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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行為規範管理制度(精選22篇)

交通安全行為規範管理制度(精選22篇)

交通安全行為規範管理制度 篇1

進一步加強力源車輛管理,規範車輛使用程序,減少車輛運行成本,提高車輛利用率,結合公司用車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交通安全行為規範管理制度(精選22篇)

一、管理職責

1、辦公室是公司機動車輛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對公司現有車輛的管理和考核,負責對單位車輛費用進行管理考核。

2、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所有統配車輛。

二、車輛管理與使用

(一)車輛管理

1、所有車輛(屬公司加油的)統一由辦公室管理調度,除公司主要領導車輛可實行定向服務,其他車輛一律由辦公室統配、統調。單位用車在縣城的必須經辦公室簽字同意,出縣城的必須經總經理簽字批准。

2、所有統配車輛回縣城後,白天一律停放在公司辦公區院內,夜間停放在供電公司食堂前西側,並認真填寫《車輛回場登記表》,駕駛員及保衞值班人員簽字,夜間嚴禁車輛停放在各小區院內,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罰。

3、公司所有車輛實行定點加油。辦公室負責管理加油卡,加油站採取招標的辦法確定,除外出長途車外(其他特殊情況經辦公室同意),一律不準在其他地方加油,加油點統一定為石油公司第六加油站。

4、公司所配車輛每月20日由辦公室、財務部共同抄表,核算百公里耗油,每季度清帳一次。

5、公司所配車輛經公司車輛維修認定機構認定確需維修時,原則到公司指定地點維修,凡因該指定地點設備、技術等原因無法修理的,經公司主要領導批准,報辦公室後可到其它地方維修,並統一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如因工作需要執行出車任務的車輛發生故障時,報辦公室批准後可在當地維修。

5、車輛所有費用報銷前必須辦公室審核簽字後方可報銷,凡未經辦公室簽字的車輛,發生的維修費公司一律不予報銷。

6、公司車輛發生責任事故,除執行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處罰外,另按照公司有關條款進行嚴格考核駕駛員,處罰款項從安全保證金中扣除。

7、辦公室應安排好公司行政及防汛值班車輛,以確保事故搶險、突發事件等用車。

8、辦公室建立健全車輛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各項費用指標,完備車輛管理台帳、檔案。

(二)車輛使用

1、用車單位提前一天向辦公室提出申請,填寫用車申請單,説明時間、去向、工作任務、人員,由辦公室根據工作輕重緩急合理安排車輛。

2、各單位在提出用車申請時縣外出發經公司總經理批准。

三、車輛費用核算

1、公司機關部室及生產單位車輛費用指標由辦公室牽頭會同財務部核定,公司經理辦公會研究同意後下達實施。

2、機關部室和生產單位的本年度用車裏程,要結合用車單位工作性質和業務範圍,在適當壓縮的情況下核定,車輛里程核定後,原則上不進行追加,超支自負,特殊情況須公司經理批准。

3、用車單位在出車前要與駕駛員一起核定車輛里程錶,並做好記錄。用車結束後,用車單位當場在派車單上簽字,當日內用公里票按四捨五入的方法結算。兩個及以上用車單位共同用一輛車時,費用由用車單位協商承擔。

4、用車單位在租用車輛時間超過半天,用車裏程不足30公里時以30公里計算,一天內以至少60公里計算。

5、如公司車輛數量不足,需要租車時,必須經辦公室車輛專管人聯繫領導後確定。

四、安全管理

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定期開展安全分析會、班組周安全活動,積極開展安全競賽和事故預防活動。根據季節變化情況及時提出注意事項及預防措施。

2、辦公室每月召開一次安全分析會,總結本月來安全工作情況,並制定安全措施。

3、出車前、駕駛途中及返回後應隨時檢查車輛,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保證行車安全。

4、行駛中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交通法規,嚴禁超速行駛、強行超車等違章行為。

5、堅持安全工作“三提前”、“三從嚴”的方針,即思想工作提前做,事故苗頭提前抓,安全措施提前定;思想教育工作從嚴,執行任務從嚴,查處事故從嚴。

6、確保車輛安全運行,車輛完好率100%。

五、駕駛員管理

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不斷學習各項交通法規,遵守公司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提高個人的思想素質和業務技能。

2、認真執行交通法規和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及獎罰辦法。

3、任何駕駛員不得將自己所駕車輛交給其它人駕駛,違者按獎罰條例處理。

4、嚴禁酒後開車、違章行車,凡因違章執行的罰款一律不得報銷。

5、車輛停放,應停放在指定地點和車庫,駕駛員私自將車停在家屬區和公司外的`,按獎罰條例辦理。

六、獎懲條例

(一)獎勵

1、按公司《安全獎懲管理》規定,駕駛員每實現一個萬公里無事故獎勵100元。

2、全年無違章違紀的獎勵100元。

3、為加強內部管理,降低運營成本,提高駕駛員節油的自覺性,對運營車輛實行耗油考核(車輛百公里耗油標準見附表一),超用自付,節約可按節油價值的30%進行獎勵,出發補助實行每公里5分。

(二)處罰

1、發生交通事故

(1)負全部責任者,公司除名。

(2)負主要責任者,公司除名或留用察看一年。

(3)負同等責任者,給行政記大過處分,下崗培訓一年。

(4)負次要責任者,給行政記大過處分,下崗培訓半年。

2、發生責任性車輛肇事的,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及以下的,按照損失額的12%對駕駛員進行罰款,構成事故的按公司《安全生產獎懲規定》的相應條款進行考核處罰。

(三)有下列行為的給予50—200元罰款

1、未經批准不參加安全例會、安全學習活動的。

2、駕駛員年審復考不合格的。

3、機動車輛及駕駛員各類證件不按時參加審驗的。

4、責任心不強造成證件丟失含補辦費用自付的。

5、違反交通法規,被交通管理機關處罰的罰款自付。

6、把機動車輛交給他人駕駛的。

7、不按規定將機動車停放在指定地點。

8、未經單位領導批准公車私用的。

9、未經公司領導批准,中層幹部私自開車的。

10、利用出車之便繞道辦私事的。

11、行車中責任心不強、措施不當,造成裝載貨物丟失的。

12、只要酒後駕駛車輛發生交通肇事,不分事故責任一律取消駕駛資格,並給予除名。

七、車輛收費標準

公司內部用車行駛里程按每公里1.3元計算。

八、指標考核與兑現

1、辦公室負責對公司車輛使用定額的核定和考核工作,並對各單位車輛費發生情況報財務部審核後,納入成本費用預算考核,半年統一兑現獎懲。節餘部分獎用車單位,超支自負。

2、考核兑現時,如某部室當季度有預算外用車,而本部室預算內車輛費還有節餘,不進行節餘獎勵。

交通安全行為規範管理制度 篇2

一、廣大市民要自覺遵守交通法規,規範自身交通行為,服從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指揮與管理,自覺維護城區道路交通秩序。

二、進入城區的車輛要嚴格遵守有關禁行規定。禁止機動三輪車通行;路禁止大貨車、拖拉機、農用運輸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通行。同時,11:00時至18:00時實行單行,其餘時間雙行。

三、進入城區的車輛要按規定限速行駛。南路、外環路限速60公里;大道、中路、限速40公里;園林路限速30公里。

四、嚴禁車輛亂停亂放。南路、中路、大道、禁止停車,其餘路段除有停車泊位外,所停車輛必須即停即走。公交車上下乘客時,必須在指定站點停靠,車身右側距路邊不得超過50公分。出租車上下乘客時,車身右側距路邊不得超過50公分,並即停即走,禁止隨意停靠和緩行攬客。

五、駕乘兩輪摩托車必須戴安全頭盔,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嚴禁摩托車超員騎乘和載客營運。

六、行人和非機動車應當在人行道和非機動車道內通行。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通行。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人行天橋。

七、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對交通違法行為採取現場和非現場相結合的執法手段進行查處,對被拍照、攝像、抄牌查獲的違法車輛,車主、駕駛人必須主動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罰,對拒絕、阻礙或干擾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從嚴處理。

八、希望廣大市民自覺遵守通告管理規定,積極支持交通管理工作。同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認真做好宣傳教育及服務工作,切實維護園林城區良好的交通秩序。

交通安全行為規範管理制度 篇3

1.管理

1.1為保障廠區交通運輸的安全,維護廠區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企業安全部門負責廠區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1.2廠內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必須遵守有關的交通規則,謹慎駕駛,安全禮讓。

1.3在本廠廠區區域內行駛的一切車輛,都要服從安全部門與門衞人員的檢查。

2.信號、標誌

2.1廠門和廠區的交通道路、彎道、單行道、交叉路口及禁止車輛停放場所等,按規定並結合廠區具體情況設置交通信號標誌。

2.2因生產、運輸或施工而影響交通時,必須採取安全措施和明顯標誌如夜間設紅色信號燈,安全警告牌,臨時交通指揮等,保證車輛、行人安全。

2.3廠區交通道路,夜間要有足夠的照明;交叉處、彎道等要有明顯的警告標誌;廠門口宜設有車輛進出廠的標誌、信號。

3.交通線路

3.1廠區交通道路沿線的車輛、部門嚴禁向廠區交通道路路面排放蒸汽、煙霧、酸鹼等有害物質,冬季積聚的冰雪要及時消除。

3.2嚴禁在廠區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砌物資、設備。禁止在路面上做阻礙交通的作業。確因生產與其它運輸時需要,必須臨時佔用或破土施工,並經安全部門批准。

3.3交通道路兩側堆放的物資,要離道邊m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通過機動車輛的道路拉設的繩架、管架等,其高度不得小於m。

4.車輛

4.1機動車輛的車況必須良好,由公安、xx部門定期檢審,經檢審合格後持證行駛。

4.2廠內行駛的特種車輛(剷車、電瓶車、叉車)車況要保持良好,每年xx年檢,合格後方準駕駛。

4.3車輛職能管理部門,要建立車輛的保養修理制度,定期檢修,嚴格車輛的質量檢查,杜絕失檢和漏檢,凡不符合安全行駛條件的車輛不得使用。

4.4自用的專用罐車不得任意改裝,檢修清洗必須按有關安全檢修規定執行。

4.5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接受專門技術培訓,經公安、xx部門考核檢審發給駕駛執照後方可駕駛。車輛押運員必須受專門技術培訓,經公安、xx部門考核檢審發給押運證後方可上崗。

4.6特種車輛駕駛員應按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規定,經專門訓練、考核合格後方可駕駛。

4.7駕駛員必須認真執行車輛駕駛規則和禁令,在通行道口轉彎時要顯示信號。

4.8廠內行車限速規定

a、進出廠門及轉彎處xx公里/小時

b、廠內直線路10~xx公里/小時

4.9各種車輛進出廠門必須減速,接受門衞檢查。

4.10車輛行駛公司廠區內和進出廠門時,不準超車或並列行駛,停車靠邊,不得阻礙交通,服從廠區管理人員和門衞人員的指揮。

4.11車輛在公司廠區內行駛,要安全禮讓,非機動車要讓機動車先行,剷車、叉車要讓汽車先行,不準阻攔,不準強行超越。

4.12車輛進入生產區必須佩戴阻火器,並限速xx公里/小時。

4.13車輛倒車必須減速並有人監視、指揮或鳴號警告,並注意周圍地形及物品等情況。

4.14車輛必須停放在停車場內,若要停放在生產區內,必須經安全管理部門同意,但不得影響消防通道。

5.裝載運輸

5.1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載物,必須按規定不準“超長、超寬、超高、超重”。載物寬度不準超出車箱左右各20cm;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m;載物長度前後不準超過車身m,超出部分不準觸地,不準超過上核定的載貨量。

5.2小型車輛裝載物規定:

載物寬度不準超出車廂左右各20cm,載物高度不準超出車身m,長度不準超過車身m,不準觸地,不準超過上核定的載貨量。

5.3非機動車輛裝載物規定:

5.3.1剷車、叉車的載貨高度不準遮擋駕駛員視線,寬度左右不超過10cm,長度不準超過車廂。

5.3.2三輪車的前長度、左右寬度不準超出車身20cm;手推車後長度不準超50cm,全長不超過m,高度m,載重不超500kg,不許兩車共載一物。

5.4貨運機動車不準人、貨混載。除駕駛室和廂內可乘坐額定的人員外,其它部位不準載人。

5.5叉車除駕駛員外不得載人,若發現載人,對駕駛員以及責任人作出相應處理。

6.其它交通事項

6.1摩托、輕騎、助動車、電瓶車,嚴禁進入廠內生產區域,並按規定指定地點存放。三輪車不準被機動車牽引,車輛轉彎前必須慢行,並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6.2廠內行人靠路邊行走,不得多人在道路上並排行走,也不準突然橫穿道路。行人行走時注意腳下有無溝、坑、井,頭頂上部有無管線、架子、電纜、電線等障礙物,嚴禁在重物下穿行。

6.3嚴禁行人對行駛車輛強行攔車、爬車。不準在停車的車廂上下乘坐、休息或通行。

6.4自行車、助動車、輕騎、摩托進入公司大門必須嚴格遵守有關交通警示標誌的規定(如下車推行)。工廠區域內不得帶人,不準雙手離把,不準互相追逐。

6.5嚴禁在工廠廠區道路上練習學習駕駛摩托車、輕騎、助動車和自行車。

交通安全行為規範管理制度 篇4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確保校內交通秩序順暢,安全有序,防止發生校內外交通事故的發生,學校安全辦做出以下規定:

1.凡是進入校內的各種車輛(救護車、消防車等除外),一律限速在10公里/小時內,嚴禁駕駛員超速駕駛,嚴禁無證駕駛。

2.因學校場地的限制,校內各校道、體育場等空地嚴禁師生駕駛機動車進行練習。

3.全體師生須遵守校內道路交通規則,駕駛員要減速行駛,遇到路上行人要先讓行人通過,不能與行人爭搶校道,學生要靠右行走,遇到有車輛經過,也要避讓,校道上行人不允許排成一排,以減少交通阻礙。

