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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文種意見範文(精選4篇)

公文文種意見範文(精選4篇)

公文文種意見範文 篇1

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__]26號)統一部署,為進一步深入推進建築節能,加快發展綠色建築,促進城鄉建設模式轉型升級,特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公文文種意見範文(精選4篇)

一、充分認識綠色建築發展的重要意義

綠色建築是指滿足《綠色建築評價標準》(GB/T50378-20__),在全壽命週期內最大限度地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築。

我國正處於工業化、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快速發展的歷史時期,深入推進建築節能,加快發展綠色建築面臨難得的歷史機遇。目前,我國城鄉建設增長方式仍然粗放,發展質量和效益不高,建築建造和使用過程能源資源消耗高、利用效率低的問題比較突出。大力發展綠色建築,以綠色、生態、低碳理念指導城鄉建設,能夠最大效率地利用資源和最低限度地影響環境,有效轉變城鄉建設發展模式,緩解城鎮化進程中資源環境約束;能夠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理念,為人們提供健康、舒適、安全的居住、工作和活動空間,顯着改善羣眾生產生活條件,提高人民滿意度,並在廣大羣眾中樹立節約資源與保護環境的觀念;能夠全面集成建築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及環境保護等多種技術,極大帶動建築技術革新,直接推動建築生產方式的重大變革,促進建築產業優化升級,拉動節能環保建材、新能源應用、節能服務、諮詢等相關產業發展。

各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充分認識到推動發展綠色建築,是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是建設資源節約、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基本內容,對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要進一步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緊緊抓住難得的歷史機遇,儘快制定有力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體制機制,加快推動我國綠色建築健康發展。

二、推動綠色建築發展的主要目標與基本原則

(一)主要目標。切實提高綠色建築在新建建築中的比重,到20__年,綠色建築佔新建建築比重超過30%,建築建造和使用過程的能源資源消耗水平接近或達到現階段發達國家水平。“十二五”期間,加強相關政策激勵、標準規範、技術進步、產業支撐、認證評估等方面能力建設,建立有利於綠色建築發展的體制機制,以新建單體建築評價標識推廣、城市新區集中推廣為手段,實現綠色建築的快速發展,到20__年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建築和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省會城市的保障性住房全面執行綠色建築標準,力爭到20__年,新增綠色建築面積10億平方米以上。

(二)基本原則。加快推動我國綠色建築發展必須遵循以下原則:因地制宜、經濟適用,充分考慮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資源稟賦、氣候條件、建築特點,合理制定地區綠色建築發展規劃和技術路線,建立健全地區綠色建築標準體系,實施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整體推進、突出重點,積極完善政策體系,從整體上推動綠色建築發展,並注重集中資金和政策,支持重點城市及政府投資公益性建築在加快綠色建築發展方面率先突破。合理分級、分類指導,按照綠色建築星級的不同,實施有區別的財政支持政策,以單體建築獎勵為主,支持二星級以上的高星級綠色建築發展,提高綠色建築質量水平;以支持綠色生態城區發展為主要抓手,引導低星級綠色建築規模化發展。激勵引導、規範約束,在發展初期,以政策激勵為主,調動各方加快綠色建築發展的積極性,加快標準標識等制度建設,完善約束機制,切實提高綠色建築標準執行率。

三、建立健全綠色建築標準規範及評價標識體系,引導綠色建築健康發展

(一)健全綠色建築標準體系。儘快完善綠色建築標準體系,制(修)訂綠色建築規劃、設計、施工、驗收、運行管理及相關產品標準、規程。加快制定適合不同氣候區、不同建築類型的綠色建築評價標準。研究制定綠色建築工程定額及造價標準。鼓勵地方結合地區實際,制定綠色建築強制性標準。編制綠色生態城區指標體系、技術導則和標準體系。

(二)完善綠色建築評價制度。各地住房城鄉建設、財政部門要加大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制度的推進力度,建立自願性標識與強制性標識相結合的推進機制,對按綠色建築標準設計建造的一般住宅和公共建築,實行自願性評價標識,對按綠色建築標準設計建造的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學校、醫院等公益性建築及大型公共建築,率先實行評價標識,並逐步過渡到對所有新建綠色建築均進行評價標識。

