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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教師法制講座心得體會3篇

國小教師法制講座心得體會3篇

社會主義法制是按照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意志建立起來的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和制度,它是立法、執法、守法和監督法律實施幾個方面的統一。下面是本站帶來的國小教師法制講座心得體會,希望可以幫到大家。

國小教師法制講座心得體會3篇

今天,鎮武裝部的赫部長給我們作了社會生活和安全知識法制講座,我感觸很深:孩子是社會未來的接班人,他們能否健康成長,關係到民族的興衰和社會的進步。育人不僅要進行智力教育,還要進行道德、紀律教育。十年樹木,百年樹人,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從小學生抓起,使學生從小就接受安全知識教育,達到自己教育自己,自己管理自己,養成自覺遵守交通法規的良好習慣,是能否達到一代人和一個社會的良好秩序的百年大計。加強安全教育已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

從學生一日作息時間看,除去睡眠時間以外,學生一天在課堂消耗的時間(包括作業),約佔他們生活時間的二分之一。在這個長長的時間裏,他們的認知、情感、性格、意志時時都在發展和變化着,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知識一般都在學校裏獲得,因此,學校必須重視交通安全教育,發揮學校內在的教育因素,滲透交通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最終目標是促使學生形成安全行為,從而在學習生活中遠離安全事故。學校是公共場所,學習是集體性生活,學生是未成年、缺乏責任感的人羣,安全隱患不可避免,我們要做好的就是防範於未然。

防範於未然,重中之重是規範學生的不良行為習慣,引導學生以安全的行為在安全的環境中學習、生活、成長。導之以行,注重引導與規範,引導學生積極開展豐富多彩有益身心健康的課外活動;規範學生不參與不科學的活動,不到有安全隱患的地方。我們要把平安的種子撒播進青少年的心田。當它發芽開花、長成參天大樹,我們必將收穫更多的祥和、幸福和安寧。

我們千萬不可忽視了自己的安全問題。安全工作不可麻痺大意,它關係着我們的生活和學習,也關係着我們的健康和生命。為了讓大家都能在安全中度過,我在此跟大家簡單講一些安全法制常識,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

一、注意活動安全。

同學們生活在幸福、温暖的環境裏,家裏受到父母的關心 , 校園受到老師愛護,似乎並不存在什麼危險。但是家庭和校園生活、學習活動中仍然有許多事情需要倍加註意和小心對待,否則很容易發生危險,釀成事故。

l .防磕碰。目前大多數家庭的居室空間不是很大,又放置了許多傢俱等生活用品,所以不應在居室中追逐、打鬧,做劇烈的運動和遊戲,防止磕碰受傷。

2 .防滑、防摔。居室地板比較光滑,要注意防止滑倒受傷;有些居室鋪上地磚 , 滑倒受傷很危險 , 上幾年就有户人家小孩室內吵鬧滑倒 , 後腦碰撞在地磚上,而致死;特別是學校上下樓道、走廊都是堅硬的水泥或磚石,如果追逐、奔跑很容易跌倒受傷,發生安全事故。 3 .防墜落。住樓房,特別是住在樓房高層的,不要將身體探出陽台或者窗外,謹防不慎發生墜樓的危險。特別在清掃教室衞生時,同學們擦玻璃一定要注意安全。

4 .防火災。居室和教室內的易燃品很多,例如木製傢俱、被褥窗簾、課桌、書籍等等,因此要注意防火。不要在室內玩火,更不能在室內燃放爆竹。使用燃氣器具(如煤氣爐、燃氣熱水器等)時,應充分保證室內的通風,保持足夠的氧氣,防止煤氣中毒。有關煤氣中毒事件時有發生。

5 .防意外傷害。錐、刀、剪等鋒利、尖鋭的工具,圖釘、大頭針等文具,用後應妥善存放起來,不能隨意亂放,防止有人受到意外傷害。

二、注意飲食安全。

日常生活中要注意飲食衞生,否則就會傳染疾病,危害健康, “ 病從口入 ” 這句話講的就是這個道理,所以我們要注意:

