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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管行政處罰決定書(通用16篇)

運管行政處罰決定書(通用16篇)

運管行政處罰決定書 篇1

當事人姓名:文 性別:男 年齡:44歲

運管行政處罰決定書(通用16篇)

身份證號:43282419710920xx 家住x鎮

20xx年10月26日,我所執法人員陳全勝、李秀成等6人在臨武縣水東鎮巡查時,發現文駕駛擅自改裝的湘10F0928北京BJxx0T小型貨車從事道路運輸服務。我所於20xx年10月26日對文貨運經營者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現已查明,20xx年10月26日,文駕駛湘10F0928車輛從金江鎮拖煤到水東鎮,經檢查發現該車證上長:6520*寬2520高*2540,實際為長6950*寬2520*高2840,該車擅自改裝。我所認為文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車輛的維護和檢測,確保車輛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不得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具體有一、現場筆錄:證明違法事實及行政執法檢查程序合法;二、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親自承認了違法事實;三、當事人身份證、駕駛證複印件:證明了當事人身份及本身具有駕駛技能;四、道路運輸證複印件:證明營運車輛具備營運資格:等證據及相關材料佐證了違法事實。上述證據經過文本人閲示並發表以上證據屬實,無異議,可作為本案的證據材料使用的意見。

我所於20xx年10月26日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前告知書》(臨交運管處罰告知[20xx]00057號),依法向告知了做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享有的權利。你當場提出了陳述、申辯意見:1、自願放棄對我所告知享有的申請聽證的權利。2、本人是初次違法。3、違法後,能夠積極配合運管部門消除影響和違法後果,並且保證以後不再違法經營。4、請求給予從輕處罰。5、請求給予立即處理。上述意見,經辦案人員調查核實,符合實際情況,我所已經採信。我所認為,20xx年10月26日,文貨運經營者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臨武縣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一)》第四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貨運經營者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擅自加高、加寬、加長、拆除貨箱欄板或者增加車輛外廓尺寸,擅自增加或減少輪胎數量,擅自增加或者減少車軸數量等的,責令改正,處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鑑於當事人文主動消除違法經營所帶來的影響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減輕規定,綜合以上情況,責令文立即改正、並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臨武縣信用聯社(銀行地址:臨武縣東雲路),户名:臨武縣財政局非税收入匯繳結算户,賬號9008211000507782。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臨武縣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直接向臨武縣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所將依法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xx縣道路運輸管理所

20xx年10月26日

運管行政處罰決定書 篇2

根據《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以及支隊兩個大隊和綜合科的業務分工,為了加強行政執法的監督,制約機制的建設,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稽查大隊在路檢路查中,對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各稽查大隊在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將當事人,並必須填寫統一編號的《交通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交給當事人,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的告知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三、各稽查大隊在做出當場處罰決定之日起二日內,要將《交通行政(交通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副本送交支隊綜合科備案。四、安規定當場不應進行處罰,事後無法進行處罰,可以進行當場處罰。

五、各稽查大隊在當場不能做出行政處罰的,必須進行調查、取證、收集證據、製作《詢問筆錄》、《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收集,並製作《交通違法行為調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報送支隊綜合科。

六、支隊綜合科各大隊在當場不能做出行政處罰的,將核實的後果,以及大隊所作出《交通違法行為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11 報送支隊長或交通行政處罰審批委員會。七、經支隊領導或交通行政處罰審批委員會批准的行政處罰由綜合科執行行政處罰,處罰前製作《交通違法行為通知書》、《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八、綜合科在行政處罰時必須告知當事人所應享有的一切合法權利。

九、綜合科在處罰後應將處罰結果及時反饋給做出處罰意見的稽查大隊。

十、對於暫扣證照的要認清違法事實,當場不能進行處罰的各稽查大隊,將製作的《交通違法行為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將製作的《交通違法行為調查報告》和所扣的證照,以及處理意見送交綜合科。

十一、對大隊行政處罰所提出的的處理意見,符合法規的,綜合科將執行行政處罰,不符合法規的,提出意見後交由支隊或行政處罰審批委員會核實後執行處罰,並有綜合科及時處理意見反饋給大隊。

運管行政處罰決定書 篇3

當事人基本情況:劉,男,漢族,住址是xx省xx市鼎城區武陵鎮臨沅路27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703198312220xx,聯繫電話:。

