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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心得感想(通用8篇)

行政處罰法心得感想(通用8篇)

行政處罰法心得感想 篇1

《行政處罰法》中有關期間(期限)問題一、《行政處罰法》有關“期間(期限)”的規定:

行政處罰法心得感想(通用8篇)

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者轉移證據。

2、《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4、第四十六條第三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二、關於期間(期限)的説明:

1、關於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期限和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期限:

(1)《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當事人在告知後三日內提出聽證申請”與《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期限不同,不能混淆;

(2)《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在告知後三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規定,這裏涉及到行政機關在辦理適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時間,即:行政機關應在事先告知書或聽證告知書送達當事人之日後“三日”期限期滿後才能作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若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則按聽證的程序規定組織聽證後才能作出行政處罰)。

(注:在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中,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按法律規定程序辦理)。

(3)《行政處罰法》沒有明確規定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期限。在《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這裏我們可以從其規定。

2、期間(期限)是否包含節假日:

(1)相關法律規定:

(一)《行政處罰法》沒有明確規定期間(期限)是工作日還是自然日,

(二)《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三)《行政複議法》第四十條規定:

“行政複議期間的計算和行政複議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於期間、送達的規定執行。”

“本法關於行政複議期間有關“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四)《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二條:

“本法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2)説明:

《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許可法》中“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的規定與《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期限)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的規定不完全一致,如:某行政機關在9月30日送達當事人聽證告知書後,按照《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在告知後三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規定,

若按工作日計算,因“十一”國慶長假10月1日至10月7日是節假日,當事人可以在9月30(若“三日內”期限包含9月30日當日)、10月8日、10月9日,最遲在10月9日提出聽證申請;若“三日內”期限不包含9月30日當日,則當事人可以在10月8日、9日、10日,最遲在10月10日提出聽證申請。

若按《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的規定,則當事人可以在9月30日(期限包含當日的情況下)、10月1日(10月1日不是期限最後一日)、10月8日提出聽證申請,最後期限為10月8日;若“三日內”期限不包含9月30日當日,則當事人可以在10月1日、10月2日(10月1日、2日不是期限最後一日)、10月8日提出聽證申請。

同時,若三日期限不包含當日,也並不意味着當事人不可以在當日提出聽證申請。

還有一個問題:當事人是否可以在10月1日至7日的節假日提出聽證申請,按照維護當事人權益的角度出發,應該可以。

另外,對於期限較長的規定,如60日、一個月、兩個月等,應包括節假日,法律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3、關於期間(期限)是否包含當日:

《行政處罰法》沒有明確規定期間(期限)是否包含當日。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這裏要看法律具體規定,如果是規定“之後”,一般不包括當日,如果是規定“之日起”,應包括當日。

三、幾點建議:

1、相關法律法規應對期間(期限)作一個明確規定,各法律之間應相對一致,避免因期限問題導致行政訴訟(複議),增加行政成本;

2、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一方面要掌握法定期限,同時在實際工作中,在不違背法定程序和維護當事人權益的原則下,注意避免一些複雜情況的出現,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不能因期限等程序問題而導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行政處罰法心得感想 篇2

一、《行政處罰法》對“一事不再罰”處罰主體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確定性。對幾個機關都有管轄權的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該由哪個行政機關進行處罰沒有明確的規定。例如有的規章法規規定對某一違法行為,可以由幾個機關去處理,與此同時,無論是出於現實還是法理都不允許相對人對處罰的主體進行選擇。因此,由於部門利益、權責劃分不清,機關間協調不盡充分等原因,在實踐中產生了由不同行政機關分別進行一次行政處罰而在事實上產生“一事多次罰”的形式上合乎法律原則但卻悖離原則的內在價值要求的合法、矛盾現象。被稱為行政處罰主體的競合。這無疑是不符合行政統一性、行政法治、行政管理價值的追求的。