4.凡進入學校的各種車輛須按指定地點停放,做好防盜保護措施。

5.學校重大活動期間車輛的停放,由安全辦、保安隊統一指揮。

6.學生來往於華業樓之間的交通安全由班主任進行安全教育,按照上下課時間統一行動,學校保安協助交警做好路上交通指揮工作。

7.外宿生校外交通安全要求學生遵守交通規則,認真履行協議。

8.所有學生一律不允許駕駛機動車到校上學。

交通安全行為規範管理制度 篇5

一、學校要把交通安全工作列入學校工作議事日程,定期召開領導班子會議,專門研究學校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隱患。明確交通安全管理人員,做到日常工作層層有人抓,不留死角。

二、對師生進行交通安全知識普及教育,每學期召開兩次以上安全大會,講稿和錄音帶等有關資料留存備查。

1、教師要利用社會活動課等時間,採取學生易於接受的多種形式,經常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組織學生學習交通安全的有關知識,使學生自覺遵守交通法規。

2、嚴格執行路隊制。分組名單和線路要詳盡。

三、重點加強學生上下學乘車安全管理。教育學生不做證照不全、車況不合格及超載的車輛。學校要與學生家長簽訂交通安全責任書。上下學時校門口、樓梯口要安排值班人員疏導,國小生放學需橫穿學校門口馬路時,教師要將送過馬路。

四、各單位必須與本年級的.機動車駕駛員簽訂交通安全責任書,制定獎懲措施。教育司機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道路管理規定,文明駕駛,杜絕無照開車、酒後開車、疲勞駕駛、開不合格車輛上路等現象。

五、加強校園內車輛管理。學生在校期間,除校車外,嚴禁其他機動車輛進入校園,校車在校園內行駛必須嚴格限速,避讓行人。運煤、糧、設備等車輛必須進入校園時,要嚴格審批並安排在學生離校後。自行車閘、鈴、鎖齊全有效。禁止未滿12週歲的兒童汽車上路,適齡兒童騎車要遵守交通規則。

六、按門前三包規定,認真做好本單位三包範圍內車輛、人員管理及交通疏導工作,確保人員聚集場所安全通道暢通。

七、本制度由安全員負責組織實施,教師私車由工會負責組織管理,校車由總務主任負責管理。

交通安全行為規範管理制度 篇6

一、引言

車輛安全管理是一個系統性的理論與實踐問題。車輛安全管理集人、車、路、環境等要素於一體,任何一環的失控,都可能導致車輛事故的發生。因此,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自覺總結與運用相關方法,努力提高車輛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安全發展理念涉及到問題的分析及對策。只有在分析問題的基礎上,提出解決的對策與方法,才能有效地指導安全管理實踐。

二、車輛安全管理中的常見問題

車輛安全管理在各單位的管理諸事項中佔據特殊位置。因為它事關重大,往往關係到生命財產的安全。目前看來,在車輛安全管理中存在着一系列的問題。這些問題是各種安全隱患的直接推手。憑筆者多年的安全管理經驗來看,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過於看重經濟效益,淡化安全意識。

這一問題在一些單位的管理層表現甚為突出。市場經濟注重競爭、效益,單位管理層必須考慮單位的經濟效益和競爭力。這個時候,可能會採取劃塊的管理方式。也就是説,經過組建實體,劃小經濟核算單位,實現自負盈虧。於是,汽車作為單位的交通工具,也實行分散管理、使用的方法。應該説,從單位工作實際來講,這是符合實際情況的,它調動了各個部門的生產與工作積極性。但是,汽車作為特種工具,在這一過程中可能面臨不少問題。比如説使用權與管理權的變化,就容易導致職責的空缺,造成管理上的真空。

2、過於關注短期效益,容易導致車況欠佳。

這一問題主要出現於各用車單位。車輛作為國家財產,在表面上與個體經濟利益無關。於是,一些人員在使用時產生了不良思想:只管使用不管維修,以儘可能地減少花銷。這就埋下了安全隱患。再者,管理層在人員配備上一般從嚴掌控,以減少單位開支。這也可能導致車輛檢查人員的匱缺。

3、相關工作落實不到位。

車輛作為特種工具,上級部門一般比較重視。但是,上級關於加強汽車運輸安全管理的要求往往得不到落實,很多單位都流於表面,做形式文章,僅僅只是應付一下。很多時候,一些單位只是辦理一下證照、審驗手續,發放一些學習材料,以此當成是對上級精神的貫徹。部分司機因此放鬆、懈怠,容易導致相關事故的發生。

4、責任意識的淡漠。

這主要體現在車輛的掛靠方面。單位員工及其子女購買的車輛,都掛靠在單位。在審驗時,他們的執照都入了單位的户頭。但是這些車輛的情況,單位並不瞭解,很難進行情況追蹤。如果出現事故,相關連帶責任又必須由單位承擔。

三、車輛安全管理的對策與建議

車輛安全管理是一個系統性的理論與實踐問題。在具體的工作中,必須針對相關問題,提出解決的方法與對策。安全意識淡化、車況令人擔憂、工作落實不到位等是車輛安全管理中經常出現的問題。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較為具體的應對之策。

1、要求加強車輛安全管理教育。

安全教育包括駕駛員教育、對違章及肇事駕駛員教育、日常性和節日安全教育、季節性安全培訓教育、事故案例教育以及以人為本加強安全責任感教育等。駕駛員的教育管理是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的源頭管理。要每週進行思想作風紀律和遵守交通法規教育,每月進行作風紀律教育整頓,力求使駕駛員時刻繃緊安全行車這根弦。有時甚至要小題大做,對駕駛員出車中發生的點滴失誤和差錯,舉一反三,抓住不放,以消除駕駛人員的麻痺心理,做到防患於未然。同時,要及時抓好隨機教育,堅持把思想工作做到行車途中和每輛車、每個人身上,不讓一個駕駛員帶着思想問題上路。加強安全教育並不與重經濟效益相沖突。在短期看來,相關教育將消耗不少時間與精力,但長期來看,它將是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保障與前提。因此,各部門在安全教育方面要步調一致,齊心協力。

2、要加大預防力度,健全相關制度。

要預防安全事故發生,根本上需要制度的健全。只要有了嚴格的制度約束,一些隨意、放縱的行為將得到有效的控制。從安全管理方面明確管理職責,無論單位採用什麼樣的管理模式,車輛怎樣使用,單位要落實人員對車輛實施管理,要落實車管人員的責任。也就是説,無論是什麼人使用車輛都要樹立起責任意識。同時,要建立較為完善的財務制度。車輛的正常修檢,要正規化、常態化,確保車輛的良性運行。這樣可以有效防止一些人員只管使用、不管維護的.做法。

3、落實汽車運輸安全責任制。

針對上級的相關要求,要切實有效地執行貫徹,不做表面文章。各單位在制定安全目標責任制時,要進一步落實到司機個人。同時要明確規範司機個人的工作行為,明確獎罰界線。尤其是對安全事故,司機要按照所負責任的大小和經濟損失比例進行賠償。只有這樣,才能提高司機個人的安全意識,切實做到不違章行車。加強教育、培訓,提高司機隊伍的素質,是搞好車輛安全管理的基礎。任何一個單位,要想行車安全,其司機隊伍的素質都是至關重要的。這要求司機不僅業務過硬,還要具備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具有吃苦耐勞的敬業精神。

4、針對責任不清的問題,需要做好掛靠車輛的清理。

對於這一點,有論者認為可以通過三個途徑予以解決:一是靠合同。掛靠經營是通過合同或協議聯繫起來的,因此,應重視合同的起草和簽約。二是管理與監督。被掛靠方應把掛靠方的經營活動視為單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對掛靠方的經常性管理與監督。要像管理內部職工、內部車輛一樣建立起管理與監督機制。三是擔保和公證。目前,掛靠經營雙方一般是採取交納抵押金或保證金的形式,在實際操作上,還應請司法部門對責、權、利進行公證,以保障掛靠雙方的利益。通過這三個方面,無疑可以很好地明確責任,理清掛靠雙方的關係與權責。

四、總結語

車輛的安全管理決非喊幾句口號就能濟事,它需要一種執著的精神和踏踏實實從小事做起,把小事做透的態度。尤其是一些常見的安全管理問題,需要我們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的辦法與對策,這樣才能有的放矢,切實加強車輛安全管理。

交通安全行為規範管理制度 篇7

1、學校教職員工應自覺維護校園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道路暢通。

2、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車輛和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3、機動車在校園內慢速行駛,時速不準超過十公里,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機動車駕駛員必須遵守校園的交通標誌,校內不準超車。飲酒後不準駕駛車輛。

4、因參加校內舉辦的各種活動,需要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須經校辦批准,併到門衞處備案。按指定的時間、時速行駛,停放在指定的場地。

5、自行車、電瓶車的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轉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後瞭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2)超越前車時,不準妨礙被超車的行駛;

(3)不準二人以上共乘自行車、電瓶車,不準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4)不準將車輛停放在樓內或辦公室內。要依次、整齊地擺放在停車場內。不準在車行道、人行道和其它妨礙交通的地點任意停放;

6、學生放假乘車的車輛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機動車的證件、號牌齊全、車況和機件良好。

7、學生乘車時在值周老師的管理下,有秩序的排隊上車。

交通安全行為規範管理制度 篇8

第一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汽車:指在公路及市區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二、客車:指載乘人客四輪以上汽車。

三、貨車:指裝載貨物四輪以上之汽車。

四、客貨兩用車:指兼載人客及貨物之汽車。

五、代用客車:指不載貨時代替客車使用之貨車。

六、幼童專用車:指專供載運未滿七歲兒童之客車。

七、特種車:指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包括吊車、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程車、教練車、殘障用特製車、灑水車、郵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囚車、殯儀館連靈車及經交通部核定尹銗l車輛。

八、曳引車:指專供牽引其他車輛之汽車。

九、拖車:指由汽車牽引,其本身並無動力之車輛。

十、全拖車:指具有前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汽車之拖車。

十一、半拖車:指具有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曳引車第五輪之拖車。

十二、拖架:指專供裝運10公尺以上超長物品並以本身連結曳引車之架形拖車。

十三、聯結車:指汽車與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四、全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或一輛汽車與一輛或一輛以上全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五、半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與一輛半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六、車重:指車輛未載客貨及駕駛人之空車重量。

十七、載重:指車輛容許載運客貨之重量。

十八、總重3~:指車重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十九、總聯結重量:指曳引車及拖車之車重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二十、3~3~第五輪載重量:指曳引車轉盤所承受之重量。

第三條

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為下列各類:

一、客車:

(一)大客車:座位在10座以上之客車或座位在二五座以上之幼童專用車。

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幼童管理人及營業上之服務員在內。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幼童管理人及營業上之服務員在內。

(二)小客車:座位在九座以下之客車或座位在二四座以下之幼童專用車。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及幼童管理人在內。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及幼童管理人在內。

二、貨車:

(一)大貨車:總重量逾三、五oo公斤之貨車。

(二)小貨車:總重量在三、五oo公斤以下之貨車。

三、客貨兩用車:

(一)大客貨兩用車:總重量逾三、五oo公斤,並核定載人座位,或全部座位在一o座以上,並核定載重量之汽車。

(二)小客貨兩用車:總重量逾三、五oo公斤以下,並核定載人座位及載重量,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而又核定載人座位及載重量之汽車。

四、代用客車:

(一)代用大客車:大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為代用大客車,其載客人數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二五人。

(二)代用小客車:小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為代用小客車,其載客人數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九人。

五、特種車:

(一)大型特種車:總重量逾三、五oo公斤,或全部座位在一o座以下之特種車。

(二)小型特種車:總重量逾三、五oo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之特種車。

六、機器腳踏車:

(一)重型機器腳踏車:汽缸總排氣量逾五o立方公分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二)輕型機器腳踏車:汽缸總排氣量在五o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第四條

汽車依其使用目的,分為下列二類:

一、自用: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或個人自用而非經營客貨運之車輛。

二、營業:汽車運輸業以經營客貨運為目的之車輛。

第五條

汽車駕駛人分類如下:

一、職業駕駛人:指以駕駛汽車為直業者。

二、普通駕駛人:指以駕駛自用車而非駕駛汽車為職業者。

第六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腳踏車、三輪貨車、手拉貨車、板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

第七條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或其他使用道路之行為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為規定者,依違警罰法、公路法、市區道路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罰。

第八條

汽車牌照包括號牌、年度標識牌、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為行車之許可憑證,由汽車所有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檢驗合格後發給之。

但拖車號牌及拖車使用證得由使用人申請之。

第九條

汽車號牌及年度標識牌之型式、顏色及編號,按其種類由交通部定之。前項汽車號牌之型式、顏色及編號變更時,公路監理機關應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換領新型號牌,逾期未換者,不得使用行駛。

第十條

汽車牌照不得偽造變造或蒙領,並不得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

第十一條

汽車號牌應依左列規定位置懸掛固定:

一、汽車號牌每車兩面,其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二、曳引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三、機器腳踏車及拖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四、汽車及曳引車臨時號牌每車二面,應黏貼於車輛前後端之適當位置,機器腳踏車及拖車臨時號牌每車一面,應黏貼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五、汽車及曳引車試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懸掛於車輛前後端明顯適當位置,機器腳踏車及拖車試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交通安全行為規範管理制度 篇9

