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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火調培訓學習心得體會

參加火調培訓學習心得體會

下面是本站推薦的學習心得體會範文供您參考:

參加火調培訓學習心得體會

為了提高貴州消防火災事故調查人員業務素質,促進全省消防監督人員火調工作水平,根據總隊工作安排,2019年4月,本人有幸到**消防總隊火調處進行為期一個月的短期火調崗位業務培訓。現將培訓期間所獲心得向領導和各位同事彙報如下:

一、**消防火調工作之先進性

**消防總隊的火災調查工作開展已經較為成熟,有一整套相關的程序、制度包括經費保障,並實實在在的落實在了日常工作中,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充分調動派出所人力資源、深化體制改革。初到**,便深刻感受到火災調查人員與公安派出所轄區民警配合之默契。**總隊的做法是:一般性火災(如損失較小、原因清楚、非重點單位、不涉及多產權單位等)發生後,轄區派出所民警全面負責調查處理火災事故,同時與當地消防部門定期碰頭召開分析協調會,進行信息溝通。影響較大的火災,轄區派出所民警負責瞭解、調查外圍筆錄,排查有力線索;消防機構火調人員組織現場勘查,由支隊進行火災調查工作,最後,當事人如果申請重新調查,則由總隊火調處進行重新調查。

據瞭解,**市在2019年在奉賢試點派出所承擔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基礎上,經過廣泛的討論和調研,經**市公安局批准自2019年8月1日開始,在全市九個區(縣)推廣公安派出所承擔火災原因調查的工作,制定了《公安派出所火災原因調查程序》,配發了相應的勘查裝備,並對派出所分管領導和消防民警進行了業務培訓,同時各防火監督處(科)定期進行業務指導。根據統計,2019年8月1日至12月31日九個區縣,共發生火災842起,屬派出所調查範圍的火災共656起,其中由派出所直接調查處理結案的528起,佔總火災起數62.7%。通過該項工作的實施,一方面方便了羣眾,有利於及時恢復生產、生活,另一方面使防火監督處(科)將更多的警力投入到較大火災案件的調查和處理其他防火業務中去,提高了工作效能。同時也豐富了派出所三級管理的內容,提高了消防民警的監督執法業務能力,增加了消防宣傳工作的素材。

近幾年,為了進一步規範派出所消防三級管理,**市公安局每年定期對各分局派出所消防業務進行考核,考核成績與派出所等級、民警福利待遇等息息相關,以此來調動派出所民警參與消防檢查、火災調查的積極性。

2、防火幹部人人皆需從事火調工作。**市消防總隊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市消防局火災調查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提出了“主辦調查員”的全新概念。即各支(大)隊每日均設有防火幹部值火警班。第一齣警的防火參謀(防火值班人員)為該起火災調查的主辦調查員,分管起火地區的防火參謀協助配合,分管領導視情況調派其它防火參謀協助配合。而主辦調查員接到指令後應立即趕赴現場,按程序要求開展調查工作。

而專職火調人員的職責則是協助防火參謀開展火災調查工作,同時對防火參謀在火災調查中生成的各類文書材料進行技術審核,並移交法制人員進行法律審核。

3、全面營造火災調查學習研討氛圍。2019年4月10日,**市消防局召開了第一屆全市火災案卷評比活動,通過對優秀案卷的評比,進一步提高火災調查工作的整體水平,增強專職火調人員的責任意識和工作能力。同時,通過對優秀案件的評比,既總結了**市火災調查工作成功經驗,通過比較找到火災調查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又搭建了各支隊之間相互交流、學習的平台,探索、創新了實踐與理論相結合的火災調查工作教育培訓機制,為火災調查工作逐步向程序規範、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結論科學、檔案完善方向推進創造了更有利的條件。

