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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民族宗教政策學習心得體會

黨的民族宗教政策學習心得體會

國家宗教是某一個民族或國家內部產生的、且侷限於本民族或國家共同體全體成員共同信仰的宗教。本站小編整理了學習黨的民族宗教政策心得體會範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黨的民族宗教政策學習心得體會
黨的民族宗教政策學習心得體會篇一

按照學校的統一安排我我學習了黨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學習之後,感到受益匪淺,感觸很深。

通過學習我明確了堅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並不代表共產黨員可以信教。我們黨宣佈和實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這當然不是説共產黨員可以自由信奉宗教。黨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對我國公民來説的,並不適用於共產黨員。一個共產黨員,不同於一般公民,而是馬克思主義政黨的成員,毫無疑問地應當是無神論者,而不應當是有神論者。

通過學習我加深了對宗教本質的認識。宗教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人類思維能力發展到一定水平以後產生的社會現象。是一種意識形態,也是一種文化現象,在歷史上曾對社會的文化、文明和社會進步做出過重大貢獻。宗教具有長期性,羣眾性,民族性,國際性,複雜性。

通過學習我加深了對黨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認識。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們必須堅持的觀點。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是黨對宗教問題的基本政策。這是一項長期政策。我想,我們黨之所以制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基於對宗教本質的深刻認識。因為宗教是意識形態範疇,是長期存在的,而且不可能通過行政手段消除,宗教還將在一定範圍內長期存在,併發揮重要影響。

通過學習我更加清醒地、深刻地認識到非法宗教活動的危害。在新疆,非法宗教活動總是披着宗教的外衣,幹着不恥的勾當。有的干預教育、婚姻、計劃生育,強迫青少年和學生信教,教唆學生非法學經,甚至和民族分裂聯繫在一起,利用部分羣眾的無知,歪曲宗教教義,煽動宗教狂熱,蓄意製造民族矛盾,打擊和迫害愛國宗教人士和幹部羣眾,成為影響新疆的團結和穩定的主要危險。在新疆,清醒地認識到影響新疆穩定的主要危險來自民族分裂主義和非法宗教活動,堅決打擊一切形式的非法宗教活動,就是講政治的具體體現。

通過這樣系統的學習,使我增強明辨是非的能力,更加明白了熟悉和掌握黨的民族宗教政策,對於加強民族團結、反對民族分裂、認清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動危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並掌握了一些處理複雜民族宗教問題的觀點和方法。我想縣委政府提出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的學習,就是要讓我們充分理解

和掌握這些知識,和依法運用政策解決民族宗教問題的能力。

黨的民族宗教政策學習心得體會篇二

8月9日的“兩學一做”學習活動,中心黨支部組織全體黨員學習了《黨的民族宗教政策》。

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中華民族是由56個民族組成的大家庭。幾千年來,各族人民相互學習,相互交流,相互幫助,相互團結,共同開發了祖國的大好河山,創造了中華民族的燦爛文明,建立了休慼與共的緊密關係,形成了具有強大凝聚力的民族精神。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全國各民族之間形成了新型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實行了符合我國國情的民族區域自治,真正實現了各民族的平等和各民族人民的大團結。

正確處理宗教問題,一是要全面正確地貫徹執行黨的宗教政策,二是要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三是要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們長期堅持的一項基本政策。我們共產黨人是無神論者,不信仰宗教,但我們堅持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要團結廣大信教羣眾,發揮他們的積極作用,使之成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一支積極力量。

縱觀中國幾千年的歷史,新中國建立後,我們黨和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是最好的。與世界上其他國家相比,我們黨和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是最成功的。實踐充分證明,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完全符合我國國情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強大的生命力。我們要繼續堅持不懈地在全社會開展黨的民族理論、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規及民族基本知識的教育,引導各族幹部羣眾增強珍惜和維護民族團結的堅定性和自覺性,在全社會大力營造加強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新疆的良好氛圍。