二、《行政處罰法》的“一事不再罰”原則對適用法規時的衝突沒有提供合適的衝突適用規則。隨着行政法制的發展與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對社會關係調整、保障的日益細化,一個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可能會導致侵犯了不同社會利益客體的後果,這時就可能會出現保護不同利益客體的特別法都對該行為競相適用,而同時產生幾個不同的法律責任、法律後果的現象。被稱之為法律法規適用的競合。而此時如果對相對人依據不同的法律法規做出幾個不同的處罰決定,就明顯違反“一個行為,不得兩次以上處罰(此處亦可表現為幾份處罰,但處罰之間肯定會出現時間上的先後、客觀上的表現也是次序不同)”的原則。而如果只做出一項處罰決定,往往會面臨一般法與一般法之間、特別法與特別法之間互無優位難以決定選擇適用的難為局面。這種情況給行政主體的處罰管理提出了行政執法實踐上的難題。

三、《行政處罰法》的“一事不再罰”原則對都有處罰權、相同行政職能的不同行政主體由誰處罰、是否排斥相同的處罰無提供法定指引。我認為這是行政處罰主體競合的另一種特殊表現形式。由於市場經濟的發達,物流、人流、資金流與智力成果大流通在全國範圍內甚至世界範圍內的出現,一個違法行為在一地已被一個行政主體處罰後,是否還應承擔另一地另一相同職能但主體資格不同的行政主體以相同理由、依據而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呢?例如司機王某運送西瓜由A省到C省,途中被A省道路行政管理部門認定車輛超載並處以罰金。後途經B省又被當地路政管理部門以超載為由處以罰金。最後進入C省境內再次受到C省路政管理部門的相同理由依據的第三次處罰。這確實,我國《憲法》與《行政組織法》都授權有關。

行政部門與行政主體資格與相應的處罰權限。他們均以行政主體身份進行行政規制、行政管理。其主體資格是法定的。以“一主體沒有實施兩次處罰,他主體並不代表本主體”的理由進行抗辯似乎有其邏輯、法理的合法性與合理性。這種現象在現實行政管理處罰中廣泛的存在。“一事不再罰”原則對此似乎顯得無能為力。

行政處罰法心得感想 篇3

根據辦公室統一要求,我利用業餘時間,認真學習了《行政處罰法》,通過這次學習,我思想上有了新的提高,工作上有了新的思路,增添了自己的動力和幹勁,為以後的工作掃清了思想障礙,在這裏,我就學習和領會《行政處罰法》精神實質的情況,談幾點自己的認識和體會。

一、《行政處罰法》是一部規範政府行為的重要法律

該法以法律的形式對行政處罰的設定、實施機關、實施程序以及行政處罰的執行和法律責任都做了詳細的規定。《行政處罰法》中的所有規定要求,無論是處罰執行還是處罰決定都體現了它的公正和公開性,很好的維護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從目前我們執法監督情況來看,我市各行政執法部門都較好的貫徹落實了《行政處罰法》中相應的規定和要求,執法程序有章有序,遵循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序,在日常的行政執法中,沒有不文明的執法行為,同時也沒有發生過違法的處罰行為,很好的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二、必須重點把握《行政處罰法》的實施程序

在國家頒佈實施的幾部法律中,《行政處罰法》是和我們聯繫最為密切的,因為我們作為政府法制部門,經常性的要對行政執法部門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政處罰法》在執法部門落實的好壞,成效如何,很大一部分責任在於我們的監督檢查是否落到實處。《行政處罰法》的實踐性、操作性、專業性都很強,所以,必須對本法中的實施程序進行全面的理解和把握,從實施程序上的規定來看,必須要求執法部門做好行政處罰的每個細節,做到程序上不違法,使法的原則和精神得以真正的體現。在實際的操作中,執法部門要較好的按照《行政處罰法》中相應的規定程序去執行,但由於某些客觀因素的影響和我們工作中的一些不足,有時執法部門在行政處罰執行的某些程序上由於對某些規定的理解不到位,不透徹,從而導致在行政處罰的執行時沒有很好的貫徹執行相應規定。這就要求在以後的工作中必須完全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中相應的法定規定去實施,堅持依法行政,不斷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三、《行政處罰法》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了更高要求

