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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防火安全責任制規定大綱

大學防火安全責任制規定大綱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規定》,預防火災,保護學校公共財產和師生員工生命安全,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大學防火安全責任制規定大綱

第二條 凡本校轄屬的行政、教學、科研、校辦產業等部門(以下簡稱單位)均應依照本規定實行安全防火責任制。

第三條 學校防火安全工作實行校、院系(部、處、所、中心)、科室三級管理責任制。

(一)校級設立防火安全委員會,由校長(法人代表)確定一名副校長或副書記兼任主任(防火負責人)。責任是:

1、 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規定》等有關消防法規、條例。主持校防火委員會工作,定期召開防火工作會議,研究全校安全防火責任制的宣傳、教育和落實等項工作。

2、負責選擇配備防火幹部,建立防火工作機構,組織領導各院、系(部、處、所、中心)建立各部門、各工種、各崗位的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實行目標管理,狠抓三級落實,把防火安全工作與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後勤服務等工作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3、組織領導全校防火安全檢查,聽取防火工作彙報,研究解決存在的重大問題;審定學校年度消防經費預算和消防設備、器材的購置計劃及消防經費的開支;審定學校重點防火部位。

(二) 院(系)、部(處)、中心)級設立防火領導小組,由各二級單位確定一名副職兼任組長(防火負責人)。責任是:

1、領導本單位的防火工作,貫徹執行上級防火部門和學校有關防火安全的規定,建立本單位的防火安全制度;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火災隱患,對解決不了的須及時書面報告校防火辦公室。

2、主持本單位防火領導小組工作,定期召開會議傳達貫徹上級有關防火工作會議精神,研究解決防火責任制的落實和開展經常性的宣傳教育活動;組織義務消防分隊的學習和演練。

3、對本單位發生的火災事故要及時組織人員撲救。事後要進行分析研究,分清責任,吸取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和處理意見。

4、組織有關人員對本單位所屬樓房,場所的消防設備和器材進行定期保養、檢查,並將本單位的防火工作情況經常向主管領導和防火辦公室彙報。

(三)科、室級防火負責人,由行政領導兼任。每個實驗室、辦公室均須設安全員;各學生班設防火安全(治保)員。其主要責任是:

1、積極貫徹上級機關和學校有關防火安全的規定,建立本單位的防火安全責任制和崗位防火安全責任制。經常檢查防火情況,及時解決火災隱患,對於解決不了的,書面報告上一級領導。

2、對本單位的師生員工進行經常性的防火安全宣傳教育,提高他們的防火安全意識,掌握防火安全常識,熟悉滅火基本方法,做到人人會報警、個個會滅火。

3、負責檢查和保管好配備在本室的各類消防設備和器材,不得挪做它用。

4、發生火災,立即報警,積極撲救,保護好火災現場,協助有關部門查明原因。

5、積極支持義務消防隊員活動,注意發揮安全員在防火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宣傳有關防火規定,對違章用電、用火等情況及時制止並提出批評。

第四條 學校防火安全委員會是全校防火安全管理工作的專職機構,下設防火辦公室(以下簡稱防火辦),設在校保衞處治安科,是全校防火安全管理的承辦部門。具體責任是:

(一)執行消防法規、規章和消防技術規範,根據所在地防火安全辦公室和公安消防機關的要求,結合本校實際,制定履行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制定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和一年兩次檢查驗收工作。

(二)在教職工、學生中開展防火安全宣傳教育,定期進行防火知識教育和滅火技術訓練,開展形式多樣的羣眾性的防火安全競賽活動。對新到校的教職工、學生要及時開展防火安全教育,對分到防火重點部位的工作人員,一定要做好崗前防火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三)組織好防火安全檢查,及時制止、糾正違章,防止和消除火災隱患,對暫時難以消除的火災隱患,必須採取臨時應急措施,確保安全。對公安消防機關和當地防火委員會檢查驗收及平時走訪中指出的隱患,負責制定限期整改的措施,並將改正情況上報。

