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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門衞會客制度

2015-06-30 規章制度

一、 機關門衞會客工作由傳達室具體負責。

二、 機關工作人員出入辦公區域必須隨帶有效證件,臨時人員出入機關辦公區必須攜帶局辦公室發給的出入證。證件、出入證不得借給他人。

三、 機關以外人員來局聯繫工作,憑介紹信、工作證、身份證,經傳達室聯繫同意後,填寫會客單後,方能進入機關。

四、 機關以外人員來局找人,由傳達室聯繫,經同意,辦理會客手續後,方能入內;如經聯繫,我局工作人員未在或不同意會見的,不得入內。

五、 上級機關領導或其他黨政機關人員來局,由辦公室及時通知傳達室,或由門衞人員及時向辦公室領導請示

六、 來客攜帶貴重物品進入機關的,須在會客單上註明,以便出來時由門衞核對。

七、 來機關辦理公證、法律援助和法律諮詢等事務的人員不得進入機關辦公區域。

八、 各種推銷人員、收廢品人員以及社會閒散人員不得入內。

九、 外來各種車輛禁止入內。

十、 來客應尊重門衞人員,主動出示證件,接受門衞檢查。

十一、 會客應在機關辦公時間內,下班後以及節假日期間不得會客

十二、 本制度由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標籤:會客 門衞 機關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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