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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生產安全管理規章制度(通用3篇)

公司生產安全管理規章制度(通用3篇)

公司生產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篇1

總則

公司生產安全管理規章制度(通用3篇)

第一條為了改善公司生產中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的經營活動能夠順利的開展下去,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必須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由總經理(法定代表人)總體負責,各級領導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來實現公司的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三條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因違反安全生產製度和操作規程而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法的,交由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公司應該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來總體組織領導公司的安全生產,安委會應該由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領導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檢查和監督生產安全,調查處理髮生的事故等工作。安委會的日常事務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委辦)負責處理。

第五條公司下屬生產單位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定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安委會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生產安全。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各單位的領導任命,並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機樓(房),生產班組要選配一名不脱產的安全員。

第六條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單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生產的領導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

第七條公司安全生產專職管理幹部職責:

經常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深入現場指導安全生產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生產情況時,有權停止生產,並立即報告領導,進行研究處理。

制定,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監督檢查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的設計文件和工程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工作。

彙總和審查安全生產的計劃,並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計劃執行。

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並督促其進行實施。

做好信息反饋工作,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要馬上進行上傳下達。

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並監督執行。

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發放標準,並監督執行。

第八條各級工程師和技術人員在審核,批准技術計劃,方案,圖紙及其他各種技術文件時,必須使其符合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要求。

第九條各職能部門必須在本職務範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第十條各生產單位的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本單位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時,要及時報告領導,並迅速予以排除。

第十二條各機樓(房)的生產班組安全員要經常督促本機樓(房),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製度和操作規程。經常檢查設備,工具的安全。及時向上級報告本機樓(房)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設備的維護和勞動場所的安全

第十三條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並正確進行使用並且經常進行維護和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四條引進國外設備時,對國內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須同時引進,引進的安全附件應符合我國的安全生產要求。

第十五條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並有可靠的接地保護措施;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採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十六條勞動場所佈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防護措施。

第十七條生產用房,建築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且光線要充足;為生產所設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危險的處所,必需要有安全保護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誌。

第十八條有高温,低温,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採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第十九條被僱請的施工人員需進入機樓,機房施工作業時,須到保衞部辦理《出入許可證》;需明火作業者還須填寫《公司臨時明火作業申請表》,辦理相關手續。

電信線路的設計與維護

第二十條電信線路的設計,施工和維護,要符合郵電部安全技術規定。凡從事電信線路施工和維護的工作人員,都要嚴格執行《電信線路安全技步操作規程》。

第二十一條電信線路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組織施工。對架空線路,天線,地下及平底電纜,地下管道等電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環境都必須相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工具和儀表要合格,靈敏,安全,可靠。高空作業工具和防護用品,必須由專業生產廠家和管理部門提供,並經常檢查,定期維護。

第二十二條電信線路維護要嚴防觸電,高空墜落和倒杆事故,線路維護前一定要先檢查線杆根基牢固狀況,對電路進行安全確定後,方準操作。操作中要嚴密注意電力線對通信線和操作安全的影響,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不準聘用或留用退休職工擔任線路架設工作。

電梯

第二十三條簽訂電梯訂貨,安裝,維修保養合同時,須遵守勞動部門規定的有關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條工程部門辦理新安裝電梯移交時,除應移交有關文件,説明書等資料以外,還須告訴接受單位有關電梯的維修,檢測和年審等事宜。

第二十五條新購的電梯必須是取得國家有關許可證並在勞動部門備案的單位設計,生產的產品,電梯銷售商須設立有(經勞動局備案認可的)維修保養點或正式委託保養點。

第二十六條負責管理電梯的單位,要切實加強電梯的管理,使用和維修,保養,年審等工作。發現隱患要立即消除,嚴禁電梯帶隱患運行。

第二十七條電梯的使用必須取得勞動部門頒發的《電梯使用合格證》。

第二十八條確需聘請外單位人員安裝,維修,檢測電梯時,被僱請的單位必須是勞動部門安全認可的單位。

第二十九條電梯管理單位須將電梯的維修,檢測,年審和運行情況等資料影印副本報公司安委辦備案。

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業危害的預防與治療

第三十條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為職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各單位必須教育職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準上崗操作。