1、學校成立以校長為組長,總務主任為副組長,安全員、班主任為成員的水陸交通管理領導小組。

2、對學生進行分鄉鎮分村社分路隊統計,實行路隊長制度,全體教職工每人負責一個路隊的監督和管理。

3、週末放假實行分時段放假,萬家、福慶、天星學生先放假,國華、鹽河學生後放假,避免客車超載。

4、組織通過通過各種形式、各種活動加強水陸交通安全知識的教育,以舉辦講座、開展競賽、觀看錄像,實際演練等形式,培養學生自救自助能力。

5、學校每期召開一次水陸交通安全工作會議,及時總結工作和安排部署工作。

6、定期或不定期排查交通安全的隱患,及時解決有關隱患,不能解決的,及時上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和交通部門予以解決。

7、每學期對學生進行水、陸交通安全知識講座。

8、學校組織的外出活動,必須要和運輸學生的車船人員簽訂責任書,明確各自責任。

9、在洪水期間,各班成立護送小組,及時通知家長接送,不能回家的學生,必須留校。

10、對於因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而出現安全事故的,將嚴肅處理,並追究相關責任,在工作考核中,實行一票否決。

交通安全行為規範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校園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師生員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等,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校園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為本、全員參與、依法管理、文明服務、保證暢通、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三條凡在校園內行駛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及其駕乘人員、行人等,均屬本規定管理範圍。校內各單位、全體師生員工、來校的校外單位及校外人員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責任主體及職責

第四條學校負責校園交通設施和停車場(位)等規劃建設,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研究決定交通安全有關重大事項。

第五條保衞處是負責學校交通安全管理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起草交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交通安全工作計劃,統籌做好貫徹落實。

(二)組織開展國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宣傳教育。

(三)監督指導各單位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責任。

(四)處理校園交通違章行為,協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校園交通安全事故。

(五)審核、發放機動車電子通道出入卡。

(六)開展學校交通安全方面對外協調聯繫。

(七)開展對進入校園車輛和人員的交通服務活動。

(八)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和指導,及時整改校園交通安全隱患。

(九)負責校園交通設施安裝、場地建設及維護。

(十)完成學校交辦的其他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任務。

第六條各單位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相關校園交通安全管理責任。組織開展本單位的師生員工、聘任人員及有關外來人員交通安全教育,對與本單位有關、進入校園的外來車輛、外來人員進行交通安全提醒,配合保衞處開展交通安全管理。宣傳、學生工作等部門要經常性組織開展交通安全知識宣傳教育。

第七條進入校園人員有自覺學習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學校校園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義務。學校師生及相關人員對違反校園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都有權勸阻、舉報。

第三章校園道路管理

第八條禁止在校園道路上隨意停車、堆放物品、佔道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封閉、佔用校園道路或有其他妨礙校園交通安全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未經校園基本建設處和保衞處批准不得佔路施工或道路破土施工。經批准的,施工單位須在施工路段的明顯位置設立告示牌和安全標誌,必要時應當設立隔斷和指派安全員現場疏導行人和車輛。

第十條未經保衞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或損壞交通設施和警示標識。

第十一條已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各行其道;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的道路,遵循“行人和非機動車優先通行”的原則。

第十二條根據學校安排或校園交通安全管理需要,保衞處可實行道路臨時交通管制、更改道路交通方案。

第四章機動車通行管理

第十三條機動車進出校門經道閘門禁管理系統驗證、拍照後出入,一車一杆。機動車駛入校園,須減速慢行,服從管理。

第十四條進入校園的機動車須按照規定限時、限速行駛,人員密集區域及狹窄道路應慢速、謹慎駕駛,嚴禁逆向、隨意變道、壓線、越線超車等行為。

第十五條出租車等無關社會車輛禁止進入校園。特殊情況經許可同意,方能進入校園。獲准進入校園的工程施工及貨運車輛,應從指定校門進出,按照要求的速度、路線安全行駛,不得妨礙其它車輛和行人正常通行。

第十六條禁止無牌無證摩托車、三輪車(包括大功率燃油、燃氣助力車)進入校園。因工作需要,確需三輪摩托車進入校園的,須相關單位出具證明、保衞處審批,方可進入校園並按照規定時間、線路等要求行駛。

第十七條校園道路機動車限速30公里/小時,嚴禁超速行駛。禁止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行駛。

第十八條校園道路禁止學駕機動車或無證駕車、飆車、試剎車等違法或影響校園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十九條向校外運輸物品的車輛,必須持有物品所屬單位證明,經門衞登記、准許後,方可駛離校園。

第二十條裝載危險化學品(含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車輛及超大、超重貨物運輸車輛,須由相關單位提前申請、制定方案,經保衞處核准後嚴格按方案規定時間、路線等要求在校園通行。

第五章非機動車、行人通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非機動車、行人在校園內通行,應自覺遵守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出入校園,應主動配合完成查驗有效證件、登記信息。對不能出示有效證件者,執勤人員有權拒絕進入校園。

第二十二條非機動車騎速不得超過30公里/小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園內行走,必須由監護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帶領或看管。

第二十三條非機動車和行人嚴禁在校園內有以下影響校園交通安全的行為:

(一)在道路上溜旱冰、滑輪板等;

(二)在車道內坐卧、停留、嬉鬧等;

(三)追車、拋物擊車、邊騎車邊打手機或騎快車、相互追逐、急轉猛拐等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為;

(四)在校園道路上逆向行駛、違章帶人或雙手脱把騎車;

(五)未經批准佔用道路舉辦活動,或者舉辦活動佔用道路;

(六)危害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影響校園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管理

第二十四條進入校園的機動車、非機動車,應服從學校車輛停放管理,在劃定的停車位及停車場有序停放,或者按照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停放,不得妨礙道路交通。禁止在消防通道停泊車輛,禁止在校園人行道、教學核心區、樓寓出入口、車輛和人員密集區通道以及有明確禁停標誌的道路和區域停泊車輛。

第二十五條建築物使用或管理單位負責本建築物門前及周邊範圍車輛停放管理,保衞處定期指導、督查車輛停放管理情況。

第二十六條學校大型活動和重要工作,由保衞處根據需要劃定臨時停車地點,指揮停放管理、實施交通管制。

第二十七條各單位主辦的相關活動的外來機動車輛,安全管理由主辦單位負責。需要保衞處協助的,應以書面形式報告保衞處。

第七章交通事故處置

第二十八條校園內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騎乘)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好事故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應立即進行救助,撥打110報警,同時向保衞處值班電話報告。因搶救受傷人員而變動現場的,應標明原始位置。

第二十九條接到校內交通事故報警,保衞處應立即組織工作人員趕赴現場維護秩序,並按規定程序妥善處置。

(一)交通事故中有受傷人員的,在急救車未到達之前通知校醫院派醫務人員趕赴現場進行先期搶救。

(二)對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應立即報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並及時向學校報告。

(三)造成輕微財產損失,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實清楚,當事人對事故責任無爭議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協商處理,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如當事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應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警處理。

第八章監督處理

第三十條學校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實施累計記分管理,記分週期為自然年。對於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保衞處根據記分,按照本規定給予當事人和單位相應的教育、處理或由保衞處提請學校依據相關規定予以當事人和單位黨紀、政紀處分。

第三十一條車輛違反本規定通行、停放的,保衞處可實施強制牽引、拖離、鎖車、曝光、校內通報等處理措施。

第三十二條擅自封閉、佔用校園道路的,保衞處責令當事人或當事單位立即糾正,並有權將有關車輛、物品進行牽引、搬離現場,由此發生的費用由肇事者承擔。如不配合,情節嚴重的,記嚴重交通違規一次,記3分。

第三十三條佔路施工或道路破土施工未報校園基本建設處、保衞處批准,未在明顯位置設立告示牌和安全標誌,未指派安全員現場進行交通疏導,保衞處有權責令其停止施工。如不配合,情節嚴重的,記嚴重交通違規一次,記3分。

第三十四條在禁止區域停泊車輛處以警告教育,並記交通違規一次,記1分。不服從管理、情節嚴重的,保衞處有權實施強制牽引、拖離、鎖車等措施,並記嚴重交通違規一次,記3分。

第三十五條建築物的使用或管理單位未盡到本建築物門前範圍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管理責任的;主辦單位組織相關活動或對外出租活動場所未盡車輛管理責任的,每發生一起,記相關單位交通違規一次,記1分。

第三十六條不配合道路臨時交通管制的單位、車輛、人員,處以警告教育並記交通違規一次,記1分;情節嚴重、造成較大影響的記嚴重交通違規一次,記3分。

第三十七條無相關手續強闖校門、故意停車堵門的車輛禁止進入校園,記嚴重交通違規一次,記3分;造成設施設備毀壞的,按市場價格進行賠償;構成治安事件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產生的費用和造成的損失由其本人承擔。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非機動車違反限時、限速規定;車輛在校園道路上有逆向、隨意變道、壓線、越線超車等行為;機動車沒有主動文明禮讓非機動車和行人;不遵守交通標識,有不安全、不文明駕駛機動車、騎駕非機動車行為;經同意進入校園的三輪車,未按照規定時間、線路等要求行駛,處以警告教育並記交通違規一次,記1分;情節較重,經教育不聽者,記嚴重交通違規一次,記3分。

第三十九條在校園道路上學駕機動車或有無證駕車、酒後駕車、飆車、試剎車等行為,一經發現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並記9分。

第四十條在校園道路行駛的機動車及非機動車,時速達到35-40公里的處以警告教育並記交通違規一次,記1分;時速達到41-45公里的記嚴重交通違規一次,記3分;時速達46-59公里以的,一次記6分;時速達60(含)以上的,一次記9分。

第四十一條學校建立交通違規校內定期通報制度和“黑名單”制度。對交通違規記分超過3分的校內人員、車輛及其所在處級單位予以公開通報。交通違規超過3分的社會車輛,列入“黑名單”,限制進入校園。

第四十二條自第一次記分開始,一年內交通違規記分達到9分的校內人員,由保衞處報請學校按照相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四十三條保衞處按照自然年對各單位交通違規行為進行統計彙總,單位及單位師生員工、相關人員交通違規記分每達到3分,在學校內設機構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安全工作考核中扣除1分,直到扣完為止。交通違規記分未達到3分的不扣分。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施行,由保衞處負責解釋。

交通安全行為規範管理制度 篇11

1 總則

為了確保交通安全,減少人員傷亡和車輛財物損失,保證公司日常生產(工作)的有序進行,特制定交通管理實施細則。本公司所屬部門、分廠(分公司)(以下通稱單位)均應遵照執行。

公司成立以分管副總經理為主,有關部門負責人蔘加的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實行統一領導,並確定人武保衞部門為交通安全歸口管理部門。有車輛的單位應有1名領導分管此項工作。

2 交通安全管理內容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法令和規定。

組織駕駛員年審,定期開展駕駛員安全活動,包括組織駕駛員學習職業道德、交通法規、交流駕駛操作技能,分析典型事故案例等。

認真做好車輛安全檢查工作(包括年檢、年審、臨時抽檢等),確保車輛完好。

加強公司內道路標誌管理,做到交通標誌明顯清晰,隨時制止和糾正各種違規行為,確保道路暢通無堵塞,防止事故發生。

負責對公司各種交通事故的調查、裁決和處理。

3 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對象:重點為各部門機動車輛駕駛員(小轎車、麪包車、客車、卡車)、摩托車、特種車輛(堆垛車、吊車、電瓶車、剷車)駕駛員,非機動車(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車、助力車、板車)騎車人。同時負責對廣大員工的交通安全進行教育。

教育內容:有關交通事故法規和法則,車輛(人員)交通安全常識,上級有關交通事故的通報及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等。另外,要突出抓好特殊情況下的交通安全教育:諸如季節變化及冬令對人及車輛影響的行車安全教育,長途開車安全教育及危險品運輸前的安全教育等。

教育時間:全年一般安全教育時間不少於50小時;季節變化安全教育不少於10小時;冬季行車安全教育不少於15小時;長途運輸和運輸危險品前的安全教育不少於2小時。

4 機動車輛管理

汽車駕駛員須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操作規程。出車時必須帶全各種證件,未經領導同意不準擅自改變行車路線。

出車前細心檢查車輛技術狀況,發現故障及時排除,確保不帶故障出車,做到車容整潔,技術狀況良好,隨車工具、附件齊備完好。

開車時要集中精力,隨時做好發生應急情況的準備,堅持做到“八慢”、“六不開”,在任何情況下,不準開“違章車”。公司轄區內行駛,速度不得超過10公里,出入公司大門、車間、庫房時,不得超過5公里;車間、庫房內時速不得超過3公里。

堅持車輛的維修保養。維修保養要求:四不漏(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氣、不漏電)、四淨(油淨、水淨、空氣淨、車輛淨),各種零部件完整無缺,車輛附屬裝置配備齊全,操作靈敏。

對不符合技術要求的車輛,如喇叭、燈光、轉向制動器等有故障的車輛,嚴禁出車。

外出車輛當天應返回公司的,返回後應按指定地點或車庫停放,嚴禁車輛在公司外停留過夜。

建立機動車輛檔案。其內容包括:各種車輛隨車技術文件説明書等;歷次大修時間及更換的零部件記錄;車輛事故及修復情況等。

5 非機動車輛管理

新購非機動車輛(含助力車、自行車、三輪車、板車)須按時辦理手續後方可行駛。

牌照應放在明顯位置,證件應隨身攜帶。

非機動車的鈴、閘、鎖齊全完好。

行駛中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在公司外部必須服從公安機關車輛管理人員的指揮和檢查,在公司內部應服從統一管理。