(四)、完善消防設施、器材,定期檢修保養;嚴格重點部位防火自動控制系統管理,設專人負責維護管理,確保防火設備和器材完好。

(五)建立防火檔案,審定防火重點部位,制定落實防火安全管理措施,定人定點管理。

(六)建立防火值班、巡邏制度。要求值班巡邏人員身體健壯,責任心強,掌握防火和滅火知識,能夠獨立及時發現和處理不安全因素。

(七)建立和管理義務消防隊,制定滅火預案,開展義務消防訓練,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對發生的火災事故積極組織撲救,搶救人員、物資並保護好火災現場,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火災事故的查處工作。

(八)負責與校內各單位和來校承包工程的建設單位、施工隊、民工隊簽訂防火責任書;按本規定明確各自的防火責任,負責對在防火工作中的功過人員提出獎懲報告,上報主管領導和校防火委員會討論批准。

第五條 明確學校防火安全重點部位。凡被確認為防火重點部位的,務必按本規定嚴格管理,明確防火責任人和崗位責任人,防火制度健全,有完善的消防設備和滅火應急預案。

第六條 嚴格用電、用火管理,防止發生火災事故。

(一) 認真遵守《石油大學(北京)用電管理規定》和其他防火規定,一切電器設備、儀器、儀表必須符合安全用電規定,嚴格按照規程操作,經常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隱患、故障,用後務必切斷電源。

(二)嚴禁私自拆卸公用電器設備和私自改裝線路。凡安裝大型用電設備,必須取得後勤總公司工程動力維修中心同意。凡電器線路發生故障須經科研與設備處或後勤總公司工程動力維修中心修理。

(三) 嚴格遵守使用液化氣操作規程,對設備、閥門和管線要經常細心檢查,發現漏氣務必及時修理,以免發生事故。禁止在校內亂堆亂放、任意處理易燃物品,禁止在樓道內、室內燃燒廢品。凡在校內燃燒物品,必須報保衞處審批,發給“明火證”後,方可用火。

(四) 嚴格對校內文化娛樂場所及圖書館、實驗室、科學會堂、電教中心、計算機房、加油站、液化氣站等防火重點部位的管理,嚴禁煙火,嚴格執行用電管理規定,嚴防靜電引起火災事故。

第七條 加強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管理,防止發生火災事故。

(一) 嚴格按照國務院第344號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建立購買、運輸、保管、領取、使用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等管理制度,並設專人負責、分類管理、手續齊全、帳物清楚。

(二) 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庫房、料場、實驗室等處所嚴禁煙火和使用60瓦以上燈泡,要安裝防爆燈,開關要在室外,以免發生火災事故。

第八條 嚴格對消防設備、滅火器材的維護管理。

(一)消防設備、器材(包括各類滅火器、消火栓、水龍帶)均屬專用設備,不準挪作他用。由保衞處治安科和所在單位共同負責管理,檢查維修、保養、使其始終處於良好狀態。

(二)全校教職工、學生、家屬都有保護消防設備器材完好的責任,發現破壞或偷盜消防設備的嚴加制止,並及時報告保衞處,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隨意佔用、掩埋地下消火栓,私自拆卸消防設備。如因特殊情況,必須經校保衞處同意。

第九條 獎懲

(一)對認真貫徹執行學校防火安全責任制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防火負責人,成績突出的,在年終總結評比中,推薦為學校或地區防火安全先進集體或先進個人,並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二) 對違反本規定或其他有關防火安全條例的,根據情節輕重,給單位或個人予以處罰。

對不按本規定建立或履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而發生火災事故的,給予警告或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給予單位主管人20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限期改正。

(三)對防火安全責任制嚴重不落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xx元以下罰款。

1、違章用火、用電、無人管理,用火、用電管理制度嚴重不落實,導致發生火災的。

2、 防火重點部位防火措施不落實,受到地方消防部門警告的。

3、存在火災隱患,不向學校防火辦報告,或不按防火辦及公安消防機關要求採取措施的。

4、發生火災不報警或隱報火災損失,破壞火災現場的。

第十條 校防火辦或公安消防機關,一經發現我校隨時可能發生火災危險的部位,有權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立即整改,在緊急情況下,有權責令其停工、停產、停業,並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一條 校防火辦,依據本規定處罰時,必須開具學校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印製的處罰單據,罰款統一交校財務處。

第十二條 被處罰的單位必須在接到處罰裁決書之日起7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罰,繳納罰款。逾期不接受處罰,不繳納罰款,每超過一日增加罰款10到30元。

第十三條 本規定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校保衞處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於xx年12月修訂,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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