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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制度

辦理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制度

為了切實做好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推進辦理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序化,明確職責,強化管理,制定本制度。

辦理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制度

一、辦理範圍

1、某政府交辦的人大代表在人代會期間對政府工作的建議,政協委員在政協會議期間對政府工作提出的提案;

2、某政府交辦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在視察工作時或以其他方式對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二、辦理程序

1、承辦。(1)單位收到某政府交辦的建議、提案後由辦公室統一負責簽收、核對、登記,如發現確實不屬於本單位辦理的建議和提案,在交辦後的7個工作日內與某政府督查室協商調整承辦單位,不得擱置不報或自行轉送其他單位。(2)由局辦公室初步提出承辦科室,經局領導審定後,在局辦公會議上或召開專題會議予以佈置落實。(3)科室擬出答覆件後,由辦公室核稿,分管領導審閲後遞交局長簽發,簽發前須送某政府督辦室審核。(4)答覆件與反饋意見表由承辦科室寄送各代表、委員和有關單位,並按有關規定立卷歸檔。(5)如代表、委員對答覆意見不滿意的,承辦科室和分管領導應再次徵求代表或委員的意見,必要時請局主要領導出面協商。

2、主辦和協辦。由本單位主辦的建議、提案,如有協辦單位,要積極主動與協辦單位進行溝通協商,並將意見彙總後及時答覆。由本單位協辦的建議、提案,要積極配合主辦單位,主動將辦理意見函告主辦單位。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意見不一致時,要協商一致後再答覆。

3、辦理時限。人代會、政協會期間的建議、提案,要在某政府規定期限內辦復;平時的建議、提案,要在收到之日起3個月內辦復;對一些問題複雜、難度較大的、不能如期辦復的建議、提案,應在規定期限內向代表和委員説明情況,同時函告某人大辦、政協辦,力爭年內辦復。

三、覆文要求

1、覆文要按規定的統一格式行文,文字簡潔,用語謙遜,格式規範,註明聯繫人和聯繫電話,並加蓋公章。集體建議、提案,覆文抬頭應寫明單位名稱,個人(包括聯名)建議、提案,覆文抬頭直接寫代表或委員姓名。

2、規範類別標記。根據類別給建議和提案作出標記。所提問題已解決或基本解決的,用“a”標記;所提的問題正在解決或已經列入計劃準備解決的,用“b”標記;所提的問題因受目前條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只能以後研究解決的,用“c”標記;所提的問題留作參考或不可行的,用“d”標記。

3、覆文的寄送。覆文和徵詢意見表寄送第一建議、提案人1份;集體建議、提案寄送3份;有協辦單位的,應同時抄送協辦單位1份;所有覆文均需抄送某政府督辦室2份和人大辦、政協辦4份。

四、辦理要求

1、承辦科室辦理建議、提案要認真負責,積極主動,保證質量,講求實效。凡條件具備,能夠解決的問題,要集中力量,儘快解決;一時解決不了的問題,要制定計劃,創造條件,逐步解決;確實解決不了的,應實事求是地作出説明,取得代表和委員的理解。

2、在辦理過程中,應積極登門走訪代表和委員,或通過電話與他們取得聯繫,也可採取召開專題座談會、實地考查、現場辦公等多種形式,直接與代表、委員見面,介紹情況,認真聽取意見,並注意加強與某人大辦、政協辦的聯繫,以得到他們的支持和幫助。

3、重點建議和提案的辦理。在接到建議、提案後,單位要及時研究分析,認真篩選確定本部門承辦的重點建議和提案,辦理意見應經集體討論研究後,報某政府督辦室審核,再行答覆。

4、實行領導負責制。各承辦科室負責人要負責本科室辦理建議、提案的督辦、查辦和審核,重要建議、提案分管領導要參與辦理。對涉及其他科室業務的建議、提案科室間要相互主動進行協商。

5、辦理工作列入目標考核管理,作為年終各科室工作考核的一項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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