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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協議書範文

車險協議書範文

車輛保險,即機動車輛保險,簡稱車險,也稱作汽車保險。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車險協議書,供大家參考!

車險協議書範文
車險協議書範文一

甲方(保險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被保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車輛損失險

第一條 由於以下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甲方負責賠償:1.碰撞、傾覆、火災、爆炸;2.雷擊、暴風、龍捲風、洪水、破壞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3.全車失竊(包括掛車單獨失竊)在3個月以上;4.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輪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只限於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二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乙方對保險車輛採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由甲方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最高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三條 甲方對下列各項概不負責:1.戰爭、軍事衝突或暴亂;2.酒後開車、無有效駕駛證、人工直接供油;3.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4.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失竊或停放期間翻倒;5.乙方或其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

第四條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甲方也概不負責:1.自然磨損、鏽蝕、輪胎自身爆裂或車輛自身故障;2.保險車輛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致使損失擴大部分;3.保險車輛遭受第一條各款所列災害或事故致使乙方停業、停駛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4.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五條 公有車輛的保險金額,可以按重置價值確定,也可以由乙方和甲方協商確定。

私有或個人承包車輛的保險金額,由乙方和甲方協商確定,但最高不超過投保時的實際價值。

第六條 在保險協議有效期內,乙方要求調整保險金額,應向甲方申請辦理批改。

第七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損壞後,應當儘量修復,乙方修理前應當會同甲方檢驗受損車輛,明確修理費用。

第八條 在保險協議有效期內,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的損失或費用支出,甲方按以下規定賠償:1.全部損失 按保險金額賠償,但保險金額高於重置價值時,以不超過出險當時的重置價值為限。2.部分損失 投保時按重置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車輛,按實際修理的費用賠償;投保時保險金額低於重置價值的車輛,按保險金額與出險當時的重置價值比例賠償修理費用。

上列車輛損失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保險車輛按全部賠償損失或部分損失一次賠款等於保險金額全數時,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九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全損後的殘餘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乙方,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三者責任險

第十條 乙方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乙方依法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甲方按照保險協議的規定予以補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後工作,由乙方負責處理。

第十一條 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均不屬於本保險的責任範圍,甲方概不負責:1.乙方所有或代管的財產;2.私有車輛的乙方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3.本車的駕駛人員;4.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5.拖帶的未保險車輛及其他拖帶物造成的損失;6.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引起停電、停水、停氣、停產、停業或停駛造成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第十二條 甲方對下列各項概不負責:1.酒後開車或無有效駕駛證;2.乙方的故意行為。

第十三條 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應當按出險當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處理賠償。乙方自行承諾或支付賠償金額,甲方有權重新核定。

甲方賠償後,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變或賠償費用的增加不再負責。

第十四條 甲方賠償後,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乙方義務

第十五條 乙方投保時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當如實申報,並應當在簽訂保險協議時一次性交清保險費。

第十六條 乙方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使保險車輛保持正常技術狀態。

第十七條 在保險協議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或變更用途,乙方應當事先通知甲方並申請辦理批改。

乙方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不得非法轉賣、轉讓保險車輛。

第十八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後,乙方應當採取合理的保護、施救措施,並立即向交通主管部門報告,同時通知甲方。

第十九條 乙方不履行本條款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協議。

無賠款優待

第二十條 乙方及其駕駛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保險車輛在一年保險期內無賠款,續保時可享受無賠款優待,優待金額為上年度應交保險費的10%,不續保者不給。乙方投保車輛不止一輛的,無賠款優待分別按輛計算。

索賠事宜

第二十一條 乙方索賠時,應當向甲方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調解結案書、損失清單和各種有關費用單據。甲方應當迅速審查核實。賠款一經保險協議雙方確認,甲方應當在10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保險車輛必須有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牌號,並經檢驗合格,否則本保單無效。

第二十三條 本協議條款中的重置價值是指保險協議簽訂地的新車購買價。

本協議條款中的實際價值是指保險協議簽訂地的該車市價。

第二十四條 雙方當事人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或調解不成的由廈門仲裁委員會仲裁。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車險協議書範文二