第三十一條對從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作業人員,要實行每年一次的定期職業體檢。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應立即上報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會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並及時作出治療或療養的決定。

第三十二條努力做好防塵,防毒,防輻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進行經常性的衞生監測,對超過國家衞生標準的有毒有害作業點,應進行技術改造或採取衞生防護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按規定發放保健食品補貼,提高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三條禁止中國小生和年齡不滿18歲的青少年從事有毒有害的生產勞動。禁止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從事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的有毒有害的作業。

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四條對新職工,臨時工,民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生產單位,機樓(房)或班組,生產崗位)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須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三十五條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電氣,起重,焊接,車輛駕駛,杆線作業,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並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後,才能準其獨立進行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安全檢查和整改

第三十六條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公司安委會組織全公司的檢查,每年應不少於三次;各生產單位每季度檢查應不少於二次;各機樓(房)和生產班組應實行班前後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應每天進行檢查。

第三十七條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單位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安委辦統一安排整改。

第三十八條凡安全生產整改所需費用,應經安委辦審批後,在勞保經費項目中列支。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九條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四十條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件:

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第四十一條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

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落實總經理負責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設立了健全的安全生產機構,並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職工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連續三年以上無責任性職工死亡和重傷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減少,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

第四十二條由於各種意外(含人為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設備損毀或正常生產,生活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本企業事故,可劃分為工傷事故,設備(建築)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車輛,駕駛員,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定,並組織實施)。

第四十三條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對觸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第四十五對事故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最高不超過3%;對職工個人的處罰,最高不超過一年的生產性獎金總額(不含應賠償款項),並可進行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在工作崗位上或經領導批准在其他場所工作時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在緊急情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從事對企業或社會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

乘坐本單位的機動車輛去開會,聽報告,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和乘坐本單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車輛上下班,所乘坐的車發生非本人所應負責的意外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或死亡。

職業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從事本崗位工作或執行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務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職工雖不在生產或工作崗位上,但由於企業設備,設施或勞動的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負傷或死亡。

第四十七條發生無人員傷亡的生產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經濟損失程度分級:

一般事故:經濟損失不足1萬元的事故;

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萬元,不滿10萬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萬元,不滿100萬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0萬元的事故。

第四十八條職工因發生事故所受的傷害分為:

輕傷:指負傷後需要歇工1個工作日以上,但低於國際標準的105日,並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失能傷害。

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門《關於重傷事故範圍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損失工作日超過國際標準105日的失能傷害。

死亡。

第四十九條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序進行事故處理:

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作出標誌,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製事故現場圖。

立即向單位主管部門(領導)報告,事故單位即向公司安委辦報告。

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辦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進行調查,輕傷或一般事故在15天以內,重傷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

制定整改防範措施。

對事故責任人作出適當的處理。

利用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來教育職工。

第五十條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

機動車輛駕駛員發生事故後,駕駛員和有關人員必須協助交管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參加事故處理。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安委辦報告,一般在24小時內報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應即時報告。事後,需補寫"事故經過"的書面報告。肇事者應在兩天內寫出書面報告交給單位領導。肇事單位應在七天內將肇事者報告隨本單位報告一併送交安委辦。

因公駕車肇事者,應根據公安部門裁定的經濟損失數額的10%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處罰款項原則上由肇事個人到財務部繳納。處罰的最高款額以不超過上年度公司生產性獎金總額(基數計)為限。

凡未經交管部門裁決而私下協商解決賠償的事故。如公司的經濟損失超過保險公司規定免賠額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負。

擅自挪用車輛辦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規定加倍處罰;可視情況給予扣發一年以內的獎金,並進行行政處分。

凡因私事經主管領導同意借用公車而肇事的,參照第2款處理。

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超時限兩天屬瞞報),每次加扣當事人三個月以內的獎金。

開"帶病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或未經行政部批准駕駛公司車輛的人駕駛,每次扣兩個月的獎金。