黨的民族宗教政策學習心得體會篇三(上)

所謂民族——國家宗教,是在某一個民族或國家內部產生的、且侷限於本民族或國家共同體全體成員共同信仰的宗教。它一般由傳統氏族部落宗教直接改造和發展而來,是古典宗教的第一個階段和最初形式。它既保留了原始宗教的某些印跡,同時也具備了古典宗教的基本特徵。民族——國家宗教主要有七方面的特點,這是它區別於原始宗教和古典宗教其他形式的特殊之處。

全民性和排他性的共存。民族——國家宗教是具有強烈民族色彩和地方色彩的宗教,這種特色表現為其信仰的全民性和排他性。民族——國家宗教首先是民族和國家所有成員的共同信仰,民族和國家共同體的每一個成員都是本民族——國家宗教的天然的和法定的信徒。其天然性在於,共同的語言、地域和生產方式使其具備了共同信仰的客觀基礎,它必然自發地導致統一精神文化、信奉共同的宗教信仰的歷史過程;其法定性在於,共同的社會制度和國家管理規定了統一的意識形態和宗教信仰,它把共同的宗教信仰作為全民的強制性義務。無論何人都依民族習慣和國家法典信奉統一的和官定的神靈,沒有個人選擇的餘地。在文明社會之初的中國、埃及、希臘、印度、巴比倫等民族和國家中,其民族——國家宗教都是全民性的。據此,有的宗教雖然也是在某一民族或國家內部產生,並僅為其中的部分成員所信仰,但由於不具備全民性,便不能歸屬於民族——國家宗教之列,只是一般的民族宗教。例如中國的道教,完全是土生土長的宗教信仰,但它從來沒有達到全民信奉的地步,因而不被作為民族——國家宗教。在歷史上,有的民族或國家由於社會變遷、宗教發展及與其他民族和國家相互接觸交流的衝擊,其民族——國家宗教雖繼續存在,並保持着大量的民族特色,但卻越來越失去全民性,只剩下部分信徒,這同時也就失去了其作為民族——國家宗教的資格。印度的婆羅門教和日本的神道教皆屬於這種類型。有的民族儘管因古代國家滅亡四處流浪,失散於世界各地,其原有的民族——國家宗教卻仍然未失去全民性,是散居各地的民族成員的共同信仰,因而它還是一種民族宗教。猶太教即是如此。

由於民族——國家宗教是在各民族和國家的社會條件的基礎上生長出來的,各個民族和國家之間在地理環境、生活方式及國家統治等各方面的差異,又決定了民族——國家宗教具有排他性。一方面,它只屬於本民族或國家成員的信仰,除了被自己征服的民族和國家,一般不對外傳播;另一方面,受民族和國家所特有的社會條件制約,而且有強烈的民族色彩和地方色彩的內容和形式,決定了它缺乏廣泛的適應性,只能在本民族或國家的及相類似的民族和國家的社會條件中生存。這使得民族——國家宗教的命運同民族和國家共同體的命運緊密地聯繫在一起。當波斯人和希臘馬其頓人征服了兩河流域的古代巴比倫王國之後,巴比倫宗教也逐步消亡了。古羅馬人對希臘的入侵導致了古代希臘宗教的消失。波斯的瑪茲達教也是隨馬其頓王亞歷山大的征服而衰落的,後來在民族和國家獲得獨立之後才又東山再起。