(三)加強綠色建築評價能力建設。培育專門的綠色建築評價機構,負責相關設計諮詢、產品部品檢測、單體建築第三方評價、區域規劃等。建立綠色建築評價職業資格制度,加快培養綠色建築設計、施工、評估、能源服務等方面的人才。

四、建立高星級綠色建築財政政策激勵機制,引導更高水平綠色建築建設

(一)建立高星級綠色建築獎勵審核、備案及公示制度。各級地方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設計評價標識達到二星級及以上的綠色建築項目彙總上報至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以下簡稱“兩部”),兩部組織專家委員會對申請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報告、工程建設審批文件、性能效果分析報告等進行程序性審核,對審核通過的綠色建築項目予以備案,項目竣工驗收後,其中大型公共建築投入使用一年後,兩部組織能效測評機構對項目的實施量、工程量、實際性能效果進行評價,並將符合申請預期目標的綠色建築名單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二)對高星級綠色建築給予財政獎勵。對經過上述審核、備案及公示程序,且滿足相關標準要求的二星級及以上的綠色建築給予獎勵。___2年獎勵標準為:二星級綠色建築45元/平方米(建築面積,下同),三星級綠色建築80元/平方米。獎勵標準將根據技術進步、成本變化等情況進行調整。

(三)規範財政獎勵資金的使用管理。中央財政將獎勵資金撥至相關省市財政部門,由各地財政部門兑付至項目單位,對公益性建築、商業性公共建築、保障性住房等,獎勵資金兑付給建設單位或投資方,對商業性住宅項目,各地應研究採取措施主要使購房者得益。

五、推進綠色生態城區建設,規模化發展綠色建築

(一)積極發展綠色生態城區。鼓勵城市新區按照綠色、生態、低碳理念進行規劃設計,充分體現資源節約環境保護的要求,集中連片發展綠色建築。中央財政支持綠色生態城區建設,申請綠色生態城區示範應具備以下條件:新區已按綠色、生態、低碳理念編制完成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建築、市政、能源等專項規劃,並建立相應的指標體系;新建建築全面執行《綠色建築評價標準》中的一星級及以上的評價標準,其中二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築達到30%以上,2年內綠色建築開工建設規模不少於___萬平方米。

(二)支持綠色建築規模化發展。中央財政對經審核滿足上述條件的綠色生態城區給予資金定額補助。資金補助基準為5000萬元,具體根據綠色生態城區規劃建設水平、綠色建築建設規模、評價等級、能力建設情況等因素綜合核定。對規劃建設水平高、建設規模大、能力建設突出的綠色生態城區,將相應調增補助額度。補助資金主要用於補貼綠色建築建設增量成本及城區綠色生態規劃、指標體系制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及能效測評等相關支出。

六、引導保障性住房及公益性行業優先發展綠色建築,使綠色建築更多地惠及民生

(一)鼓勵保障性住房按照綠色建築標準規劃建設。各地要切實提高公租房、廉租房及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水平,強調綠色節能環保要求,在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及年度計劃時,具備條件的地區應安排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按照綠色建築標準進行設計建造。

(二)在公益性行業加快發展綠色建築。鼓勵各地在政府辦公建築、學校、醫院、博物館等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建築建設中,率先執行綠色建築標準。結合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在公益性建築中開展強制執行綠色建築標準試點,從20__年起,政府投資公益性建築全部執行綠色建築標準。

(三)切實加大保障性住房及公益性行業的財政支持力度。綠色建築獎勵及補助資金、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資金向保障性住房及公益性行業傾斜,達到高星級獎勵標準的優先獎勵,保障性住房發展一星級綠色建築達到一定規模的也將優先給予定額補助。

七、大力推進綠色建築科技進步及產業發展,切實加強綠色建築綜合能力建設

(一)積極推動綠色建築科技進步。各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鼓勵支持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工程技術中心建設,積極支持綠色建築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研究。加大高強鋼、高性能混凝土、防火與保温性能優良的建築保温材料等綠色建材的推廣力度。要根據綠色建築發展需要,及時制定發佈相關技術、產品推廣公告、目錄,促進行業技術進步。

(二)大力推進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積極推進地級以上城市全面開展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各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系統推行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再利用等各項工作,加快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技術、裝備研發推廣,實行建築垃圾集中處理和分級利用,建立專門的建築垃圾集中處理基地。