第五十一條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詢私舞弊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觸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事故原因查清後,如果各有關方面對於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勞資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交由單位及主管部門處理。

第五十三條各級單位領導或有關幹部,職工在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

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採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

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痺大意的。

擅動有"危險禁動"標誌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不服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由公司安委辦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執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等如與本規定有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公司生產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篇2

1、工段內新進員工:工段長必須在當天內通知車間人力資源代表,並由人力資源代表轉發設備處,報請一級安全培訓(公司),並由車間人力資源代表通知車間設備安全專員,組織對新進員工進行二級安全培訓(車間),並經考試合格後方能上崗。

2、新進員工進入班組後,班組長立即組織對新員工進行班組安全培訓(培訓必須有培訓簽到記錄),安排攤長和固定老員工兩人以上對新員工上崗6個月實施安全教育和安全監護,並形成安全幫帶監護責任後,方可單獨上崗工作(以降低新員工出現安全事故的風險)。

3、本週新進員工未參加車間安全培訓的(即二級安全培訓),次週週二早上8:20分必須在車間設備安全員的帶領下進行二級安全培訓、考試,並填寫《員工安全教育檔案》。

4、從公司其它車間調入員工,如繼續從事原工種工作的,班組只進行培訓,不再指定老員工對其監護;如所從事崗位和原工作崗位工種不同的,則必須按新員工培訓要求進行。

5、調崗、轉崗員工、長期休假(三個月以上)復崗員工或採用“五新”(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設備、新材料)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掌握基本性能、基本操作規程和操作方法後,方可上崗工作(班組安全培訓記錄上要有記錄和簽到)。

為保證車間正常有序的安全生產、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和藉口不在規定的時間內對新員工進行安全培訓和監護工作,如有違反車間將按照每人每次100元的標準對相關責任人處罰。

公司生產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篇3

交通局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不斷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社會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杜絕和減少傷亡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廣泛宣傳《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樹立安全發展觀,推進安全生產法制建設,不斷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促進全局安全生產形式的根本好轉,為促進西豐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帶給良好安全交通保障。

二、強化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以全面實施《安全生產法》為主線,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重點宣傳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要“以人為本”加強各級領導和各類從業人員的培訓,逐步建立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推動全局安全生產工作創新水平。

三、交通局範圍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由交通局安全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協調各基層單位具體實施,充分利用行業特點及優勢,開展形式多樣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針對春運工作、“安全生產月”、“119”消防宣傳日、“安全生產先進達標單位”等競賽活動,利用廣播、電視、網絡、宣傳單、標語等宣傳媒體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四、本着“管生產務必管安全”的原則,各基層企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務必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並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後方可任職,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務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生產培訓,所有單位負責人每年務必進行一次再培訓。

五、一般管理人員安全教育的培訓每年一次,要求熟悉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及執行上述資料應承擔的職責;懂得一般安全技術、工業衞生知識,並能針對本單位狀況提出改善措施;懂得怎樣支持專兼職技術人員搞好安全生產工作,明確本崗位安全生產職責。

六、企業安全管理人員每年務必經安全教育培訓一次,施工、運輸部門的安全管理人員務必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部門培訓考核合格並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任職。

七、各基層單位務必堅持新工入廠三級安全教育、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教育、經常性安全教育、“五新”作業安全教育、復工和調崗教育五個方面的生產崗位職工安全教育。

八、針對各崗位的培訓教育工作,對法規、文件有規定的持證上崗的崗位,務必保證職工的持證上崗率100%,杜絕一切違規無證上崗現象發生,因此而發生安全事故的,追究相關職責人的領導職責。

九、要把宣傳教育和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落實安全生產職責制有機結合起來,搞好安全警示教育,吸取經驗教訓。要對有法不依、安全隱患嚴重、管理不善並導致重大事故的典型案例進行曝光,強化安全生產法律意識,促進安全生產形式的穩定好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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