宗教信仰與民族意識的一致。隨着民族國家的形成及其發展,區別於以血緣關係為主要內容的氏族部落原始意識的民族意識也在地理環境和文化傳統的共同性基礎上逐漸成熟起來。在文明社會之初,政教合一體制使民族——國家宗教與民族國家共同體的社會生活緊密聯繫在一起,是民族文化和國家意識形態的主要形式。它深深地滲透到了民族的觀念和情感中,成為民族精神的重要內容和民族自我意識的重要組成部分。民族的羣體意識與民族的宗教信仰相互交織在一起,互為表裏,在宗教的觀念和情感中體現着民族的認識、心理和情感,體現着整個民族及其成員安身立命的基本信念和準則;而民族意識中也包含着宗教的世界觀和人生觀,包含着宗教的基本信仰、教義和規範。因此,整個民族國家的成員都把自己的民族——國家宗教視為正統的文化傳統和價值根據,並從中汲取生活的精神動力和行為準則。在這一點上,民族——國家宗教與民族意識的關係同原始宗教與氏族意識的關係頗為相似,它們都是政教合一體制的結果。例如,注重血緣關係、傳統習俗和倫理道德的中國古代漢族就是同民族——國家宗教即儒教緊密聯繫在一起的,是與儒教敬天祭祖、效法天理、神道設教的基本教義相一致的,其中滲透了儒教信仰的宗教精神。

一神多能和諸神分級的出現。在原始宗教多神崇拜的早期階段,每一類事物和每一種現象都有各自的神靈,這些神靈的靈力極其有限,一神一能,各管一事,各司其職。它們之間沒有大小高低之分,相互也沒有隸屬服從關係。隨着社會發展與實踐能力的增長,人們的接觸面增大了,視野拓寬了,理性能力增強了,這使他們能夠從紛繁複雜的各種事物和現象中,發現其間內在的聯繫與多樣性的統一。尤其是農業和畜牧業之間產生的人類歷史上的第一次社會大分工,導致人們把注意力越來越多地集中到直接影響着自己所從事的專營生產的那一部分自然事物和現象上,而不再重視其他無關緊要的東西。這種變化反映在宗教觀念上,便是原來特殊的、分散的神靈被逐步統一起來,一些神靈合而為一,一些神靈被轉換了職能,一些神靈則被賦予了更大的神性和更多的職能。比如隨着地緣村社和部落的建立,出現了地域性的保護神即“社神”。社神是一方土地之神,它綜合了自然的和社會的多種神靈及其職能,成為掌管人畜興旺、五穀豐登及地區安全的多能神,在古代希臘,自從航海業在希臘人的生活中獲得特殊意義後,原來的陸神波塞冬就變成了保護航海業的海神。隨着農業的出現,牧神變成了農神,狩獵女神變成了豐收女神。在民族國家形成的歷史過程中,這種狀況隨社會組織的兼併統一而越來越加劇,最後只剩下一些兼備多種職能的主要神靈。

神性的增強和職能的多樣化,必然導致神靈之間神性和職能的對比與差異,從而產生大小強弱之分。特別是由於階級的出現而形成的社會等級差別,更是必然在宗教觀念中留下其影像。於是,神靈之間也被組織和統一起來,構成了一定的秩序,並且相互具有了等級關係。至上神以超越眾神之上的最高神的形式出現了,成為神靈世界的主宰與君主,眾神則隸屬於至上神,作為它的官僚和下屬。這就是至上神教,它是一神教的前身。民族——國家宗教一般都是崇拜至上神的。如中國傳統宗教崇拜天(上帝),天是自然之主,是統帥諸神的最高神靈,在甲骨文中即已有上帝命令颳風、打雷、下雨的記載。印度婆羅門教信奉梵,它是萬物的根本和萬因,毗濕奴、濕婆和梵天等三主神是梵的顯現,其他神祗也是梵的高低不同階段的各種化現。日本神道崇拜天照大神,其餘諸神均受其統轄。古希臘宗教信仰宙斯,它是奧林波斯山上眾神的領袖,它主宰着整個自然與社會的秩序。

