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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老年人高齡補貼政策

浙江省老年人高齡補貼政策

養老服務補貼制度解決城鄉困難老年人的養老服務保障問題,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蒐集了關於浙江省的老年人高齡補貼政策,歡迎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浙江省老年人高齡補貼政策

一、總體要求

養老服務補貼制度是指對低收入的失能、失智、高齡、獨居等養老困難老年人,經過評估,採取政府補貼的形式,為他們接受居家養老服務或者入住養老機構提供支持的一種制度。從2019年起,各地要以縣(市、區)為單位,在養老服務需求評估基礎上,全面建立養老服務補貼制度,對符合條件的老人提供養老服務補貼。

二、基本原則

實行養老服務補貼制度,要從困難老年人的實際需求出發,以社區和養老機構為依託,構建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保障網絡。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補貼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補貼內容與其他保障制度相銜接的要求,規範管理,逐步完善。

三、補貼對象的條件

養老服務補貼的對象是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60週歲以上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以下簡稱一類補貼對象);有條件的地方,可將養老服務補貼範圍擴大到中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齡、獨居老年人(以下簡稱二類補貼對象)。

一類補貼對象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屬於低保對象;

(二)年齡60週歲以上;

(三)因進食、穿衣、個人衞生、如廁、移動等不能自理而需他人幫助,或因喪失認知能力日常生活必須有人照顧,經養老服務需求評估確定為重度依賴者。

二類補貼對象的基本條件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衞生等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四、補貼對象的確定

享受養老服務補貼待遇,應當由本人或其家庭向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受理、初評和組織對評估意見的公示,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負責評估和審核,市、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核准。對批准給予養老服務補貼待遇的,從批准當月起發給養老服務補貼;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補貼對象確定的具體標準及方法,詳見《浙江省養老服務需求評估工作實施意見(試行)》。

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對象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進行復核。有關組織或者個人家庭應當配合、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養老服務補貼對象實行動態管理,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或者死亡的,村(居)民委員會或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報告,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准後,在下個月停發養老服務補貼。

五、補貼標準

一類補貼對象的養老服務補貼標準,參照當年度重度殘疾人託(安)養費用補助標準執行(現行標準為:入住養老機構的,每人每年補貼12019元;居家接受養老服務的,每人每年補貼4800元)。

一類補貼對象入住養老機構的,其本人的低保金與養老服務補貼不再重複享受;居家接受服務的,其本人的低保金不計入養老服務補貼。

已經納入重度殘疾人託(安)養的老人,不再享受養老服務補貼。

二類補貼對象的養老服務補貼標準,各地可依據補貼對象的經濟狀況及所需的照料程度,劃分為不同檔次,確定相應補貼標準。

六、補貼方式

養老服務補貼通過向補貼對象提供服務的方式實現。縣(市、區)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與提供養老服務的機構或組織簽訂購買服務協議。

對入住養老機構的補貼對象,縣(市、區)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補貼標準向相關的養老機構購買服務,由後者為補貼對象提供服務;對居家接受服務的補貼對象,縣(市、區)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補貼標準向從事居家養老服務的企業或組織購買服務,由後者為補貼對象提供服務。

七、服務標準及要求

養老服務補貼對象入住的養老機構,應當是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符合《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範》的敬老院、福利院或其他養老服務機構。對要求入住養老機構的補貼對象,有空餘牀位的屬地公辦養老機構應優先安排。

養老機構、居家養老服務企業或組織為補貼對象提供服務,應符合相關的服務標準;為補貼對象提供居家養老服務的,其管理要求、服務內容與要求、服務質量評價與改進等執行《居家養老服務與管理規範》(浙江省地方標準DB33/T837—2019)。

縣(市、區)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簽訂購買養老服務協議時,應對相關養老機構、服務企業或組織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應予排除。在簽訂養老服務協議後,應對相關養老機構、服務企業或組織的服務質量進行跟蹤檢查和測評,對年度服務滿意度達不到85%的,停止續簽購買服務協議。

八、資金保障

各市、縣(市、區)應將養老服務補貼及開展養老服務需求評估等相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為一類補貼對象提供養老服務補貼,省級財政按省對市縣轉移支付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助。

九、監督管理

各市、縣(市、區)民政部門要加強對養老服務補貼資金的使用管理,建立養老服務補貼基礎數據庫,實現信息共享和動態管理,及時報送養老服務補貼對象確定及補貼資金使用情況,由設區市彙總後,於每季(年)度後的第一個月內上報省民政廳。並用適當方式定期向社會公佈,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和審計部門的審計。

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將定期組織對各地養老服務補貼實施情況的專項檢查,確保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如發現因工作不力,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的,給予通報批評;對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截留、挪用補助經費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各地可根據本意見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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