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行政公文 >決定 >

税務處理決定(精選6篇)

税務處理決定(精選6篇)

税務處理決定 篇1

根據國家有關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我局已對下列公司税務違法行為作出税務處理決定,因下列公司《税務處理決定書》無法直接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現將《税務處理決定書》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税務處理決定(精選6篇)

告知事項:

一、以上應繳税款限你公司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xx市羅湖區國家税務局(各分局)辦税服務大廳繳清入庫,並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20xx年4月30日前,按日加收滯納税款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從20xx年5月1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累計後徵收)。 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税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税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税款之日止。

二、你公司可以銀税聯網方式或銀聯卡方式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併到你公司所屬區國家税務(分)局辦税服務廳領取完税憑證。 以銀税聯網方式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的,應將税款及滯納金存入你公司納税帳户,並及時通知你公司所屬區國家税務(分)局辦税服務廳扣款。

三、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必須按上述決定先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自上述處理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xx市國家税務局申請行政複議。

四、如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特此通告。

附件:公告企業名單

xx市國家税務局稽查局

20xx年9月24日

税務處理決定 篇2

北京美晟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110224700240566):

經我局於20xx年03月28日至20xx年07月29日對你(單位)20xx年01月01日至20xx年12月31日繳納地方税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一)經查你單位20xx年4月30日實際取得在建工程項目轉讓收入160000000元,經查此筆款項是由北京金晟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給北京金融街西環置業有限公司衝抵你單位與北京金融街西環置業有限公司的欠款160000000元;20xx年5月31日實際取得在建工程項目轉讓收入26413855元,經查此筆款項是由北京金晟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給中國建築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直接抵扣應由你單位支付的工程款26413855元;你單位在賬簿上不列收入共計186413855元,造成不繳納應納税款的行為是偷税,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納税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税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税申報,報送納税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税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税人報送的其他納税資料。”的規定。

(二)經查你單位檢查納税期間取得不符合規定發票共計183張在開發成本中列支,金額合計317173200元,經北京市地方税務局票證管理中心鑑定,偽造發票35張,金額130000000元,無開具數據發票8張,金額56000000元;經北京市國家税務局鑑定偽造發票及領購單位與發票上加蓋印章單位名稱不符的發票共140張,金額131173200元。經檢查組外調核實,上述發票票面印章單位與你單位沒有業務發生和相關經濟往來,沒有為你單位開具過發票,業務不真實,造成少繳納20xx年企業所得税的行為是偷税,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九條“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帳,進行核算。”的規定。

二、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納税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是偷税。對納税人偷税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對你單位在帳簿上不列收入及多列支出,少繳營業税、城市維護建設税、企業所得税的行為定性為偷税,並對偷税税額133166904.10元處以一倍罰款計133166904.10元(其中:營業税偷税額罰款9320692.75元、城市維護建設税偷税額罰款466034.64元、企業所得税偷税額罰款123380176.71元)。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133166904.10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銀行繳納入庫(帳號: )。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北京市地方税務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將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税務處理決定 篇3

浙江誠盛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盛集團”)成立於19xx年5月27日。經營範圍是:針紡織品、印染定型整理、漿紗、服裝生產、加工;對外實業投資、紡織印染技術諮詢。經營本企業自產產品及技術的出口業務;經營本企業生產所需的原輔材料、儀器儀表、機械設備、零配件及技術的進口業務;經營進料加工和“三來一補”。經營方式為加工、製造、進出口。

紹興百成印染服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紹興百成”)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出口企業,系誠盛集團公司中的一個獨立法人,經營高檔織物面料印染後整理加工及服裝生產。

20xx年3月9日至7月26日,浙江省紹興縣國家税務局(以下簡稱“紹興國税”)對誠盛集團和紹興百成於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0日的納税情況進行檢查,認為誠盛集團和紹興百成在20xx年至20xx年間將進出口經營權和出口退税資格藉由其他企業或個人使用,由他人掛靠外貿出口業務。誠盛集團違規取得出口退税款21779087.65元(其中20xx年13773513.64元,20xx年8005574.01元),違規免抵税額6707461.77元,(其中20xx年1865384.29元,20xx年4842,077.48元);紹興百成違規取得出口退税款7592698.68元,免抵税額688815.52元,合計8281514.20元。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税收若干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税字(19xx)014號)第五條第二款及《關於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税辦法的通知》規定,紹興國税作出紹縣國稽處(20xx)第0100號税務行政處理決定,追繳誠盛集團20xx年至20xx年違規取得出口退税款21779087.65元及免抵税額6707461.77元,共計28486549.42元;同時,作出紹縣國税稽處(20xx)第0097號税務行政處理決定,追繳百成公司20xx年至20xx年違規取得出口退税款7592698.68元及免抵税額688815.52元,共計8281514.20元。