作為行政執法者必須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同時必須做到違法必究,執法必嚴。但在實際中,某些行政執法人員道德敗壞,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和處罰,吃、拿、卡、要,損壞了執法部門的形象和威信。《行政處罰法》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都做了明確的規定,避免了有些執法人員利用手中的處罰權做交易,以權謀私。所有的規定都要求執法人員在思想上要築牢抗腐防變的提防,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時刻警示自己,廉潔自律,一身正氣,嚴格執法,自覺抵制各種不正之風,自覺維護法律的尊嚴。

我想我們必須把這種學習的收穫轉化為工作的動力,這就要求我們要學的紮實,全面把握,融匯貫通,學有所思,學有所用。我堅信,在辦公室的正確領導下,在全體工作人員的共同幫助下,一定會有新的更大的進步。

行政處罰法心得感想 篇4

根據“六五”普法工作要求,指揮中心緊緊圍繞學習法制這個主題,利用例會時間,組織全體工作人員學習《行政處罰法》,暢談學習《行政處罰法》的心得和體會,探討如何使《行政處罰法》更好的運用於實踐工作之中,通過這次學習和討論,使我們每位工作人員進一步知法、懂法、遵紀守法,從而達到強化自身素質,提高依法行政的目的,取得了好很的效果。本人通過對《行政處罰法》的學習,思想上有了新的提高,工作上有了新的思路,增添了自己的動力和幹勁,為以後的工作掃清了思想障礙,在這裏,我就學習和領會《行政處罰法》精神實質的情況,談幾點自己的認識和體會。

首先《行政處罰法》是一部規範政府行為的重要法律,它以法律的形式對行政處罰的設定、實施機關、實施程序以及行政處罰的執行和法律責任都做了詳細的規定。《行政處罰法》中的所有規定要求,無論是處罰執行還是處罰決定都體現了它的公正和公開性,很好的維護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從目前我們城市管理日常的監督執法和行政處罰的實施過程來看,我們較好的貫徹落實了《行政處罰法》中相應的規定和要求,執法程序有章有序,完全遵循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序,在日常的行政執法中,沒有不文明的執法行為,同時也沒有違法的處罰行為,很好的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二、必須重點把握《行政處罰法》的實施程序,在國家頒佈實施的幾部法律中,《行政處罰法》是和我們聯繫最為密切的,因為我們作為城市管理部門,經常性的要受理投訴電話,現場處罰當事人,《行政處罰法》在我們部門落實的好壞,成效如何,很大一部分責任在於我們城管執法人員,我們責無旁貸。《行政處罰法》的實踐性、操作性、專業性都很強,所以,必須對本法中的實施程序進行全面的理解和把握,從實施程序上的規定來看,我們必須做好行政處罰的每個細節,做到程序上不違法,使法的原則和精神得以真正的體現。在實際的操作中,我們較好的按照《行政處罰法》中相應的規定程序去執行,但由於某些客觀因素的影響和我們工作中的一些不足,有時我們在行政處罰執行的某些程序上由於對某些規定的理解不到位,不透徹,從而導致我們在行政處罰的執行時沒有很好的貫徹執行相應規定。不過通過這次的進一步學習,領導及時糾正和指出了我們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並要求我們在以後的工作中必須完全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中相應的法定規定去實施,堅持依法行政,不斷提高行政執法水平,維護城管形象和集體榮譽感。

三、《行政處罰法》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了更高要求,作為行政執法者必須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同時必須做到違法必究,執法必嚴。但在實際中,某些行政執法人員道德敗壞,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和處罰,吃、拿、卡、要,損壞了執法部門的形象和威信。《行政處罰法》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都做了明確的規定,避免了有些執法人員利用手中的處罰權做交易,以權謀私。所有的規定都要求我們執法人員在思想上要築牢抗腐防變的提防,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時刻警示自己,廉潔自律,一身正氣,嚴格執法,自覺抵制各種不正之風,自覺維護法律的尊嚴。