在歷史上也存在一些特殊情況。如古代埃及宗教雖然也是至上神教,但其所崇拜的至上神是隨着統一王國的政治中心的變化而輪換的。當某個地區成為首都所在地的時候,它的地方神就升格成為全國的最高神。古代巴比倫宗教的至上神也是輪換的,但其原因卻是由於外族的入侵,入侵者總是把本民族信奉的最高神變為被征服的民族國家崇拜的最高神。而波斯宗教崇拜的是善惡二神,在下諸神依此分為光明與黑暗兩個對立集團,是一種二元至上神教。猶太教則信仰唯一神耶和華,是最早的也是古代民族國家宗教中唯一的一神教。但是,所有這些民族——國家宗教都是以不同的形式反映了階級社會的等級制度。

保護神與至上神的統一。保護神崇拜早已存在於原始社會的氏族宗教中,並且是原始宗教的一個重要內容。不過,原始的保護神崇拜主要是以血緣關係為基礎的氏族祖先神崇拜,後來隨地緣村社和部落的出現產生的地方保護神也是以地域關係為主的,它們都帶有一定的自然特性。但隨着聯合諸多部落的部落聯盟的形成,尤其是民族國家產生時期政治統治的需要,保護神崇拜增加了越來越多的社會內容,人間的政治關係也在其中得到了明確的反映。在社會生活組織相互兼併的歷史過程中,保護神的兼併也同宗教信仰的兼併一道在同時進行。國家將全民族的信仰統一於統治階級的宗教,這種統一在其特定的表現形態上,就是以統治者一族的保護神去統屬其他族的保護神,爾後又發展為整個民族國家的保護神,併成為全民的崇拜對象。為了增強統治者一族的保護神的神聖性,強化全民對這一保護神的認同感和歸屬感,於是,與統治者在塵世的地位相一致,其保護神也被抬高到神界中的最高地位,成為至上神靈。其他族的神靈則或是被取消,或是被兼併,或是被置於最高神的統治之下。這樣,在民族——國家宗教中,保護神與至上神合而為一,成為世界的創造者和本民族的保護者,兼有雙重身分。

中國儒教崇拜的天、希臘宗教信奉的宙斯、埃及宗教信仰的太陽神、波斯教崇拜的阿胡拉、日本神道教侍奉的天照大神、猶太教崇拜的耶和華,都是統一了民族國家保護神和最高創世神的二元神。不過,由於這些最高神同時又是民族國家的保護神,因而它們的王國絕不越出它們所守護的民族國家領城,在此界線外,由其他民族國家的保護神統治。這就是説,民族國家的保護神的至上意義極為有限,僅僅適用於本民族的範圍,只是針對被統治者原有的保護神而言的。所以,它的存亡直接與民族國家的存亡聯結在一起,取決於它自身的保護能力。古代巴比倫、埃及、希臘以及波斯等許多民族和國家所崇拜的最高神,都是由於它們作為民族和國家的保護神而隨民族或國家的喪失而被消亡的。

黨的民族宗教政策學習心得體會篇三(下)

神權與君權的結合。氏族首領和部落酋長往往同時也是宗教首領和祭祖主祭人,但這一般只是表明他是帶領本氏族部落全體成員侍奉神靈的首領,而不意味着他與神靈之間具有什麼特殊關係,被賦予了什麼特權。從部落聯盟時代開始,出現了首領把自己提升為唯一能通天神的特權人物,從而將祭天大權獨攬的現象。這種現象的不斷髮展,在民族國家形成的過程中,便進一步產生了民族國家的君王,把自己的祖先或保護神與至上神聯繫在一起,使之具有至上神的性能的做法。這樣一來君王便成為至上神的後代甚至化身,自己也具有了神祕。

據史料記載,中國至少從周代開始就把帝王稱之為“天子”即上天的兒子。古埃及的國王都把民族——國家宗教所崇拜的至上神視為與自己有血緣關係的保護神,自稱是至上神的兒子。巴比倫宗教也直接神化人間統治者,認為他們的祖先是神或是具有一定的神性。日本神道教把天照大神視為歷代天皇的始祖,並尊天皇為人神。在羅馬帝國的君主政體出現後,亦將其君王訴諸宗教臻於神聖化,產生了“帝王神”崇拜。蘇拉被視為神之驕子,凱撒和卡利古拉生前就為自己舉行了封神儀式,屋大維也接受了“奧古斯都(神聖者)”的稱號。