劉涉嫌未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使用湘J298SL小車,擅自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案,本機關於20xx年10月10日立案調查,現已調查終結。

經調查查明,20xx年10月10日上午11時30分,xx市道路運輸管理處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唐偉(執法證號:430720xx、陳(執法證號:43072xx8)等人在xx市城區人民路育英國小前依法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現場檢查發現你駕駛的湘J298SL小車正在下客,當時車上載有四名乘客,且不能當場提供《道路運輸證》,也不能提供其它有效證明。通過進一步調查瞭解查實,你的本次運輸行為是從長沙到,收取包車費叁佰叁拾元人民幣歸你本人所有,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具體有:現場攝像記錄、現場筆錄、劉詢問筆錄、湘J298SL小車行駛證和劉駕駛證複印件等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證明你的這一運輸行為屬未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使用湘J298SL小車,擅自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活動。本機關認為,你的這一運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章第十條第二項“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二)從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跨2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之規定,已構成違法。

上述證據經過你本人閲示並發表了證據屬實、無異議可作為本案的證據材料使用的意見。本機關於20xx年10月10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章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及《xx市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執行標準》第一條第一項“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違法程度輕微,初次違法,違法情節較輕微、及時糾正的,處罰幅度以車輛殘值為參考,但不低於5000元。”之規定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前告知書》(常運管處罰告知[20xx]035號),你於20xx年10月10日向本機關提出了陳述申辯意見,認為你的違法行為被本機關查獲後立即停止了旅客運輸,能積極配合本機關調查處理,按要求將車上旅客轉運,將車停放在指定地點,並保證今後不再從事違法經營,又是初次違法,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同時還表示自願放棄你本人的聽證權利,不再要求組織聽證。本機關經集體研究,認為你的違法行為被本機關查獲後的確有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事實表現,決定採納你的陳述申辯意見,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之規定對你減輕行政處罰,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1、責令立即停止違法運輸經營;

2、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國銀行分行營業部(地址:xx市洞庭大道xx00號),户名:xx市財政局非税收入匯繳結算户,賬號606757366。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xx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xx市武陵區人民法院起訴。但複議期間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行規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xx市道路運輸管理處

年10月11日

運管行政處罰決定書 篇4

公安機關

___公(______)決字[______]第___號

決定書正文載明以下內容:

1.被處罰人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現住址、工作單位以及被處罰單位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2.違法事實和證據以及從重、從輕等情節(證人不願意暴露姓名的,應當注意保密);

3.法律依據;

4.處罰種類及幅度;

5.履行方式及期限(含合併執行的情況);

6.對涉案財物的處理結果及對被處罰人的其他處理情況;

7.被處罰人的法律救濟途徑;

8.附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清單及收繳/追繳物品清單。

公安機關印章

日期

本文書一式三份,被處罰人和執行單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複印送被侵害人一份。

運管行政處罰決定書 篇5

當事人:陳,男,1951年12月出生,時任浙江包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住址:浙江省嘉善縣。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陳及其一致行動人違法減持浙江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陳及其一致行動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xx年12月19日、12月25日新疆新眾嘉股權投資有限合夥企業(以下簡稱新眾嘉)通過大宗交易分別賣出“浙江”340萬股和100萬股,佔公司總股本比例分別為1.99%和0.59%。新眾嘉,是浙江上市前成立的員工持股公司,後變更為有限合夥企業。在該合夥企業中,陳持股佔比46.083%,是合夥企業的唯一普通合夥人,其他45位有限合夥人為公司的中層骨幹。根據合夥企業合夥協議,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但“轉讓或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產權”等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可以認定陳與新眾嘉為一致行動人。

20xx年7月11日、14日及15日陳實際控制的女兒陳某證券賬户以集中競價方式分別賣出“浙江”16.17萬股、55.79萬股和50.94萬股, 佔公司總股本比例分別為0.04%,0.13%和0.12%。

20xx年7月22日陳**名下證券賬户以大宗交易方式向其親戚及員工朋友賣出“浙江”1678.62萬股,佔公司總股本比例為3.80%。

陳在20xx年7月22日減持“浙江”後,對其及所實際控制的女兒陳某賬户以及一致行動人新眾嘉合併減持“浙江”佔公司總股本比例達到5%情況,沒有及時履行報告和披露義務。