我想我們必須把這種學習的收穫轉化為工作的動力,這就要求我們要學的紮實,全面把握,融匯貫通,學有所思,學有所用。我堅信,在執法局的正確領導下,在全體指揮中心工作人員的共同努力下,我們一定會開創出城管綜合管理指揮中心工作的新局面。

行政處罰法心得感想 篇5

“一事不再罰”原則在我國理論研究與立法實踐中尚有未得以充分明晰之處,導致了行政管理實踐中的一些混亂、相悖狀態。

一、《行政處罰法》對“一事不再罰”處罰主體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確定性。對幾個機關都有管轄權的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該由哪個行政機關進行處罰沒有明確的規定。例如有的規章法規規定對某一違法行為,可以由幾個機關去處理,與此同時,無論是出於現實還是法理都不允許相對人對處罰的主體進行選擇。因此,由於部門利益、權責劃分不清,機關間協調不盡充分等原因,在實踐中產生了由不同行政機關分別進行一次行政處罰而在事實上產生“一事多次罰”的形式上合乎法律原則但卻悖離原則的內在價值要求的合法、矛盾現象。被稱為行政處罰主體的競合。這無疑是不符合行政統一性、行政法治、行政管理價值的追求的。

二、《行政處罰法》的“一事不再罰”原則對適用法規時的衝突沒有提供合適的衝突適用規則。隨着行政法制的發展與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對社會關係調整、保障的日益細化,一個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可能會導致侵犯了不同社會利益客體的後果,這時就可能會出現保護不同利益客體的特別法都對該行為競相適用,而同時產生幾個不同的法律責任、法律後果的現象。被稱之為法律法規適用的競合。而此時如果對相對人依據不同的法律法規做出幾個不同的處罰決定,就明顯違反“一個行為,不得兩次以上處罰(此處亦可表現為幾份處罰,但處罰之間肯定會出現時間上的先後、客觀上的表現也是次序不同)”的原則。而如果只做出一項處罰決定,往往會面臨一般法與一般法之間、特別法與特別法之間互無優位難以決定選擇適用的難為局面。這種情況給行政主體的處罰管理提出了行政執法實踐上的難題。

三、《行政處罰法》的“一事不再罰”原則對都有處罰權、相同行政職能的不同行政主體由誰處罰、是否排斥相同的處罰無提供法定指引。我認為這是行政處罰主體競合的另一種特殊表現形式。由於市場經濟的發達,物流、人流、資金流與智力成果大流通在全國範圍內甚至世界範圍內的出現,一個違法行為在一地已被一個行政主體處罰後,是否還應承擔另一地另一相同職能但主體資格不同的行政主體以相同理由、依據而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呢?例如司機王某運送西瓜由A省到C省,途中被A省道路行政管理部門認定車輛超載並處以罰金。後途經B省又被當地路政管理部門以超載為由處以罰金。最後進入C省境內再次受到C省路政管理部門的相同理由依據的第三次處罰。這確實,我國《憲法》與《行政組織法》都授權有關。

行政部門與行政主體資格與相應的處罰權限。他們均以行政主體身份進行行政規制、行政管理。其主體資格是法定的。以“一主體沒有實施兩次處罰,他主體並不代表本主體”的理由進行抗辯似乎有其邏輯、法理的合法性與合理性。這種現象在現實行政管理處罰中廣泛的存在。“一事不再罰”原則對此似乎顯得無能為力。

行政處罰法心得感想 篇6

行政處罰法規定了關於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所謂行政處罰的程序,是指由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在行政處罰實施過程中行政機關和當事人必須遵循的規範和制度。也就是説,行政機關和當事人在行政處罰實施過程中依照法定的次序、法定的形式進行,如果違背了法定的、必要的次序和形式,則視為違法。行政處罰直接關係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通過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予以保障。

行政處罰的程序是保證正確實施行政處罰的重要問題,是行政處罰法的重要內容。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對行政行為缺少程序方面的法律規定。對於行政處罰的有關規定散見於各個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中,而且大多隻規定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沒有如何進行處罰的程序性的規定。行政處罰缺少必要的程序,沒有規範,由此帶來了不少消極後果,諸如:處罰的隨意性,有利爭着罰,無利不願管;不向被處罰人説明理由,也不允許當事人申辯,影響了處罰的公正性;有些行政機關利用罰款,牟取小團體利益,甚至貪污腐敗,等等。行政處罰法確定行政權力行使的方式和程序,保障政府正確、從事合理地行使權力。

