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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承包合同協議書範文

餐飲承包合同協議書範文

承包合同一是買賣雙方在經濟活動中對基建產品約定的價格,由雙方通過談判,以合同形式確定;二是確定發包與承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受法律保護的契約性文件。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餐飲承包合同協議書,供大家參考!

餐飲承包合同協議書範文
餐飲承包合同協議書範文一

甲方:

乙方:

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規定,對甲方餐廳的承包事宜進行約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將其位於 市 區 路 號之 餐廳發包給乙方作為餐廳使用。乙方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運行模式。乙方獨自承擔經營過程中的債權債務和由此引發的經濟、安全和法律責任。甲方協助乙方做好對外協調工作……該餐廳實測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結構為 .

第二條 承包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甲方另行給予乙方裝璜時間 天,期間免交承包費。承包期間甲方將餐廳交付乙方使用,無條件提供餐廳所需各類證照如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食品衞生許可證、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消防批文、環保測評批文等。

第三條 甲方承諾在乙方承包期間,不防礙乙方的正常經營。乙方根據其有關財務法規及規章制度,按有利於經營的原則自行管理。甲方不予干預。乙方承諾不破壞餐廳結構,保證自己的行為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且遵守本合同各項約定。

第四條 乙方在承包期間,準時向甲方繳納承包金,承包金的具體支付方式及金額為

第五條 合同期間餐廳的水、電、煤、通訊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六條 甲方交付餐廳時已配備的設施歸甲方所有,經雙方清點後簽字確認。乙方應保證正常使用,防止不正常損壞。乙方自行裝修和增設附屬設施所有權歸乙方所有。

第七條 承包期間,乙方發現餐廳及其附屬設施有損壞或故障時,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後的 日內進行維修。逾期不維修的,乙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保證交付餐廳及其附屬設施處於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狀態。甲方對該房屋進行檢查、養護,應提前 日通知乙方。檢查養護時,乙方應予以配合。甲方應減少對乙方正常經營活動的影響。

第八條 甲方義務

1、向乙方提供經營場所、經甲乙雙方認可的設施和設備(詳細財產以財產移交清單為準)

2、努力為乙方創造良好的經營服務環境,保障乙方水、電、煤、通訊的正常供應及使用。

3、協助乙方努力做好承包期間的對外協調工作(包括各行政部門及餐廳之房屋所有人)

4、協助乙方努力做好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故的處置工作。

5、在乙方承包經營過程中,如遇國家行政執行機關按法律規定,必須要對餐廳進行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改造,應由甲方出面處理,並承擔相應的改造費用。

6、應及時辦理乙方承包經營期間的各類證照的年檢工作,保證乙方正常的經營活動不受干擾。

第九條 乙方權利

1、合同期內,乙方對甲方提供的資產享有合同使用權並必須保持設備完好。如因使用期限已滿自然損壞的設施,應由乙方及時上報甲方審定後報廢,乙方不得擅自處理。

2、擁有在合同規定範圍內的自主經營權和收益權。

第十條 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交付的餐廳存在缺陷的,甲方應自交付之日起的 日內進行修復、逾期不修復的,甲方同意減少承包金並變更有關承包金條款。

2、因甲方未在該合同中告知乙方,該房屋承包經營前已抵押或產權轉移已受到限制,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負責賠償。

3、承包經營期間,甲方不及時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維修、養護責任,致使房屋損壞,造成乙方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承包經營期間,非本合同規定的情況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該房屋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抵付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負責賠償違約金與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

5、乙方承包經營的餐廳證照不全或不及時的進行證照年檢或未盡責進行對外協調,無法正常開展餐飲業務,致使承包經營目的不能實現。

6、甲方未按時交付承包經營之餐廳,經乙方催告後 日內仍未交付。

第十一條 乙方違約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要求乙方交回餐廳,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應由乙方賠償:

1、乙方人為損壞餐廳設施而不賠償,在甲方給予的寬限期過後仍拒絕賠償的。

2、乙方逾期不交承包金的;

3、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變餐廳用途的,擅自將餐廳轉租、轉借、轉讓他人或與他人交換的;

