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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考科目教師教學實績考核方案大綱

2019-09-06 規章制度

一、教學實績考核總分40分。其中,班級團隊考核20分,同學科小組考核20分。

二、考核方法:

1、班級團隊考核:

期末統考班級成績【三率(優秀率、良好率、及格率)和加平均分】,1—2名任課教師得20分,3—4名任課教師得18分,5—6名任課教師得17分,7—8名任課教師得16分。

教師個人得分=所任班級得分之和/任課班數

2、同學科小組考核:

期末統考個人成績【三率(優秀率、良好率、及格率)和加平均分】在同年級同學科第一名時,該教師得20分,同組內其餘教師成績=20分*個人成績/第一名成績

3、寒暑假成績分別按30%和70%摺合計入教師教學實績得分。

4、畢業年級教師只考核會考成績,按100%計入教學實績得分。

5、各率計算公式:

三率和=(優秀人數*2+良好人數*1.5+及格人數)*100/期初在籍人數

平均分=總分/期初在籍人數

三、本方案自規定之日起執行。

標籤:實績 統考 大綱 科目 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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