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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開除公職的決定(精選6篇)

關於開除公職的決定(精選6篇)

關於開除公職的決定 篇1

賈志敏,男,1963年3月出生。20xx年12月10日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20xx年6月16日被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20xx陝01刑初130號)。

關於開除公職的決定(精選6篇)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第18號令)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經學校研究決定,給予賈志敏開除公職處分。

西安電子科技大學

年7月18日

關於開除公職的決定 篇2

王斌,男,1967年2月出生,漢族,松溪縣人,大專文化,中共黨員,1992年11月入黨。1986年8月參加工作,,20xx年4月至20xx年5月任縣糧食局綜合業務股股長、縣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經理;20xx年5月至20xx年12月任渭田鎮黨委統戰委員,20xx年12月至今任渭田鎮黨委統戰委員、副鎮長。

經查實,其主要違紀事實是:

1、20xx年12月,王斌在徵得時任糧食局局長葉風健同意後,縣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通過虛假購銷的方式完成省級儲備糧訂單任務786.108噸,套取省級訂單直補款15.72216萬元。

2、20xx年1月至20xx年3月,王斌在徵得葉風健的同意後,縣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兩次以虛列“糧食收購費用”和“訂單糧-優質稻價格補價”等名義,從公司賬户套取現金26.3萬元進行私分,其中王斌分得3.8萬元。

綜上所述,王斌身為中共黨員,在擔任縣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期間,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縣儲糧公司於 20xx年期間,以“虛假購銷”方式套取糧食直補款15.72216萬元,造成國家財產較大損失,已構成濫用職權違紀行為;王斌夥同楊代如等人,以虛列支出的名義從儲糧公司賬户套取資金26.3萬元用於私分,其中王斌分得3.8萬元,已構成私分國有資產違紀行為,王斌身為儲糧公司經理,應負主要責任。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五項之規定,經縣監察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並報縣人民政府批准,決定給予王斌開除公職處分。

本監察決定自20xx年1月11日起生效。若對本監察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監察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機關申請複審。

松溪縣監察局

年1月14日

關於開除公職的決定 篇3

餘路成,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漢族,浙江省淳安縣人,在職研究生學歷,原系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副主任

經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餘路成在擔任淳安縣建設局局長期間犯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詳見〔20xx〕浙杭刑初字第211號、〔20xx〕浙刑二終字第10號)。

餘路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對黨組織和上級的教育置若罔聞,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並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情節特別嚴重,觸犯了刑律,從一名處級幹部淪為罪犯。為嚴肅紀律懲戒,純潔公務員隊伍,根據《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餘路成開除公職處分。

本決定自發文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廳申請複核,也可直接向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提出申訴。複核、申訴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年9月17日

關於開除公職的決定 篇4

姚,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漢族,浙江省xx縣人,大學本科學歷,原系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築節能與科技設計處主任科員。

經浙江省xx市人民法院審理,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姚利用職務便利,犯受賄罪、貪污罪和重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六個月(詳見〔20xx〕嘉平刑初字第830號、〔20xx〕浙嘉刑終字第119號)。

姚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對黨組織和上級的教育置若罔聞,利用職務之便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且在合法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結婚,並以夫妻關係公開生活。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觸犯了刑律,從一名國家幹部淪為罪犯。為嚴肅紀律懲戒,純潔公務員隊伍,根據《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姚開除公職處分。

本決定自發文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廳申請複核,也可直接向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提出申訴。複核、申訴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xx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年7月27日

關於開除公職的決定 篇5

叢,男,漢族,1968年10月出生,1986年10月參加工作,1991年4月入黨,在職大學本科學歷。

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九條、第十八條第一款、二款、三款之規定,經20xx年11月4日自治區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叢平開除公職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11月4日起生效,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本機關申請複審。

自治區人民防空辦公室

年11月5日

關於開除公職的決定 篇6

餘,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漢族,浙江省xx縣人,在職研究生學歷,原系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副主任。

經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餘在擔任淳安縣建設局局長期間犯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詳見〔20xx〕浙杭刑初字第211號、〔20xx〕浙刑二終字第10號)。

餘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對黨組織和上級的教育置若罔聞,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並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情節特別嚴重,觸犯了刑律,從一名處級幹部淪為罪犯。為嚴肅紀律懲戒,純潔公務員隊伍,根據《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餘開除公職處分。

本決定自發文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廳申請複核,也可直接向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提出申訴。複核、申訴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xx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年9月17日

標籤: 開除公職 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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