4、乙方在餐廳內從事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 本合同到期後自動終止。乙方如需繼續承包的,應於合同期限屆滿前十五日之內向甲方提出續約要求。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可就本合同的未盡或修改事宜,另行協商作出補充修改協議。該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 (蓋章) 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餐飲承包合同協議書範文二

第一條合夥宗旨:

誠信,互助,多贏;

第二條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最終以餐廳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為準)

第三條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夥人 (姓名)以人民幣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佔總比 %。

2.合夥人 (姓名)以人民幣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佔總比 %。

3.合夥人 (姓名)以人民幣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佔總比 %。

4. 合夥人 (姓名)以人民幣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佔總比 %。

5.各合夥人的出資,於 年 月 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 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6.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由合夥負責人建立單獨財務賬號,合夥期間各合 夥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按終止時結餘的資產 轉換成現金,再按比例予以返還。

第五條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以財務淨利潤為依據,按投資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投資 比例承擔債務或通過合夥人會議決議按其投資比例追加投資。

第六條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入夥: (1)需承認本合同; (2)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3)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 (1)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 (2)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 (3)退夥需提前 個月告知其它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4)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該股權的結算方式為:如該股權的實際出 資額高於該股權的評估價的,則以該股權的評估價受讓;如該股權的實際出資額 低於該股權的評估價的,則以該股權的實際出資額受讓。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現金結算; (5)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給 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對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合夥負責人及其它合夥人的權利

1. 為合夥負責人。負責人享有其崗位薪資 元,其權限是: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夥債務;

(5)委任其他合作伙伴的崗位責權利;

2.其它合夥人的權利:

(1)負責人允許情況下參予合夥事業的管理;

(2)每月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3)定期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

(4)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5)每天微信傳送告知各合夥人日營業額;

第八條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夥人經營與合夥競爭的業務。

第九條合夥營業的繼續

1.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 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2.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 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 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條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1.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 (4)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 內指定 合夥人或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 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 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税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五條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 任,依本協議第五條的辦法辦理。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1.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 讓,可按退夥處理,退火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 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3.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 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4.合夥人違反第八條規定,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 除名。

第十二條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應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地區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其他

1.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2.入夥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3.本合同一式 份,合夥人各執一份,送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4.本合同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合夥人(簽章): 合夥人(簽章):

合夥人(簽章): 合夥人(簽章):

年 月 日

餐飲承包合同協議書範文三

發包方:王懷金,男,湖北當陽市人,系店埡金帝賓館負責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肖平,男,湖北荊州區馬山鎮雙龍村三組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興建有金帝商務賓館,餐飲、娛樂、住宿為一體,餐飲系列乙方承包經營,為互利共贏,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權利義務關係,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所有的金帝賓館一樓餐廳6間,廚房1間(面積約180平方米),附屬設施及裝飾齊全一併交與乙方經營使用,餐具、餐桌、餐椅、空調等相關用具設備由乙方自己籌備(詳見乙方自籌財產清單)。

二、乙方承包經營期限自20xx年10月1日起至20xx年9月30日止,共3年,承包期外本合同自行終止。

三、乙方承包經營期內,每年向甲方交承包費人民幣叁萬元整。

四、乙方承包費交付與甲方時間為每年10月1日一次性付清。(以收據為準)

五、乙方在承包經營期內,工商、税務、衞生等相關部門應辦的各種執照證件及應繳的税、費由乙方自辦自繳與甲方無關。

六、水、電甲、乙雙方共同用一總表,乙方按月分別承擔三分之一的水、電費。

七、乙方在承包經營期內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轉包或轉讓他人經營,同時對甲方交付與乙方的各種設施和財產進行保養與維修。

八、乙方承包期滿後,雙方自願的情況下可另續簽合同,若甲方不再發包或乙方不再承包,單方必須在本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告知對方。

九、甲、乙雙方終止合同後,乙方自籌備的餐具等相關設備(見財產清單)可自行處理,也可與甲方協商作價一致後轉與甲方。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一致後可另行補充條款,補充後的條款與本合同生同等效力。

十一、本合同條款若單方違約付對方違約金5000元。 十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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