6 交通安全管理

交通安全管理總體要求

各種車輛出車,必須有出車單,駕車人必須具有駕照,嚴禁酒後駕車。

車輛駕駛員不準隨意將車輛借給外單位使用。

承接外出運輸任務車輛駕駛人員,不準擅自捎貨、帶客。

出車中途停車,應斷油停電、關鎖門窗,採取必要防範措施。

裝載危險品時,應自覺遵守危險品裝載規定,嚴禁和其它物品混裝,押車人員不得私自離開車輛。

行駛中嚴禁超載、超高、超速、超長、人貨混裝、駕駛室超員。

長途車安全管理要求。

對車輛進行細緻檢查,及時排除故障。

需日夜兼程,執行緊急長途任務的車輛,必須配備兩名或兩名以上駕駛員。

公司領導出長途(滬寧線以外)持證駕車時,必須由專職駕駛員隨同外出,原則上不獨立駕車。

摩托車、助力車、自行車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各部門、分廠(分公司)對本部門騎非機動車的員工,要經常利用各種機會進行安全教育,廣泛宣傳交通法規。

員工進出公司大門必須下車推行(上下班高峯期除外);行駛中不準雙手脱把、不準攀扶其它車輛或手中持物、不準扶身並肩或曲折競駛;轉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後探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不準在公司範圍內學騎自行車、助力車和三輪車,摩托車、助力車、自行車在公司行駛時禁止帶人。

在公司內嚴禁強行攔車、爬車、跳車、設置路障、亂堆物品。

上班時間內部聯繫工作,一律步行,不準啟用已經停入車棚的自行車、摩托車、電動車、助力車等車輛代步。

經過檢驗合格的三輪車、板車,需二證相符方可出大門,無證車輛嚴禁進出公司大門。

全體員工應當遵守交通法規,自覺維護交通秩序,尤其是各級領導幹部更應帶頭遵照執行。

電瓶車、剷車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必須定期做好維護保養檢修工作。

電瓶車、剷車嚴禁帶故障出車。

喇叭、剎車、燈光、轉向系統確保有效完好。

未經培訓(考試合格)的無證人員嚴禁駕駛。

公司內運輸的電瓶車車廂上不準帶人,沒有駕駛室的剷車,嚴禁在駕駛員旁坐人。

各級管理人員嚴禁違章指揮無證人員開車及在車輛不良情況下開車。

車輛所屬部門領導要加強對公司內車輛駕駛員的管理和日常安全教育,嚴格遵守交通安全規定

公司內道路管理要求

保持道路路面平整清潔,不準在路面上隨意打洞挖坑,不準隨意在道路上堆放材料、設備或雜物,保持車輛暢通無阻。

在道路旁種植的樹木花草,不得妨礙交通標誌、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的通行,嚴禁損毀或擅自移動路牌、交通標誌牌。

生產作業場所必須劃定安全通道,通道內不允許堆放任何物品,應當保持通暢無阻。

任何部門、分廠(分公司)和個人,未經人武保衞部門的同意,不準佔用道路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挖掘路面、亂倒垃圾或進行其它妨礙交通安全的活動。

工程修建、作業施工,需要佔用或挖掘道路時,須經人武保衞部門批准,並設置明顯的標誌和採取安全防範措施,方可施工作業。工程竣工後,應及時清理現場、修復路面和恢復道路應有設施,其他部門一律不許任意佔用和挖掘道路。

嚴禁使用非規範運輸工具,造成路面損傷。

嚴禁車輛行駛途中拋灑滴漏,嚴禁損壞綠化、撞壞路側石或造成交通設施及公司財物損壞。

嚴禁各種無牌證的機動車輛在公司轄區內行駛和駛出公司外。

摩托車、輕騎、助力車、自行車在規定時間內可從人民西路107號大門進出,除外一律從運河東路125號大門進出公司。車輛在進入公司大門時要按示意停車或減速行駛。進入公司要按交通路牌標誌行駛。

中央大道嚴禁停放車輛裝卸貨物。機動車輛必須按指定地點停放,外單位車輛、私家車因工作需要進入公司,應停放在指定區域;摩托、輕騎、助力車、自行車進入公司後,必須按指定地點、車棚停放,不得隨意亂停亂放,嚴禁停放在生產作業場所和辦公室。

各種機動車輛在公司轄區不準亂鳴喇叭,不準安裝高音或怪音喇叭。

機動車輛駕駛員安全管理要求(包括二輪;輕騎、廠內機動車)

本公司員工自費培訓駕駛員,經有關部門培訓考試合格並領取駕駛證後,必須到公司保衞部門車管員處填表登記。汽車駕駛員要與公司簽訂責任協議書,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各自應承擔的責任,才能列入公司統一管理範圍。

中層幹部因工作需要培訓兼職駕駛員的(包括自費培訓),應由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後方可參加培訓,列入統一管理範圍。經培訓考試合格領取駕駛證後,應與公司簽訂責任協議書,明確本人應承擔的責任。因公駕車需經領導批准方能開車(自備車例外)。

公司領導經培訓考試合格領取駕駛證後,無特殊情況,一般自己不要獨立駕車,防止發生交通事故。

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指定一些車輛留給領導待用,做到專車專用,以便於更好熟悉車輛性能,確保安全行車。嚴禁在不熟悉、不同類型車輛性能的情況下駕駛車輛。

各類駕駛員,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法制觀念,牢記“安全第一”,嚴格遵守各種交通規則,做到不違章,不違紀,嚴禁酒後開車,疲勞開車。

汽車駕駛員必須按時參加每月的駕駛員教育活動,特殊情況履行請假手續。自費培訓的駕駛員參加活動時間一般由個人自己解決。

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參加駕駛員年審工作,自費培訓的駕駛員年審費用由本人承擔,並交納一定的管理費用。

駕駛員停駕1年以上,再從事駕駛工作,應參加市交通管理部門的統一考試,合格後才可重新上崗。

7 交通事故管理

交通事故報告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必須保護現場。

以最快的速度,向有關部門報告下列情況:

a 廠內交通事故,一般屬於生產安全事故,由生產安全部門歸口。事故發生後應在第一時間向生產安全部門報警,同時報公司主管領導,並通知人武保衞部門。人武保衞部門應協助生產安全部門一起調查、處理。

b 社會交通事故,應在第一時間向當地公安局“110”報警,並迅速通報人武保衞部門。人武保衞部門接報後立即派員趕赴現場(調查、取證),同時報公司主管領導,通知生產安全部門。

c 凡交通事故有傷員時,首先盡力搶救傷員,並要做好現場標記。

d 交通肇事如有人員死亡時,必須保護好現場,現場嚴禁移動。

交通事故處理

公司內交通事故,由保衞部門、安技部門組織現場勘察,調查分析責任,以責論處。

社會交通事故,原則上由當地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人武保衞部門應積極協助交通管理部門做好有關工作。涉及人員傷亡,生產安全部門應迅速介入,以保護職工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

發生交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根據事故情節和損失大小,負一定的經濟責任。

對於重大交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除承擔應負有經濟責任外,另根據事故情節和損失的大小,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直到追究法律責任。

自行駕車幹私活或私開車,而造成的交通事故,由事故責任駕駛員承擔全部經濟損失,並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和損失大小,給予一定的行政處分,直到追究法律責任。

8 交通安全獎懲管理

公司貫徹執行國家與上級主管機關頒發的有關道路交通管理、安全目標管理及獎懲考核的各項規定。

公司的各級領導應當重視和加強對機動車、非機動車以及全體員工(含外來務工人員)的交通安全教育與管理,做到嚴格執行交通法規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杜絕重大交通事故的發生。

公司的交通安全工作實行目標管理,凡屬公司擁有的各種汽車、電瓶車、剷車和非機動車輛,以及員工個人擁有的摩托車、輕騎、助力車、自行車等均為目標管理範疇,目標管理由人武保衞部門統一籌劃與組織考核。

公司的交通安全目標管理,採用平時考核與部門經濟責任制掛鈎、工作效績與個人獎懲掛鈎,定期檢查與抽查相結合的方法。

公司交通安全目標管理的獎勵條件與待遇。

有以下表現行為的,應當給予獎勵:

a 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交通法規和車輛管理制度,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者;

b 安全行車無事故,無記錄,並按要求參加安全學習和安全活動者;

c 愛護車輛設備,嚴格執行保養規章法則,保持車容整潔、狀況良好,不帶故障出車者;

d 在行車過程中,能及時採取措施,消除或避免發生重大事故成績突出者;

e 在車輛維護保養、年檢過程中,注意質量,及時完成任務成績顯著者;

f 在車輛管理中,工作認真負責,成績顯著者;

g 在安全行車、車輛管理中,有較大發明和提出有效的合理化建議者;

h 工作態度良好,按時完成運輸任務,節約用油及材料成績顯著者:員工個人在評獲安全獎勵時,必須同時具備交通安全無事故的條件。

獎勵待遇分為發給一次性獎金、表彰、記功、晉級、授於榮譽稱號。

公司交通安全目標管理的處罰細則

有下列表現行為的,必須給予處罰:

a 未貫徹國家交通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車輛管理制度貫徹不力,車輛管理混亂,無章可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責任者;

b 不組織交通安全教育,檢查督促不力,事故隱患未及時整改造成各類交通事故責任者;

c 違反車輛管理規章法則,違章指揮而造成交通事故責任者;

d 因嚴重違反車輛管理制度,如酒後駕車、帶事故隱患行駛、開私車、教無證人員駕駛車輛等造成事故的;

e 駕駛員發生事故後隱瞞不報或私自駕駛外單位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

f 公司所屬員工違反交通管理制度或引起交通肇事的;

g 各部門、分廠(分公司)隱瞞不報所在單位的員工發生交通事故的。

處罰定為: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吊銷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經濟罰款包括

a 駕駛員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按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各類罰款總額的10%處以罰款(根據車輛價格、新舊、好壞,以1500元為最高額度);

b 駕駛員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按總額的7%處以罰款;

c 駕駛員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按總額的6%處以罰款;

d 駕駛員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按總額的4%處以罰款;

e 違反第條款中,第a、b、c項按總額的2%處以罰款;並對所屬單位的經濟責任制扣分;

f 違反第條款中,第d、項的按總額的20%處以罰款,單位內部扣證2個月;

g 違反第條款中,第f、g 項的給予100~500元罰款,上級主管機關對公司處以罰款金額的30%,由肇事者個人承擔,其餘由其歸屬部門承擔;

員工個人罰款在其工資獎金中扣除,部門罰款在部門經濟責任制考核的應得獎金總額中扣除。

罰款收入列為專項獎勵基金,凡符合獎勵條件的,由公司人武保衞部門報總經理審批後,實施獎勵。

交通安全行為規範管理制度 篇12

一、教育學生遵守交通信號及交通標誌,記住急救電話,遵守交通規則。

二、落實騎自行車的安全要求:

1、未滿12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

2、要教育學生遵守騎車規則。

三、步行安全。

教育學生步行要走人行道。橫過車行道,須走人行橫道。不準穿越人行道、車行道。服從信號燈和交警指揮。不爬車、追車、攔車;列隊步行時要井然有序。不準在公路上玩耍。

四、乘坐車船安全,教育學生做到:

1、不坐機動三輪車和無證車輛。

2、不乘超載車船。

3、乘車時不將身體任何部位伸出車外,不準跳車,不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乘車。

五、校外集體活動安全

1、全校性集體外出活動和社會上要求學生參加的活動,必須報上級部門批准。經批准後要切實作好師生安全工作。

(1)活動前要經學校領導集體研究,制定周密計劃,嚴密組織,明確帶隊負責人和帶隊教師。要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向學生指出注意事項,教育學生遵守紀律,服從指揮。堅持安全、就近、徒步的'原則。

(2)要事先勘查活動地點的基本情況。

(3)活動中如需使用交通工具時,應由具有運輸資質的部門承擔,並簽訂有關安全協議,車況良好,不得超員運載。

(4)不得組織學生到超容量的場所活動。

(5)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慶典、演出等活動。

2、班級組織外出活動,必須履行報批制度。

六、按時放學,排隊有序離校,按時回家。

七、離校路較遠的和惡劣天氣班主任同家長聯繫,要求家長接送學生。

交通安全行為規範管理制度 篇13

1、須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2、橫過車行道,須走人行橫道。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遵守信號的規定;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注意車輛,不準追逐、猛跑。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行通過,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有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的,須走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

3、不準穿越、倚坐人行道、車行道和鐵路道口的護欄。

4、不準在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和拋物擊車。

5、學齡前兒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須有成年人帶領。

6、列隊通行道路時,每橫列不準超過二人。兒童的隊列須在人行道上行進,成年人的隊列可以緊靠車行道右邊行進。

7、 列隊橫過車行道時,須從人行橫道迅速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行通過;長列隊伍在必要時,可以暫時中斷通過。

8、乘座公共汽車、電車和長途汽車須在站台或指定地點依次候車,待車停穩後,先下後上;

9、不準在車行道上招呼出租汽車;

10、不準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乘坐公共汽車、電車、出租汽車和長途汽車;

11、機動車行駛中,不準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不準跳車;

12、乘座貨運機動車時,不準站立,不準坐在車廂欄板上。

交通安全行為規範管理制度 篇14

為確保生命安全,人人必須遵守交通規則。學校有義務教育學生遵守交通規則,為此特制定學生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學生上學、放學必須遵守右側通行的原則。

二、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車輛或行人,應當讓在其本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行人優先通行。車輛、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三、嚴格注意交通信號、交通標誌和交通標線,服從交通指揮。

四、未滿十二歲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單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乘坐二輪車和三輪車必須戴安全頭盔;二輪、側三輪車摩托車後座不準附載不滿十二歲的兒童,輕便摩托車不準載人。

五、學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嚴禁在校園內騎車。

2、學生須在人行道上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走。

3、橫過車道,須走人行橫道。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遵守信號的規定;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注意車輛,不準追逐、猛跑。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通過,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有人過街天橋或地道的,須走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

4、不準穿越、倚坐人行道、車道和鐵路道口的護欄。

5、不準在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或拋物擊車。

6、列隊通行道路時,每行橫列不準超過二人。兒童的隊列須在人行道上行進,成年人的隊列可以緊靠車行道右邊行進。列隊橫過車行道時,須從人行橫道迅速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行通過;長列隊伍在必要時。可以暫時中斷通過。