税務行政處理決定書送達後,誠盛集團及紹興百成均不服,向浙江省紹興市國家税務局申請行政複議。20xx年1月10日,浙江省紹興市國家税務局分別作出税務行政複議決定,維持紹縣國稽處(20xx)第0100號及紹縣國税稽處(20xx)第0097號税務行政處理決定。誠盛集團及紹興百成均不服上述税務行政複議決定,遂向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xx年8月15日同時作出兩份判決,判決撤銷浙江省紹興縣國家税務局紹縣國稽處(20xx)第0100號税務行政處理決定;判決撤銷浙江省紹興縣國家税務局於20xx年9月7日作出的紹縣國税稽處(20xx)第0097號税務行政處理決定。

税務處理決定 篇4

北京xx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x024):

我局於20xx年03月28日至20xx年07月29日對你(單位)20xx年01月01日至20xx年12月31日繳納地方税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一)經查你單位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收取售房款收入共計265445515.60 元,未按規定足額申報繳納營業税金及附加;

(二)經查你單位20xx年1月至20xx年12月收取代辦費用金額為2541859.51元,計入“其他應付款—代收費用”科目中,未按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税金及附加。

(三)經查你單位20xx年4月30日實際取得在建工程項目轉讓收入160000000元,經查此筆款項是由北京金晟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給北京金融街西環置業有限公司衝抵你單位與北京金融街西環置業有限公司的欠款160000000元,你單位在賬簿上不列收入160000000元,未按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税金及附加、企業所得税。

(四)經查你單位20xx年5月31日實際取得在建工程項目轉讓收入26413855元,經查此筆款項是由北京金晟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給中國建築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直接抵扣應由你單位支付的工程款26413855元,你單位在賬簿上不列收入26413855元,未按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税金及附加、企業所得税。

(五)經查你單位於20xx年2月23日將開發的“國際廣場”項目轉讓給了北京金晟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雙方已經按轉讓協議辦理全部手續,已於20xx年12月31日將總轉讓價款1599980000元全部結清,未進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未按規定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税。

(六)經查你單位20xx年在管理費中支付股東個人車輛保險費用等共計67414.14元;20xx年收取代辦費用2407542.29元,計入“其他應付款—代收費用”科目中,均未調整20xx年度企業所得税應納税所得額。

(七)經查你單位20xx年1月至12月在管理費用科目中,將股東個人名下的汽車三輛計提了折舊費,合計734331.72元;20xx年收取代辦費用共計134317.22元,計入“其他應付款—代收費用”科目中;

你單位檢查納税期間取得不符合規定發票共計183張在開發成本中列支,金額合計317173200元,經北京市地方税務局票證管理中心鑑定,偽造發票35張,金額130000000元,無開具數據發票8張,金額56000000元;經北京市國家税務局鑑定偽造發票及領購單位與發票上加蓋印章單位名稱不符的發票共140張,金額131173200元。經檢查組外調核實,上述發票票面印章單位與你單位沒有業務發生和相關經濟往來,沒有為你單位開具過發票,業務不真實;

你單位於20xx年2月23日將開發的“國際廣場”項目轉讓給了北京金晟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雙方已經按轉讓協議辦理全部手續,已於20xx年12月31日將總轉讓價款1599980000元全部結清,未進行企業所得税項目清算。

以上均未調整20xx年度企業所得税應納税所得額,應補繳企業所得税。

二、處理決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税”、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營業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條例所附的《營業税税目税率表》執行。税目、税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第四條第一款“納税人提供應税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税率計算應納税額。應納税額計算公式:應納税額=營業額×税率”、第五條“納税人的營業額為納税人提供應税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第十二條第一款“營業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税人提供應税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並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的規定,你單位應補繳營業税計9551033.46元。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税暫行條例》第二條“凡繳納消費税、增值税、營業税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城市維護建設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税。”、第三條“城市維護建設税,以納税人實際繳納的消費税、增值税、營業税税額為計税依據,分別與消費税、增值税、營業税同時繳納。”、第四條第二項“城市維護建設税税率如下:納税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税率為百分之五;”、第五條“城市維護建設税的徵收、管理、納税環節、獎罰等事項,比照消費税、增值税、營業税的有關規定辦理。”的規定,你單位應補繳城市維護建設税計477551.67元。