以上違法事實清楚,有相關公告、相關工商登記資料、證券交易流水、相關人員談話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陳與其一致行動人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所述情形。上述信息披露義務人是陳。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陳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户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

20xx年1月21日

運管行政處罰決定書 篇6

XX市公安局XX區分局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 公(治)撤字[200X]第018號被處罰人:,男,漢族,國中文化,198X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證號:012126198X102X1211,現住址:X市XX縣XX鄉XX村,農民。 違法犯罪經歷:20xx年9月4日因盜竊被我局行政拘留十日,決定後查明,其20xx年4月14日曾因盜竊被XX省XX市XX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經報XX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審批委員會於200X年9月9日,以X勞教字[200X]第025號決定對勞動教養一年。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第四十八條及《公安部法制局關於作出行政拘留處罰決定後能否變更為勞動教養問題的電話答覆》(20xx年8月9日)的相關規定。現決定撤銷公(治)決字【200X】第200X004X44號對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勞動教養決定,被行政拘留一日折抵勞動教養一日。

二0xx年九月十日

運管行政處罰決定書 篇7

xx户:

經調查,你户在玉龍縣白沙鎮玉湖村委會文化村珍珠湖項目西南側集體土地上,未經審批未取到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情況下,擅自進行農村住房建設(已建成長12.6米,寬9.9米的房屋基礎,並豎兩層六間木屋架一棟)活動,木架結構現已拆除。上述事實、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及《雲南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二十七條三十條之規定。鑑於告知期內主動拆除違法建築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現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人民政府或者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印章

簽發人: 年7月3日

運管行政處罰決定書 篇8

建始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消保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建工商處字„20xx‟75號

當事人:陳維柱,男,現年36歲,漢族,國中文化,身份證編號:4228227,家住湖北省建始縣業州鎮奇洋壩三組4號,營業執照註冊號:422822600076510。經營範圍及方式:)、捲煙零售百貨;經營期限:20xx年12月31日至20xx年12月31日。20xx年8月11日,我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在本縣業州鎮解放路1號門店進行檢查時,發現你在上述經營場所銷售從非正規渠道購進的捲煙,不能提供合法的進貨發票,其行為涉嫌違反了《城鄉個體工商户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第七項的規定,為查清事實,在檢查當日由謝昌文、唐寶成填寫了《立案審批表》,經本局領導批准依法對當事人立案,並指定由謝昌文(執法證號1728220xx1)、唐寶成辦理。經查:你稱在其經營門店從事捲煙經營活動時,有人於20xx年6月份給你上門推銷商標標識為“哈德門”(蓋)共計10條(進價28.00元/條銷價:45.00元/條,至案發時已銷4條另5包),“紅金龍”(蓋)共計10條(進價25.00元/條銷價:36.00元/條,至案發時已銷2條另5包),“軟中華”(蓋)共計1條(進價500.00元/條,銷價:600.00元/條)。本局於20xx年8月2號給你依法下發了《提交證據通知書》,限你於20xx年8月3號前給本局提供你購進上述捲煙有效的購貨發票、給你推銷上述捲煙上線的具體姓名、地址,但你逾期不能給本局提供上述第 2 頁共 2 頁證據,故你的非法所得也無法準確計算;本局在調查中同時發現上述捲煙你不是從本縣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購進,你銷售的上述捲煙系你從非正規渠道購進,屬法律和政策不允許的經營行為。綜上所述,你銷售從非正規渠道購進的捲煙,其行為違反了《城鄉個體工商户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第七項“法律和政策不允許的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規定,依據《城鄉個體工商户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個體工商户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的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下列處罰:(一)警告; (二)罰款;(三)沒收非法所得;(四)責令停止營業;(五)扣繳或者吊銷營業執照。以上處罰,可以並處。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經本局研究,決定對你作如下處罰:1.罰款20xx.00元。2.責令你停業整頓七天。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建始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向建始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以自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直接向建始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運管行政處罰決定書 篇9