1 、養成吃東西前洗手的習慣。人的雙手每天干這幹那,接觸各種各樣的東西。會沾染病菌、病毒和寄生蟲卵。吃東西以前認真用肥皂洗淨雙手,才能減少 “ 病從口入 ” 的可能。

2 .生吃瓜果要洗淨。瓜果蔬菜在生長過程中不僅會沾染病菌、病毒、寄生蟲卵,還有殘留的農藥、殺蟲劑等,如果不清洗乾淨,不僅可能染上疾病,還可能造成農藥中毒。

3 .不吃腐爛變質的食物。食物腐爛變質,味道就會變酸、變苦;散發出異味兒,這是因為細菌大量繁殖引起的,吃了這些食物會造成食物中毒。

4 .不隨意購買、食用街頭小攤販出售的劣質食品、飲料。這些劣質食品、飲料衞生質量往往不合格,食用、飲用會危害健康。

5 .不喝生水。水是否乾淨,僅憑肉眼很難分清,清澈透明的水也可能含有病菌、病毒,喝開水最安全。

三、注意交通安全。

衣、食、住、行是人們生活中最基本的內容,其中的 “ 行 ” ,要涉及交通問題。同學們平日裏上學、放學,節假日出、旅遊,除了步行以外,還要騎自行車、乘公共汽車,交通安全問題是我們必須重視的,要從小樹立交通安全意識,掌握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識,確保交通安全。

同學們上學和放學的時候,正是一天中道路交通最擁擠的時候,人多車輛多,必須十分注意交通安全。

1 .在道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沒有人行道的道路,要靠路邊行走。

2 .集體外出時,最好有組織、有秩序地列隊行走;結伴外出時,不要相互追逐、打鬧、嬉戲;行走時要專心,注意周圍情況,不要東張西望、邊走邊看書報或做其他事情。

3 .我們沒有交通民警指揮路段,要學會避讓機動車輛,不與機動車輛爭道搶行。橫穿馬路,可能遇到的危險因素會大大增加,應特別注意安全。穿越馬路時,要走直線,不可迂迴穿行;在沒有人行橫道的路段,應先看左邊,再看右邊,在確認沒有機動車通過時才可以穿越馬路。不要突然橫穿馬路,特別是馬路對面有熟人、朋友呼喚,或者自己要乘坐的公共汽車已經進站,千萬不能貿然行事,以免發生意外。

4 、不要乘坐柴三機,車況不好、超載的車輛,容易發生安全事故。

從保證交通安全出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規定,未滿十二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而當你已經達到法定的騎車年齡,準備騎車時,則必須認真地學一學有關騎自行車的規定,要掌握騎自行車的基本要領。要在非機動車車道內順序行駛,嚴禁駛入機動車道。騎車至路口時,應主動地讓機動車先行。騎車轉變,要伸手示意。騎自行車不準在道路上互相追逐、曲折競駛、扶身並行,更不準一手扶把,一手撐物騎車。

四、注意社會生活安全。

國小生雖然年齡尚小,但已經不同程度地接觸了社會。目前社會治安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需要解決,社會上還存在違法犯罪現象,國小生遭到不法分子侵害的情況也時有發生。提高預防各種侵害的警惕性,消除對危險的麻痺和僥倖心理。同時也要樹立自我防範意識,掌握一定的安全防範方法,增強自身的防範能力,使自己在遇到異常情況時,能夠冷靜、機智、勇敢地去應付。

1 .獨自在家,要鎖好院門、防盜門等。

2 .如果有人敲門,千萬不可盲目開門,應首先從門鏡觀察或隔門問清楚來人的身份,如果是陌生人,不應開門。

3 .不邀請不熟悉的人到家中做客,以防給壞人可乘之機。

4 、外出或在公共場所,同學們遇到的社會情況會比較複雜,尤其需要提高警惕,加強自我防範意識。

如遇到特殊情況受到違法犯罪分子的直接威脅和侵害,僅憑同學們自身的力量很難防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向公安部門報告。