4、進一步發揮專家作用。在查閲**市消防總隊近幾年的火災檔案中,發現:**市火調專家委員會在多起重新認定或疑難火災的調查工作中,充分發揮了作用。多(!)次請專家到場協助調查原因,為最後確定火災原因出謀劃策,起到了積極作用。在2019年發生的兩起部隊單位火災中,專家委員會受**市消防局指派,對案件進行了調查並出具了專家意見。專家意見書既解決了以前消防局參與調查後無法為受委託單位出具相關法律文書的難題,又為部隊單位處理火災事故提供了依據。同時,外聘的汽車行業專家,不僅經常為車輛火災的調查提供技術指導,還多次無償提供現場、設備、技術人員甚至同類型車輛進行分析,最終達到通過分析一起起火原因,使參與的調查人員也學到了許多知識的目的。據瞭解,目前**市火災事故調查專家委員會共有不同行業的專家13名。

二、值得借鑑和學習的方面

1、各支(大)隊建立健全乾部24小時火災調查值班制度。**總隊防火幹部全面參與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制度的創新,為我省機構創新提供了典範。“火災調查是火調參謀的事”,存在這種想法的防火幹部在我省不在少數。其實,火災調查只有及時、迅速出警,在第一時間趕赴火場,掌握資料,才能為以後案件的定性、及時告破贏得了、寶貴時間,而支、大隊防火幹部24小時火警火災調查制度就為這一目的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2、加強火調裝備配置及人員配置。2019年,**消防總隊花近500萬元購置26台雪傅蘭越野型轎車裝備一線火調工作,同時每車均標準配置相應勘查器材、設備。相比之下,我省各支隊、大隊火調力量從車輛、裝備、人員等均無法得到有力保障。此外,**消防總隊上到火調處所有人員、下至各支隊防火處專兼職火調人員,每人每月300元專項崗位補助均按發放,以及專門針對火調技術人員的定期培訓等措施,都有很好的借鑑性。

3、注重加強對火災資料的收集、及對物證的歸檔保管制度。《規定》中明確要求:各支(大)隊應當配備兩個以上移動硬盤,雙備份火災現場照片及錄像、錄音等資料;而一些物證,不能用電子檔歸檔的,也有專門的保險櫃進行保管。

由於體制原因,我消防部隊幹部流動性比較大,一起火災,往往三、五年後,資料就遺失了,這非常不利於火災調查工作。特別是近幾年,重新認定增多、信訪案件增多、行政訴訟案件增多、涉外案件增多,使得火災調查工作的形勢十分嚴峻,物證資料保存工作也顯得尤為重要。

4、注重對錄音筆的使用。**總隊明確提出:在火災事故調查中,對特殊羣體(如在急救、瀕臨死亡、重傷人員等)的筆錄收集中,要儘可能的使用錄音筆,收集資料,以免資料缺失,導致火災原因無法認定。

5、加強機動車火災調查程序改革的探索。鑑於目前普遍存在機動車輛火災調查接、處警方面的不足,以及調查技術難度較高等情況,建議總隊會同交警、保險等部門,制訂機動車火災的專項調查程序,同時藉助火災事故調查專家委員會,探索由中介參與機動車火災原因調查、損失評估的新機制。

6、加強物證鑑定意識,提高原因調查的科技含量。建議貴州總隊要求各支隊在火災調查中凡涉及電氣火災的,儘量要求提取物證進行技術鑑定,進一步提高原因調查的科技含量。此外,建議總隊統一規範開發一套繪製火災現場圖的軟件,一方面提高現場圖的繪製水平、質量,另一方面提高工作效率。

三、通過培訓、學習,需進一步探討和深究的問題

1、原因不明的火災案件是否應出具火災原因認定書。**消防總隊在《規定》第52條中明確要求:經調查,未能查明火災原因的,也應出具《火災原因認定書》。當事人也可以對火災原因不明的火災案件提出重新認定申請。

出具火災原因認定書標誌着消防機構對於火災事故原因調查工作的一個終結,即調查程序執行完畢,即使是火災原因不明案件,也應該書面告知當事人。在原因不明的火災案件調查終了之後,如果不出具火災原因認定書,如何告之當事人消防機構的火災事故原因調查工作已經結束?僅僅通過口頭告之當事人“原因不明”的做法,恐怕欠妥。此做法最終有可能導致當事人狀告消防機構涉嫌行政不作為行為。