(三)根據京政發[1994]18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教育費附加徵收問題的緊急通知》第一條“本市自1994年1月1日起,從納税人實際交納的增值税、營業税、消費税的税額為依據,徵收教育費附加,附加率為3%,分別與增值税、營業税、消費税同時繳納”的規定,你單位應補繳教育費附加計286530.99元。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第二條“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税。”、第三條“土地增值税按照納税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税率計算徵收。”、第四條“納税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餘額,為增值額。”、第五條“納税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六條“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税金;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第七條第二項“土地增值税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税率: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税率為40%。”的規定,你單位應補繳土地增值税計222616290.11元。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第一條第一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税的納税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税”、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第三條第一款“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税。”第四條第一款“企業所得税的税率為25%”、第五條“ 企業每一納税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二)提供勞務收入;(三)轉讓財產收入。”、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税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九條“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財政部令[1993]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第二十二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的規定,你單位應補繳20xx年度企業所得税計133283286.83元。

(六)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定,對你單位未按規定申報繳納的税款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共計27043670.70元(其中:營業税滯納金6716313.77元、城市維護建設税滯納金 334863.91元、企業所得税滯納金 19992493.02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銀行將上述税款及滯納金繳納入庫,並按照規定進行相關帳務調整。逾期未繳清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強制執行。

你(單位)若同我局在納税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税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北京市地方税務局申請行政複議。

北京市地方税務局第一稽查局

20xx年08月25日

税務處理決定 篇5

xx縣建築勞務有限公司:

我局於20xx年2月7日~20xx年3月27日對你單位20xx年5月16日~20xx年12月31日繳納地方税情況進行檢查,你單位存在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一)20xx年度

企業所得税

你單位20xx年度沒有取得經營收入,應納企業所得税為0元。多繳20xx年度企業所得税3699.00元。

(二)20xx年度

1.企業所得税

你單位20xx年度計税發票金額合計4826000.00元。繳納20xx年度企業所得税49.50元。根據國家税務總局《企業所得税核定徵收辦法(試行)》(國税發〔20xx〕30號)第六條、第八條及《保定市地方税務局關於轉發國家税務總局<企業所得税核定徵收辦法(試行)>的通知》(保地税發〔20xx〕73號)第一條之規定,你單位少繳20xx年度企業所得税72340.50元。

2.印花税

你單位20xx年度簽署5份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之規定,少繳20xx年度印花税3642.5元。其中,(1)少繳20xx年3月份合同印花税2626.7元;(2)少繳20xx年11月份合同印花税1015.8元。

(三)20xx年度

1.企業所得税

你單位20xx年共開具建築業發票23張,計税發票金額合計15944000.00元。繳納20xx年度企業所得税908.00元。根據國家税務總局《企業所得税核定徵收辦法(試行)》(國税發〔20xx〕30號)第六條、第八條及《保定市地方税務局關於轉發國家税務總局<企業所得税核定徵收辦法(試行)>的通知》(保地税發〔20xx〕73號)第一條之規定,你單位少繳20xx年度企業所得税238252.00元。

2.印花税

你單位20xx年度簽署7份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之規定,少繳20xx年度印花税7410.6元。其中,(1)少繳20xx年2月份合同印花税1314.0元;(2)少繳20xx年4月份合同印花税3502.5元;(3)少繳20xx年6月份合同印花税353.4元;(4)少繳20xx年8月份合同印花税2240.7元。

3.土地使用税

你單位申報繳納20xx年度土地使用税91.17元,你單位在xx縣的辦公地點為租用,沒有土地使用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二條之規定,你單位不是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人,不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税。多繳土地使用税91.17元。