六、學生乘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公共汽車、電車和長途汽車須在站台或指定地點依次候車,待車停穩後,先下後上。

2、不要在行車道上招呼出租車。

3、不要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乘坐公共汽車、電車、出租車和長途汽車等。

4、在機動車行駛中,不準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不準跳車。

交通安全行為規範管理制度 篇15

1 目的與範圍

為實現對公司交通安全的有效管理,減少和杜絕交通違章行為,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

2 術語和定義

場(廠)內機動車輛作業操作證

由公司、基層單位逐級審查,政府主管部門培訓考核頒發的駕駛資格證,允許駕駛車輛:剷車、起重車輛。

企內機動車輛準駕證

由公司、基層單位逐級考核、審查,為駕駛員頒發的安全資格證,允許駕駛車輛:乘用車、貨運汽車和產品車。

駕駛員安全例會

由各車輛管理單位組織的駕駛員集中強化學習教育例會。

周安全活動

也稱安全活動日。車輛管理單位每週一次的安全生產主題活動。

零散車輛單位

車輛在10台車(包括特種車輛)以下不按建制車隊進行標準化管理的車輛管理單位(包括派出執行現場施工任務的臨時車組)。

長途車輛

到300km及其以上執行任務的車輛。

大宗任務

需要多台車集中拉運或長時間執行同一任務的拉運項目。如產品發運、大型搬遷、三超拉運、大型吊裝、編組拉運任務、長期拉運(值班)任務等。

特殊拉運

拉運如油品、爆炸物品、放射物品、搶險急救物資等特殊物品的運輸任務。

3 職責

質量安全環保部負責在崗駕駛員的綜合管理和企內機動車輛準駕證的審核、發證、審驗,車輛運行管理的監督檢查、長途車輛審批、安全預案審批等管理。

人力資源部負責申請企內機動車輛準駕證駕駛員的審驗,負責場(廠)內機動車輛作業操作證駕駛員的培訓、取證、審驗等管理。

生產製造部負責車輛大修、二級維護檢測,廠內機動車輛的監督管理,組織車輛報廢技術鑑定。

財務資產部負責車輛(包括產品車試車)保險的購置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報廢車輛的管理和處置。

保衞部負責特殊拉運的安全監督管理。

車輛管理單位負責本單位駕駛員、機動車輛的日常管理。

4 管理內容

管理通則

車輛管理單位應設置交通安全管理機構,設立專職或兼職安全員。

企內駕駛員和機動車輛應實行車隊化集中管理。

車輛單位應建立企內機動車輛檔案、駕駛員檔案、交通安全培訓教育記錄、交通風險評估、駕駛員安全行駛公里數統計檔案、長途車輛審批台帳、交通安全檢查記錄、隱患整改記錄、道路交通事故檔案等交通安全管理記錄。

駕駛員管理

企內機動車輛準駕證

凡駕駛公司機動車輛的在崗、試崗職業駕駛員應按本規定申領企內機動車輛準駕證,任何人未取得準駕證不得駕駛公司機動車輛。

. 準駕證申請條件

申領企內機動車輛準駕證須為公司在崗駕駛員和確係工作需要經審查、考試合格的車管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領企內機動車輛準駕證:

a) 駕駛大型、重型、危險貨物及特種專用車輛的駕駛人員不足5年或15×104km以上的安全駕駛經歷和未經過相關安全知識培訓並持證上崗的;

b) 駕駛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的駕駛人員有負主要及以上責任交通死亡事故記錄的;駕駛其它車輛駕駛人員三年內有負主要責任及以上責任交通死亡事故記錄的;

c) 身體條件不符合gb《機動車駕駛員身體條件極其測評要求》中的在職駕駛員標準要求的;

d) 新培訓取得駕駛證不足一年的;

e) 不符合公司用工規定的。

. 申領核發程序:

a) 駕駛員個人填寫《機動車輛準駕證取證申請表》;

b) 交驗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核發的有效駕駛證;

c) 公司進行逐級審批和綜合素質審查,填寫《機動車輛準駕證頒證資格審查表》;

d) 質量安全環保部進行必要的駕駛技能和安全知識考試、考核;

e) 由公司hse委員會辦公室核發企內準駕證。

. 駕駛員因工作需要改換所駕車型,應向公司hse委員會辦公室申領新的準駕證。

. 發生事故或發生致命違章、嚴重違章事件的駕駛員下崗或停車反思半年以上的,原準駕證吊銷,重新上崗需申領新的準駕證。

. 職能部門安全管理人員有權收繳、吊扣違章駕駛員的準駕證,並在檔案裏記錄其違章行為。

. 企內準駕證每年審驗一次。企內準駕證由質量安全環保部負責建檔管理。

.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車輛管理單位負責到公司hse委員會辦公室辦理註銷手續:

a) 已取得企內準駕證的駕駛員出現.所列情形的;

b) 駕駛員因調離、轉崗、退休等原因不再駕駛企內機動車輛的。

駕駛員日常管理

. 車輛管理單位應建立駕駛員檔案,對駕駛員安全行車情況進行全面記錄;

. 車輛管理單位對駕駛員應實施動態管理,每月對駕駛員進行動態分析,提出相應管理或監控措施。動態分析基本步驟為:

a) 由安全第一責任者組織安全領導小組對全體駕駛員進行駕駛行為、駕駛心態、影響因素的全面排隊分析;

b) 分析評估內容按照《駕駛員崗位風險評估表》進行,由安全員建立動態分析基本台帳和記錄;

c) 根據分析結果對駕駛員進行a、b、c類定性分類,並對a、b類提出針對性的具體監控措施,措施應明確到人、具體到點;

d) 動態分析結果應建立公佈欄,向全體駕駛員公示,提醒駕駛員自我約束並互相監督;

e) 由監控人根據監控措施實施監控;

f) 監控結果在次月的動態分析時應進行評估,提出是否解除監控或改變措施。

. 新上崗、復工、轉崗駕駛員,實行三個月的a類監控,監控期內不準單獨頂車。

. 執行長途任務的駕駛員應選擇責任心強,安全意識高、身體素質好、駕駛技術過硬、自律能力強、有較豐富駕駛經驗的駕駛員。

. 駕駛大型、重型、危險貨物及特種專用車的駕駛員應對所駕駛車輛的基本性能以及裝載的特種設備性能等有一定的瞭解;駕駛運輸危險貨物車輛的駕駛員應經過相關安全知識培訓,掌握危險貨物性能和一般的安全規程,持有有效的相關證件。

. 身體狀況差、安全素質低或多次嚴重違章、肇事的駕駛員應根據情節調換崗位。

. 駕駛員應做到:

a) 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

b) 愛護車輛、服從調度、接受安全檢查;車輛出車前、行駛中、收車回場後應按規定進行車輛檢查,及時做好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保證車輛處於良好狀態;如實彙報機動車輛出車情況;

c) 參加本單位組織的各種安全活動學習,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識和安全行車技能;

.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駕駛員有權拒絕駕駛車輛:

a) 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有醫院證明的;

b) 違反規定裝載物品,嚴重影響安全行車的;

c) 裝載危險物品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手續不全,沒有專人押運的;

d) 車輛存在嚴重故障,影響安全行車的;

e) 無路單或行車路線、地點與路單不符的;

f) 公車私用或車管幹部、調度派私車的;

g) 帶車人違章指揮的。

.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駕駛員應承擔相關責任:

a) 駕駛無審批手續的車輛執行長途任務,駕駛員應負連帶責任;

b) 駕駛員執行長途任務未隨車帶《車輛長途審批表》,按無路單處罰;

c) 對車管幹部和帶車人的違章指揮不加拒絕,照常執行的,駕駛員負同等責任;

d) 凡配有安全帶的車輛,行駛中駕駛員和乘車人沒有按規定系安全帶,追究駕駛員的責任;

e) 明知所駕車輛有隱患,但不告知領導,仍然出長途的,造成的一切後果由駕駛員承擔;

f) 駕駛員在執行任務時,如無故延誤、私自捎客、捎貨或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及行車路線行車,所造成的全部損失及發生事故的全部責任由駕駛員承擔;如系幹部違章指揮,由違章幹部和駕駛員分別承擔責任;

g) 駕駛員因酒後駕車、無證開車、開私車而引發事故的,一切責任自負,並按hse獎懲規定嚴肅處理;

h) 駕駛員擅自將車交與他人駕駛或私自教練他人學習駕駛的,對駕駛員按無證開車處罰。

駕駛員教育培訓

. 周安全活動

a) 基層車輛單位每月應有周安全活動實施計劃,活動由車輛管理單位組織,做好活動原始記錄。

b) 周安全活動原則上應在每週一進行,特殊情況可以視情改變。

c) 周安全活動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上週安全講評,本週安全要求;傳達上級文件精神,提出貫徹落實措施;分析本週的生產任務情況和特點;事故案例分析;主持人提出的具體要求。

d) 安全活動實行點到制。缺席人員應有記錄,由安全員負責傳達活動內容;

. 月度安全例會

a) 車輛管理單位應有駕駛員安全例會年度實施計劃,例會由車輛管理單位組織,做到時間、地點、人員、內容、考核五落實,建立包括組織情況、議程、和學習內容簡要記錄。

b) 安全例會原則上應在每月最末一週的週一組織進行,時間不少於2小時。

c) 例會學習應合理設置教育內容,每半年應組織一次考試。

d) 例會學習實行簽到制。簽到記錄要建立在車輛管理單位(車隊),對缺席人員要進行補課並有記錄。

e) 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交通法律法規、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規定;交通事故案例分析;交通事故防禦和應急技能等。

. “當年事故、今日反思”活動由車輛管理單位每半年組織一次。

a) 反思活動應在年度計劃裏做出安排;

b) 進行反思活動時,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駕駛員和單位專(兼)職安全員參加;

c) 反思活動應提出針對性的整改措施。

. 駕駛員年審和冬訓學習每年各一次,由車輛管理單位組織進行。

. 特殊安全教育

a) 新上崗駕駛員應進行上崗前培訓和三級安全教育;復工、轉崗駕駛員應進行復工、轉崗安全教育。

b) 執行大型、特殊拉運任務的駕駛員應接受專項特殊教育,熟知安全預案。

c) 執行長途任務的駕駛員,出發前應由車輛管理單位安全員進行長途行駛警示教育。

d) 車輛管理單位對外出執行長期任務的駕駛員,出發前對駕駛員應進行當地法律法規、風土人情、環境因素的學習教育。

機動車輛

車輛標識

. 公司新購置車輛可在車門上噴塗公司名稱“南陽二機集團”字樣;

. 非公司車輛不得使用與公司名稱相關字樣。

車輛入户

. 新購置車輛入户按如下程序辦理:

a) 車輛管理單位持機動車合格證,購車發票、購車税等,按照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辦理入户手續。

b) 生產製造部、財務資產部負責公司車輛建檔登記。

. 車輛管理單位負責從事道路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的辦理。

車輛異動

. 車輛管理單位負責車輛過户、轉籍等異動業務的辦理。

. 生產製造部負責車輛內部調撥備案手續辦理。

. 生產製造部、財務資產部進行公司車輛異動登記建檔。

車輛檢驗和維護

. 各車輛管理單位負責車輛年度安全技術檢驗和檢測。

. 車輛管理單位根據車輛運行里程,按規定的維護間隔里程安排車輛進行日常維護、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車輛維護執行《起重設備、電梯、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租用車輛

. 租用車輛應確保安全技術狀況良好、證件齊全有效,並投保交通強制保險、座位險和不低於10萬元保險額的第三者責任險。

. 用車單位應與出租車輛的所有人簽訂安全協議,明確雙方安全責任,並將租用車輛納入基層車輛單位進行日常安全管理。

車輛風險評估

a) 車輛風險評估每月進行一次;

b) 車輛風險評估由車輛管理單位組織,單位領導、安全管理人員、技術員、班組長參加,駕駛員本人應參加其所駕車輛的風險評估;

c) 評估內容按照《車輛風險評估表》進行;

d) 根據評估結果對車輛進行高、中、低風險分類,制定相應的風險削減措施,並及時告知當車駕駛員。

運行管理

車輛調派

. 機動車輛應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準上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在臨時上道路行駛時,應申請臨時通行證,按規定行駛。

. 未按規定檢驗、檢驗不合格或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輛,不準繼續行駛。

. 車輛調派由車屬單位主管領導或指定派車人負責調派,並建立調派台帳。

. 車輛運行應持有效行駛路單,路單應標明目的.地、任務、路線、時間、派車人和主車駕駛員,出車前應向駕駛員交清任務、行駛路線、事故預防;執行緊急、重點任務需日夜兼程的車輛,應配備兩名或兩名以上駕駛員,路單上應寫明安全措施;

. 嚴禁機動車輛客貨混裝,機動車輛載人(物)不準超過行駛證核定的載質量(人),運輸“四超”物件時,應按規定辦理手續。

. 兩台車以上執行同一任務,應隊車行駛;五台車以上隊車行駛應制定安全預案,單位領導帶隊抓安全,嚴格按安全預案運行。隊車行駛時應根據道路情況、運輸貨物性質以及車輛性質等因素保持安全行車距離,並做好途中對車輛的“三停四查”。

. 節日期間車輛應實施“三交一封一定”(交機動車輛行車證、企內車輛準駕證、車鑰匙,單位封存車輛,定點存放)措施,並有記錄;節日值班車輛憑“節日通行證”和下達的路單行駛。

. 會議和接待用車應經承辦單位主管領導審批,原則上應安排公司辦小車隊車輛承擔。重要接待任務應指定專人帶車,負責行車安全。應抽調技術高、有經驗、作風好的駕駛員和性能良好的車輛執行任務。

