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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效率制度

工作效率制度

為理順工作程序,提高各部門的工作效率,防止部門間相互推諉責任,導致工作任務完成不及時,特制定本制度。

工作效率制度

1、在正常工作情況下,公司員工及管理、輔助人員在本部門(系統)內報告工作或安排工作時,要遵循逐級的原則,即“逐級報告”、“逐級指揮(安排)”。嚴禁越級報告或安排。

2、任何人需反饋、舉報問題時,可以向自己認為比較信任可靠的直接領導、間接領導、總經理、董事長中任何人反饋、舉報。管理、輔助人員需要深入檢查、瞭解工作情況時,須經得部經理、正科長的同意後給予統一安排;調查有關問題時,可以不受“逐級原則”的限制。

3、任何工作,制度或規定中有明確時間要求的,業務經辦人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制訂工作計劃或上級下達任務時必須有明確的時間,任何人在執行計劃或命令時,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如不能在限定的時間內完成工作任務,必須在限定時間前4小時向上級覆命,講明不能完成的理由,由上級決定是否延期或給予處罰。上級下達的任務無具體時間的,在正常完成時間後4小時內,無論完成與否,必須將任務進展情況與上級彙報、溝通。

4、部門內部發生的問題,由部門負責人必須在4小時內做出處理,如不能處理或處理後無效果,必須在問題發生後4小時內向自己的上級彙報,由上級做出處理決定。

5、部門與部門之間的協作、溝通、配合按下列三種方式進行:

(1)按正規程序。部門之間問題有正規程序的必須按程序進行,如程序受阻,發生問題的業務主管人員必須在4小時內將信息反饋給直接上級,直至部門負責人,由部門負責人報部經理,由部經理在4小時內對違犯程序者按規定進行處理,無具體規定對其按失職、瀆職處理。

(2)“口頭協商”解決。部門之間問題無正規程序的,雙方部門負責人認為“口頭

協商”能解決的,可採取口頭協商方式,但必須在24小時內使問題得到解決,否則由雙方負責人承擔一切後果。

(3)書面協商解決。部門之間問題既無正規程序,又不能口頭協商解決的,由雙方部門負責人互相協商,達成一致後,形成書面材料,共同簽字後嚴格按約定內容執行。如一方違約,須承擔為對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如違約方毀約不承擔責任,受損部門須在4小時內持書面約定找雙方的共同上級,由上級在4小時內做出裁定。

6、任何人幹任何工作,上下級之間、相關聯的同事、部門之間,必須互相溝通,遇到異常問題,隨時通報,互相掌握情況,共同積極設法解決。

7、任何正常工作,找相關職責人員能解決的,找相關職責人員解決。找相關職責人員不能解決的,能直接找相關職責人員不能辦妥解決的,直接找職責人員,且相關職責人員必須得到處理;如找相關職責人員不能辦妥解決的或不受理的,逐級找其直接領導、間接領導,直至部門經理;如部門經理仍不能安排辦妥解決或不接受的,找總經理決策

8、以上規定如有違犯,每拖延一小時對責任人罰款xx元。屬本部門內部的,由部門經理負責處理;屬部門與部門之間的,由相關部經理負責處理;屬部門之間的,報總經理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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