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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主送、抄送機關的規範大綱

有關主送、抄送機關的規範大綱

國務委員、國務院祕書長王忠禹同志在全國政府系統祕書長辦公廳主任會議上所作題為《認清形勢 服從大局 努力做好新形勢下政府辦公廳工作》的講話中指出:“公文運轉最忌兩大弊端,一是橫傳,二是直送。有些應按正常程序報送國務院的公文,不是走正常渠道通過國務院辦公廳傳遞而是繞過規定程序直接送給領導同志本人或以其他方式報送。這些文件往往沒有按規定徵求有關方面意見,沒有按規定進行審核,很容易造成工作被動,甚至出現矛盾。”為了改變橫傳、直送現象,必須加強在行文對象方面的規範,要求行文機關根據其隸屬關係、職權範圍及公文的性質、內容,正確選擇主送機關與抄送機關。這是公文能否得到及時處理的關鍵。

有關主送、抄送機關的規範大綱

(一)關於主送

行文應當根據公文的內容及發文、收文機關的隸屬關係及職權範圍確定主送機關,上行文應當堅持一個主送機關的作法,不能多頭主送。多頭主送往往造成受文機關之間相互推諉或產生矛盾、牴觸,反而不利於儘快解決問題。確定上行文主送機關的規範是:

1.請示,一般只寫一個主送機關,需要同時送其他機關的,應當用抄送形式。

2.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根據公文內容,即針對具體公務活動的職權歸屬寫明主送機關和抄送機關。

3.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的事項外,不得以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請示”、“意見”和“報告”。

(二)關於抄送

抄送機關是指除主送機關外需要執行或知曉公文的其他機關。抄送範圍得當,有助於公文處理,否則將貽誤溝通或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費。

1.應當抄送的情況

(1)除主送機關外,需要執行或知曉公文的其他機關,應列為抄送機關;

(2)向下級機關或者本系統的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直接上級機關;

(3)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應當抄送其另一個上級機關;

(4)下級機關因特殊情況必須越級請示時,應抄送被越過的上級機關;

(5)上級機關越級向下級機關行文時,可以抄送受文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

2.不應當抄送的情況

(1)請示不得抄送其下級機關;

(2)接受抄送公文的機關不必再向其他機關轉抄、轉送;

(3)凡與公文辦理無關的單位一律不予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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