關於周無照從事鞋類經營活動的

處罰決定

當事人;周,女、土家族、現年36歲、國小文化,家住,《居民身份證》號碼:,現在**縣**鎮中心市場內從事鞋類經營活動。郵政編碼416700;聯繫電話: 。

20xx年4月1日,我局城關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在**縣**鎮中心市場巡查時,發現一家皮鞋店沒有懸掛《營業執照》,經查問,該店業主名叫周,從事鞋類經營活動還沒有取得《營業執照》。於是執法人員當即對其下達了《催辦營業執照通知書》,限期7日內辦理註冊登記手續。20xx年4月13日,執法人員再次對當事人開設的皮鞋店進行了檢查,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沒有辦理註冊登記手續。當日,經主管局長批准,我局城關監督管理所以當事人涉嫌無照從事鞋類經營活動對其立案調查。

現查明:20xx年3月25日,當事人以3.2萬元/年的價格,在**縣**鎮中心市場組下門面,開設皮鞋店,從事鞋類銷售經營活動。當事人在皮鞋店開業前,沒有到工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未領取《營業執照》。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於20xx年4月1日被我局城關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管中發現,並對其下發了《催辦營業執照通知書》,限期7日內辦理工商註冊登記手續,但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沒有辦理工商註冊登記手續。從開業至立案之日止,當事人銷售皮鞋獲違法所得800元。

上述事實主要證據如下:

證據(一):當事人提供的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複印件一份,證明其當事人身份;

證據(二):當事人提供的當事人簽訂的《門面租賃合同》複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經營場所在**縣**鎮中心市場內;

證據(三): 20xx年4月1日,執法人員製作的經當事人簽收的《催辦營業執照通知書》存根一份,證明我局城關監管所對當事人下達過《催辦營業執照通知書》及其限期辦理註冊登記的時間為20xx年4月12日之前;

證據(四):20xx年4月13日,執法人員製作的經當事人確認的現場檢查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逾期沒有辦理《營業執照》繼續無照從事鞋類經營活動及經營場所地址;

證據(五):執法人員拍攝的經當事人確認的當事人經營場所相片兩張,證明當事人經營場所內銷售有皮鞋等各種鞋子;

證據(六):20xx年4月14日,執法人員製作的經當事人確認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無照從事鞋類經營活動以及在此期間的經營狀況等情況。

以上證據均由當事人簽名認可,並經辦案人員對其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逐一進行了審查認定,並以書面的形式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對證據沒有提出異議,符合證據要求,予以採信。

20xx年4月26日,我局向當事人下發了永市監聽告字〔20xx〕45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結果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自處罰聽證告知書籤收後3個工作日內,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未向本局提出陳述和申辯,也沒有要求舉行聽證。

綜上所述,當事人在沒有取得營業執照的情況下,擅自從事鞋類經營活動,其行為違反了《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無照經營。”之規定,構成《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 “無須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營業執照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所指的無照經營行為。

鑑於在本案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辦案人員調查取證,要求從輕處罰。根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對於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事故全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參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考標準》第五十五條:“經營額不足五千元或違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並處不足五千元的罰款;”規定,我局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經營行為,予以從輕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800元;

2、罰款1200元整。

以上罰沒款共計人民幣貳仟元,上繳國庫。

當事人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末日為節假日順延)到中國建設銀行**縣支行將罰沒款存(匯)入**縣非税收入管理局(帳號:43001512),逾期不繳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依法在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在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處罰的執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處罰決定的相關內容,我局將依照有關規定在相關網站上予以公開。

**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

20xx年5月3日

運管行政處罰決定書 篇10

被處罰人:嶽(男,29,歲漢族,國中文化,家住邵陽市雙清區城東鄉紫薇社區)

你未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批准,於20xx年7月16日私自與石橋鄉五一村村民黃建成簽訂《土地轉讓協議》,以10.1萬元的價格買得位於五一村九組的一口水塘——楓樹塘,面積0.7畝,用於建房。到目前為止,房屋主體已基本竣工(共建三層),經現場測量,實際佔地240.24平方米。你的上述做法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了非法佔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作如下行政處罰:

一、責令你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

二、沒收你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於20xx年6月24日和20xx年7月6日分別向你下達了《國土資源行政處罰告知書》(邵國土資罰告字[20xx]第12號)和《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邵國土資罰聽告字[20xx]第8號),告知你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但你都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我局提出任何申請,你已自動放棄了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為此,我局依法向你作出了本行政處罰決定。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邵陽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國土資源廳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三個月內直接向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邵陽市國土資源局

二0xx年七月十五日

運管行政處罰決定書 篇11

劉春生:

我局執法人員於20xx年03月18日01時05分在東莞市鳳崗鎮金鳳凰順成酒店路口巡查發現,你使用粵SJ260W小型轎車未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許可,從事非法營運,違反了《廣東省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據《廣東省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你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20xx0元)的處罰決定。

經核查,由於文書送達程序有誤,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為此,我局決定撤銷原作出及已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文書號:粵東交罰[20xx]01723號),重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製作相關文書並送達你處。由於你拒收我局郵寄送達的撤銷文書的通知,依據《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現向你公告送達。

東莞市交通運輸局

年9月28日

運管行政處罰決定書 篇12

當事人:xx市某商業有限公司;

住所:xx市××區××街××號;

法定代表人姓名:李××;

註冊號:××××××;

註冊資本:(人民幣)叁仟萬元;

實收資本:(人民幣)叁仟萬元;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

經營範圍:銷售:百貨、日用雜品(不含煙花竹)、五金交電、化工原料及產品(不含危險品)、建築裝飾材料、電氣機械、電子產品、通訊器材(不含無線電發射設備)、工藝美術品(不含文物、古董)、醫療器械一類及二類無需許可的合法項目。(編者注:與本案無關經營事項此處省略)

20xx年10月22日,根據“大寶”商標註冊人北京大寶化粧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寶公司”)投訴,本局派遣執法人員對成都某商業有限公司××購物廣場依法進行檢查,發現其正在銷售的“大寶SOD蜜100ML”涉嫌商標侵權。執法人員現場責令當事人將各賣場正在待售的產品召回待檢。

20xx年lO月27日,本局對當事人依法立案調查,並於當日及20xx年10月31日在當事人配送中心依法扣留其從各分店下架召回的“大寶SOD蜜100ML”20857瓶(其中現場提取證據26瓶)。

經查,當事人於20xx年9月20日同成都A貿易有限公司(已移交公安機關調查,以下簡稱“A公司”)簽訂了“大寶SOD蜜100ML”商品購銷合同,於20xx年9月28日、20xx年9月29日從A公司購進“大寶SOD蜜l00ML”40000瓶(進貨單價6.8元/瓶,共計貨款2720xx元),並將上述商品分配到成都、自貢、瀘州地區的13家分店進行銷售,銷售均價為7.786177元/瓶。至本局調查時止,共計銷售17347瓶,銷貨款135066.8元;損耗l796瓶;庫存及下架召回20857瓶。當事人確認已銷售的17347瓶商品與庫存及下架召回的20857瓶商品為同期購進相同批次商品。

調查證明,A公司提供給當事人的相關資料中,所謂“大寶公司”《授權書》為虛假;所提供綿陽B日化商貿公司出具的“證明”資料為虛假;所謂供貨商“綿陽B日化商貿公司”根本不存在。A公司沒有按當事人的規定提供“大寶”商標註冊證確認文件。當事人雖稱看到過“大寶SOD蜜100ML”,商品商標註冊證,但未存查,且至今不能向我局提供。

“大寶”商標是1995年4月7日,經國家工商局商標局核准註冊在第3類肥皂,香皂及其他人用洗潔物品,洗衣用漂白劑及其他物料,去污粉,化粧品(不包括動物用化粧品),碾磨用材料及其製劑,香料,精油,牙膏,牙粉,薰料,動物用化粧品等商品上的註冊商標,商標註冊證號第738399號,北京大寶化粧品有限公司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大寶”註冊商標於1999年1月被國家工商局商標局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

當事人在××購物廣場待銷售及從各賣場下架召回的上述20857瓶“大寶SOD蜜l00ML”商品,涉及20xx0912DA、20xx0821DB、20xx0912MA三個批號。經北京大寶化粧品有限公司20xx年lO月22、30、31日共4份鑑定報告書的鑑定,結論是全部為假冒該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產品。

證明上述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

1.20xx年10月22日、27日、31日現場檢查筆錄共4份,證明當事人正在銷售“大寶SOD蜜100ML”、從各賣場下架回收“大寶SOD蜜100ML”入庫後現場檢查及鑑定的情況;

2.20xx年11月2日當事人(譚××)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購進及銷售上述“大寶SOD蜜100ML”情況;

3.20xx年11月9日、20xx年11月12日、20xx年11月27日當事人(甘××)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購進上述“大寶SOD蜜100ML”及入場審查情況;

