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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處分決定書(精選18篇)

撤銷處分決定書(精選18篇)

撤銷處分決定書 篇1

,男,漢族,xx縣xx鄉人,x年x月x日出生,處分前系xx班學生

撤銷處分決定書(精選18篇)

x年x月x日因被給予xx處分。

鑑於在受處分期間表現良好,參照第x條之規定,經研究,學校同意撤銷其處分。

學校政教處(公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撤銷處分決定書 篇2

_______同志因在河市國土所斌郎國土辦工作期間,在農房審批中,違規亂收費造成了惡劣影響。20xx年12月局黨委給予了其行政記過處分。

近幾年來,該同志以此為戒,深刻反省,嚴格要求自己,踏實工作。經本人申請,根據《公務員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行政記過處分的期限為十二個月,現已期滿。經局黨委會研究,同意按期解除鄧江同志行政記過處分。

二0xx年二月二十二日

撤銷處分決定書 篇3

__________學生因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受到___________處分。受處分期間,該學生_________________。根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有關規定和_______學生受處分期間的工作表現,經研究,同意撤銷________學生的_____________處分。

學校政教處(公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撤銷處分決定書 篇4

黃志強,男,漢族,1967年6月出生,本鎮清湖一村人,現居住在江山市清湖鎮清湖一村,國中文化, 20xx年10月入黨。

經查明:黃志強家與毛森英家於20xx年3月24日因竹山糾紛發生衝突並互相打架,期間黃志強打傷毛森英丈夫的弟弟黃小軍左眼眶附近,經江山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調查,黃志強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20xx年9月13日,江山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以歐打他人為依據決定給予黃志強罰款人民幣伍佰元的行政處罰。20xx年4月19日,黃志強以父親經常被毛森英捱打為由又僱傭他人打傷毛森英,經江山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調查,黃志強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十條第(四)項,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20xx年2月27日,江山市公安局以結夥傷害他人為依據決定給予黃志強行政拘留拾叁日並處罰款人民幣壹仟元的行政處罰。

黃志強身為中共黨員,本應帶頭遵紀守法,而他卻歐打他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經鎮黨委研究,決定給予黃志強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本處分決定自20xx年8月1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向中共江山市紀委提出申訴。

中共江山市清湖鎮委員會

20xx年8月10日

撤銷處分決定書 篇5

經查,高二(15)班羅、馬、王、趙、陸,紀律意識淡薄,自我要求不嚴,置學校反覆強調的紀律於不顧,在下午大掃除時在宿舍玩遊戲。為嚴肅校紀,教育本人,根據《實驗高中中學生管理十條禁令》和《高二年級違紀處罰條例》,給予羅、馬記大過處分,給予王、趙、陸三位學生警告的處分。

實驗高中

20xx年x月x日

撤銷處分決定書 篇6

工商管理系各班級:

本學期開學以來,絕大部分同學都能遵守學院規章制度,按時上課,但仍有少部分同學不遵守校規校紀,無故曠課,遲到早退,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為了維護學校紀律和考勤制度的嚴肅性,促進班風學風建設,教育其本人,根據《廣東青年職業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試行)》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決定給李巨明等20名同學以下處分(見附表1)。

希望以下各位同學吸取教訓,遵守紀律,按時上課,認真學習,順利完成學業!

工商管理系

二Oxx年六月十二日

撤銷處分決定書 篇7

陸小波,男,漢族,1984年5月出生,本鎮賀周村人,國中文化,20xx年6月入黨。

經查明:20xx年 5 月 11 日13時41分,陸小波駕駛浙H7242H號小型轎車,行駛至蘭賀線外賀周村路口時,被執警民警攔下檢查,經當場做呼氣酒精檢測,數值達 27 mg/100ml,已屬飲酒後駕駛機動車。20xx年5 月14日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第一款的規定,決定給予陸小波暫扣駕駛證6個月,並處罰款人民幣20xx元的處罰;對陸小波未隨車攜帶駕駛證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九十條的規定,決定給予罰款人民幣20元的處罰;以上二項違法行為,分別裁決,合併執行,決定給予陸小波暫扣6個月駕駛證、罰款人民幣20xx元的行政處罰 。

陸小波身為中共黨員,本應帶頭遵紀守法,而他卻在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經鎮黨委研究,決定給予陸小波同志黨內警告處分。

本處分決定自20xx年8月1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向中共江山市紀委提出申訴。

中共江山市清湖鎮委員會

20xx年8月10日

撤銷處分決定書 篇8

沈:

沈,男,中共黨員,漢族,江蘇省無錫市人,大專文化,1959年2月出生,1984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8年11月參加工作。

