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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建築通告(精選3篇)

違法建築通告(精選3篇)

違法建築通告 篇1

為了堅決制止違反城市規劃的建設行為,從嚴查處單位的違法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現通告如下:

違法建築通告(精選3篇)

一、凡在本市市區範圍內的各項建設包括院內、院外、地上、地下、軍事、民用的房屋建築,以及道路、管理線等其他工程設施,都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建設。

二、凡屬《<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一條所規定的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違法建設工程,應當責令停止建設,並給予拆除或沒收等處罰。

三、對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違法建設工程,由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對違法建設單位和承擔違法建設的施工單位處以土建工程造價3%至8%的罰款。

四、違法建設單位在接到規劃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的通知後,必須立即採取停工措施,施工單位必須立即停止施工。未經規劃管理部門同意,違法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恢復施工。 對接到規劃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施工的通知而拒不停工的,規劃管理部門應立即發出停止建設決定書;對仍不執行停止建設決定的,由規劃管理部門拆除繼續違法建設的部分,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違法建設單位在接到規劃管理部門和行政處罰決定書後,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執行。對到期未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屬限期補辦手續的,還需按有關規定補交各項税費。對在規定期限內未向規劃部門申請補辦手續,或在三個月內因未繳納各項税費而未辦完規劃審批手續的,規劃管理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六、建設單位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必須嚴格按照規劃許可證許可的內容和規劃部門核准的圖紙施工,不得移位或超建。凡擅自增加建築層數的,加層的部分一律予以拆除或沒收;沒收的房屋建築由市人民政府統一安排,凡公持有建築基礎部分的規劃許可證,但施工至地面以上部分的,一律按照違法建設從嚴查處。

七、鄉(鎮)村企業和聯營(含城鄉聯營和涉外聯營)企業的建設,必須嚴格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和法定程序進行,不得違法用地、違法建設。

八、對承擔違法建設工程的規劃設計單位和建築施工單位,各專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九、違法建設單位違法情節嚴重的,由市有關部門通過新聞媒介予以曝光,對違法建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十、對違法審批行為,由上一級規劃管理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撤銷違法審批文件,並定期予以公佈,對所涉及的建設工程按違法建設查處。因此而造成的損失,由違法審批部門負責賠償。情節嚴重的,由行政監察部門予以查處,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十一、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配合規劃管理部門對違法建設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任何單位都要自覺遵守有關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和本通告的各項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單位的違法建設行為,都有權進行檢舉和控告。

年月日

違法建築通告 篇2

為有效遏制居民小區違法建設行為,維護廣大居民業主切身利益,營造和諧、文明的居住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嚴禁小區違法建設行為,通告如下:

一、嚴禁下列影響房屋安全的行為

1、在住宅樓房外檐上增設門窗、拆窗改門或者擴大原有門窗尺寸的行為。

2、將住宅樓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為生產、餐飲、娛樂、洗浴等經營性用房的行為。

3、拆改住宅樓房或與其結構垂直連體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礎、牆體、樑、柱、樓板等承重結構的行為。

出現上述行為,按照《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法進行查處。

二、嚴禁下列違法建設的行為

1、未經規劃部門許可在小區內進行違法建設的行為。

2、在居民區內道路、綠地、空地、樓道、庭院等部位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行為。

出現上述行為,按照《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天津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區綜合執法部門將依法進行查處。

三、嚴禁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佔用防火間距;佔用、堵塞或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行為。

出現上述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天津市消防條例》的相關規定,公安消防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法進行查處。

四、嚴禁不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建設建築物、構築物的行為。

出現上述行為,按照《天津市城鄉規劃條例》的相關規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法進行查處。

五、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由公安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希望廣大居民樹立文明居住理念,自覺抵制上述違法行為,為創建文明有序的生活環境共同努力。

區城市管理指揮中心舉報熱線:022-59623333。

特此通告!

x房地產管理局

年月日

違法建築通告 篇3

近年來,我市城市建設進程不斷加快,城鄉面貌不斷改善,但是違法建築仍屢禁不止,有的地方甚至愈演愈烈,嚴重地破壞了城市風貌,侵犯了公共利益,擾亂了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正常秩序。為此,市政府決定,對市區違法建築進行依法集中治理。現通告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凡未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土管理部門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在市區(含紹興經濟開發區、袍江工業區、鏡湖新區)範圍內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和翻修的建築物、構築物及超出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為違法建築。

二、凡已經建成的違法建築,當事人必須在20xx年7月31日前自行拆除;凡正在建設的違法建築,當事人必須立即停止違法建設行為,並於20xx年7月31日前自行拆除已建成部分。違法建築涉及違法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三、對在本通告規定的期限內拒不拆除違法建築、退還非法佔地、恢復土地原狀的當事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查處。非法佔用耕地或其他土地,已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利用違法建築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文化、衞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發放許可證、營業執照等證件。

五、拆除違法建築工作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由越城區、紹興經濟開發區、袍江工業區、鏡湖新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及國土資源、建設行政等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要相互協作,分工負責,積極配合法院做好有關強制拆除工作,並負責拆後環境的綠化、硬化和美化工作。

六、對阻礙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審批或在查處違法建築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監察機關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xx市人民政府

年七月九日

標籤: 通告 違法 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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