等;

(二)清運處理垃圾、廢棄物,查處違反市容環境衞生管理的行為;

(三)按照整治規劃,開展綠化建設、市政道路改造以及建築物立面整飾工作。

市容環境整治通告 篇2

關於加強本市水域市容環境衞生管理的通告

穗府〔20xx〕7號

為進一步改善本市水域市容環境衞生,防治水體污染,根據《廣州市市容環境衞生管理規定》和《廣州市市區水域市容環境衞生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現就加強本市水域市容環境衞生管理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水域包括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江河、河涌、湖泊、水庫等。

二、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向水域亂丟瓜果皮核、紙屑、包裝袋(盒)等廢棄物以及便溺、倒糞便;

(二)向水域拋棄動物屍體;

(三)向水域排放、傾倒餘泥渣土、淤泥、垃圾和糞便;

(四)在水域沿岸或灘塗放置影響市容環境衞生物品;

(五)在水域及沿岸建造直接向水域排放糞便的廁所;

(六)船舶裝卸和運輸散體物料或生活廢棄物等物料時向水域漏撒;

(七)沖洗碼頭、船舶以及沿岸建(構)築物時,把垃圾、渣土、沙石等衝(掃)到水域。

三、本市行政區域的水域及岸線工程施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工程管理的相關要求進行施工;

(二)在施工工地設置臨時廁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環境衞生設施;

(三)回填或排放渣土應當及時清運,並符合餘泥渣土排放管理規定;

(四)施工產生的泥漿水應當經沉澱處理後排放。

四、在水域及沿岸設置户外廣告和張貼、懸掛宣傳物品,應當符合户外廣告管理的有關規定。

五、對未經批准在市區水域岸線搭建的飲食店或窩棚等違法建設,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決定;逾期未拆除的,依照《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的有關規定強制拆除。拆除後遺留的各種廢棄物應當由土地使用單位進行圍蔽並及時清理,防止產生衞生死角。

六、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水務、環保、工商、規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市容環境整治通告 篇3

關於開展市容和環境衞生整治的通告

為推進“省級衞生城市”創建,優化城市環境,提高人民羣眾生活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雲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開展市容和環境衞生整治的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範圍

油榨街、環城東路、環城北路、南台路延長線及其他街巷。

二、整治內容

(一)違規佔道經營。主次幹道道路兩側沿街經營的單位、個體工商户一律入店經營。

(二)違法建(構)築物。違法修(搭)建的建(構)築物和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衞生標準的建(構)築物或者設施一律予以依法拆除。

(三)無照無證經營站點。所有廢舊物資收購站、木材加工經營點、修理點等,必須在規定的自行整改時限內搬至城市規劃區以外經營。

(四)其他需要整治的內容。

三、整治時間

所有經營單位、個體工商户於20xx年9月5日前自行整改完畢。

四、違反本通告的單位或個人,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予以沒收、取締,或者強制拆除。對聚眾鬧事、妨礙公務的人員,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鎮雄縣人民政府

20xx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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