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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青島中院會議紀要全文

最新青島中院會議紀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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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青島中院會議紀要全文

20xx年最新青島中院會議紀要全文

各區、市人民法院、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為進一步統一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裁判尺度,提高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裁判質量,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青島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於20xx年4月召開聯席會議,對一些具體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一、勞動者要求撤銷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或要求認定其無效的,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受理範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二、勞動者要求按照“同工同酬”原則支付其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的,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受理範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三、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施工單位後,施工單位又轉包或分包給實際施工人,對於實際施工人直接招用的從事建築施工的勞動者要求確認勞動關係的,應按以下原則處理:

1、工程發包人與實際施工人招用的勞動者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

2、如實際施工人具有合法的施工資質及勞動用工資格,可以認定實際施工人與其招用的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3、如實際施工人不具有合法的施工資質及勞動用工資格,不宜認定實際施工人與其招用的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在此情況下,應追溯到建築施工合同關係中實際施工人的合同相對方或與實際施工人聯繫最密切的用人單位,如總承包單位、合法分包單位、勞務作業承包單位等具有合法勞動用工資格的用人單位。

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初次建立勞動用工關係後,用人單位未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該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系懲罰性賠償金,不屬於勞動報酬的範疇。

關於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問題,不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4款關於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仲裁時效的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責任可視為同一合同項下約定的具有整體性和關聯性的定期給付之債,仲裁時效期間從最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青中法聯字(20xx)第2號文第三條的相關規定,不再執行。

五、勞動者的情形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已經具備解除條件的情況下,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存在未提前30天通知等程序瑕疵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不予支持。

用人單位未履行《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的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等程序性義務的,應認定其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應予支持。

六、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應予處理,並自20xx年9月14日起按勞動關係處理,之前按勞務關係處理。

青中法聯字(20xx)第2號文第一條的相關規定,不再執行。

七、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後,仍然繼續經營的,勞動者仍然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雙方之間按事實勞動關係處理。

八、本紀要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本紀要實施前有關規定與本紀要不一致的,以本紀要為準。

二○一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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