公安消防機構是火災事故調查的法定執行機構,是認定火災原因的權威機構。隨着實體法和程序法的不斷完善,公民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越來越強,對公安消防機構的法律約束和社會監督越來越嚴,火災事故當事人也不再是被動的接受公安消防機構認定的火災原因。這就要求火災調查工作要更細緻、更全面,只有在充分掌握證據材料的基礎上,才能認定火災原因。儘管出具火災原因不明的火災原因認定書,其最終結果,必然是“矛盾上交”(火災當事人既然要向消防機構深究火災原因,其火災案件大多數是涉及保險理賠或是民事糾紛,所以才將矛盾的焦點集中於權威機構-消防部門。我基層消防機構出具“火災原因不明”的火災原因認定書,其結果必然是將“矛盾”上交,即火災當事人(一般是涉及雙方或多方)因為保險理賠或民事糾紛,必然要對基層消防部門出具“火災原因不明”的火災原因認定向上一級消防機構申請重新認定,將“矛盾”上交)。但是,這種因出具“原因不明”的火災原因認定而導致的重新認定,雖然不利於消防部門開展工作,但我個人認為這是對消防法賦予消防機構“三大法定職責”的一種最好的詮釋,也是消防機構火災調查部門依法辦案、以客觀事實認定火災原因的具體體現,反映了我公安消防部門是採取審慎和負責的態度認定火災原因的。

如上所述,個人意見,對於“原因不明”的火災事故,應該出具合理、規範的《火災原因認定書》,並做好應對庭審或法院調查的準備,對所有可能的火災原因導致不能唯一確定的結論,要有科學合理的解釋。

2、針對汽車火災的處理方式。**消防總隊在《規定》第18條中明確提出:機動車在行使途中因非交通事故發生火災,由主戰消防隊向該機動車駕駛員出具《機動車火災告知單》。告知單中明確要求:機動車主或單位如需公安消防部門調查起火原因的,可在接到告知(!)單二十四小時內,向火災發生地的公安消防部門提出調查申請。

個人認為,24小時的提出,是在總結許多教訓基礎上總結出來的想法。第一,可防止車輛火災因現場缺失而導致的證據不足,原因無法認定;第二,避免當事人存在僥倖心理,作虛假筆錄。

筆者曾諮詢保險公司:車輛在未保自燃險的情況下,因與外界物體直接碰撞起火或受外界明火燒損的損失,可向保險公司索賠(車損險)。

因此,許多車輛在投保車損險而未保自燃險的情況下,因車輛自身原因(非質量原因)自燃失火,車主或駕駛員諮詢相關方面後,才向消防機構報案。同時向消防機構作虛假筆錄:汽車失火前曾碰撞路基、為躲避車輛碾壓石塊、路面不平底盤發生刮蹭等,來迷惑我火調人員,以便為其出具較有的利的原因認定。

所以,車輛火災發生後,火災調查人員應第一時間趕赴火場,排除不利因素,認真勘查現場,方能最大程度上準確認定火災原因。

3、**消防總隊提出了一種較為創新的概念:一個火災存在兩種以上不同的原因,但最終均歸屬一種責任劃分,同時有利於協調解決事故糾紛,原則上是允許的。

如汽車火災中,調查人員經過詳細勘查,認定火災原因系引擎部位故障引起火災;同時,無法排出因車輛顛簸或其他物體撞擊後誘發引擎部位電路或者油路系統故障引起火災的可能性。(這是一起汽車火災發生後,火調專家委員會給出的專家意見)

總的來説,由於地區差異等客觀原因,**的火災工作也具有相應特色,由於城市發展速度快、時間長、階段性明顯及成熟度高,**的火調工作相應積累了大量的寶貴經驗,有許多值得我們學習和思考的地方。通過這次短期的崗位培訓,我們豐富了火調專業知識、提高了火調業務技能,更重要的是我們讓看到了差距,找到了我省火災調查工作發展的方向和目標,並設想通過有效的方法構建一個長期學習、長期專研、可持續發展的火調工作思路,使短短一個月的學習真正成為我們長期學習實踐以提高專業水平的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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