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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樹口鎮農村基層幹部行為規範試行

柳樹口鎮農村基層幹部行為規範試行

第一章 總則

柳樹口鎮農村基層幹部行為規範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快加強我鎮農村基層黨員幹部廉政建設,規範農村基層黨組織幹部職業行為、組織行為和廉潔行為,使廣大基層幹部形成愛崗敬業、服務“三農”、清正廉潔的意識,全面提升基層幹部和基層組織形象,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意見》和“六要六不要”及“十不準”要求,以及省、市、縣相關文件要求,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所稱農村基層幹部,是指本鎮所屬下列人員:

1、鎮機關全體幹部職工;

2、鎮所屬村(居)兩委班子成員。

第三條 本規範所稱農村基層組織,是指本鎮所屬下列機構:

1、鎮機關、事業單位黨組織;

2、鎮所屬村黨組織;

3、鎮所屬村(居)委會。

第二章 日常工作規範

第四條 農村基層幹部應自覺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和省、市、縣鄉制定的規章制度,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具有較強的大局意識、羣眾和較高的政策水平。

第五條 農村基層幹部應加強學習,努力提高個人素質,增強發展經濟和解決基層實際困難的能力。除特殊情況外,農村基層幹部每月集中學習的時間不得少於半天;鎮上鼓勵農村基層幹部通過各種形式參加在職教育。

第六條 農村基層幹部應當忠於職守、勤政為民,為羣眾辦事不推諉扯皮、推拉敷衍、不違反辦事規程或故意設置障礙。

第七條 接待羣眾來訪要熱情周到。實行首問負責制,對於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認真給予解答,符合有關規定的,應及時辦理;超出職權範圍的事項,應指導其到相關部門諮詢或辦理。但要嚴格執行政策紀律,不得隨意表態、答覆。

第八條 請示、彙報工作原則上必須遵循逐級上報原則,非特殊情況不得越級請示、彙報。

第九條 工作時間着裝要整潔、得體,符合工作單位性質和個人身份;工作時間禁止從事上網聊天、炒股、玩遊戲等與本職工作無關的活動。

第十條 嚴格遵守請、休、銷假制度,在職幹部職工請、休假應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報批,假期結束應及時銷假。

第十一條 因工外出需要嚴格履行報批手續,鄉領導幹部、內設科室負責人、村領導班子正職須經鎮黨委書記批准,其他人員須經分管領導同意後報鎮黨委分管組織工作的領導批准。

第十二條 嚴格遵守述職述廉制度,除鎮領導班子成員外,各辦所、村兩委會成員在述職的同時述廉,並認真接受羣眾質詢和詢問。

第十三條 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將涉密文件資料帶到公共場所閲讀,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保密信息,不得在非保密平台處理保密信息。

第三章 組織行為規範

第十四條 農村基層組織主要負責人和班子其他成員之間應明確權責分工,實行班子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

第十五條 以下事項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1、涉及本單位政策、規定的指導原則;

2、本單位的中長遠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

3、本單位權限範圍內的人事事項;

4、涉及本單位的改革方案;

5、本單位的重大生產經營及工程項目;

6、本單位的較大數額財務支出;

7、需多方協調配合的重要工作任務;

8、本單位年終獎勵及評選先進事宜;

9、轄區羣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

10、其他需要集體討論的重要問題。

第十六條 農村基層組織集體研究討論問題時,要嚴格按照組織規定的出席人數,並按事先確定的議題進行;做出決定時,必須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組織原則。參會人員應自覺遵守迴避規定,會議主持人有責任提醒,對所討論的問題難以形成一致意見的,可暫緩作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醖釀後再討論決定,必要時也可報上組織或主管部門裁決。

第十七條 遇有特殊、緊急情況來不及集體討論而又必須當機立斷的事項,應由分管領導或負責人當場及時處理,事後向主要領導或班子彙報,臨時處理不當的,應及時糾正。

第十八條 以下事項應由分管領導獨立處理:

1、集體做出決定後,由個人分頭落實的工作;

2、上級或班子集體已有明確規定,或應按慣例處理的事項;

3、職權範圍內的日常工作;

4、主要領導委託獨立處理的事項;

5、其他獨立處理的事項。

第十九條 領導班子要顧全大局,服從整體,對上級的決定、指示必須及時傳達貫徹、堅決執行,不準中間截留、各取所需,更不準陽奉陰違、另搞一套。

第二十條 領導班子成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在未公佈前不得向外泄露。

第四章 廉潔行為規範

第二十一條 農村基層幹部應當清正廉潔,不得有下列行為:

1、強令管理對象或服務對象履行非法定義務,違反規定收取各種費用;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增加收費項目,變相拉贊助、搞攤派。

2、向管理對象或服務對象索要財物或接受其可能影響公正從事公務的宴請。

3、利用職務或工作便利,為本人、配偶、子女、親友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4、借節日喜慶、工程剪綵或企業掛牌等活動收送禮品、禮金或有價證劵。

5、利用職權在企業中掛靠虛職,領取額外分紅、補助或獎勵。

6、不嚴格執行農村各種惠農補貼支農政策規定,截留、拖欠、抵扣農民的補助金。

7、挪用、拖欠、剋扣農民的土地徵用補償金或其它有關費用。

8、收費時不按規定開具票據,或不開具法定的專用票據。

9、以虛假、冒領等手段騙取上級撥款、補助或捐贈。

10、以各種名義侵佔或變相侵佔集體財產。

11、違反規定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

12、用公款進行高消費娛樂、休閒、旅遊等活動。

13、公務接待鋪張浪費及用公款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

14、利用職務之便大操大辦婚喪喜慶等事宜,藉機斂財,造成不良影響。

15、違反規定報銷通訊費用。

16、參與不健康的娛樂及賭博活動。

17、違反法律或有關廉潔自律規定經商辦企業或參與其他經營活動。

18、其他違反經濟法規或經濟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農村基層幹部應當嚴格自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1、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2、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3、弄虛作假,欺上瞞下。

4、濫用職權,優親厚友,與民爭利,損害基層組織形象。

5、利用家庭關係拉幫結夥,影響團結穩定。

6、散佈不利於競選對手的不實言論,妨礙村(居)民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7、參與或鼓動羣眾聚集滋事或越級上訪。

8、容留、參與或支持色情、吸毒、迷信等活動。

9、違反計劃生育規定。

10、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農村基層幹部違反本規範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如下處理:

1、情節較輕,未造成影響、損失或影響、損失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告誡或批評教育,並限期改正。

2、情節較為嚴重,造成一定影響或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做出書面檢查,並限期改正。

3、情節嚴重,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的,村委會和社區班子成員按村委會員、社區組織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啟動罷免或免職程序。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範並造成惡劣影響或重大損失的,依程序上報上級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農村基層幹部執行規範情況列入述職述廉、民主評議和年度考核內容,由鄉紀委書記、組織委員、支部紀檢員負責日常監督檢查,人大代表(村民代表)、黨代表參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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