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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署實名舉報人答覆制度

2019-09-10 規章制度

一、對署實名舉報的信訪件,信訪室工作人員收閲後,要及時送有關領導批閲,按規定程序辦理後,對信訪人員予以答覆。

二、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及時辦理署實名舉報信訪案件。對於不屬於紀檢監察部門受理範圍內或需下級紀委受理的,要及時轉交有關部門辦理,並對信訪人説明轉辦單位,轉辦時間等。

三、屬於本級審計機關受理範圍內的問題,在調查前要與舉報人見面,詳細瞭解案件線索,案件查結後,要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廣泛徵求意見

四、答覆的形式一般採取電話答覆、信件答覆、回訪答覆等。

五、為了切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在轉辦署實名舉報信訪件時,應將舉報內容摘要轉出,不許原件轉出。

標籤:對署 舉報人 實名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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