( 1 )報警電話的號碼是 110 。這個號碼應當牢記,以便發生異常情況時及時撥打。

( 2 )撥打 110 電話,要簡明、準確地向公安部門報告案件發生的地點、時間、當事人、案情等內容,以便公安部門及時派員處理。

( 3 )打報警電話是事關社會治安管理的大事,千萬不要隨意撥打或以此開玩笑。

同學們,安全工作事關我們家庭幸福和健康生命,希望大家處處留意,事事小心,無論何時何地,都應對安全問題保持高度警惕。

今天我以法制副校長的身份,給大家上的第一堂法制課,希望同學們進一步提高法制觀念,在學法、知法、守法上有所幫助。,做一名遵紀守法的好學生,同時更是拋磚引玉。由於本人的學識和能力所限,加上時間有限,準備不足,有不當之處,敬請批評指正。我今天講的題目是《學法、懂法、做一個守法的公民》

一、 中學生應懂得哪些法律常識:

(一)法是如何解釋的這個問題,有無數種説法,漢語中的法字。古代寫作 。左旁的水字是公平的意思。右旁的 來自“神明裁判”故事裏的一頭剛直的獨角神獸。傳説當兩方打官司時,審判官便把 拉出來,它的角去頂撞誰,誰就是不直者,誰就敗訴。律字是“均布”既“不偏不倚的意思。由此可知,在我國法律一詞的本來含義就是以國家強制力作保證的“公平、公正”,它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規定公民權利和義務,對社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

(二)法制,有廣義和狹義之解,廣義的法制,指國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總和。狹義的法制,指全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職人員和公民都一律平等地嚴格按照法律辦事。社會主義法制是按照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意志建立起來的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和制度,它是立法、執法、守法和監督法律實施幾個方面的統一。中心環節是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公職人員和全體公民都要嚴格地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以確立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實現統治和進行建設所必須的法律秩序。

(三)法律體系:我國的法律可概括為兩大類,一類是憲法和法律,另一類從屬於憲法和法律的規範性文件。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立法基礎。它經過嚴格的立法程序,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就其內容和制定機關而言,可分為基本法律和其它法律,基本法律是指刑法、民法、訴訟法律、行政法律、經濟法律。其它法律是指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如森林法、商標法、海關法、食品衞生法。

規範性文件(1)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

(2)行政規章,由國務院各部委、各委員會制定。

(3)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較大的市人大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低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只在制定機關的管轄範圍內生效。

(4)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5)特別行政區的法規。

(四)什麼是違法與犯罪?

在這裏,我先給大家講一個案例,事情發生在20xx年5月26日某縣城水上花園小區的住宅樓,這天是星期日,三位中學生在四樓的樓道窗前嘻玩,甲失手將乙推出窗外,重重地從高達20米的四樓摔下,當時乙的臉色鐵青,血從鼻孔、耳孔直往外流,在這裏我給同學們出三個思考題:(1)第一步應該怎麼做,(2)甲失手致傷乙,算不算犯罪,(3)如果甲構成犯罪,犯什麼罪。結果應是(1)儘快送附近醫院或是拔打120急救電話,治療傷者,同時報警。前提是如果鑑定部門確定為重傷,且甲的年齡已滿16週歲,首先是甲的這種行為構成犯罪,其次違反了《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二百三十五條,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處三年以下有徒刑或拘役。這個案例要考慮兩個問題:一是受害人的傷勢,如果是輕微傷,構成治安違法,如果是輕傷,則是自訴案件,適用刑法。

再次就要考慮的是刑事責任年齡的問題。所謂刑事責任年齡,就是指對犯罪後果承擔刑事責任的法定年齡。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的,應負刑事責任。同時《刑法》第十四條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xx、搶劫、販毒、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所以在這個案件中,如果某甲不滿16週歲,不構成犯罪。因為他是過失傷害,而不是故意傷害,但是某甲的監護人將承擔治療費用和行政處理。這裏我特要提醒違法和犯罪不是同一個概念。