君王的神化,使君王所擁有的地位和權力也被賦予了神聖的來源,君權由神所授。於是,君王便成為天然的民族國家的成員必須崇拜和祭祖的最高神靈。君王自然也是民族——國家宗教的最高首領和祭祖活動的主祭者,只有他才有資格帶領眾人祭祀至上神。至此,君權與神權結合起來了,政治特權與宗教特權也結合起來了,君王集所有權力於一身,便理所當然地成為民族——國家神聖的專制者。這種區別於原始社會的新政教合一形式的出現,不僅表明了人類社會在階級和民族形成之後新的國家政治的產生,而且也體現了宗教內容向社會化方向發生的轉折。

中國在古代宗教即產生了君權神授的觀念,認為君王統治萬民是受天的委派,代表天來化育人類的,它體現了天的意志。日本神道教的核心就是君權神授説,把天皇當作天照大神統治人間的代表,強調每一國民均應唯其聖渝是從。巴比倫的亞述爾國王總是把自己的一切行動都説成是最高神亞述爾的決定,聲稱自己不過是神意的執行官。印度婆羅門教認為婆羅門是為護持“達摩(聖法)”而生,因而居眾生之首,統攝世間萬物。

當然,在古代的民族——國家宗教中,也有的是實行國教制度而非政教合一。興旺時期的羅馬帝國就是典型。這主要是因為羅馬帝國的版圖不斷擴大,使它的民族——國家宗教不斷受到被征服的民族和國家的宗教信仰的衝擊,不得不過份依賴國家強力來維護自身和統一意識形態。同時,帝國的強盛使帝王的權力也極度膨脹,超過了宗教所能制約的界線。所以,羅馬的民族——國家宗教便完全成為受帝王控制的工具,教權為王權所支配。

僧侶階層與規範形式的產生。為了適應宗教變化和政治統治的需要,大量專職的巫祝產生出來,逐步形成了一個以宗教為職業的特殊社會階層。他們不僅是民間日益增多的宗教事務的代理人,尤其是協助君王進行民族國家祭典,併為統治階級運用宗教在意識形態上控制全體社會成員出力的特殊工具。這個階層同民族國家的政治領導集團一道,形成了集神權與政權於一身的君主專制的左右臂,因而它在社會中也享有相當的特權。

據文字記載,中國在商代之前就已出現了職業宗教者,並已有了卜(司占卜)、史(司錄風雨)、巫(行術作法)、祝(司祈禱乃至祭祀)的分工。在印度婆羅門教所維持的種姓制度中,居於統治地位的婆羅門就是世代相傳、自成一體的祭司階層。古代羅馬帝國的祭司團亦由來已久,在原始公社時期便已開始形成。最古老的祭司團有司掌曆法和節期的“彭提菲克斯”,擔任信使和外交任務的“費齊亞利斯”,專管占卜的“奧古爾”,主持祭獻儀式的“雷克斯·薩克羅魯姆”,侍奉女神維斯塔的“維斯塔利斯”等。羅馬王凱撒、屋大維及其後繼諸王都曾兼任最高的“彭提菲克斯”祭司職位。古巴比倫人為了侍奉神靈,產生了一大批專門侍奉神的生活起居的神職人員,其中有傳達神啟和解釋經文的高級祭司,有為歌頌神、安慰神而誦唱讚美詩和哀歌的音樂神,還有為神製作食物的廚神,為神洗澡的人,陪送神像去卧室睡覺的侍者等等。另外還有被認為是侍奉神的人間妻子的女祭司,也有獻身於神聖而賣淫的神娼。在城邦時期,祭師是城邦統治集團的核心,統治者即是祭司的首領。後來祭司形成了專門的貴族集團,甚至為自身的利益同君主發生衝突,曾參與過陰謀篡位、朝代興替、私通外國等重大政治事件。