(三)積極推動住宅產業化。積極推廣適合住宅產業化的新型建築體系,支持集設計、生產、施工於一體的工業化基地建設;加快建立建築設計、施工、部品生產等環節的標準體系,實現住宅部品通用化,大力推廣住宅全裝修,推行新建住宅一次裝修到位或菜單式裝修,促進個性化裝修和產業化裝修相統一。

各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按照本意見的部署和要求,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認真抓好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要與發改、科技、規劃、機關事務等有關部門加強協調配合,落實工作責任,及時研究解決綠色建築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科學組織實施,推動我國綠色建築快速健康發展。

公文文種意見範文 篇2

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xx]26號)統一部署,為進一步深入推進建築節能,加快發展綠色建築,促進城鄉建設模式轉型升級,特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綠色建築發展的重要意義

綠色建築是指滿足《綠色建築評價標準》(GB/T50378-20xx),在全壽命週期內最大限度地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築。

我國正處於工業化、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快速發展的歷史時期,深入推進建築節能,加快發展綠色建築面臨難得的歷史機遇。目前,我國城鄉建設增長方式仍然粗放,發展質量和效益不高,建築建造和使用過程能源資源消耗高、利用效率低的問題比較突出。大力發展綠色建築,以綠色、生態、低碳理念指導城鄉建設,能夠最大效率地利用資源和最低限度地影響環境,有效轉變城鄉建設發展模式,緩解城鎮化進程中資源環境約束;能夠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理念,為人們提供健康、舒適、安全的居住、工作和活動空間,顯着改善羣眾生產生活條件,提高人民滿意度,並在廣大羣眾中樹立節約資源與保護環境的觀念;能夠全面集成建築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及環境保護等多種技術,極大帶動建築技術革新,直接推動建築生產方式的重大變革,促進建築產業優化升級,拉動節能環保建材、新能源應用、節能服務、諮詢等相關產業發展。

各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充分認識到推動發展綠色建築,是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是建設資源節約、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基本內容,對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要進一步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緊緊抓住難得的歷史機遇,儘快制定有力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體制機制,加快推動我國綠色建築健康發展。

二、推動綠色建築發展的主要目標與基本原則

(一)主要目標。切實提高綠色建築在新建建築中的比重,到20xx年,綠色建築佔新建建築比重超過30%,建築建造和使用過程的能源資源消耗水平接近或達到現階段發達國家水平。“”期間,加強相關政策激勵、標準規範、技術進步、產業支撐、認證評估等方面能力建設,建立有利於綠色建築發展的體制機制,以新建單體建築評價標識推廣、城市新區集中推廣為手段,實現綠色建築的快速發展,到20xx年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建築和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省會城市的保障性住房全面執行綠色建築標準,力爭到20xx年,新增綠色建築面積10億平方米以上。

(二)基本原則。加快推動我國綠色建築發展必須遵循以下原則:因地制宜、經濟適用,充分考慮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資源稟賦、氣候條件、建築特點,合理制定地區綠色建築發展規劃和技術路線,建立健全地區綠色建築標準體系,實施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整體推進、突出重點,積極完善政策體系,從整體上推動綠色建築發展,並注重集中資金和政策,支持重點城市及政府投資公益性建築在加快綠色建築發展方面率先突破。合理分級、分類指導,按照綠色建築星級的不同,實施有區別的財政支持政策,以單體建築獎勵為主,支持二星級以上的高星級綠色建築發展,提高綠色建築質量水平;以支持綠色生態城區發展為主要抓手,引導低星級綠色建築規模化發展。激勵引導、規範約束,在發展初期,以政策激勵為主,調動各方加快綠色建築發展的積極性,加快標準標識等制度建設,完善約束機制,切實提高綠色建築標準執行率。

三、建立健全綠色建築標準規範及評價標識體系,引導綠色建築健康發展

(一)健全綠色建築標準體系。儘快完善綠色建築標準體系,制(修)訂綠色建築規劃、設計、施工、驗收、運行管理及相關產品標準、規程。加快制定適合不同氣候區、不同建築類型的綠色建築評價標準。研究制定綠色建築工程定額及造價標準。鼓勵地方結合地區實際,制定綠色建築強制性標準。編制綠色生態城區指標體系、技術導則和標準體系。