合同編號:_________

保險人: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險人: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章 基本險。機動車輛保險所承保的機動車輛是指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本保險分為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人按承保險別分別承擔保險責任。

第一節 保險責任

第一條 車輛損失險

1.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

(2)火災、爆炸;

(3)外界物體倒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行駛中平行墜落;

(4)雷擊、暴風、龍捲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滑坡;

(5)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於有駕駛員隨車照料者)。

2.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採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的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二條 第三者責任險:

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後工作,由被保險人負責處理。

第二節 責任免除

第三條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爆裂;

2.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損失;

3.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的損失;

4.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停放期間翻倒的損失;

5.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部分。

第四條 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1.被保險人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2.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3.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4.車輛所載貨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

第五條 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或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1.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扣押、罰沒;

2.競賽、測試、進廠修理;

3.駕駛員飲酒、吸毒、藥物麻醉、無有效駕駛證;

4.保險車輛拖帶未保險車輛及其他拖帶物或未保險車輛拖帶保險車輛造成的損失;

5.保險車輛肇事逃逸經公安部門偵破後;

6.保險事故發生前,未按書面約定履行交納保險費義務;

7.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以及在此期間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以及第三者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第六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或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中斷通訊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2.被保險人或其駕駛員的故意行為;

3.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

4.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三節 保險金額和賠償限額

第七條 車輛的保險價值根據新車購置價確定。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可以按投保時保險價值或實際價值確定,也可以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部分無效。

第八條 第三者責任險的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分為五個賠償檔次: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被保險人可以自願選擇投保。

第九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調整保險金額或賠償限額,應向保險人書面申請辦理批改。

第四節 賠償處理

第十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解書、判決書、損失清單和有關費用單據。

第十一條 保險車輛因保險事故受損或致使第三者財產損壞,應當儘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二條 車輛損失險按以下規定賠償:

1.全部損失

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但保險金額高於實際價值時,以不超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

2.部分損失

(1)以保險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車輛,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車輛,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修理費用。

(2)保險車輛損失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保險車輛按全部損失計算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款的計算基礎(含免賠金額)等於保險金額時,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十三條 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法律、法規和保險合同的規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核定賠償數額。對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四條 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後,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賠償費用的增加,保險人不再負責。

第十五條 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後,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第十六條 保險車輛、第三者的財產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七條 根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絕對免賠率:負全部責任的兔賠20%,負主要責任的兔賠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5%。單方肇事事故的絕對免賠率為20%。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提供的各種必要的單證齊全後,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賠款金額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後,保險人在10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十九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險人應提起訴訟。在被保險人提起訴訟後,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提出的書面賠償請求,應按照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由於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方的請求賠償的權利或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或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自保險車輛修復或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不提交本條款第十條規定的各種必要單證,或自保險人書面通知被保險人領取保險賠償之日起一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償,即作為自願放棄權益。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如實申報,並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保險車輛裝載必須符合規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駛技術狀態。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根據保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建議,及時採取相應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變更用途或增加危險程度,被保險人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並申請辦理批改。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不得非法轉賣、轉讓保險車輛;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五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當採取合理的保護、施救措施,並立即向事故發生地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不得有隱瞞事實、偽造單證、製造假案等欺詐行為。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第五節 無賠償優待

第二十八條 保險車輛在上一年保險期限內無賠款,續保時可享受無賠款減收保險費優待,優待金額為本年度續保險種應交保險費的10%。被保險人投保車輛不止一輛的,無賠款優待分別按車輛計算。上年度投保的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附加險中任何一項發生賠款,續保時均不能享受無賠款優待。不續保者不享受無賠款優待。上年度無賠款的機動車輛,如果續保的險種與上年度不完全相同,無賠款優待則以險種相同的部分為計算基礎;如果續保的險種與上年度相同,但投保金額不同,無賠款優待則以本年度保險金額對應的應交保險費為計算基礎。不論機動車輛連續幾年無事故,無賠款優待一律為應交保險費的10%。

