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務會議制度
- 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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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長負責召開校務工作會議。
校務工作會議由教導主任、總務主任參加,必要時少先隊輔導員、教研組長、會計也根據通知列席會議。
2、校務會議每半月召開一次。
3、學校的重大事情,必須經過校務會議通過,並作出決定。
4、校務會議制定通過學校的各種制度並監督各部門認真執行。
5、教導處、總務處負責向校務會議報告具體工作情況以及各種制度的執行情況。
6、定期審查各教研組的工作計劃執行情況以及各項活動的開展情況。
7、審查教導處和總務處的工作總結和各教研組的工作總結。
8、及時總結 ,通報學校各種情況,掌握教育教學動態,提出改進意見,校務會議及時記錄入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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