(二)完善綠色建築評價制度。各地住房城鄉建設、財政部門要加大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制度的推進力度,建立自願性標識與強制性標識相結合的推進機制,對按綠色建築標準設計建造的一般住宅和公共建築,實行自願性評價標識,對按綠色建築標準設計建造的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學校、醫院等公益性建築及大型公共建築,率先實行評價標識,並逐步過渡到對所有新建綠色建築均進行評價標識。

(三)加強綠色建築評價能力建設。培育專門的綠色建築評價機構,負責相關設計諮詢、產品部品檢測、單體建築第三方評價、區域規劃等。建立綠色建築評價職業資格制度,加快培養綠色建築設計、施工、評估、能源服務等方面的人才。

四、建立高星級綠色建築財政政策激勵機制,引導更高水平綠色建築建設

(一)建立高星級綠色建築獎勵審核、備案及公示制度。各級地方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設計評價標識達到二星級及以上的綠色建築項目彙總上報至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以下簡稱“兩部”),兩部組織專家委員會對申請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報告、工程建設審批文件、性能效果分析報告等進行程序性審核,對審核通過的綠色建築項目予以備案,項目竣工驗收後,其中大型公共建築投入使用一年後,兩部組織能效測評機構對項目的實施量、工程量、實際性能效果進行評價,並將符合申請預期目標的綠色建築名單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二)對高星級綠色建築給予財政獎勵。對經過上述審核、備案及公示程序,且滿足相關標準要求的二星級及以上的綠色建築給予獎勵。x2年獎勵標準為:二星級綠色建築45元/平方米(建築面積,下同),三星級綠色建築80元/平方米。獎勵標準將根據技術進步、成本變化等情況進行調整。

(三)規範財政獎勵資金的使用管理。中央財政將獎勵資金撥至相關省市財政部門,由各地財政部門兑付至項目單位,對公益性建築、商業性公共建築、保障性住房等,獎勵資金兑付給建設單位或投資方,對商業性住宅項目,各地應研究採取措施主要使購房者得益。

五、推進綠色生態城區建設,規模化發展綠色建築

(一)積極發展綠色生態城區。鼓勵城市新區按照綠色、生態、低碳理念進行規劃設計,充分體現資源節約環境保護的要求,集中連片發展綠色建築。中央財政支持綠色生態城區建設,申請綠色生態城區示範應具備以下條件:新區已按綠色、生態、低碳理念編制完成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建築、市政、能源等專項規劃,並建立相應的指標體系;新建建築全面執行《綠色建築評價標準》中的一星級及以上的評價標準,其中二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築達到30%以上,2年內綠色建築開工建設規模不少於萬平方米。

(二)支持綠色建築規模化發展。中央財政對經審核滿足上述條件的綠色生態城區給予資金定額補助。資金補助基準為5000萬元,具體根據綠色生態城區規劃建設水平、綠色建築建設規模、評價等級、能力建設情況等因素綜合核定。對規劃建設水平高、建設規模大、能力建設突出的綠色生態城區,將相應調增補助額度。補助資金主要用於補貼綠色建築建設增量成本及城區綠色生態規劃、指標體系制定、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及能效測評等相關支出。

六、引導保障性住房及公益性行業優先發展綠色建築,使綠色建築更多地惠及民生

(一)鼓勵保障性住房按照綠色建築標準規劃建設。各地要切實提高公租房、廉租房及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水平,強調綠色節能環保要求,在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及年度計劃時,具備條件的地區應安排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按照綠色建築標準進行設計建造。

(二)在公益性行業加快發展綠色建築。鼓勵各地在政府辦公建築、學校、醫院、博物館等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建築建設中,率先執行綠色建築標準。結合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在公益性建築中開展強制執行綠色建築標準試點,從20xx年起,政府投資公益性建築全部執行綠色建築標準。

(三)切實加大保障性住房及公益性行業的財政支持力度。綠色建築獎勵及補助資金、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資金向保障性住房及公益性行業傾斜,達到高星級獎勵標準的優先獎勵,保障性住房發展一星級綠色建築達到一定規模的也將優先給予定額補助。