第二十九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退還保險費,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扣減保險費金額3%的退保手續費。

第三十條 保險車輛必須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號牌,並經檢驗合格,否則本保險單無效。

第三十一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三十二條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選擇以下第_________種方法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 因本保險合同產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四條 未盡事宜,可另籤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名稱_________。

第三十六條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合同各方各執_________份。

第二章 附加險。在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全車盜搶險、玻璃單獨破碎險、車輛停駛損失險、自燃損失險、新增加設備損失險;在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車上責任險、無過失責任險、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在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不計免賠特約險。附加險條款與基本險條款相牴觸之處,以附加險條款為準,未盡之處,以基本險條款為準。

第一節 全車盜搶險條款

第三十七條 保險責任

1.保險車輛(含投保的掛車)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經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立案證實,滿三個月未查明下落;

2.保險車輛在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

第三十八條 責任免除

1.非全車遭盜搶,僅車上零部件或附屬設備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

2.被他人詐騙造成的全車或部分損失;

3.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被保險車輛肇事導致第三者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4.被保險人因違反政府有關法律、法規被有關國家機關罰沒、扣押;

5.被保險人因與他人的民事、經濟糾紛而致車輛被搶劫、被搶奪;

6.租賃車輛與承租人同時失蹤;

7.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的故意行為或違法行為造成的全車或部分損失。

第三十九條 保險金額

1.保險金額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在投保車輛的實際價值內協商確定。

2.實際價值按投保時同種類型車輛市場新車購置價(含車輛購置附加費)減去該車已使用年限折舊後確定。折舊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每滿一年扣除一年折舊)。

3.當投保車輛的實際價值高於購車發票金額時,以購車發票金額確定保險金額。

第四十條 被保險人義務

1.被保險人得知或應當得知保險車輛被盜竊、被搶劫或被搶奪後,應在24小時內(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當地公安部門報案,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並登報聲明;

2.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時,須提供保險單、行車執照、購車原始發票、車輛購置附加費憑證、車鑰匙,以及出險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案件證明和車輛已報停手續。

第四十一條 賠償處理

1.根據被保險人提供的索賠單證,保險人按以下規定賠償:

(1)全車損失的,按本條款第三條有關規定計算賠償金額;

(2)全車損失,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3)被保險人索賠時未能向保險人提供出險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案件證明及車輛已報停手續,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2.保險人確認索賠單證齊全、有效後,由被保險人籤具權益轉讓書,賠付結案。

第四十二條 其他事項

保險人賠償後,如被盜搶的保險車輛找回,應將該車輛歸還被保險人,同時收回相應的賠款。如果被保險人不願意收回原車,則車輛的所有權益歸保險人。

第二節 車上責任險條款

第四十三條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上所載貨物遭受直接損毀和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以及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護費用,保險人在保險單所載明的該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第四十四條 責任免除

由於以下原因引起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貨物遭哄搶、自然損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爛、變質;

(2)違法載運或因包裝、緊固不善、裝載、遮蓋不當造成的貨物損失;

(3)車上人員攜帶的私人物品、違章搭乘的人員或違章所載貨物;

(4)由於駕駛員的故意行為、緊急剎車或本車上的人員因疾病、分娩、自殘、毆鬥、自殺、犯罪行為所致的人身傷亡、貨物損失以及車上人員在車下時所受的人身傷亡;

(5)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四十五條 賠償限額

車上承運貨物的賠償限額和車上人員每人的最高賠償限額由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車上人員每次事故的最高賠償人數以保險車輛的核定載客數為限。

第四十六條 賠償處理

保險車輛以公安交通車輛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輛行駛證上載明的噸(座位)為準,進行核賠。

(1)車上傷亡人員的賠償:每人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載明的該保險每座賠償限額,最高賠償人數以投保座位數為限;

(2)承運的貨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起運地價格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3)每次賠償均實行相應的免賠率,免賠率及辦法與基本險第十七條相同。