為了進一步強化民族——國家宗教的正統性及其對全體社會成員的思想和行為的約束力,僧侶們根據政治上的需要和宗教教義,對宗教的禮儀和組織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造和補充。使之統一化、系統化和制度化,建立起了以巫祝為核心的禮儀典章和組織制度,使民族國家在行為和組織方面具有了規範化的形式。

在實行政教合一體制的古代民族國家中,這種宗教規範與政治制度相統一,不僅實現了對全體社會成員宗教行為的組織化和規範化,同時也是對他們全部社會行為的組織化和規範化,成為直接維持政治統治秩序的有力工具。印度婆羅門教很早就制定了一系列宗教規範,並以法律形式將其固定在《摩奴法典》中。中國古代宗教亦已形成了關於宗教儀式的各種規定,提出了一整套祭祖制度,這些規範將宗教與政治和倫理緊密結合在一起,直接起着維護宗法政治制度的作用。孔子所極為推崇的周禮就是這種政治化和倫理化了的宗教規範的樣本。古代埃及宗教被宗教學者歸為典型的儀式宗教,受祭司和巫師控制的正確的規範化儀式動作的作用,甚至超過了對神靈信仰的虔誠。摩西在創建猶太教的時候,一開始就制定了《摩西十誡》和一系列律法,它既規定了宗教的信條和禮儀,又規定了行為準則;既建立了宗教體制,又建立了社會的結構和國家的律法。

神學理論與宗教典籍的形成。原始宗教作為一種自發產生的自然性宗教,長於行動而拙於思考。除了簡單而零散的宗教觀念和充滿幻想色彩的神話傳説外,沒有抽象、系統的理論,更談不上宗教典籍。在民族國家出現後,人類理性思維能力的進步和職業宗教者階層的產生構成了十分有利的條件,為創立神學理論奠定了基礎。僧侶們首先從對紛繁雜亂的原始宗教觀念改造入手,在重新統一和確定了的關於民族的起源、祖先等一系列神話的基礎上逐漸形成了較為系統化的教義體系和初步的神學思想,使宗教觀念被理論化,從而產生了最早的宗教神學。

神學理論的出現,不僅標誌着在民族國家內部宗教觀念的統一和鞏固,標誌着原始的、粗糙的和自發的宗教觀念已為新的、精緻的和人為的宗教神學所取代,而且意味着宗教的説服力和欺騙性的增加,更易於通過對人的理性的征服而維護和發展宗教信仰。同時也為人們根據社會和自己需要的變化修改宗教教義、重新解釋宗教觀念提供了可能。這一方面使宗教對社會的適應性大大增加,具有了更強的生命力和持久性,另一方面又孕育了宗教內部在觀念上分裂的可能性,從而各種教派和宗教從此層出不窮。

隨着文字的產生,在有些文化達到較高程度的民族國家中出現了敍述神學理論的宗教典籍,宗教神學往往成為最早的文字記載的內容。在中國的甲骨文中,記載的大部分內容是有關宗教觀念和祭祀儀式的,而敍述占筮理論的《易經》則是最古老的著作。古代印度在原始社會末期即已形成了反映自然宗教內容的專門著作《梨俱吠陀》。婆羅門教產生後,又編著了三種吠陀典集:《沙摩吠陀》、《夜柔吠陀》、《阿闥婆吠陀》,它們構成了古典婆羅門教的三大綱領,其中包含了其宗教教義和信仰的基本內容。古埃及人有一些宗教經卷的斷紙殘篇保留下來。古巴比倫流傳下來的文化資料也是以宗教的內容為主。實際上,古希臘哲學也是宗教理論的一種延伸,其中一些派別的學説甚至直接就是一種神學,如畢達哥拉斯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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