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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作會議紀要範文3篇

政府工作會議紀要範文3篇

政府是國家公共行政權力的象徵、承載體和實際行為體。政府發佈的行政命令、行政決策、行政法規、行政司法、行政裁決、行政懲處、行政監察等等,都應符合憲法和有關法律的原則和精神,都對其規定的所有適用對象產生效力,並以國家武裝力量為後盾的強制執行。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帶來的政府工作會議紀要範文,歡迎參閲。

政府工作會議紀要範文3篇
政府工作會議紀要範文1

會議聽取副局長、運管所長關於公交候車亭建設相關情況彙報,縣xx屆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同意城市公交發展的方案,調整站點佈局、建設候車亭,通過招標將城市公交候車亭的廣告經營權與公交候車亭的建設維護進行捆綁出讓,由中標企業投資興建和後期維護,政府給予中標企業20xx年的廣告經營權,並保留公交候車亭三分之一的正面公益廣告位,會議明確公交候車亭建設由交通運輸局具體負責實施,這次需新建90個公交候車亭,18塊招呼牌。經過前期相關專家對候車亭建設進行前期設計預算,建設費用在410萬元左右。會議研究同意:

一、公交候車亭建設和廣告經營權實行捆綁招標,誰中標,誰建設。給予中標方20xx年的廣告經營權。候車亭廣告經營權起拍價410萬元,拍賣價格過410萬元的超出部分作為候車亭廣告拍賣收益歸縣交通運輸局所有。

二、委託由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推薦省新洲拍賣有限公司為招投標代理機構。招投標代理費用,拍賣佣金由中標方負責支付。

三、投標方必須向縣交通運輸局預交保證金100萬元,若參與投標但未中標,則由招標方在五個工作日內全額退回(不計息);若參與投標並中標的,則將投標保證金轉為履約保證金,待工程結束並在沒有違約的前提下,經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後予以退回,若中標方不履行建設的,沒收保證金。

四、中標方必須按縣交通運輸局設計方案和施工要求,按時按質按量完成。

五、中標方在經營期限內必須保留三分之一公交候車亭正面公益廣告位,並在經營期限內負責對公交候車亭日常維護和保潔及燈箱廣告電費的上繳。

六、公交候車亭和招呼牌的建設期為三個月。

會議還研究了其他事項。

政府工作會議紀要範文2

2月13日上午,教育局在局四樓會議室召開領導班子會議,黨委書記方俠同志主持了會議,黨委副書記辛麗,副局長王厚果、李若強、王磊,局紀委書記王鵬,局黨委委員、主任科員王剛,副主任科員高衞東、房新峯、徐德龍同志參加了會議。會議主要有三項議程

一是聽取人事股關於縣政協第十一屆委員會委員推薦工作和義務教育學校校長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的彙報;

二是重新明確了局領導班子成員分工和基層工作聯繫點制度;

三是進一步強調了教育局機關工作制度。會議同意人事股根據〘中共豐縣縣委批轉縣委統戰部、縣委組織部〖關於政協豐縣第十一屆委員會從事安排的意見〗的通知〙(豐委發〔20XX〕11號)精神提出的縣十一屆政協委員推薦建議,通過了人事股關於義務教育學校校長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的建議方案,重點就局領導班子成員分工和基層工作聯繫點工作進行討論。鑑於教育局領導班子成員的變動情況,會議決定對領導班子成員分工作如下調整:

辛麗同志協助方俠同志分管局黨委工作,同時協助分管人事、辦公室工作,兼管宣傳、綜合治理、信訪、計劃生育、紀檢、工會、關工委、共青團、婦女、統戰、老幹部等工作。聯繫股室和單位:人事股、辦公室、進修學校、紀委、監察室、工會、關工委、團委、宣傳與網絡監管中心。

王剛同志協助李若強同志工作,協助分管成人教育、社會教育、幼兒教育、師德師風、陶研會、福利企業、治安安全、學校周邊環境治理、消防安全、統戰、老幹部、評優評先等工作。側重幼兒教育、安全工作和工業辦安全生產工作。同時協助王磊同志抓好心理教育工作。

聯繫股室和單位:成職教股、工業辦、安保股、陶研會、教育股、德育辦。

其他領導班子成員原分工不變。

會議就教育局領導班子成員聯繫點及高中教育教學督查分工作了調整(具體分工附後),同時明確要求,要進一步加大教育局領導班子成員聯繫點工作力度,實行聯繫點領導一崗雙責。各聯繫點領導要對聯繫點工作全面負責,包括黨風廉政建設、安全維穩和教育發展。會議要求聯繫點領導每兩個月至少下聯繫點一次,召開一次不同層面的座談會,在學生食堂吃一次飯,向所在鎮黨委政府通報一次聯繫點工作,協調聯繫點學校與所在鎮黨委政府的關係。

附件:

一、局領導成員基層工作聯繫點分工一覽表

二、局領導成員高中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督查分工表

三、局領導包案處理重點信訪案件一覽表

二〇XX年二月十三日

政府工作會議紀要範文3

最近,法律諮詢中心接到一起對某縣政府作出的有關土地問題的會議紀要能否提起行政複議的法律諮詢,政府會議紀要。主要內容是, 20 世紀 60 年代,市城郊有一佔地面積 100 畝的土地,當時由某公社直接管理,後來因被洪水淹沒,廢棄達十年之久。 1982 年市裏劃分城區,將該地塊交由鎮政府管理,後該地塊被開發造地後始終未交付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土地權屬性質未發生改變,依然是國有土地。 20xx 年,由於村裏人口不斷增加,村民認為該地塊原來就是村裏的土地,現應劃歸村集體所有,於是多次要求鎮政府將該國有土地返還。鎮政府請示縣政府,縣政府就此召開了專門會議,會上明確了意見,認為該地塊的權屬性質是國有土地,雖然以前是集體所有,但現在已經權屬分明,縣政府無權將國有土地劃撥給村裏,並上報給了市政府,同時縣政府還作出了會議紀要。村民得知這一情況後,認為縣政府的會議紀要是不合理的,問是否能對縣政府的會議紀要申請行政複議。

我們分析認為:會議紀要通常是政府內部的決議, 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範格式的文書,用於記載和傳達行政機關有關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是行政機關重要載體和工具,範文《政府會議紀要》。 也就是説會議紀要是行政機關討論和決定問題的過程,只能為最終解決某一具體問題和專項事項提供依據。由於會議紀要通常是政府內部的決議,它在轉化為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之前通常並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力,也不會對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產生直接的影響。因此,對會議紀要是否能申請行政複議,應當根據情況區別對待:如果會議紀要的內容是確定的,由內部決議直接轉化為外部的具體行政行為,並付諸實施,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不服應當以作出會議紀要的政府機關為被告申請行政複議;例如某一市級政府的會議紀要決定對市裏的舊城區進行改造,會議紀要決定了具體的拆遷期限和補償標準,並具體實施,此種情況下的會議紀要,就是由內部的決議轉變成了具體行政行為,這時當事人不服就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如果會議紀要作出後,會議紀要還在行政機關內部未對外發生法律效力,只是內部決議,不是對外的具體行政行為,在此情況下,沒有對當事人產生任何實際影響,不具有可直接執行力,當事人不能對會議紀要申請行政複議。本案中的會議紀要只是行政機關內部 記載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 的決議, 只是行政機關的內部行為,沒有對外公佈和轉化為具體行政行為,形式要件沒有送達村民, 實質要件沒有對村民的權利義務發生了實質影響 對外並沒有發生法律效力, 因此村民無權對會議紀要申請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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