. 公司非營運的麪包車、中轎車、大客車等載人車輛應遵守以下規定:

a) 不得從事營運活動、不得對外承租;

b) 接待外部人員需派車短途旅遊的,應經公司主管領導審批。

大宗任務、特殊拉運管理和監控

. 成立大宗任務、特殊拉運安全領導小組,承運單位領導任組長,明確職責、工作分工和具體責任人。

. 組長負責組織特殊任務風險評估

a) 特殊任務風險評估應根據惡劣天氣、道路、任務特點,在每次實施任務前組織開展;

b) 特殊任務風險評估由車輛管理單位組織,單位領導、安全管理人員、調度員、班組長等參加;

c) 評估內容按照《特殊任務風險評估表》進行;

d) 根據評估結果制定相應的風險削減措施,評估結果和控制措施由調度員書面告知執行特殊任務的駕駛員,駕駛員應簽字確認並提前做好行車準備。

. 組長負責制定拉運安全預案(包括組織方案、承運車隊運行監控措施、安全措施、應急預案等)並經有關部門批准。

. 承運單位對車輛進行整修和安全檢驗;並對駕駛員進行專項安全教育。

. 重點拉運項目應配備指揮車輛,拉運工作跟隨指揮、全程監控;一般拉運項目工作組應指定人員隨車監控,拉運結束時應進行小結。

. 載重車、油罐車、自卸車、平板拖車、吊車、客車等特種車輛應遵守相應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承擔油品等特殊拉運必須為專用運輸車輛,並按規定接受檢測、檢驗和檢查;裝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應遵守相關安全規定。輕質油槽車、裝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車輛應停放在規定地點,不得在居民區或其它人員密集地點及重要公共建築物等處停放。

. 用於執行搶險、緊急救護等任務的車輛,緊急事態下可以打破正常的用車程序,調度可以在徵得安全主管領導同意後臨時指派有駕駛證、無準駕證的企內職工駕駛車輛。

. 所有對外承包的拉運項目必須簽定“包保”合同,明確安全責任。

長途車輛管理

. 所有外派長途車輛應進行能力性評估,本單位不具備承擔此任務的能力、車輛不符合執行此任務的條件、駕駛員沒有執行此類任務的經驗,不得外派拉運。

. 搶險、救護或執行緊急拉運任務需日夜兼職或單日連續行駛超過10小時的,應加派一名駕駛員,並明確監控措施。

. 直達距離不足300km,但轉道行駛距離達到和超過300km的,也應報批。

. 已經派出的長途車輛需要改變行駛路線、延長行駛距離或增加在外滯留時間,需報原審批部門批准備案。

. 《長途車輛審批表》隨車由駕駛員保管。無特殊情況,執行長途任務的車輛應按規定時間返回。

. 返回後,駕駛員應立即回單位報告行車安全情況和車輛技術狀況。

. 財務資產部應憑《長途車輛審批表》,報銷駕駛員的長途差旅費。

. 質量安全環保部、車輛管理單位均應建立長途車審批台帳。《長途車輛審批表》應在車輛管理單位留存備查。

. 管理責任

a) 長途車輛未審批出車的,按私車論處,由批准派車人承擔一切責任;

b) 實行責任連帶制度。審批人、檢驗人、教育人分別對負責項目承擔相關責任;

c) 按程序上一環節未履行簽字,下一環節就簽字放行的,追究下一環節簽字人的責任;

d) 派出a、b類駕駛員執行長途任務或因保險手續不全造成公司損失的,追究車輛管理單位的管理責任。

. 帶車人責任

a) 長途車實行帶車人安全責任監督制。帶車人作為義務安全員,負有監督駕駛員安全駕駛、糾正駕駛員違章行為的責任;

b) 帶車人干預駕駛行為、強迫或誘導駕駛員違章駕駛,按違章指揮追究帶車人責任;

c) 帶車人有約束隨車其他人員配合駕駛員安全駕駛的責任;

d) 帶車人有協助駕駛員處理行車中緊急事態的責任。

行駛要求

. 駕駛員、車管幹部和乘員須遵守公司交通安全十條禁令:

a) 嚴禁無企內準駕證駕駛公司車輛;

b) 嚴禁酒後駕車或駕駛行為受藥物或其它物質的影響;

c) 嚴禁開私車或利用公司車輛教練他人學習駕駛;

d) 嚴禁超速行駛、疲勞駕駛、強超搶會;

e) 嚴禁駕駛機動車輛時不繫安全帶、使用或其它雙向通訊工具;

f) 嚴禁車輛帶病行駛或使用報廢車輛;

g) 嚴禁違反規定裝運危險物品;

h) 嚴禁客貨混裝、超員超載行駛;

i) 嚴禁工程作業車輛違章載人行駛;

j) 嚴禁迫使、縱容駕駛員違章開車。

. 所有執行行車任務的駕駛員都必須適當休息和反應靈敏,不得在疲勞或睏倦時駕駛車輛。駕駛員工作時間和駕駛時間最低要求見下表。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嚴於本要求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執行。

表1 連續行駛路途休息規定

要 求

規 定

連續駕駛2小時休息時間

不少於15分鐘

連續24小時內最長駕駛時間

累計不超過10小時

連續24小時內最長工作時間

累計不超過16小時

連續24小時內累計駕駛10小時以上要求

配備2名駕駛員

車場(庫)管理

. 安全通道必須保持通暢,並配備足夠的消防設施和器材。

. 車場應劃定停車位,規範車輛停放,並有足夠的燈光照明。

. 車場出入口設置限速5公里標誌和“內有車隊”等安全警示標誌。

. 車庫內不得檢修車輛和長時間啟動車輛。

. 車庫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與車輛無關的雜物。

零散車輛單位管理

. 各單位車輛應遵循“能合不分、能整不散”的原則進行管理。對零散車輛單位有條件按車隊進行標準化管理的,應按車隊進行安全管理。

. 零散車輛單位應確定一名主要領導負責交通安全工作,明確管理職責並經培訓。

. 零散車輛單位的車輛超過5台(含5台)時,應設立車班,按照班組對車輛和駕駛員進行安全管理,建立班組安全活動記錄本。

. 零散車輛單位由本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或第一責任人指定派車人負責派車。其他任何人不得派車或未經調派私自動用車輛。

. 車輛調派應建立調派台帳,為駕駛員出具有效路單。

. 零散車輛應指定主車駕駛員。主車駕駛員不得將車交給他人駕駛。主車駕駛員在時,單位領導不得指令駕駛員將車交給他人駕駛,否則按違章指揮處理。

. 零散車輛單位領導應組織月度安全例會,要求駕駛員參加,並建立記錄。

. 零散車輛單位設立車班的,由交通主管領導單獨按規定組織周安全活動,並建立記錄;其它零散車輛單位的駕駛員可參加本單位安全活動,但交通主管領導應單獨對駕駛員提出安全要求。

. 零散車輛單位應建立車輛自檢自查台帳,嚴格執行出車前、行駛中、收車後的“三檢制”

. 零散車輛單位的車輛回場檢驗由各單位組織進行。

. 派出執行駐外現場施工任務一個月及以上的長期值班車輛由用車單位按本規定進行管理,同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a) 駕駛員派出前,應進行思想素質、技術素質和身體條件的嚴格考核;

b) 派出單位領導應及時通過電話、傳真、郵遞等方式給駐外臨時車組下達安全指令,提供教育資料、提出安全要求;

c) 臨時車組每週應向派出單位報告一次安全生產情況。

5 相關文件和記錄

相關文件

記錄

rg zy -01《機動車輛準駕證取證申請表》

rg yk -02《機動車輛準駕證頒證資格審查表》

rg yk -03《駕駛員崗位風險評估表》

rg yk -04《車輛風險評估表》

rg yk -05《特殊任務風險評估表》

rg yk -06《長途車輛審批表》

交通安全行為規範管理制度 篇16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關於交通安全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模範遵守公司《車輛管理制度》,嚴於律己,以身作則,並組織具體實施和檢查。

2、負責公司車輛的養路費、車輛使用税和保險費繳交辦理等工作。

3、負責每月召開公司駕駛員安全例會,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健全駕駛員安全技術檔案,交通事故及機損事故記錄,車輛行駛里程記錄及維修檔案,及時填寫各類報表。

4、負責核實駕駛員報銷費用,按照上傳下達的車輛預算費用指標嚴格控制車輛使用費用。

5、貫徹執行交通管理部門和上級有關單位下達的車輛技術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負責貫徹、傳達交通管理部門及上級有關文件精神。

6、每月組織駕駛員進行安全學習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駕駛員安全意識和思想素質。

7、負責建立健全車輛安全技術檔案,完成公司車輛安全考核指標。負責組織對車輛進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開展駕駛員安全培訓,保持車輛性能良好,消除事故隱患。

8、愛護車輛,遵守勞動紀律,服從調度,牢固樹立安全行車的'觀念,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規,提供文明、禮貌、安全行車服務。

9、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服務意識,自覺做到勤檢查、勤保養,保持車容整潔,保持車況良好,發現故障要及時彙報和排除,不開帶“病"車。

10、積極參加安全教育活動,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做好停放車輛的防盜防搶防破壞措施。

11、車輛發生交通意外或事故時,應保護現場,等候交警部門處理,並通知車管員和單位領導。

12、未經公司分管領導的批准,不得把車輛交給非專職駕駛員駕駛。每次出車認真填寫《車輛行駛記錄表》。

13、車輛只能在公司指定加油站加油,因工作需要購買燃油的,必須經車輛管理員同意。

14、駕駛員在交接車輛時,必須檢查各自的車輛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車輛管理員,否則發現損壞由當值駕駛員承擔。

15、嚴禁無證駕駛車輛和私自出車,違者將給予開除處分。

16、調派車輛往轄區路段以外地區辦事的,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准。

交通安全行為規範管理制度 篇17

1、交通安全形勢分析會制度。學校每學期召開一次交通安全分析會,分析學生交通活動不安全隱患,及時採取相應措施,並進行記錄。

2、交通安全教育制度。學校每學期向學生教授交通安全法律知識不少於2課時,並按規定進行登記。

3、將交通安全教育內容作為每學期組織活動、少先隊活動的重要內容之一,並做好活動記錄。

4、充分利用校園廣播、網絡電視、學習園地、黑板報等形式,廣泛開展徵文、漫畫、演講賽、文藝演出、安全小報等形式的交通安全宣傳活動,並按規定進行活動登記。

5、建立同學生家長交通安全信息溝通制度,將交通安全宣傳納入家長會內容。

6、建立學生交通安全宣傳骨幹及小警察培訓制度,每學期集中培訓不少於1次,並組織開展校園日常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檢查活動,參加社會公益宣傳活動,並進行登記。

7、建立交通安全信息溝通及交通安全信息反饋制度,及時把本學校交通安全情況反饋到教育局、交警大隊,以便於有針對性的開展教育活動。

8、建立學生交通安全知識掌握情況調查制度,保證交通安全知識在學生中的普及率達到100%。

開展創建“交通安全學校”,就是在中國小中開展交通安全法制教育,普及交通安全常識,教育學生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培養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識,並充分發揮中國小生“小手拉大手”的教育作用,使交通安全教育輻射到千家萬户。它是宣傳交通安全知識、保障全市中國小生的生命安全、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的一種有效形式和載體。為了更好的完成創建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1、成立“交通安全學校”創建工作領導機構,成員包括學校、交警大隊、學生家長和社會人士等;

2、制定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規劃,學校開學、放假前,各中隊民警至少要上一堂交通安全教育課,今年重點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

3、設置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室。制度、宣傳掛圖等上牆,並備有交通安全學習材料向師生開放。

4、制定領導機構、職責和交通安全公約。

5、設置交通安全宣傳欄,經常宣傳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常識、事故分析等;

6、與學生家長簽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書》,明確學校、家長、學生三方面職責和注意事項,並把學生遵守交通規則的情況與老師、學生年度評優掛鈎;

7、營造創建“交通安全學校”的良好氛圍,請交警大隊定時間、定地點、定人員切實加強學校周邊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完善交通安全警示標誌。

交通安全行為規範管理制度 篇1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優化育人環境,維護學校教學、科研、學習和生活秩序,確保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南昌航空大學校園秩序管理規定》的規章制度,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校園內行駛的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及其駕駛人員和行人,均屬本規定管理範圍。校內各單位、全體師生員工及來校的人員和車輛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所有車輛和人員,都應當提高交通安全觀念,增強交通安全意識,進出校園均應服從學校執勤人員的管理和指揮。

第四條保衞處是學校校園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和執行部門,負責對校園內機動車、非機動車及其駕駛員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檢查、監督,協助公安機關進行校內交通事故處理。

第五條在校園道路行駛的一切車輛均應做到“車讓人”,優先讓行人通行。

第六條全校各單位(部門)都有責任維護校園交通安全和停車秩序,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對所屬師生員工的交通安全教育,不斷提高師生員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第二章道路管理

第七條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佔用、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識、交通標線。

第九條因工程建設需要佔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提前徵得後勤基建規劃部門的同意,並報保衞處備案。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准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並做好安全警示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條在校園道路範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保衞處可以規劃設計停車泊位,後勤管理(基建)處負責建設。

第十一條根據學校工作需要,保衞處有權對校內道路實行交通管制,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但應當提前公告。

第三章機動車出入管理

第十二條學校公用的機動車、教職工及其配偶的機動車,應當按規定向學校保衞處進行登記並辦理《機動車免費通行證》。

第十三條進校辦理公務的外來機動車,由相關單位按規定提供由保衞處統一製作的《公務通行卡》,免費通行。

第十四條在學校從事經營、務工或租住在校園內的校外人員的機動車,應當按規定向學校保衞處進行登記並繳納相關費用後辦理《機動車通行證》,憑證進入校園。

第十五條除軍隊、公安、消防、急救等特種車輛外,其它機動車未經允許不得進入校園,經許可進入的應按照規定繳納停車費用。

第十六條攜帶、運送貴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離開校園的車輛,須持有物品所屬單位或物品所有人所在單位開具的有效證明,並主動接受門衞執勤人員的查驗。

