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設立保税物流中心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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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海關,河南省財政廳、國家税務局、外匯管理分局:
《鄭州海關關於河南省進口物資公共保税中心有限公司申請設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請示》(鄭關加[XX]97號)收悉。按照國務院關於保税物流中心擴大試點的批覆精神,根據《海關總署 財政部 税務總局 外匯局關於印發保税物流中心擴大試點審批辦法的通知》(署加發[XX]505號),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設立河南保税物流中心。
二、同意該保税物流中心的有關税收、外匯政策按照《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保税物流中心(b型)擴大試點期間適用税收政策的通知》(財税[XX]125號)、《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税發[XX]150號)和外匯局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外匯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該保税物流中心的選址、面積依法辦妥國土和建設規劃部門規定的手續,並且圍網卡口等監管隔離設施、辦公場所等建設完畢後,先由鄭州海關提出審核意見後上報海關總署,再由海關總署會同財政部、税務總局、外匯局聯合驗收通過,向企業核發《驗收合格證書》並頒發標牌,方准予其開展有關保税物流業務。
四、請鄭州海關要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暫行管理辦法》開展監管工作,並針對具體情況在驗收前上報對本關區保税物流中心的監管實施方案。
五、保税物流中心經營企業及進駐企業的管理人員須經有關直屬海關培訓合格,熟悉海關監管規定,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六、保税物流中心建設和驗收中遇到的有關問題請及時上報海關總署。
特此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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