七、大力推進綠色建築科技進步及產業發展,切實加強綠色建築綜合能力建設

(一)積極推動綠色建築科技進步。各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鼓勵支持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工程技術中心建設,積極支持綠色建築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研究。加大高強鋼、高性能混凝土、防火與保温性能優良的建築保温材料等綠色建材的推廣力度。要根據綠色建築發展需要,及時制定發佈相關技術、產品推廣公告、目錄,促進行業技術進步。

(二)大力推進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積極推進地級以上城市全面開展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各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系統推行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再利用等各項工作,加快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技術、裝備研發推廣,實行建築垃圾集中處理和分級利用,建立專門的建築垃圾集中處理基地。

(三)積極推動住宅產業化。積極推廣適合住宅產業化的新型建築體系,支持集設計、生產、施工於一體的工業化基地建設;加快建立建築設計、施工、部品生產等環節的標準體系,實現住宅部品通用化,大力推廣住宅全裝修,推行新建住宅一次裝修到位或菜單式裝修,促進個性化裝修和產業化裝修相統一。

各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按照本意見的部署和要求,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認真抓好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要與發改、科技、規劃、機關事務等有關部門加強協調配合,落實工作責任,及時研究解決綠色建築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科學組織實施,推動我國綠色建築快速健康發展。

公文文種意見範文 篇3

該生自入校以來,能積極參加政治學習和政治活動,政治表現好;學習刻苦認真,專業知識過硬;為人誠懇,能尊敬師長,團結同學,有較強的責任心和集體榮譽感有團隊意識和合作精神;總之該生是一名全面發展的大學生

同意推薦就業。

20xx年9月10日

公文文種意見範文 篇4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建立貧困退出機制的意見〉的通知》和《中共黑龍江省委、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打贏脱貧攻堅戰的實施意見》精神,現就建立貧困縣、建檔立卡貧困村和貧困人口退出機制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和xx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系列重要講話,特別是今年以來兩次針對黑龍江發展所作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精準扶貧、精準脱貧決策部署,以脱貧實效為依據,以羣眾認可為標準,建立嚴格、規範、透明的貧困退出機制,確保20xx年以前,現行國家扶貧標準和省扶貧標準以下農村貧困人口實現脱貧銷號,貧困村脱貧出列,貧困縣脱貧摘帽,如期實

現脱貧攻堅目標。

二、基本原則

——堅持實事求是。注重脱貧質量,防止虛假脱貧,對穩定達到脱貧標準的要及時退出,新增貧困人口或返貧人口要及時納入扶貧範圍,確保貧困退出反映客觀實際、經得起檢驗。

——堅持分級負責。實行省負總責,市(地)、縣(市)分級負責,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機制。按照省制定的退出標準和程序,市(地)、縣(市)制定本地脱貧規劃、年度計劃和實施辦法,抓好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市(地)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負責督促指導、抽查核查、審核評估、備案登記等工作。縣(市)黨委和政府對貧困退出負有主體責任,負責彙總數據,甄別情況,具體落實,確保貧困退出工作有序推進。

——堅持規範操作。嚴格執行退出標準和退出程序,切實做到程序公開、數據準確、檔案完整、結果公正。貧困人口退出必須實行民主評議,貧困村、貧困縣退出必須進行審核審查,退出結果公示公告,讓羣眾參與評價,做到全程透明。強化監督檢查,開展第三方評估,確保脱貧結果真實可信。

——堅持正向激勵。貧困人口、貧困村、貧困縣退出後,在攻堅期內國家和省原有扶貧政策保持不變,支持力度不減,留出緩衝期,確保實現穩定脱貧。對提前退出且經國家認定的貧困縣,省委、省政府給予通報表揚和獎勵。

三、退出標準

(一)貧困人口退出。貧困人口退出以户為單位,主要衡量標準是國家標準貧困户年人均純收入穩定超過國家扶貧標準、省標準貧困户年人均純收入穩定超過省扶貧標準,且吃穿不愁,義務教育階段的家庭學生無因貧輟學,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大病得到救助,住房安全有保障,實現飲水安全。

(二)貧困村退出。貧困村退出以貧困發生率為主要衡量標準,統籌考慮村內基礎設施、基本公共服務、產業發展、集體經濟收入等綜合因素。原則上貧困村貧困發生率降至2%以下,貧困村的中心屯通水泥(瀝青)路,通寬帶、通廣播有線電視,有衞生室、有醫生,有文化活動場所。