第十七條駐校基建工程隊用於施工的機動車,由後勤管理(基建)處向保衞處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從指定校門進出,按照規定路線行駛,並嚴格遵守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第四章非機動車和行人管理

第十八條非機動車應當靠近道路右側行駛,並不得在道路中間或中心線邊行駛。非機動車不得與機動車搶道,橫過道路時應注意兩邊車輛,在確認安全的情況下迅速通過。

第十九條行人在設有人行道的路段行走時應當走人行道,在未設人行道路段行走時應在道路右側靠右行走。不得在道路中間或中心線上行走,不得成羣結隊在道路上行走。行人橫過道路或經過十字路口時應注意兩側車輛,在確認安全的情況下迅速通過。

第二十條非機動車輛不準亂停、亂放,應當有序地停放在車棚內或指定地點。

第二十一條保衞處負責非機動車(含共享單車)停放點、停車棚的規劃,後勤管理(基建)處負責設計、建設和維修。

第五章通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在校園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應當自覺遵守國家交通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嚴格按照校內交通標識、標線、交通信號燈的提示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遵規停車。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在校園內應減速慢行,校園道路限速為30公里/小時。機動車應主動避讓非機動車和行人,通過十字交叉路口、彎道、減速帶時,應謹慎駕駛、減速慢行,以非機動車和行人優先的原則通行。機動車出入校門時應減速緩慢通行,根據管理需要保衞處有權規定車輛進出校門的時間和方式。

第二十四條嚴禁在校園內超速、超載、鳴喇叭;夜間行車須開啟夜行燈,禁開遠光燈;禁止機動車逆向、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禁止在校園道路上學駕機動車、無證駕車、酒後駕車;嚴禁無牌無證、假牌(套牌)、報廢、噪聲過大、廢氣排放超標以及車身嚴重髒亂的機動車在校園內行駛。

第二十五條禁止任何人在校園路道上追逐打鬧,未經保衞處許可,不得佔用道路從事各類活動。

第六章車輛停放管理

第二十六條實行各單位門前停車秩序包乾負責制,學校將校園內所有樓棟的門口空地、綠化草地和人行道等劃片到各單位,由各單位負責維護其日常車輛的停放秩序。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進入校園後,應按照停車指示、標誌有序停放在車位內,確保道路與消防通道暢通。嚴禁車輛停放在學校嚴管路段(車位除外)、人行道和綠化草地。遇有執勤人員現場管理時,應當聽從指揮。

第二十八條校內大型活動的舉辦單位應按照“誰舉辦、誰負責”的原則,制定車輛進出和停放的管理方案,提前三天向保衞處報備,並負責維護好車輛的停放秩序。

第二十九條非機動車應有序停放在停車棚或指定停車點內,不得亂停亂放,校園所有樓棟內的通道嚴禁停放非機動車。

第七章違章處理

第三十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各類車輛,保衞處有權採取貼條警告、鎖車告誡、校內曝光、清障拖車等措施,並可以根據規定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對屢教不改者,禁止進入校園。

第三十一條凡擅自佔用校園道路影響交通安全和秩序,且告知後不予立即糾正的車輛及物品,保衞處取證完畢後,可將有關車輛、物品搬移現場,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三十二條道路施工不按規定辦理手續或不採取現場安全措施的,保衞處可責令其停止施工,後勤管理處可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第八章交通事故處理

第三十三條在校園內發生交通事故,應保護好現場,並及時撥打122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學校保衞處。

第三十四條保衞處接到校內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立即派人趕赴現場,協助搶救傷員、維持現場秩序、指揮疏導交通和事故處理。

第三十五條凡是符合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應儘快將車輛撤離事故現場,不得妨礙交通。

第三十六條在校園內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電、供水、通訊等設施設備以及花草樹木毀損的,事故責任人應當賠償損失。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由保衞處負責解釋。

交通安全行為規範管理制度 篇19

1總則

1.1為了確保交通安全,減少人員傷亡和車輛財物損失,保證公司日常生產(工作)的有序進行,特制定交通管理實施細則。本公司所屬部門、分廠(分公司)(以下通稱單位)均應遵照執行。

1.2公司成立以分管副總經理為主,有關部門負責人蔘加的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實行統一領導,並確定人武保衞部門為交通安全歸口管理部門。有車輛的單位應有1名領導分管此項工作。

2交通安全管理內容

2.1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法令和規定。

2.2組織駕駛員年審,定期開展駕駛員安全活動,包括組織駕駛員學習職業道德、交通法規、交流駕駛操作技能,分析典型事故案例等。

2.3認真做好車輛安全檢查工作(包括年檢、年審、臨時抽檢等),確保車輛完好。

2.4加強公司內道路標誌管理,做到交通標誌明顯清晰,隨時制止和糾正各種違規行為,確保道路暢通無堵塞,防止事故發生。

2.5負責對公司各種交通事故的調查、裁決和處理。

3交通安全教育

3.1教育對象:重點為各部門機動車輛駕駛員(小轎車、麪包車、客車、卡車)、摩托車、特種車輛(堆垛車、吊車、電瓶車、剷車)駕駛員,非機動車(自行

車、三輪車、電動車、助力車、板車)騎車人。同時負責對廣大員工的交通安全進行教育。

3.2教育內容:有關交通事故法規和法則,車輛(人員)交通安全常識,上級有關交通事故的通報及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等。另外,要突出抓好特殊情況下的交通安全教育:諸如季節變化及冬令對人及車輛影響的行車安全教育,長途開車安全教育及危險品運輸前的安全教育等。

3.3教育時間:全年一般安全教育時間不少於50小時;季節變化安全教育不少於10小時;冬季行車安全教育不少於15小時;長途運輸和運輸危險品前的安全教育不少於2小時。

4機動車輛管理

4.1汽車駕駛員須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操作規程。出車時必須帶全各種證件,未經領導同意不準擅自改變行車路線。

4.2出車前細心檢查車輛技術狀況,發現故障及時排除,確保不帶故障出車,做到車容整潔,技術狀況良好,隨車工具、附件齊備完好。

4.3開車時要集中精力,隨時做好發生應急情況的準備,堅持做到“八慢”、“六不開”,在任何情況下,不準開“違章車”。公司轄區內行駛,速度不得超過10公里,出入公司大門、車間、庫房時,不得超過5公里;車間、庫房內時速不得超過3公里。

4.4堅持車輛的維修保養。維修保養要求:四不漏(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氣、不漏電)、四淨(油淨、水淨、空氣淨、車輛淨),各種零部件完整無缺,車輛附屬裝置配備齊全,操作靈敏。

4.5對不符合技術要求的車輛,如喇叭、燈光、轉向制動器等有故障的車輛,嚴禁出車。

4.6外出車輛當天應返回公司的,返回後應按指定地點或車庫停放,嚴禁車輛在公司外停留過夜。

4.7建立機動車輛檔案。其內容包括:各種車輛隨車技術文件説明書等;歷次大修時間及更換的零部件記錄;車輛事故及修復情況等。

5非機動車輛管理

5.1新購非機動車輛(含助力車、自行車、三輪車、板車)須按時辦理手續後方可行駛。

5.2牌照應放在明顯位置,證件應隨身攜帶。

5.3非機動車的鈴、閘、鎖齊全完好。

5.4行駛中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在公司外部必須服從公安機關車輛管理人員的指揮和檢查,在公司內部應服從統一管理。

6交通安全管理

6.1交通安全管理總體要求

6.1.1各種車輛出車,必須有出車單,駕車人必須具有駕照,嚴禁酒後駕車。

6.1.2車輛駕駛員不準隨意將車輛借給外單位使用。

6.1.3承接外出運輸任務車輛駕駛人員,不準擅自捎貨、帶客。

6.1.4出車中途停車,應斷油停電、關鎖門窗,採取必要防範措施。

6.1.5裝載危險品時,應自覺遵守危險品裝載規定,嚴禁和其它物品混裝,押車人員不得私自離開車輛。

6.1.6行駛中嚴禁超載、超高、超速、超長、人貨混裝、駕駛室超員。

6.2長途車安全管理要求。

6.2.1對車輛進行細緻檢查,及時排除故障。

6.2.2需日夜兼程,執行緊急長途任務的車輛,必須配備兩名或兩名以上駕駛員。

6.2.3公司領導出長途(滬寧線以外)持證駕車時,必須由專職駕駛員隨同外出,原則上不獨立駕車。

6.3摩托車、助力車、自行車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6.3.1各部門、分廠(分公司)對本部門騎非機動車的員工,要經常利用各種機會進行安全教育,廣泛宣傳交通法規。

6.3.2員工進出公司大門必須下車推行(上下班高峯期除外);行駛中不準雙手脱把、不準攀扶其它車輛或手中持物、不準扶身並肩或曲折競駛;轉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後探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不準在公司範圍內學騎自行車、助力車和三輪車,摩托車、助力車、自行車在公司行駛時禁止帶人。

6.3.3在公司內嚴禁強行攔車、爬車、跳車、設置路障、亂堆物品。

6.3.4上班時間內部聯繫工作,一律步行,不準啟用已經停入車棚的自行車、摩托車、電動車、助力車等車輛代步。

6.3.5經過檢驗合格的三輪車、板車,需二證相符方可出大門,無證車輛嚴禁進出公司大門。

6.3.6全體員工應當遵守交通法規,自覺維護交通秩序,尤其是各級領導幹部更應帶頭遵照執行。

6.4電瓶車、剷車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6.4.1必須定期做好維護保養檢修工作。

6.4.2電瓶車、剷車嚴禁帶故障出車。

6.4.3喇叭、剎車、燈光、轉向系統確保有效完好。

6.4.4未經培訓(考試合格)的無證人員嚴禁駕駛。

6.4.5公司內運輸的電瓶車車廂上不準帶人,沒有駕駛室的剷車,嚴禁在駕駛員旁坐人。

6.4.6各級管理人員嚴禁違章指揮無證人員開車及在車輛不良情況下開車。

6.4.7車輛所屬部門領導要加強對公司內車輛駕駛員的管理和日常安全教育,嚴格遵守交通安全規定

6.5公司內道路管理要求

6.5.1保持道路路面平整清潔,不準在路面上隨意打洞挖坑,不準隨意在道路上堆放材料、設備或雜物,保持車輛暢通無阻。

6.5.2在道路旁種植的樹木花草,不得妨礙交通標誌、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的`通行,嚴禁損毀或擅自移動路牌、交通標誌牌。

6.5.3生產作業場所必須劃定安全通道,通道內不允許堆放任何物品,應當保持通暢無阻。

6.5.4任何部門、分廠(分公司)和個人,未經人武保衞部門的同意,不準佔用道路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挖掘路面、亂倒垃圾或進行其它妨礙交通安全的活動。

6.5.5工程修建、作業施工,需要佔用或挖掘道路時,須經人武保衞部門批准,並設置明顯的標誌和採取安全防範措施,方可施工作業。工程竣工後,應及時清理現場、修復路面和恢復道路應有設施,其他部門一律不許任意佔用和挖掘道路。

6.5.6嚴禁使用非規範運輸工具,造成路面損傷。

6.5.7嚴禁車輛行駛途中拋灑滴漏,嚴禁損壞綠化、撞壞路側石或造成交通設施及公司財物損壞。

6.5.8嚴禁各種無牌證的機動車輛在公司轄區內行駛和駛出公司外。

6.5.9摩托車、輕騎、助力車、自行車在規定時間內可從人民西路107號大門進出,除外一律從運河東路125號大門進出公司。車輛在進入公司大門時要按示意停車或減速行駛。進入公司要按交通路牌標誌行駛。

6.5.10中央大道嚴禁停放車輛裝卸貨物。機動車輛必須按指定地點停放,外單位車輛、私家車因工作需要進入公司,應停放在指定區域;摩托、輕騎、助力車、自行車進入公司後,必須按指定地點、車棚停放,不得隨意亂停亂放,嚴禁停放在生產作業場所和辦公室。

6.5.11各種機動車輛在公司轄區不準亂鳴喇叭,不準安裝高音或怪音喇叭。

6.6機動車輛駕駛員安全管理要求(包括二輪;輕騎、廠內機動車) 6.6.1本公司員工自費培訓駕駛員,經有關部門培訓考試合格並領取駕駛證後,必須到公司保衞部門車管員處填表登記。汽車駕駛員要與公司簽訂責任協議書,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各自應承擔的責任,才能列入公司統一管理範圍。

6.6.2中層幹部因工作需要培訓兼職駕駛員的(包括自費培訓),應由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後方可參加培訓,列入統一管理範圍。經培訓考試合格領取駕駛證後,應與公司簽訂責任協議書,明確本人應承擔的責任。因公駕車需經領導批准方能開車(自備車例外)。

6.6.3公司領導經培訓考試合格領取駕駛證後,無特殊情況,一般自己不要獨立駕車,防止發生交通事故。

6.6.4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指定一些車輛留給領導待用,做到專車專用,以便於更好熟悉車輛性能,確保安全行車。嚴禁在不熟悉、不同類型車輛性能的情況下駕駛車輛。

6.6.5各類駕駛員,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法制觀念,牢記“安全第一”,嚴格遵守各種交通規則,做到不違章,不違紀,嚴禁酒後開車,疲勞開車。

6.6.6汽車駕駛員必須按時參加每月的駕駛員教育活動,特殊情況履行請假手續。自費培訓的駕駛員參加活動時間一般由個人自己解決。

6.6.7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參加駕駛員年審工作,自費培訓的駕駛員年審費用由本人承擔,並交納一定的管理費用。