第三節 無過失責任險條款

第四十七條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與非機動車輛、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傷亡和財產直接損毀,保險車輛一方無過失,且被保險人拒絕賠償未果。對被保險人已經支付給對方而無法追回的費用,保險人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1991年9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9號)和出險當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標準在保險單該項目所載明的保險限額內計算賠償。

第四十八條 賠償處理

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第四節 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條款

第四十九條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所載貨物從車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在保險單所載明的該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第五十條 責任免除

1.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2.駕駛員故意行為或車上所載氣體、液體泄漏所造成的損失。

第五十一條 賠償限額

車載貨物掉落責任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

第五十二條 賠償處理

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第五十三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合同各方各執_________份。

保險人:(公章)_________

 被保險人:(公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車險協議書範文三

甲方: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乙方: 汽貿公司

為落實雙方公司戰略合作嚮導,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則上,經雙方協商,特達成以下有關保險業務等方面合作協議:

各種費用及付款方式:

一、甲方按照本地保險監管部門和行業協會規定向乙方經銷商代理保險業務支付手續費,機動車輛商業險按實收保費x%支付(按國家相關規定由乙方承擔税費或提供正規代-理-發-票);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按實收保費的x%支付(車船使用税除外)。

二、乙方代替甲方將保險費收取到乙方指定賬户,或由乙方客户自行到甲方指定櫃枱辦理相關付款業務,如因乙方原因無法到賬造成的所有損失由乙方負責;甲方在次月底前將乙方應得保險手續費返還到乙方指定賬户中。

承保方式及項目:

一、乙方需辦理消費信貸業務的車輛,應在辦理保險時主動聲明,否則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二、乙方在辦理消費信貸業務車輛保險時,甲方依法合規承保以下險種並按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保險行業協會相關規定給予乙方一定比例的優惠措施:

1、機動車輛損失險(按實際車輛價值承保,如因開票價高於或低於甲方車輛信息庫內的雙方協商解決); 2;第三者責任保險(該險種不低於20萬元);

3、車上人員責任險(每座不低於5萬元);

4、全車盜搶險(新車按實際價值承保);

5、玻璃單獨破碎險(國產車按國產玻璃承保,進口車按進口玻璃承保);

6、車輛劃痕險(20xx、5000、10000根據車輛購置價選擇);

7、自燃損失險;

8、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含車船使用税且按國家相關規定收取);

9、不計免賠特約險(包含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全車盜搶險以及車輛劃痕險);

10、隨車行李損失定額保險(每車保險費¥100.00元);(自願選擇)

11、私家車駕駛員意外傷害保險(每份¥120.00元)。(自願選擇)

以上險種由乙方自行選擇辦理。

其他事項:

一、乙方辦理其他不屬於消費信貸車輛保險的由乙方自行選擇承保險種及金額。

二、甲方在辦理保險業務時按乙方要求註明特別約定以下內容:1、第一受益人:

2、第二受益人:

3、第三受益人:

4、第四受益人:

三、本協議期間發生的一切業務雙方均按本協議執行,有效期滿後雙方如無異議,本協議有效期自動順延一年。甲、乙雙方在合作期內,經雙方協商一致可終止本協議,符合單方終止合同的情況下,由解除合同的一方需提前三個月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

四、甲方原則上將乙方所辦理保險發生事故後的車輛推薦給乙方配套的修理廠,並乙方必須尊重甲方系統的報價及定損,甲方系統報價保證均為原廠市場價格,且乙方必須保證所使用的配件為原廠正件產品,因質量問題產生的一切糾紛由乙方負責。

五、本協議的任何變更,經甲、乙雙方協商並記載其內同的書面文件上簽字蓋章後生效。

六、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保留一份,同時報備各自主管部門一份。

七、本協議未盡之處,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蓋章) 賬户:XX

全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開户行地址:

甲方業務代表:

聯繫電話: 郵箱:

乙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蓋章) 賬户:

全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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