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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室工作條例

教科室工作條例

為了貫徹《教育法》中關於加強教育科研的精神,增強教育科研意識和能力,搞好教育科研管理,提高教育科研水平,使學校教育科研更加制度化、規範化,以適應教育現代化,創一流教育,培養跨世紀人才,特依據《江蘇省教育科學機構暫行工作條例》、《常熟市教育科研工作管理條例》和上級有關精神,特制訂本條例。

教科室工作條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開展教育科研,是深化學校改革,辦出學校特色,推進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的保證。要重視教育科研,並在科研工作中提高師生的諸種素質。

第二條 要把教育科研列入教師的考評內容。

第三條 教科研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在先進的教育思想和理論的指導下,對學校改革和發展中一些帶普遍性、實踐性的問題進行研究和實踐,運用科學方法,探索教育規律,指導教育實踐,推動教育改革,提高各類教育活動的質量和效率,並對完善和發展先進的教育思想和理論作出貢獻。

第四條 開展教育科研要堅持三性:(1)羣眾性參與;(2)應用性研究;(3)多樣性提煉。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 學校成立教科室與教導處、總務處並列,教科室為學校教育科研的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學校各部門和全體教師的教科研工作,行政上接受校長領導,業務上接受市教科室指導。

第六條 學校教科室的職責是:(1)宣傳教育科學、普及教科研的理論和方法;(2)聘任兼職教科員,制訂兼職教科員條例,抓好教研組,課題組的研究工作,形成教科研工作網絡;(3)指導教科研活動;(4)組織教師學習和運用教科研理論;(5)撰寫學校教科研計劃、總結,編印校刊等;(6)管理好教科研、教改檔案資料;(7)合理使用教科研經費等。

第三章課題申報、立項、審批

第七條 學校立項課題負責人必須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申報人應為課題負責人,在課題研究中擔負實質性的工作。

第八條 課題申報與批准

(1)由個人或小組,向教科室提出申報立項要求,並送《課題研究方案(計劃)》。

(2)學校向市教科室申報,並進行論證,然後由申報者填寫申請書,並附《課題實驗方案》一式三份,市教科室、學校教科室、個人各持一份。

(3)由教改科組織力量進行評審,評審通過的由學校轉發,市教科批文。

第九條 鼓勵有志教師積極參與教科研課題研究。

第四章課題的過程管理

第十條 學校對教師的課題進行分類統計,教師的子課題一般從屬於學校的主課題。

第十一條 加強實踐研究,按“四個一”的流程進行操作,每人每學期撰寫研究論文。

第十二條 學校教科室會同課題組成員定期進行研究分析,總結經驗,找出薄弱,針對情況,加以解決。

第十三條 課題一經立項,實施過程中不應隨意更改研究計劃或推遲研究進程(特殊情況除外)。

第五章科研成果的鑑定、驗收、評獎、推行

第十四條 學校的各立項課題都必須在完成後對成果組織鑑定。立項課題成果的鑑定,一般有學校教科室邀請市教科室領導進行,鑑定會主要採取專家評議方式。課題組負責人應做好有關材料準備。

第十五條 鑑定後,課題組負責人應將完整的成果,研究工作總結,成果鑑定,報送學校教科室和市教科室各一份。

第六章加強教科研隊伍建設

第十六條 加強兼職教科員隊伍建設。學校聘請師德修養好,科研意識力強的優秀教師為兼職教科員。

第十七條 培養市級“教科研學術帶頭人”,充分發揮其作用,帶動一批年青有為有志的教師積極投身教科研工作。

第十八條 積極選送骨幹教師參加各級的培訓班,研修班的學習提高。

第十九條 教科室組織好教師訂閲教育科研報刊和用好這些報刊,增強科研意識,開展羣眾性的科研活動。

第二十條 教科室組織評比學校的教科研先進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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