沈在擔任惠山工商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局長(副科級)期間,因對代管堰橋市場、金惠市場期間存在的亂收費行為及財務管理、票據管理和使用上的違法違規行為負有領導責任,於20xx年3月16日受到行政警告處分。沈在受處分期間,能夠認真反省自己所犯錯誤並積極工作。其間,未發現新的錯誤。現根據本人申請和所在單位意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的有關規定,經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按期解除沈紀清同志的行政警告處分。

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5月18日

撤銷處分決定書 篇9

經查,高二(15)班羅、馬、王、趙、陸,紀律意識淡薄,自我要求不嚴,置學校反覆強調的紀律於不顧,在下午大掃除時在宿舍玩遊戲。為嚴肅校紀,教育本人,根據《實驗高中中學生管理十條禁令》和《高二年級違紀處罰條例》,給予羅、馬記大過處分,給予王、趙、陸三位學生警告的處分。

實驗高中

20xx年x月x日

撤銷處分決定書 篇10

___________,性別______,學號___________,系____________學院,本科專業______級______班學生。現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經______________________研究決定給予____________處理或處分。學生本人對該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可在接到此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電話:____________)提出書面申訴。

輔導員:___________(負責送交學生本人)

簽名:___________

學生處___________

二○___年___月___日

撤銷處分決定書 篇11

經查,13秋建築施工班王明旭同學違反宿舍請假規定,未經老師允許於20xx年11月30日晚夜不歸宿。鑑於該生在校期間,不能嚴格要求自己,經常違反學校紀律,為嚴肅校規校紀律,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據《承德信息工程技術學校學生違紀處分規定》(暫行)第七條第四款和第十二條第四款,經中專部研究報學校領導批准,決定給予王明旭同學嚴重警告處分,處分決定記入本人檔案。

承德信息工程技術學校

20xx年12月6日

撤銷處分決定書 篇12

經查,高二(15)班羅、馬、王、趙、陸,紀律意識淡薄,自我要求不嚴,置學校反覆強調的紀律於不顧,在下午大掃除時在宿舍玩遊戲。為嚴肅校紀,教育本人,根據《實驗高中中學生管理十條禁令》和《高二年級違紀處罰條例》,給予羅、馬記大過處分,給予王、趙、陸三位學生警告的處分。

實驗高中

20xx年x月x日

撤銷處分決定書 篇13

省紀委《關於公務員幹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監督檢查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公務員幹部確需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應當嚴格控制在親戚(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和近姻親,下同)範圍內。第4條第2款規定:禁止公務員幹部利用婚喪喜慶、生日祝壽、就學出國、就業入伍、喬遷履新等名義,收受下屬以及有利害關係單位和個人的禮金禮品。

20xx年1月1日施行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85條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公務員職務處分。

撤銷處分決定書 篇14

處理決定:

高二(4)班學生陳於20xx年10月12日,跟隨邱勝華幾人,對本班同學進行威脅,要求其購買香煙。該生平時對自己要求不嚴,行為非常惡劣,影響極壞,經教育其認錯態度較好,本着教育他人的原則,經過校委會研究決定,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希望其能認真改過做一個合格的中學生。

政教處(蓋章)

年月日

撤銷處分決定書 篇15

各學院、各公寓、各部門:

李宏瑞,男,人文學院20xx級心理諮詢專業自設班學生,學號:1433150001。

該生自開學至今未請假累計超64學時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同時該生曾因曠課、無故不參加軍訓、夜不歸宿及擅自離校等違紀行為被人文學院給予記過處分(文院字【20xx】14號)。

常盼盼,女,理工學院20xx級計算機應用技術(網站設計與管理)高職2班學生,學號:1430080075。

該生自20xx年9月21日起至今未請假擅自離校累計超過64學時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

李宏瑞、常盼盼兩名同學的行為已嚴重違反了校規校紀,在其他學生中造成了嚴重不良影響。為嚴肅校紀校規,加強學生管理,根據我校《北京吉利學院學生手冊》中《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第十條第四款之規定,給予李宏瑞、常盼盼開除學籍處分。

北京吉利學院

二〇xx年十二月三日

撤銷處分決定書 篇16

劉,男,35歲,曾任本公司財務部出納。

經人揭發,經本公司依據法律途徑查明:劉年月至年月在擔任公司出納期間,將本公司存款5萬元挪作其弟購房用。

經過本公司黨組織的教育,劉水同志已將挪用款全部歸還,並加倍償還了利 損失,並表示對此行為的悔意。

現根據以上情節及表現,經本公司人力資源部研究決定,並報本公司總經理批准,決定對劉水同志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1.調離原工作崗位,到公司行政部門任職。

2.每月降工資200元至年月日止。

某地公司人力資源部

年月日

撤銷處分決定書 篇17

市人事局、市監委轉發人事部、監察部《關於解除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來,一些單位紛紛來電、來人諮詢,為便於大家工作,現將比較集中的一些問題解答如下:

一、關於解除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不包括開除,下同)的權限問題解除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按照誰給予處分、誰負責解除的原則進行:

1、由國家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分決定的,即由該機關作出解除處分的決定。

2、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監察機關作出行政處分決定的,解除處分時,可由監察機關作出解除處分的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3、由監察機關直接作出行政處分決定的,即由該監察機關作出解除處分的決定。

4、監察機關提出監察建議,由有關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分決定的,應由該行政機關作出解除處分的決定;提前解除行政處分的,須徵得提出監察建議的監察機關的同意。

二、關於解除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的期限問題國家公務員受到開除以外的行政處分並已改正錯誤的,按下列規定期限予以解除處分:

1、警告處分滿半年;

2、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滿一年;

3、撤職處分滿二年。

規定期限的起始時間,從行政處分生效之日起計算。

人事部、監察部《關於解除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佈後,國家公務員所受的行政處分已超過解除處分規定期限的,不再辦理解除處分的手續,視為自然解除。

解除降級、撤職處分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三、關於解除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的條件問題國家公務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沒有再犯與受到行政處分的違紀行為同一性質的錯誤,也沒有其他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違紀行為,就可以按規定的期限予以解除處分。

如果在受行政處分期間,表現突出,有重大貢獻,獲得一等功以上獎勵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處分,但提前的時間不得超過處分規定期限的一半。

四、關於解除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的程序問題由監察機關決定解除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的,可按下列程序進行:

1、受處分的國家公務員應向作出行政處分決定的機關提出解除處分的書面申請,並寫出對錯誤的認識。

2、作出行政處分決定的機關根據受處分的國家公務員改正錯誤的情況,認為符合解除處分條件的,應填寫《國家公務員解除處分審批表》(見《樣式1》),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國家公務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符合提前解除處分條件的,作出處分決定的機關應要求本人寫出對錯誤的認識,然後填寫《國家公務員解除處分審批表》,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3、作出行政處分決定的機關根據解除處分的決定製作解除行政處分決定書(見《樣式2》),並送達有關單位和受行政處分的國家公務員本人。

監察機關製作的解除行政處分決定書,是監察決定書的一種,應根據《監察部關於實行監察文書格式標準文本的通知》(監發[1999]3號)的規定使用監察決定書的版頭。

4、有關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應按規定將《國家公務員解除處分審批表》和解除行政處分決定書等材料歸入本人檔案。

5、監察機關作出行政處分決定時,向上級監察機關報備案的,解除處分時,也應報上級監察機關備案。

五、關於國家公務員受行政處分後的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問題國家公務員受行政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處分的,並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解除行政處分後,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不再受原行政處分的影響。

六、關於國家公務員在行政處分期間因隱瞞錯誤或又犯錯誤受到處分的期限計算問題國家公務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有隱瞞其他嚴重錯誤,需要追加行政處分的,行政處分期限合併計算;又犯錯誤、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在給予新的行政處分時,加重一檔處分,行政處分期限合併計算。合併計算,即將前後二次行政處分的規定期限相加。

七、關於行政處分期間調動單位或退(離)休、辭職的國家公務員的處分解除問題國家公務員在行政處分期間調往另一機關工作,解除行政處分手續由其現所在機關負責辦理;調往非國家機關工作,則不必依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36條規定辦理解除行政處分手續。

國家公務員退(離)休或辭職後,不再存在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的問題,故不必再辦理解除行政處分的手續,到期自然解除。

撤銷處分決定書 篇18

蔣克偉,男,漢族,1961年8月9日出生,奉化市江口街道新塔村人,高中文化,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xx年3月至今擔任新塔村黨支部書記,9月至今任新塔村經濟合作社主任。

江口街道新塔村經濟合作社於20xx年11月擅自在本村路邊集體土地上動工建造廠房,至20xx年1月,佔用土地面積3115平方米,建成標準廠房1幢,建築面積為1162平方米,所佔土地為基本農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xx年5月10日,奉化市國土資源局作出土地行政處罰決定書,對違法佔用的3115平方米基本農田處以耕地開墾費二倍的罰款,共計218050元。蔣克偉作為上述行為發生時的村黨支部書記、經濟合作社主任,負有主要責任。

蔣克偉身為中共黨員,在擔任村黨支部書記、經濟合作社主任期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村集體非法佔地建造廠房,應負主要責任,其行為已嚴重違反了黨的紀律。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街道黨工委研究,決定給予蔣克偉同志黨內警告處分。

本決定自11月13日起生效,若對本處分決定不服,可向本機關提出申訴。

中共奉化市江口街道工作委員會

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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