4.20xx年11月3日A公司員工王××詢問筆錄,證明A公司給當事人供貨情況;

5.20xx年11月5日A公司法人郭××詢問筆錄,證明A公司購進及銷售上述“大寶SOD蜜100ML”給當事人的相關情況;

6.當事人及分店營業執照複印件,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和銷售網點情況;

7.當事人員工譚××、甘××身份證明覆印件及授權書,證明譚××、甘××代表當事人接受調查;

8.證據提取單及圖片共9份,證明當事人銷售上述“大寶SOD蜜100ML”商品和檢查現場情況;

9.扣留財物通知書、財物清單、送達回證,證明本局對當事人銷售涉嫌侵權“大寶SOD蜜100ML”商品20857瓶依法進行扣留;

10.鑑定書4份、鑑定人授權委託書,證明商標權利人對當事人銷售“大寶SOD蜜100ML”商品進行鑑定的情況;

11.當事人提供的情況説明,證明當事人銷售“大寶SOD蜜100ML”的數量、金額和庫存情況;

12.當事人提供的驗收單、付款單等相關資料,證明當事人購買上述“大寶SOD蜜100ML”商品的渠道和購貨成本;

13.綿陽市B日化商貿有限公司證明,證明A公司向當事人提供的所謂大寶公司向綿陽B日化商貿公司的《授權書》及出具的“證明”與該公司無關;

14.大寶公司提供經確認的商標註冊證複印件等,證明大寶公司享有“大寶”註冊商標專用權,以及“大寶”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的情況;

15.四川省綿陽工商局信息查詢中心證明,證明綿陽B日化商貿公司未合法存在;結合證據十三,證明A公司提供給當事人的所謂大寶公司《授權書》為虛假,綿陽B日化商貿公司出具的“證明”資料為虛假;

16.成都C實業有限公司情況説明,證明當事人曾經從該公司購進、銷售大寶公司生產的“大寶SOD蜜100ML”商品;

17.大寶公司提供的證明,證明成都C實業有限公司等公司為其成都地區合法授權經銷商,結合證據十六,證明當事人應當對正常的“大寶SOD蜜100ML”商品的供貨渠道有所瞭解;

18.成都市武侯工商局、成都市工商局對當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當事人分別於20xx年2月、3月,因銷售假冒化粧品受到行政處罰。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二)項所指的“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根據本局依法調查,A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的陳述和當事人採購部經理甘××的陳述,以及當事人從A公司取得的所謂《授權書》、《證明》、《產品質量免檢證書》等資料都不是原件,且沒有進行備案存查的事實,説明當事人在向A公司採購涉案“大寶SOD蜜100ML”商品時,沒有進行嚴格審查就簽訂了合同並接受了貨物。當事人作為大型知名百貨超市,面向的是大眾消費羣體,應當建立和嚴格執行商品採購管理制度,更好地杜絕假冒商品流入社會,但卻發生了假冒“大寶SOD蜜100ML”商品通過當事人的銷售大量流入社會的嚴重後果。

鑑於“大寶SOD蜜100ML”化粧品在普通老百姓心目中享有較高的聲譽,當事人銷售上述假冒侵權商品數量較大,銷售面廣,給消費者和商標權利人合法權益造成了較大損害,以及當事人曾在20xx年2月、3月因銷售假冒“伊斯麗、歐萊雅、蝶粧、資生堂、凱芙蘭”等化粧品受到過行政處罰,本案發生後當事人沒有主動向本局提交對公司進貨管理制度進行整改的措施等因素,為警醒和幫助教育當事人,促進當事人吸取教訓,採取有效措施防範類似違法行為再度發生,本局認為應對當事人依法從重處罰。

本局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關於本解釋所稱非法經營數額的計算方法,認定當事人銷售上述侵犯“大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大寶SOD蜜100ML”商品的非法經營額為297463.10元。據此,擬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銷燬假冒侵權“大寶SOD蜜IOOML”商品20857瓶;並處以非法經營額3倍罰款,共計人民幣892389.30元的行政處罰。

20xx年1月13日,本局按規定程序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聽證、陳述、申辯的權利。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本局於20xx年1月27日舉行聽證。

當事人在聽證會上向本局提出了相關的陳述、申辯和要求。其理由如下:

1.該公司作為知名品牌商場、大型民族商業企業,在快速發展過程中堅持守法、誠信經營,逐步建立了良好的商業信譽、並獲得了多項社會榮譽,盡到了企業應盡的社會責任;

2.在經營過程中不但建立了商品質量管控體系,並不斷致力於完善與之配套的控制流程。本案的發生具有極高的偶然性,公司高度重視此案並必然進一步完善商品准入管理體系;

3.本案中由於涉嫌商品具有高度仿真性的特徵,非專業機構的成都某公司根本無法辨別;

4.按照一般的標準及事實,在本案中該公司並不明知所售商品涉嫌侵犯他人商標權,從行為上來講公司也不存在售假的主觀故意性,在公司已經提供涉嫌商品的合法來源情況下,可免予處罰;

5.20xx年2、3月份的伊斯麗等侵權案件其實際的銷售者並非成都某公司,在該事件發生後,公司已加強管理杜絕了侵權事件的發生。

本局認為:1.當事人銷售侵犯“大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大寶SOD蜜lOOml”商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

2.當事人作為大型知名百貨超市,面向的是大眾消費羣體,應當建立和嚴格執行商品採購管理制度,更好地杜絕假冒商品流入社會,但在本案中存在審查不嚴的行為。如在聽證中,該公司提交的“查詢網頁”(監管碼查詢結果)標明“您所查詢的監管碼是:20xx26044,該監管碼已被多次查詢”,並不能證明該商品為大寶公司生產;A公司提供的虛假“授權書”(複印件)載明:“茲授權綿陽B日化商貿公司為北京大寶系列產品在綿陽地區的指定經銷商”也並非是對“A公司”授權,且“綿陽B日化商貿公司”未合法存在。這些證據材料反映出當事人的審查把關不嚴,未盡到公司應盡的審查義務,導致本案所涉大量假冒商品流入社會,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3.當事人稱由於本案所涉商品具有高度仿真特徵,非專業機構的“成都某公司”根本無法辨別,但商品的高度仿真性並不能作為排除商標侵權行為的依據,且大寶公司鑑定報告內容註明:涉案商品“所用包裝材料與本公司正品所用有異,如電子監管碼、字型與本公司正品所用不同,上述產品所用瓶體亦非本公司所用,存在多處差異,如瓶蓋質感硬度與本公司不同,綜上所述以上產品為侵犯我公司註冊商標專有權的產品”。

4.當事人稱其不存在銷售假冒商品的主觀故意性,但當事人已實際造成了大量銷售該批侵犯“大寶”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事實後果,該行為已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二)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

5.20xx年2月、3月,成都市武侯工商局、成都市工商局分別以銷售假冒“伊斯麗、歐萊雅、蝶粧、資生堂、凱芙蘭”等化粧品對某公司進行過行政處罰,當事人辯稱該行為並非其所為,但正説明當事人對以其名義銷售商品的管理制度存在漏洞。

綜上所述,當事人銷售侵犯“大寶”註冊商標專用權“大寶SOD蜜100ML”商品的行為,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二)項規定“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所指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部門處理。工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以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lO萬元以下。”以及《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各級工商部門應當對馳名商標加強保護,對涉嫌假冒商標犯罪的案件,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移送。”

鑑於當事人在本局告知擬作出行政處罰的意見後,向本局提出其已充分認識到該行為的嚴重性,健全了相關制度,保證在今後的經營活動中,把好質量關,並考慮到當事人對成都市的經濟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召回全部售出商品),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銷燬假冒侵權“大寶SOD蜜1OOML”商品20857瓶;

2.處以非法經營額2.5倍罰款,共計人民幣743657.75元(柒拾肆萬叁仟陸佰伍拾柒元柒角伍分整)。

上述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工行春熙路步行街支行(户名:市級政府罰款收繳賬户;開户行:工行春熙路步行街支行;賬號:××××××;單位代碼:××××××)繳納罰沒款。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四川省工商局或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或者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年二月一日

運管行政處罰決定書 篇13

違法行為人:xx市xx區園區管理辦公室

地址:xx區人民政府院內

法定代表人:

20xx年7月,xx市xx區園區管理辦公室在未取得用地手續的情況下擅自佔地建工業園三期康寶路,現已竣工。經現場勘測,該宗地位於xx市xx區九龍崗鎮夏農村、曹店村境內,北為水塘,東為道路,南為富華製衣,西為空地,佔地面積11263.4平方米,地上無新建建築物,佔地類型為耕地(20xx.66平方米)、溝渠(207.9平方米)、農村道路(204.56平方米)、城鎮住宅用地(7314.1平方米)、農村宅基地(1520.18平方米)符合xx市中心城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根據調查認定,xx市xx區園區管理辦公室在未取得用地手續的情況下擅自佔地建廠房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應予以處罰。

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1、詢問筆錄、2、現場勘測筆錄、現場照片、3、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現狀圖(局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安徽省國土資源管理系統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試行)》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對xx市xx區園區管理辦公室處罰如下:

1、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11263.4平方米;

2、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的新建建築物及其它設施;

3、處以罰款40676.7元(其中耕地按非法佔用每平方米11元計算,其它土地按2元計算。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單位)在九十日內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xx市政府非税收入匯繳結算帳户(中國銀行分行營業部:49864637)。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xx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國土資源廳申請複議,或者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其中對於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運管行政處罰決定書 篇14

XX市公安局XX區分局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 公(治)撤字[200X]第018號被處罰人:,男,漢族,國中文化,198X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證號:012126198X102X1211,現住址:X市XX縣XX鄉XX村,農民。 違法犯罪經歷:200X年9月4日因盜竊被我局行政拘留十日,決定後查明,其20xx年4月14日曾因盜竊被XX省XX市XX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經報XX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審批委員會於200X年9月9日,以X勞教字[200X]第025號決定對勞動教養一年。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第四十八條及《公安部法制局關於作出行政拘留處罰決定後能否變更為勞動教養問題的電話答覆》(20xx年8月9日)的相關規定。現決定撤銷公(治)決字【200X】第200X004X44號對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勞動教養決定,被行政拘留一日折抵勞動教養一日。

二00X年九月十日

運管行政處罰決定書 篇15

污水處理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

營業執照註冊號:(1-1)

組織機構代碼:

地址:產業集聚區xx產業園

一、違法事實和證據

省環境監察總隊執法人員x年1月19日對你單位進行了現場檢查,並委託鄭州市通標環境檢測有限公司對你單位污水總排口出水進行取樣監測,化學需氧量超標排放,化學需氧量124mg/L(排放標準50mg/L)。1月27日下達《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超標準排放污染物,並現場送達。以上事實有我廳“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鄭州市通標環境檢測有限公司檢測報告》等為證。

你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之規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之規定。

我廳於x年2月6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豫環罰先〔〕1號),告知你單位對我廳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你單位未向我廳提出申辯和聽證要求。

以上事實有我廳《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豫環罰先〔〕1號)和《送達回證》等為證。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證據,參照《河南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修訂)》,你單位的環境違法行為屬於排放水污染物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50%以上的。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之規定,經研究,我廳對你單位環境違法行為作出以下處理:

1、責令立即糾正環境違法行為;

2、給予上一個月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三倍的罰款,共計193762.8元(64587.6元×3)。

你單位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匯入河南省財政廳指定的非税收入財政專户(開户名稱:河南省財政廳非税收入財政專户;銀行賬號:;代辦銀行:廣發銀行鄭州經三路支行)。款項繳清後,請持銀行受理回單到我廳規劃財務處索取罰款收據,並將繳款憑據複印件報送我廳政策法規處備案。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環境保護部或者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廳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x年3月9日

運管行政處罰決定書 篇16

*公司:

被處罰人:*公司

地 址:

你公司在亞行貸款西安三環路第二批設備採購第一包路面冷再生機國際招標項目(招標編號:0703-0820CIC5Y022/01)中關於投標型號設備業績的投標響應與實際情況不一致,在質疑發生後提供篡改過的銷售合同複印件作為證據。你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投標人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規定。

上述事實有你公司投標文件中提供的銷售業績清單、相應的銷售合同複印件,其他投標人的質疑函及證明材料,評標委員會關於質疑問題的答覆等為證。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商務部令20xx年第13號)第五十九條“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投標無效,並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四)投標文件及澄清資料與事實不符,虛假投標的;(五)在質疑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的有關規定,你公司在本項目中的中標無效,並給予你公司警告處罰。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你公司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的規定,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商務部提起行政複議;也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中商務部

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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