(四)20xx年度

1.企業所得税

(1)你單位20xx年共開具建築業發票27張,其中1張退票,計税發票金額合計22910719.00元;(2)20xx年開具空軍百子灣工程款結算收據6張,金額為4369804.95元;(3)xx縣地方税務局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冀保xx縣地税外證〔20xx〕000384號)上記載錦州工程營業額為1364011.05元。你單位繳納20xx年度企業所得税13188.41元。根據國家税務總局《企業所得税核定徵收辦法(試行)》(國税發〔20xx〕30號)第六條、第八條及《保定市地方税務局關於轉發國家税務總局<企業所得税核定徵收辦法(試行)>的通知》(保地税發〔20xx〕73號)第一條之規定,你單位少繳20xx年度企業所得税446700.04元。

2.印花税

你單位20xx年度簽署7份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之規定,少繳20xx年度印花税8228.7元。其中,(1)少繳20xx年1月份合同印花税3464.2元;(2)少繳20xx年3月份合同印花税2108.9元;(3)少繳20xx年5月份合同印花税602.8元;(4)少繳20xx年6月份合同印花税1612.7元;(5)少繳20xx年10月份合同印花税440.1元。

3.土地使用税

你單位20xx年度在xx縣地方税務局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税90元,你單位在xx縣的辦公地點為租用,沒有土地使用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二條之規定,你單位不是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人,不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税。多繳土地使用税90元。

(五)20xx年度

1.企業所得税

20xx年度,你單位只在北京開展勞務,包括未開具發票的空軍百子灣工程:(1)根據xx省外管處提供的你單位在京備案項目發票使用情況表,你單位20xx年共開具建築業發票51張,計税發票金額合計29670408.00元;(2)20xx年1月開具空軍百子灣工程款結算收據2張,金額為4557215.56元。根據xx縣地方税務局提供的納税記錄,你單位繳納20xx年度企業所得税300.00元。根據國家税務總局《企業所得税核定徵收辦法(試行)》(國税發〔20xx〕30號)第六條、第八條及《保定市地方税務局關於轉發國家税務總局<企業所得税核定徵收辦法(試行)>的通知》(保地税發〔20xx〕73號)第一條之規定,你單位少繳20xx年度企業所得税598683.41元。

2.印花税

你單位20xx年度簽署4份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之規定,少繳20xx年度印花税8679.27元。其中,(1)少繳20xx年4月份合同印花税377.6元;(2)少繳20xx年5月份合同印花税2562.7元;(3)少繳20xx年10月份合同印花税5738.97元。

3.土地使用税

你單位20xx年度在xx縣地方税務局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税120元,你單位在xx縣的辦公地點為租用,沒有土地使用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二條之規定,你單位不是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人,不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税。多繳土地使用税120元。

合計應補繳20xx年度~20xx年度印花税 27961.07 元、企業所得税1352276.95元。多繳土地使用税301.17元。

以上少繳税款總計1380238.02元。

二、處罰決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對你單位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少繳20xx年~20xx年企業所得税753593.54元及20xx年~20xx年印花税27961.07元的行為,定性為偷税,並處以偷税數額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共計390777.31元。

(二)你單位未保存20xx~20xx年度賬簿及相關資料,屬未按規定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行為,且情節嚴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建議對你單位上述未按規定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行為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0元罰款。

處罰款共計400777.31元。

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所屬主管地方税務機關辦理入庫手續。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xx省地方税務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xx省地方税務局稽查局

二Oxx年六月十一日

税務處理決定 篇6

根據國家有關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我局已對下列公司税務違法行為作出税務處理決定,因下列公司《税務處理決定書》無法直接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現將《税務處理決定書》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通告。

附件:公告企業名單

xx市國家税務局稽查局

20xx年9月24日

告知事項:

一、以上應繳税款限你公司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xx市羅湖區國家税務局(各分局)辦税服務大廳繳清入庫,並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20xx年4月30日前,按日加收滯納税款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從20xx年5月1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累計後徵收)。 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税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税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税款之日止。

二、你公司可以銀税聯網方式或銀聯卡方式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併到你公司所屬區國家税務(分)局辦税服務廳領取完税憑證。 以銀税聯網方式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的,應將税款及滯納金存入你公司納税帳户,並及時通知你公司所屬區國家税務(分)局辦税服務廳扣款。

三、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必須按上述決定先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自上述處理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xx市國家税務局申請行政複議。

四、如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標籤: 税務 精選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xingzheng/jueding/qooq9z.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