(三)貧困縣退出。國家級貧困縣和省級貧困縣退出以貧困發生率為主要衡量標準。原則上貧困縣貧困發生率降至2%以下。

四、退出程序

(一)貧困户退出

1.民主評議。由村“兩委”組織召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村民代表大會進行民主評議,按照年度貧困户退出計劃,初步評議出擬退出貧困户名單。

2.核實認可。經村“兩委”、駐村工作隊和第一書記核實,得到擬退出貧困户認可。對貧困户是否應退出有異議的,由村“兩委”、駐村工作隊和第一書記組織村民代表再核實確認,擬定貧困户退出名單。

3.村內公示。擬退出貧困户名單在村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

4.公告退出。經公示無異議後,公告退出,並在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管理系統貧困人口中銷號。

(二)貧困村退出

1.調查核實。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組織相關部門,按照年度貧困村退出計劃,對擬退出的貧困村入村調查、摸底核實,擬定貧困村退出名單。

2.鄉(鎮)公示。在鄉(鎮)所在地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

3.公告退出。經公示無異議後,公告退出,由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報市(地)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和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備案,並在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管理系統中進行脱貧出列標註。

(三)貧困縣退出

1.貧困縣申請。貧困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根據本縣貧困發生率情況,提出退出申請,報市(地)扶貧開發領導小組。

2.市級初審。市(地)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根據貧困縣退出申請,組織相關力量,對照貧困縣退出標準,對貧困縣退出進行初審並組織第三方評估,結果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

3.省級核查。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根據市(地)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初審結果,組織相關力量,對擬退出的貧困縣進行核查。

4.公示徵求意見。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核查確定貧困縣退出名單後,在省級主流媒體或政府門户網站上向社會公示徵求意見,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

5.上報審批。公示無異議的,國家級貧困縣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向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報告。省級貧困縣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向省政府報告。

6.評估檢查。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將組織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及相關力量對國家級貧困縣退出情況進行專項評估檢查。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將組織有關部門和相關力量對省級貧困縣退出情況進行專項評估檢查。

7.批准退出。經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專項評估檢查,符合退出標準的國家級貧困縣,由省政府批准退出。經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專項評估檢查,符合退出標準的省級貧困縣,由省政府批准退出。

五、退出後的扶持政策

貧困人口、貧困村退出後,在攻堅期內可繼續享受國家和省扶貧相關政策。防止出現邊脱貧、邊返貧現象,切實做到貧困户、貧困村穩定脱貧。

貧困縣退出後,在攻堅期內國家和省原有扶貧政策保持不變,並對率先脱貧摘帽的貧困縣,以砍塊到縣財政扶貧資金予以適當獎勵。各市(地)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獎勵政策,鼓勵貧困縣率先脱貧摘帽。

貧困縣退出後,解除《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關於建立貧困縣約束機制的通知》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關於印發〈黑龍江省貧困縣約束機制實施意見〉的通知》中規定的相關約束事項,從退出的次年起不再參與貧困縣考核。

六、工作要求

(一)切實加強領導。各市(地)、縣(市)黨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視貧困退出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認真履行職責。地方各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要層層抓落實,精心組織實施。貧困户和貧困村脱貧由縣(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負責抓好落實,貧困縣脱貧摘帽由市(地)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負責抓好落實。地方各級扶貧部門要認真履職,當好黨委和政府的參謀助手,協調有關方面做好調查核實、公示公告、備案管理、信息錄入等工作。貧困退出年度任務完成情況納入省對市(地)、縣(市)扶貧開發工作考核。

(二)制定退出方案。各市(地)、縣(市)要按照本實施意見的要求,因地制宜制定貧困退出具體方案,明確實施辦法和工作程序。退出方案要符合脱貧攻堅實際情況,既要看減貧數量,更要看脱貧質量,不提不切實際的指標,防止片面追求脱貧進度。

(三)完善退出機制。貧困退出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要在實施過程中逐步完善。要做好跟蹤研判,及時發現和解決退出機制實施過程中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要認真開展效果評估,確保貧困退出機制的正向激勵作用。

(四)強化監督問責。要加強對退出工作的檢查督查,省委、省政府將組織開展扶貧巡查工作,分年度、分階段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督導和專項檢查。對貧困退出工作中發生重大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存在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問題的,要依紀依法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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