一方面要授予行政機關所必需的權力,另一方面要控制行政機關在法定的範圍內行使權力,因此,必須採取合理的方式和遵循適當的程序,方式不合理,程序不適當,就可能變成濫加干預。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程序的重要作用也正是在這裏。

行政處罰法心得感想 篇7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關鍵,但依法行政本身卻不等同於法治。由於對法治的理解不同,依法行政的表現形式往往多種多樣。

一、行政法治的內涵

第一,法律至上原則。在依法行政中,法律至上原則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內容:1.法律是依法行政的最高規範。2.依法行政規則。政府的依法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在法律沒有規定時,行政機關無權像公民那樣自由地活動。3.合法性規則。行政行為的範圍和內容必須由法律設定。4.保證實施原則,行政機關必須以自己的行為來保證法律的實施。行政機關的職責是執行和實施法律,對於行政機關來説,不僅有消極的義務遵守法律,而且有積極的義務採取行動,保證法律的實施。

第二,正當程序原則。程序是實體的保障。沒有正當程序的規範,行政法治要求的法律至上就難以實現。因此,行政法治對法律至上的要求必然要通過正當程序來實現。

第三,公平救濟原則。依法行政意味着行政相對人能夠及時有效地通過法律渠道糾正行政侵權行為,也就是必須存在公平有效的行政救濟。

二、行政控權 依法治國

我國依法行政的提法是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大背景下產生的。如果説依法治國的實質是依法治權 ,體現依法治國實質要求的依法行政,必然以行政控權作為其本質內容,這是我國依法行政的本質特點。

三、走向行政法治的具體步驟

1、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如果説,有法可依是實現依法行政的前提的話,那麼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則是行政執法的關鍵。xx大文件指出:“一切政府機關都必須依法行政,切實保障公民權利,實行執法責任和評議考核制。 ”從而把依法行政與保障人權緊密結合起來。行政執法在國家各種權力中是最活躍、最經常、最普遍、最直接運用權力與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有着最密切關係,因此最容易發生侵權問題。以前,行政機關責任意識淡薄。行政權力必須服從於法律的預設,法律的行政權力處地支配和控制地位,行政機關應積極,主動發揮管理功能,服務功能並適當運用自由裁置權,樹立行政機關的新形象至關重要。

2、提高公務人員素質。公務員是依法行政的主體,是代表國家的形象,執法的好壞將影響到整個西部開發的成功與否。守法、護法又是一個公民最基本的義務。只有全民法律意識增加了,行政執法才有廣泛的基礎。

總而言之,行政機關應積極能動地發揮其管理功能,服務功能,並適度運用自由裁量權,提高行政效率。必須堅持法治原則、法律至上原則、正當程序原則、公民救濟原則。建立依法行政的法律體系,強化依法行政觀念,為實現依法治國起引導、橋樑作用。

行政處罰法心得感想 篇8

《行政處罰法》經由八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並將於今年10月1日起實施。這部規範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的法律,是我國行政法制建設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它不僅對政府法制建設影響深遠,同時也對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煙草專賣行政執法工作提出了更嚴的要求和更高的標準。分析目前煙草專賣行政處罰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兩個:一是處罰“疲軟”,突出體現在處罰依據不足、處罰手段不強、處罰保障不力、處罰效果不大;二是處罰“太濫”,具體表現在處罰依據濫、處罰主體濫、處罰程序濫、處罰動機濫。《行政處罰法》的實施,將會對行政處罰“太濫”的問題起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和治理作用。為徹底解決上述問題,保障《行政處罰法》和《煙草專賣法》立法宗旨的實現,必須切實加強煙草專賣行政法制建設。當務之急是要加快立法步伐,規範處罰行為,提高執法水平。