首先違法是指違反法律、法規禁止做的及不允許做的或是應當做的而不去做的行為。犯罪是指觸犯《刑法》,嚴重危害社會,依照〈〈刑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

其次根據我們的辦案實踐,違法行為主要表現在違法治安管理的行為,觸犯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犯罪觸犯的是〈〈刑法〉〉。

第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違法的處罰種類有治安警告、治安罰款、治安拘留。按照〈〈刑法〉〉對犯罪分子處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從以上我給大家介紹的有關法律常識和案例分析,違法不等於犯罪,犯罪必定違法,無論是違法與犯罪,同學們都不能觸犯,要從點滴做起,從遵守校紀、校規入手,做學法守法的好學生、好公民,禁止對老師的教育置若罔聞,否則就可能走上犯罪道路。

(五)、怎樣區分打架還手和正當防衞: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現實生活中,人們經常遇到這樣的情況,雙方打了架,後動手的一方總説自己是在正當防衞,那麼,雙方打架後動手的一方其是正當防衞嗎?一般説來,打架後動手的一方不屬於正當防衞,這是因為正當防衞第一要件是必須針對不法侵害行為正在進行時,它包括有社會危害性的一般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對這些行為如果不採取防衞行為,停止侵害,將會對社會,人身等造成重大傷害。打架還手就不同了,甲動手打了乙,乙完全可以通過合法途徑解決。最佳的解決方法是學生應及時報告老師,公民可以報警,沒有必要動手還擊,動手還擊引起互毆,不利於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

所以兩人打架,不論何方被打致傷,還手的一方一般不算正當防衞。如何因還手打架而使事態惡化,不論是先動手造成的還是後動手造成的,對方都要負法律責任,但如果遭到對方的非法暴力侵害,比如先動手的一方拿棍子或兇器施暴,你就應儘快避開,脱離危險,並報告老師,但卻不可以正當防衞為藉口打人,把事情鬧大。任何時候都不能施暴。不論有理還是無理。我這裏有一個案例,即是20xx年7月在一個抗旱打水的甲乙兩户人家,甲家因抽水路過乙家的田地,水流進了乙家,甲便在乙家田埂上加固,乙以毀壞莊稼為由,拒絕甲加固,雙方撕扯,乙先用泥鍬打傷甲,這時甲順手拿起田旁的羊叉向乙刺去,致乙重傷,此案經公安機關偵破,甲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賠償醫藥費2.7萬元。多麼慘痛的教訓啊。20xx年8月1日晚,兩名男性乘客搭乘黃某的出租車至某超市旁時,持刀逼住黃某從其身上搶走現金200餘元和一部手機,將車鑰匙丟出窗外後下車逃跑。黃某拾回鑰匙後,兩男子已不知去向。黃某開車尋找,發現搶錢那兩個人正要坐一台摩托車逃走。黃某便用出租車車頭撞摩托車前輪,兩男子跳下車逃跑。黃某繼續駕車追趕,將其中一人逼在一處欄杆內。黃某在車內見這名男子手持尖刀在晃動,雙方僵持了約10秒鐘左右,這名男子又跑。黃某駕車將其撞倒,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後黃某撥打110報警。 此案例出租車駕駛員不屬正當防衞,被法院因故意殺人罪被判刑.在法庭上黃陳述時,還在講是正當防衞。法庭剝回了訴訟請求。同時防衞過當,也要負法律責任。

面對不法侵害只要控制得住就行,那是1999年夏天的一個晚上,四合鄉安墩村一户姓田的人家菜地裏被一個小偷偷走兩斤辣椒,一斤西紅柿,被姓田的發現,他邀了四五個人,悄悄地將其逮住,對其毆打併致死。後姓田的依法被逮捕並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從這個案例來看,小偷偷東西是違法的,他應該受到處理。但不應該被打,他所觸犯的是國家的法律,你沒有權利對他毆打併致死,生命是至高無上的。任何人都沒有剝奪生命的權利。即使判處死刑,也要經嚴格的司法程序,並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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