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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考試作弊通報(精選9篇)

學生考試作弊通報(精選9篇)

學生考試作弊通報 篇1

1305班,在5月23日政治考試期間,翻看政治參考書。

學生考試作弊通報(精選9篇)

對於該同學在考試期間的作弊行為,年級部根據«年級部考試管理條例»做出以下處分決定:

XX同學被扣除本科目20分,個人量化考核分5分。

高一年級部

201X-05-23

學生考試作弊通報 篇2

各教學系部、班級:

為彰顯考試的公平公正,踐行誠信教育,現在對期末考試學生違規情況通報:

其中,王,陳兩人在考試過程中串通替考,其情節嚴重。違反了《南華工商學院學生手冊》違紀條例第二章第十三條第三款,【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蔘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作弊及其行為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因情節極其嚴重,影響惡劣。學校將按照規章制度執行,具體情況請留意南華工商學院校風校紀委員會處理為準。

其中,洪培苗、尹小梨、張奕純、楊嘉琪等人,違反了《南華工商學院學生手冊》違紀條例第二章第十三條第一款【凡考查、考試、補考作弊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請團總支、學生會、助理團各部門展開核查,凡是作弊者各組織部門請照章程,開除清退出部門處理,取消評優評先、獎助學金評選資格,以上行為將記入學籍檔案存檔。

財務金融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

年1月9日

學生考試作弊通報 篇3

20xx級社工系社工專業xx班學生蘭,在20xx年12月24日全國大學英語六級考試(CET-6)中,將移動電話放在身上衣袋內,在考試過程中移動電話發出鈴聲,被監考教師發現並沒收。

CET考生守則第3條規定:“禁止攜帶任何書籍、筆記、資料、報刊、草稿紙以及各種無線通信工具(如尋呼機、移動電話)、錄放音機、電子記事本等物品。”

北京地區大學英語六級考試(CET-6)監考員考場指令第2條規定:“禁止攜帶錄放音機、電子記事本以及各種無線通信工具(如尋呼機、移動電話)等進入考場。已將上述物品帶入考場的,請立即關上電源,交監考員代為保管,否則以作弊論處。”(本指令製作在聽力磁帶上,考試開始時已經予以播放。)

蘭違反考場規則,其行為已構成考試作弊,特此通報。

教務處

年12月24日

學生考試作弊通報 篇4

關於XX同學考試作弊批評通報學校廣大師生:我校xx學院專業x班的xx同學,在20xx-20xx學年第一學期期末英語考試中,私自夾帶與考試有關的資料進入考場,並進行抄襲。經老師勸説後,該同學仍然拒不改正,一犯再犯,後被監考老師取消考試資格。Xx同學無視考試紀律,嚴重破壞正常的考試秩序,在同學中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為進一步端正考風,經學院研究決定,給xx同學留校察看一年的處分。廣大同學要以xx同學的作弊為戒,努力學習,採取對學院、對家長、對自己負責的態度,以真實、優異的成績向學院彙報。

X大學

20xx年六月六日

學生考試作弊通報 篇5

學院廣大師生:

茲有汽車與機械工程學院汽車工程系15汽車營銷1班黎桂星同學,在20xx-20xx學年期末《科技應用文》考試中,利用手機作弊。

根據惠州經濟職業技術學院《學生手冊》第三十條規定,給予黎桂星同學批評通報。希望廣大同學以此為戒,在學校中嚴格遵守考試規則,營造良好考風考紀。

汽車與機械工程學院

年一月九日

學生考試作弊通報 篇6

茲有廣東xx學院商學院201X級商務英語1班的XX同學在期末英語考試過程中作弊,監考老師按規定沒收了試卷,非但不服,還與監考老師發生爭執,並侮辱監考老師。該同學未按照學校相關規定進行考試,其行為屬於明知故犯,目無師長,嚴重影響學校相關管理紀律。

為嚴肅規範學風,警戒他人,杜絕此類現象的發生,根據教育部門有關規定,經教務處研究決定,給予XX同學全校通報批評處分。

希望全校學生以此為戒!在學校中嚴格遵照規定考試,如再發生類似現象,學校將給予嚴肅處理!

特此通報!

xx學院XX學院

xx年xx月xx日

學生考試作弊通報 篇7

唐林(學號:20xx5),我校化學與化工學院化學工程與工藝專業20xx級(化工應20xx-01班)學生。20xx年3月28日在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二級VB語言)考試中, 該生違反考場規則,在考試時間內使用通訊設備。

根據《重慶科技學院考場規則》第十一條第八款規定,該生行為構成作弊,其相應行政處分隨後做出。

特此通報

xx科技學院

教務處

年3月28日

學生考試作弊通報 篇8

x級社工系社工專業1班學生蘭,在20xx年12月24日全國大學英語六級考試(CET-6)中,將移動電話放在身上衣袋內,在考試過程中移動電話發出鈴聲,被監考教師發現並沒收。

CET考生守則第3條規定:“禁止攜帶任何書籍、筆記、資料、報刊、草稿紙以及各種無線通信工具(如尋呼機、移動電話)、錄放音機、電子記事本等物品。”

北京地區大學英語六級考試(CET-6)監考員考場指令第2條規定:“禁止攜帶錄放音機、電子記事本以及各種無線通信工具(如尋呼機、移動電話)等進入考場。已將上述物品帶入考場的,請立即關上電源,交監考員代為保管,否則以作弊論處。”(本指令製作在聽力磁帶上,考試開始時已經予以播放。)

蘭違反考場規則,其行為已構成考試作弊,特此通報。

教務處

年12月24日

學生考試作弊通報 篇9

茲有廣東xx學院商學院201X級商務英語1班的XX同學在期末英語考試過程中作弊,監考老師按規定沒收了試卷,非但不服,還與監考老師發生爭執,並侮辱監考老師。該同學未按照學校相關規定進行考試,其行為屬於明知故犯,目無師長,嚴重影響學校相關管理紀律。

為嚴肅規範學風,警戒他人,杜絕此類現象的發生,根據教育部門有關規定,經教務處研究決定,給予XX同學全校通報批評處分。

希望全校學生以此為戒!在學校中嚴格遵照規定考試,如再發生類似現象,學校將給予嚴肅處理!

特此通報!

xx學院XX學院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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