加快立法步伐。立法工作是法制建設的基礎和執法工作的前提。目前,煙草專賣立法工作與整個行業法制建設的發展和煙草專賣行政執法實踐的需要尚有一定的差距。《煙草專賣法》頒佈已五年,而其《實施條例》時至今日尚未出台。為保障《煙草專賣法》的有效實施,急需制定有關的規章、辦法等,以解決煙草專賣行政執法中處罰依據不足的問題。同時,還應對各地以各種名義出台的行政處罰依據進行清理,凡與《行政處罰法》的要求不相一致的,應停止執行,糾正處罰依據“太濫”的現象。煙草專賣立法工作必須注意質量問題。首先,要符合法律規範三要素的要求,對於煙草專賣行政執法機關的職責和權限、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反《煙草專賣法》的法律責任要作出具體、明確、嚴謹的規定;其次,法律、規章、辦法等之間要進行周密的協調和銜接,防止出現衝突和空檔,以避免執法人員無所適從、無法可依;第三,所有法律法規等應便於執行,具有可操作性,同時還要考慮人們的心理承受能力和客觀實際的需要,使之切實可行。

規範處罰行為。《行政處罰法》對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資格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重塑了行政處罰作為行政權的固有權威和獨立品格。鑑於煙草行業政企合一的特殊體制,當前應根據《行政處罰法》的原則規定和煙草行業的實際情況,規範煙草行政職能,嚴格界定各級煙草專賣局(公司)的政府行為和企業行為,明確行使行政權的部門和人員。同時,還要對授權、委託、派出等機構進行清理和整頓,根據需要和可能重新明確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針對《行政處罰法》對實施行政處罰程序等的特殊要求,要對現行的行政處罰程序做相應的修改和完善。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辦案的與決定處罰的相分開的要求,要重新明確內部的責任劃分,以實現行政管理科學化。此外,自上而下還要切實加強行政處罰的監督,尤其要做好行政複議工作。煙草專賣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高度重視程序問題。現行的執法程序與《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的程序有許多不同之處,尤其需要特別注意的,一是聽證程序。它採取當事人與執法人員當面辯論,公開進行的形式,是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並使處理決定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的民主制度,也是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過程中的一個自我監控程序,意義非常重大。二是執法程序。《行政處罰法》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也稱裁執分離。煙草行業在目前實行的政企合一的體制情況下,如何做到既強化監督,又保障執法效率,需要進一步思考和研究。

提高執法水平。《行政處罰法》的實施不僅是我國民主與法制建設又上一個新台階的重要標誌,同時也對各級煙草專賣局的行政執法水平和執法人員的素質都提出了更新更高的標準,為適應新的形勢,必須相應提高煙草專賣行政執法的水平。首先要把行政執法工作擺到各級煙草專賣局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從行業發展的大局和宏觀視角來看待行政執法工作。由於政企合一的體制,煙草行業普遍存在着重經營、輕管理的現象。為此,必須強調要先當好局長,然後才是經理的重要意義,在目標考核中不可忽視專賣行政執法這一塊。其次要下大力氣抓好“三五”普法工作。經過“一五”、“二五”普法工作,全民的法律意識雖有所增強,但總體看差距還不小。要提高煙草部門的執法水平,必須抓好各級領導和專賣執法人員的普法教育,強化他們的法制意識。中央領導多次安排法律講座一事,為我們學法、用法、依法治國樹立了榜樣。第三要加強對執法人員的培訓工作,提高現有人員的素質。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須通過人來實現,沒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不行,但只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而缺少公正執法的人員也不行。基於此,要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地進行人員培訓。建議國家局組織較高層次的執法理論研修,可商同有關高等院校,定向培養一批煙草行業高層次的行政執法人員。省、市局可舉辦行政執法骨幹培訓班,突出學好《行政處罰法》。同時,還要鼓勵專賣執法人員結合本職工作自學。第四要制定相應的監督制約制度,如“行政執法責任制”、“執法守則”、“錯案追究制”等等。還要加強執法隊伍的廉政建設,嚴肅查處執法人員中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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