6.6.8駕駛員停駕1年以上,再從事駕駛工作,應參加市交通管理部門的統一考試,合格後才可重新上崗。

7交通事故管理

7.1交通事故報告

7.1.1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必須保護現場。

7.1.2以最快的速度,向有關部門報告下列情況:

a廠內交通事故,一般屬於生產安全事故,由生產安全部門歸口。事故發生後應在第一時間向生產安全部門報警,同時報公司主管領導,並通知人武保衞部門。人武保衞部門應協助生產安全部門一起調查、處理。

b社會交通事故,應在第一時間向當地公安局“110”報警,並迅速通報人武保衞部門。人武保衞部門接報後立即派員趕赴現場(調查、取證),同時報公司主管領導,通知生產安全部門。

c凡交通事故有傷員時,首先盡力搶救傷員,並要做好現場標記。

d交通肇事如有人員死亡時,必須保護好現場,現場嚴禁移動。

7.2交通事故處理

7.2.1公司內交通事故,由保衞部門、安技部門組織現場勘察,調查分析責任,以責論處。

7.2.2社會交通事故,原則上由當地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人武保衞部門應積極協助交通管理部門做好有關工作。涉及人員傷亡,生產安全部門應迅速介入,以保護職工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

7.2.3發生交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根據事故情節和損失大小,負一定的經濟責任。

7.2.4對於重大交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除承擔應負有經濟責任外,另根據事故情節和損失的大小,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直到追究法律責任。

7.2.5自行駕車幹私活或私開車,而造成的交通事故,由事故責任駕駛員承擔全部經濟損失,並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和損失大小,給予一定的行政處分,直到追究法律責任。

8交通安全獎懲管理

8.1公司貫徹執行國家與上級主管機關頒發的有關道路交通管理、安全目標管理及獎懲考核的各項規定。

8.2公司的各級領導應當重視和加強對機動車、非機動車以及全體員工(含外來務工人員)的交通安全教育與管理,做到嚴格執行交通法規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杜絕重大交通事故的發生。

8.3公司的交通安全工作實行目標管理,凡屬公司擁有的各種汽車、電瓶車、剷車和非機動車輛,以及員工個人擁有的摩托車、輕騎、助力車、自行車等均為目標管理範疇,目標管理由人武保衞部門統一籌劃與組織考核。

8.4公司的交通安全目標管理,採用平時考核與部門經濟責任制掛鈎、工作效績與個人獎懲掛鈎,定期檢查與抽查相結合的方法。

8.5公司交通安全目標管理的獎勵條件與待遇。

8.5.1有以下表現行為的,應當給予獎勵:

a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交通法規和車輛管理制度,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者;

b安全行車無事故,無記錄,並按要求參加安全學習和安全活動者; c愛護車輛設備,嚴格執行保養規章法則,保持車容整潔、狀況良好,不帶故障出車者;

d在行車過程中,能及時採取措施,消除或避免發生重大事故成績突出者; e在車輛維護保養、年檢過程中,注意質量,及時完成任務成績顯著者; f在車輛管理中,工作認真負責,成績顯著者;

g在安全行車、車輛管理中,有較大發明和提出有效的合理化建議者; h工作態度良好,按時完成運輸任務,節約用油及材料成績顯著者:員工個人在評獲安全獎勵時,必須同時具備交通安全無事故的條件。

8.5.2獎勵待遇分為發給一次性獎金、表彰、記功、晉級、授於榮譽稱號。

8.6公司交通安全目標管理的處罰細則

8.6.1有下列表現行為的,必須給予處罰:

a未貫徹國家交通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車輛管理制度貫徹不力,車輛管理混亂,無章可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責任者;

b不組織交通安全教育,檢查督促不力,事故隱患未及時整改造成各類交通事故責任者;

c違反車輛管理規章法則,違章指揮而造成交通事故責任者; d因嚴重違反車輛管理制度,如酒後駕車、帶事故隱患行駛、開私車、教無證人員駕駛車輛等造成事故的;

e駕駛員發生事故後隱瞞不報或私自駕駛外單位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 f公司所屬員工違反交通管理制度或引起交通肇事的; g各部門、分廠(分公司)隱瞞不報所在單位的員工發生交通事故的。

8.6.2處罰定為: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吊銷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6.3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8.6.4經濟罰款包括

a駕駛員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按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各類罰款總額的10%處以罰款(根據車輛價格、新舊、好壞,以1500元為最高額度); b駕駛員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按總額的7%處以罰款; c駕駛員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按總額的6%處以罰款; d駕駛員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按總額的4%處以罰款; e違反第8.6.1條款中,第a、b、c項按總額的2%處以罰款;並對所屬單位的經濟責任制扣分;

f違反第8.6.1條款中,第d、e.f項的按總額的20%處以罰款,單位內部扣證2個月;

g違反第8.6.1條款中,第f、g項的給予100~500元罰款,上級主管機關對公司處以罰款金額的30%,由肇事者個人承擔,其餘由其歸屬部門承擔; 8.6.5員工個人罰款在其工資獎金中扣除,部門罰款在部門經濟責任制考核的應得獎金總額中扣除。

8.6.6罰款收入列為專項獎勵基金,凡符合獎勵條件的,由公司人武保衞部門報總經理審批後,實施獎勵。

交通安全行為規範管理制度 篇20

1.切實抓好防範交通事故的工作,要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

2.學校校長是第一責任人,班主任老師、科任老師是具體責任人,把防範交通事故的工作落到實處。

3.學校要建立上下學導護制度,並將其落實到日常的安全管理中去。

4.學校要反覆宣傳,宣傳交通規則,養成學生自覺遵守交通規則的良好習慣。定期邀請交警到學校進行交通安全知識宣講。

5.學校要對使用不同交通工具上學、放學的學生,分別進行交通。對步行的學生,要教育和提示他們特別注意經過十字路口和橫穿道路時的交通情況。

6.加強校園內的交通管理。規範校內機動車的停放地點,車輛在校內的最大行駛速度15公里/小時,加強對學生校園內騎自行車的督導和管理,校外車輛不徵得學校管理部門的同意,不能在校園內行駛,並定期開展交通安全檢查,填寫好安全台賬。

交通安全行為規範管理制度 篇2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管理,確保師生交通及接送學生車輛運營安全,根據淄川區教育體育局印發的《淄川區教體系統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管理辦法》、《淄博市接送學生車輛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淄川區教體系統中國小幼兒園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淄川區教體系統惡劣天氣等自然災害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根據我鎮教育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惡劣天氣,是指影響人們生產和活動的天氣狀況,例如暴風、雨雪、冰雹、大霧等。這種天氣常帶來路面濕滑、結冰、塌陷、洪水、山體滑坡、能見度低等現象,給交通安全帶來諸多隱患。

第三條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堅持“早計劃、早部署、早預防”的原則。

各學校應當成立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研究避險防範措施,制定應急預案,配合有關部門處置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突發事件。

第四條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管理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學校負責本學校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章應急管理

第五條各學校應當加強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的應急管理,完善應急責任體系,對惡劣天氣下帶來的交通安全隱患,進行預見評估,預防和減少學校交通安全事故。

第六條各學校需根據《淄博市教育系統惡劣天氣等自然災害應急預案》、《淄川區教育系統惡劣天氣等自然災害應急預案》,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學校的惡劣天氣下交通安全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必需着重體現“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以人為本”的理念,重點突出接送學生車輛的運營安全,主要內容需包括組織領導、工作原則、預警機制、啟動標準、應急保障、處置措施、信息報送等。

第七條各學校應當根據季節變化情況,組織師生開展惡劣天氣下交通安全應急演練,檢驗預案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不斷完善應急預案,增強師生的安全意識,提高應對惡劣天氣的能力。

第八條發生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突發事件,學校需在第一時間啟動預案,迅速處置,有效應對,減少損失。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九條各學校應當加強對學校惡劣天氣下交通安全管理的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和隱患,制定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條各學校根據氣象部門及教育主管部門發佈的天氣預警信息,對嚴重影響師生上下學及接送學生車輛運營安全的惡劣天氣,應當對轄區內學校實行放假、停課、提前或延時上下學、接送學生車輛停運、調整行駛路線等防範措施,並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中心學校。

第十一條校長是本學校惡劣天氣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學校校長需定期召開會議,研究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

第十二條學校必需加強惡劣天氣下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師生應對能力和防範水平。

教育師生關注氣象部門發佈的預警信息,認識惡劣天氣及其危害,掌握必要的應對知識和防範技能。

通過家長會、致家長一封信等形式,教育學生家長,認真履行監護人職責,關注天氣變化,與學校共同做好惡劣天氣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遇有惡劣天氣,應當主動接送子女上下學。

教育接送學生車輛所有人及駕駛人,提高安全和責任意識,在惡劣天氣下接送學生,必需有針對性的採取安全防範措施,按照操作規範謹慎駕駛,加強對車輛的檢修和維護,確保車況良好。接送學生車輛所有人及駕駛人,在嚴重影響車輛行駛的惡劣天氣下,應當採取停運、調整行駛路線等措施,並及時通知學生家長。

第十三條惡劣天氣師生需減少外出活動。預警解除後需外出或上下學,必需認真遵守交通法規,儘量乘坐公交等有安全保障的車輛或步行,過馬路時,必需認真觀察路面情況,主動避讓過往車輛,嚴禁追逐打鬧,儘量不騎自行車外出。

第十四條學校應當結合所處的地理位置、周邊環境及地質等情況,主動關注氣象部門的預警信息,根據氣象部門發佈的天氣預警信息等級,啟動相應預案,通過校園廣播、手機短信、“家校通”等方式及時通知師生、家長、接送學生車輛所有人及駕駛人,提前做好應對準備。

有接送學生車輛的學校,遇有惡劣天氣,必須督促車輛駕駛人及時瞭解途經的橋樑、山坡、隧洞等重點部位的通行情況。

對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惡劣天氣,學校可以採取停課、提前或延時上下學、接送學生車輛停運、調整行駛路線等防範措施,並及時通知家長到校接送學生,同時向中心學校報告。

因此影響的教學計劃,向中心學校備案,可以利用週末、節假日進行補課。

第十五條學校應當督促接送學生車輛所有人及駕駛人建立和完善日常安全檢查、維護制度,加強車輛乘客門應急控制器、應急出口、應急錘、滅火器等車輛消防、逃生設施設備的日常管理,確保齊全有效。

第十六條遇有惡劣天氣,各學校必需嚴格落實領導帶班和24小時值班制度,保持通信24小時暢通,遇有問題妥善處理,及時上報。

第十七條發生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突發事件,各學校應當按照《羅村鎮中國小幼兒園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及時上報中心學校。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學校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應對惡劣天氣不力,造成責任事故的,對學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據相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惡劣天氣下學校發生交通突發事件,因遲報、謊報、瞞報、漏報等造成嚴重後果的,將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所稱學校,是指本區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中國小、幼兒園。

本辦法所稱師生,是指前款規定學校的學生、幼兒和教職員工。

第二十一條各學校、幼兒園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或貫徹落實意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交通安全行為規範管理制度 篇22

為了加強校園的交通安全管理,維護學院的交通安全秩序,保障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使校園有一個良好的教學科研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以及上海公安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等發佈相關規定,結合醫學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總則

第一條:醫學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為本、按章依法管理原則。

第二條:醫學院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範圍,指在學院教學科研區和學生生活區道路上,各種車輛和行人所從事的交通安全行為。

第三條:全體師生員工及進入醫學院的社會人員和車輛,應有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識和文明規範的交通安全行為舉止,自覺遵守學院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第四條:各種車輛和行人應靠右通行,駕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應控制車速,確保行人的安全。

第五條:駕駛各種車輛進入醫學院,應服從學院管理人員的指揮,按照指定的地點停放。參加大型活動的'車輛,應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六條:凡學院舉行重大活動,學院的各停車場(庫)管理由學院武保處統一安排。

第七條:進入校園的機動車、助動車在行駛時,均應遵守機動車在校園行駛的限速規定。

二、機動車管理

第八條:凡屬於醫學院部門或教職工的機動車輛,應憑武保處下發的《醫學院停車證》進入校園;需要進入學院的社會車輛必須從大門進出(特種車輛除外)。

第九條:各類機動車在校內行駛時,應嚴格控制車輛的安全行駛速度,確保行人的安全。所有車輛必須服從學院管理人員的指揮,並按照指定的地點停放。

第十條:學院樓宇前禁止機動車輛隨意停放。嚴禁機動車在校園鳴號。嚴禁各類機動車在校園道路上進行教練和試車。

三、 助動車管理

第十一條:本院師生員工和外來人員的助動車須領取出入憑證進出校園,並在規定地點停放。

第十二條:進入學院的助動車,應確保車輛各項性能的完好。駕駛助動車的人員必須持有“操作證”,嚴禁無證駕駛。

第十三條:駕駛助動車在校園行駛時,應按照院內機動車的限速規定控制車速,嚴禁在校園內超速穿行。禁止助動車帶人和鳴號。

四、 非機動車管理

第十四條:在校園行駛的各類非機動車,應確保車輛的各項安全性能完好,並有效控制車速,確保車輛和行人的安全。

第十五條:嚴禁在校園道路上騎車追逐玩耍、雙手脱把、單手撐傘和帶人。

第十六條:非機動車通過轉彎路口時,應注意車輛和行人的安全,並應伸手示意。

第十七條:進入校園的非機動車應按規定的地點停放。

五、行人

第十八條:行人在校園道路上應靠右行走,並注意避讓過往車輛。

第十九條:行人不得在校園道路上站立交談阻礙交通。嚴禁在道路上踢球、打鬧、玩耍等影響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條:兒童進入校園應由成年人帶領和看管。

六、 交通管理

第二十一條:校園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學院武保處負責;具體工作由學院武保處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不聽勸阻的機動車、助動車、非機動車駕駛員,由武保處進行批評教育。對造成事故的責任人,由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對拒絕學院管理人員執行本規定,影響校園治安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上述條款,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本規定並參照交通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批准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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